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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制度的建立与设置要求

时间:2023-05-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10月卫生部在全国省市自治区医院中选择44家医院,进行临床药师制度试点工作,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以后,卫生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临床药师工作的相关制度,并制定有关规范化管理文件,在全国推广试行。目前卫生部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临床药师工作现状,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临床药师制度。

2002年1月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临床药师制度。2005年3月17日,卫生部颁布《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要求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度,指出药学部门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2007年10月卫生部在全国省市自治区医院中选择44家医院,进行临床药师制度试点工作,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以后,卫生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临床药师工作的相关制度,并制定有关规范化管理文件,在全国推广试行。

在短短的几年里,医院药学转型和药师职责转变已取得成效。临床药师制度的发展和临床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维护患者用药安全方面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目前卫生部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临床药师工作现状,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临床药师制度。

临床药师的设置应与医院的等级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一级医院不少于1名。三级医院临床药师可以侧重某一临床专科用药,如抗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一级医院临床药师可以是通科用药。

临床药师人才条件必须具有高等学校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历,毕业后接受过规范化培训和临床药学再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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