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患关系是一种双向关系,故而具有以下特点。
1.目标一致的相互依赖性 护患关系是在医疗卫生保健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双方共处于医疗卫生保健实践活动的统一体中。患者就医、受护,目的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痛苦或同时治愈疾病;护理人员为患者提供服务,目的也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或同时治愈疾病。如果没有护理人员,患者的诊治护理需求无法得到解决和满足;同样,如果没有患者,护理人员无服务对象,也就失去了工作意义。由此可见,在护患关系中双方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且相互依赖、缺一不可。但是,因双方的信念、价值和利益的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具体目标的不一致性。
2.利益满足和社会价值实现的统一性 在护患关系中,护理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获得物质报酬而使经济利益上得到了补偿;同时,因解除了患者的病痛,从而使护理人员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并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同样,患者诊治疾病支付了医疗费用,而满足了解除病痛、心身康复的健康利益需要,并且重返工作岗位而重新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由上可见,双方各自利益的满足和社会价值的实现也是互相影响、互相依赖和统一的。但是由于护患双方受其他利益的影响,有时会发生护患某方面利益的不一致性。
3.人格尊严、权利上的平等与医学知识和能力的不对称性 在护患关系中,护患双方的人格尊严、权利是平等的,并且都受到护理道德的维护和法律的保护。因此,任何一方的人格尊严、权利受到对方的不尊重或者侵犯,都会受到护理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但是,护理人员拥有医学知识和能力,而患者却对此不懂或一知半解。因此,护患双方实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这个意义说,患者处于劣势和依赖的特殊地位。这种地位既是患者信托护理人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患者具有若干正面权利、护理人员具有许多正面义务的理由之一。因此,要求护理人员具有更高的护理道德。
4.护患冲突或纠纷的不可避免性 在护患关系中,尽管护患双方目标一致及利益、价值相统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护患双方的地位、利益、文化和思想道德修养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医疗卫生保健活动及其行为方式、效果的理解不同等,常常发生相互间的矛盾或冲突,如果这种矛盾或冲突不能及时有效地调节又会酿成医疗纠纷。因此,在护患关系中,护患双方特别是护理人员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减少和杜绝冲突,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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