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最具特色的部分。当然,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不是所有医疗机构共有职能,根据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具有群体性、突发性,不仅对罹患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会对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医疗机构及时、有效的救治是克服这些负面影响的重要途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社会政治、经济及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带来巨大影响,通过全国上下通力合作,特别是医疗卫生机构的精诚奉献,最终取得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步入正轨。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内国际交流、大型活动的日益频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将会不断出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任务亦会愈加繁重。
(三)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的防治不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家的事,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责任重大、不容忽视。《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职能均有明确规定。
(四)疾病筛查
疾病筛查是利用快速简便的试验、检查或其他方法,将健康人群中那些可能有病或缺陷但表面健康的人,同那些可能无病者鉴别开来,是早期预防疾病的主要方法之一。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中的各类体检即属于疾病筛查,如职工健康体检、女工体检、学生入学或就业体检、食品等行业从业人员体检、驾驶员体检、出国人员体检、孕产妇及婴幼儿健康体检等。筛查可以及早将人群中临床前期无症状的病人识别出来,并给予确诊和治疗,属二级预防范畴。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拓体检门诊市场,在服务于大众健康的同时,自身获得赢利,实现职能与效益的双赢。
(五)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是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使大众自觉提高健康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医疗保险机构提出,初衷是减少长期病人的医疗费用。社会经济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包括门诊教育(候诊教育、随诊教育、门诊咨询、门诊讲座及培训等)和住院教育(入院教育、病房教育、出院教育、随访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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