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二)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一)在放射诊疗手术间自动门上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指示灯。
(二)在放射诊疗手术间设置防护措施:防护墙、铅板、铅衣等;孕妇对辐射危害敏感尽量远离辐射;设提示。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一)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二)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每台手术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手术间门是否关闭。
三、设备维修保养
(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二)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四、监督检查
(一)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二)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告知,并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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