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可把药物的作用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药物是否吸收入血,把药物作用分为局部作用和吸收作用;根据药物作用方式,把药物作用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根据药物作用有无选择性把药物作用分为选择作用和普遍细胞作用;根据药物作用的临床效果,把药物作用分为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
(一)局部作用和吸收作用
局部作用是指药物被吸收入血之前,在用药局部所产生的作用,如碘酊对皮肤表面的消毒作用、口服抗酸药中和胃酸的作用、普鲁卡因的局部麻醉作用等。吸收作用又称全身作用,是指药物吸收入血后随血液循环分布到机体组织器官所呈现的作用,如地西泮的镇静催眠作用,阿司匹林的解热镇痛作用。
(二)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直接作用是指药物与组织器官直接接触后所产生的作用。间接作用又称继发作用,是指由直接作用引发的其他作用,常通过神经反射或体液调节引起。例如,去甲肾上腺素激动血管平滑肌上的α受体使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属于直接作用;血压升高后通过降压反射而使心率减慢,则属于间接作用。
(三)选择作用
大多数药物在治疗剂量时只对某一组织器官产生明显的作用,而对其他组织器官的作用不明显或无作用,称为药物的选择作用或药物作用的选择性。如治疗量的强心苷,对心肌有较强的选择作用,可以加强心肌收缩力,但对骨骼肌作用不明显。选择作用产生的基础可能与药物在体内分布不均匀、器官组织受体分布不同、药物与组织亲和力不同、组织结构的差异以及细胞代谢的差异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选择性强的药物应用时针对性强,不良反应少,但应用范围窄;而选择性低的药物应用时针对性差,不良反应较多,但应用范围较广。药物的选择作用是相对的,与用药剂量有关,当剂量增大时,其作用范围也扩大,如尼可刹米治疗剂量时,可选择性兴奋延髓呼吸中枢,应用过量则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广泛兴奋,甚至引起惊厥。所以,临床用药时应注意掌握药物的剂量。药物的选择作用可作为药物分类的依据,也是临床选择用药的基础。
(四)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
药物作用具有两重性,既可呈现对机体有利的治疗作用,又可产生对机体不利的不良反应。临床用药时,应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尽量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
1.治疗作用(therapeutic effect) 凡符合用药目的,能达到防治疾病效果的作用称为治疗作用。根据治疗目的不同,又可分为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
(1)对因治疗(etiological treatment):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称为对因治疗,又称治本,如用抗生素杀灭体内的病原微生物。
(2)对症治疗(symptomatic treatment):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疾病症状,称为对症治疗,又称治标,如应用阿司匹林可使感染高热病人的体温下降。
一般情况下对因治疗比对症治疗更为重要,但在某些危急时刻,如休克、惊厥、心搏骤停等,对症治疗比对因治疗更为迫切。此时及时给予对症治疗,可防止病情恶化,为对因治疗争得时机。因此,在临床实践中,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遵循中医学提倡的“急则治标,缓则治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对症治疗和对因治疗的关系。
2.不良反应(adverse reaction) 凡不符合用药目的并对机体有害的药物作用,统称为不良反应。任何药物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不良反应。某些药物产生的不良反应较严重且较难恢复,由此造成的疾病称为药源性疾病。
药物不良反应可归为两大类,一类与药物固有作用有关,呈剂量依赖性,副作用、毒性反应、后遗效应、继发反应和停药反应属于此类;另一类与用药机体的反应性有关,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耐受性和依赖性属于此类。
(1)副作用(side effect):药物在治疗量时伴随治疗作用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症状较轻,对机体危害不大。其产生原因是药物的选择性低、作用广泛,当其中一种作用作为治疗作用时,其他的作用就成为副作用。每个药物的副作用和治疗作用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治疗目的不同而相互转化,如阿托品有抑制腺体分泌、松弛内脏平滑肌等作用,用于麻醉前给药时,抑制腺体分泌的作用为治疗作用,而松弛胃肠平滑肌引起腹气胀则为副作用;当用治疗胃肠绞痛时,松弛胃肠平滑肌的作用又成为治疗作用,而抑制腺体分泌引起口干则成为副作用。副作用是药物本身固有的作用,可以预知,并可以设法减轻。
(2)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由于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机体对药物敏感性过高引起的对机体有明显损害的反应。一般比较严重,对病人危害较大,甚至危及生命。用药后迅速发生的毒性反应称为急性毒性反应,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长期用药在体内逐渐蓄积而发生的毒性反应称为慢性毒性,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器官功能。
致突变、致癌、致畸合称三致反应,是药物损伤细胞遗传物质所致的特殊毒性反应,也属于慢性毒性反应。药物使DNA分子中碱基对排列顺序发生改变,造成基因变异,称为致突变;突变发生在体细胞,在个体导致肿瘤形成,称为致癌;突变发生在胚胎细胞,影响其正常发育,导致胎儿畸形,称为致畸。
链接 “反应停”事件
沙利度胺即反应停,20世纪60年代前后曾广泛用于治疗妊娠呕吐,继之大量出现短肢畸形的“海豹儿”,研究证实为孕妇服用“反应停”所致,于是该药被禁用,但已有多达万名的婴儿受影响,是历史上典型的药物致畸事件,被称为反应停事件,是20世纪发生的规模最大、损害最严重的药害事件。
毒性反应也是药物固有的作用,是原有药理作用的增强或延伸,因此,也可以预知并可设法避免。临床用药时,应严格掌握药物的剂量、用药间隔时间和疗程,避免毒性反应发生。
(3)后遗效应(residual effect):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到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如服用长效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出现嗜睡、头晕、乏力等现象。
(4)继发反应(secondary reaction):由药物的治疗作用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为治疗矛盾。如长期应用广谱抗生素后,体内对药物敏感的细菌被抑制,不敏感的细菌大量繁殖,导致菌群失调,引起继发感染(称为二重感染),即属于继发反应。
(5)停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是指长期应用某些药物,突然停药出现的症状。停药反应可以是原有病症复发或加重,称反跳现象,如长期应用可乐定治疗高血压,突然停药后出现血压突然升高;也可出现原有疾病没有的症状,称停药症状。
(6)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少数已被致敏的机体对某些药物产生的病理性免疫反应,也称过敏反应。变态反应与原有药理作用和用药剂量无关,不易预知,即使很小剂量也可以造成严重变态反应,过敏体质的病人容易发生。致敏原可以是药物本身、药物在体内的代谢产物或是制剂中的杂质等,它们刺激体内免疫系统,产生相应抗体,待药物再次进入机体后就可引起抗原抗体反应。临床表现常见有药热、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哮喘等,严重者可发生过敏性休克,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死亡。对易致过敏反应的药物或过敏体质病人,用药前应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一些药物用药前要按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对该药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阳性者应禁用。
(7)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sy):少数特异体质病人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用药后产生的特殊反应。反应性质与药物固有的药理作用基本一致,反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不属于免疫反应,而是一种遗传异常引起的反应。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者,应用伯氨喹等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溶血现象。
(8)耐受性(tolerance):连续用药后机体对药物的反应性下降,必须增加药物剂量才能保持原有的疗效。若在短时间内反复用药后很快产生称快速耐受性或急性耐受性,停药一段时间后可以恢复;若在长期用药后产生则称为慢速耐受性或慢性耐受性。长期应用化疗药物后,病原体或肿瘤细胞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称为耐药性或抗药性。
(9)依赖性(dependence):指长期用药后,病人从主观和客观上对药物产生连续用药的需要。药物依赖性可分为精神依赖性和躯体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psychic dependence),又称心理依赖性或习惯性,是指连续用药后,病人对药物产生精神上的依赖,停药后有主观上的不适感,渴望再次用药。易产生习惯性的药物,如巴比妥类催眠药。
躯体依赖性(physical dependence),又称生理依赖性或成瘾性,是指反复用药后,病人对药物产生适应状态,一旦停药会出现严重生理功能紊乱的戒断症状,表现为烦躁不安、流泪、出汗、打呵欠、腹痛、腹泻、呕吐、惊厥等,甚至危及生命,只要再用药症状会立刻消失。因此,成瘾后病人为求得继续用药不择手段,甚至丧失道德人格,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易产生成瘾性的药物,如吗啡、哌替啶等,国家将其列为“麻醉药品”,严格管理使用。在病人用药过程中,护士应重视防止成瘾性发生。在连续用药时应及时提醒医生,对滥用者有权制止,对有成瘾倾向的病人,要向医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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