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经营企业开办审批
(1)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2009、2011年):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此外,必须符合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原则(2007年)。
2.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GSP认证。
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2012年)
(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所配处方经核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签名,方可调配。
(2)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5)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6)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
4.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条件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内没有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审批可以设点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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