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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时间:2023-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一直在进行,目前对安乐死立法还有一定的困难,但对安乐死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精神痛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判定,仅因精神痛苦对患者施行安乐死是不合适的。患者明确的表示,是指其在病痛中明确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其他任何人,包括患者的家属或监护人,都不能代替患者本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

在我国,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一直在进行,目前对安乐死立法还有一定的困难,但对安乐死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为推动我国安乐死的实施,有些学者参照西方国家有关的内容,指出应该给予合理的安乐死立法,规定实体和程序两种条件。

1.合理安乐死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是指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或标准。学者提出的实体条件有以下3个。

(1)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绝症、临近死亡的患者:绝症,是指按照当时的医学水平被认为是无任何治愈希望的疾病。临近死亡,是根据医学标准判断患者无法救治即将死亡,实施安乐死的时间与患者因病自然死亡的时间应十分接近。

(2)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病痛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的患者:这里说的痛苦,仅限于肉体痛苦,只有在患者的肉体痛苦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才能准予安乐死。精神痛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判定,仅因精神痛苦对患者施行安乐死是不合适的。

(3)必须是患者自己真诚的愿望和明确的表示才能对其实施安乐死:真诚的愿望,是指出于其真实心意,而不是因为受到其他方面的压力而被迫提出安乐死。患者明确的表示,是指其在病痛中明确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其他任何人,包括患者的家属或监护人,都不能代替患者本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对于某些神志不清的病重患者来说,如果在其神志清醒时曾有遗嘱,要求在其病痛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而自己又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时可以对其实施安乐死,一定要查明这一遗嘱是否出自于患者自身的真诚的愿望。

2.合理的安乐死的程序条件

(1)由专门委员会决定:患者申请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专门委员会应由医务人员和有关医疗行政部门人员组成。当患者或家属提出安乐死时,应由患者所在医院向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委员会对患者的病情做进一步诊断和鉴定,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安乐死的请求。

(2)由相当一级法院认可:专门委员会同意之后还必须得到相当一级的人民法院的认可,才能实施。人民法院对专门委员会递交的决定和资料要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在排除了任何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后,通过裁决的方式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决定予以认可。

(3)由医务人员进行操作:安乐死具体操作一般由医务人员进行,所采用的方法应当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

(高恒平)

思考题

1.确立脑死亡标准有哪些伦理意义?

2.案例分析:患者张某,男,80岁,离休干部。因与家人争吵过度激愤而突然昏迷,迅速送至某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血压220/150mmHg,心律不规则且十分微弱,瞳孔对光反应、角膜反射均已迟钝或消失,大小便失禁,面色通红,口角歪斜,诊断为脑出血、脑卒中昏迷。经过72小时抢救,患者仍昏迷不醒,且自主呼吸困难,各种反射几乎消失。面对患者,是否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和家属有不同看法和意见。

赵医生说:“只要患者有一口气就要尽职尽责,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钱医生说:“病情这么重,又是高龄,抢救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孙医生说:“即使抢救过来,生活也不能自理,对家属和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患者长子说:“老人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生活好了,若能抢救成功再过上几年好日子,作儿女的也是安慰。”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尽到孝心。并对医护人员抢救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提出一些疑义。

对上述案例及各种意见和态度,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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