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能组织承担护理会诊:专科护士、在所从事的护理领域有专业特长且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护理会诊分为:临床部内护理会诊、院内护理会诊、急诊护理会诊、院外会诊。会诊前由申请单位填写《护理会诊申请单》。
三、临床部内会诊主要解决科内不能解决的疑难护理问题,由责任护士(或护士长)提出会诊申请,由总护士长负责安排会诊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邀请科室护士长负责做好会诊前准备工作,安排时间、地点与参加人员,并负责主持会诊。
四、院内会诊主要用于多科协作解决疑难、危重患者的的护理问题。由护士长提出会诊申请,填写护理会诊单送护理部,由护理部助理员通知有关人员,做好会诊准备。院内护理会诊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
五、遇有急需解决的疑难护理并直接影响患者的病情进展或关系到患者的生命时,应当组织急诊护理会诊。会诊护士随请随到,其程序同临床部内护理会诊,但可口头提出申请,会诊后补填申请单。
六、外单位请我院护理人员进行会诊,须经护理部领导批准。我院请外院护理会诊,由所在科室向护理部提出申请,护理部负责联系,会诊程序同院内护理会诊。
七、会诊时由责任护士介绍患者的简要病情、护理评估内容、护理措施、护理效果评价及需要解决的疑难护理问题。会诊护士结合有关检查资料及病史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会诊意见,如遇疑难护理操作及需要掌握的护理知识,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和讲解,并认真书写会诊意见。
八、责任护士负责将会诊情况记录于护理记录上,并根据会诊意见落实护理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