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新生儿病房的分级建设与管理
降低新生儿病死率和伤残率是国家卫生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新生儿重症救治难度大,成功与否有赖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内以多学科协作的精英团队和优化方案为基础的全时、整体、有效的护理治疗,以及不同级新生儿病房之间的适时、合理、有序的转诊。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房和区域性新生儿转运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有助于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诊治医疗资源,提高新生儿疾病诊断和救治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一节 新生儿病房的分级
一、新生儿病房形式定义
新生儿病房形式可以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设置为新生儿病室、新生儿病区或新生儿科。其中新生儿病室是儿科或其他科室病区中与其他专业共用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单元。新生儿病区是设有独立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区域。新生儿科是由医疗机构直接领导的设有专门病区的独立临床科室。
二、新生儿病房分级定义
依据新生儿病情复杂程度、危险程度对诊疗护理水平的需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源配置、组织管理、诊疗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和能力水平,新生儿病房可以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I级为新生儿观察病房;Ⅱ级为新生儿普通病房,根据其是否具有短时间辅助通气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分为Ⅱ级a等(简称Ⅱa)和Ⅱ级b等(简称Ⅱb);Ⅲ级为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根据其是否具有常规儿童外科等专业支撑,以及高级体外生命支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分为Ⅲ级a等(简称Ⅲa)、Ⅲ级b等(简称Ⅲb)和Ⅲ级c等(简称Ⅲc)。
原则上,设产科的医疗机构均应设有新生儿病房,县(市、旗)区域内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不低于Ⅱb的新生儿病房;地(市、州、盟)区域内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不低于Ⅲa的新生儿病房;省(市、自治区)区域内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不低丁Ⅲb的新生儿病房;国家级各区域中心城市至少应有1家医疗机构设有Ⅲc的新生儿病房。
各级新生儿病房应当严格按照其相应功能任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开展规范的新生儿转运工作,以保证每个新生儿能够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新生儿病房的具体分级
1.Ⅰ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观察病房或基础护理病房)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①新生儿复苏;②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③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a的护理和医学观察;④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2.Ⅱ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特别护理病房)(本级分为2等)
(1)a等:具备Ⅰ级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能力和条件。①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2 000 g的新生儿或胎龄≥35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②生命体征稳定的病理新生儿b的内科常规医疗护理;③上级新生儿病房治疗后恢复期婴儿的医疗护理。
(2)b等:具备Ⅱa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能力和条件:①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 500 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②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c的医疗护理;③头颅B超床边检测;④不超过72 h的连续呼吸道正压通气(CPAP)或不超过24 h的机械通气。
3.Ⅲ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本级分为3等)具备Ⅰ、Ⅱ级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①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电解质、血气等重要生理功能持续监测;②长时间辅助通气;③主要病原学诊断;④超声心动图检查。
(1)a等:具备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①出生体重≥1000 g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②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学护理;③持久提供常规机械通气;④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术(CT);⑤实施脐动、静脉置管和血液置换术等特殊诊疗护理技术。
(2)b等:具备Ⅲ级a等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①出生体重<1000 g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②磁共振成像(MRI)检查;③高频通气和一氧化氮吸入治疗;④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治疗、亚低温治疗等;⑤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3)c等:具备Ⅲ级a、b等新生儿病房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下列特殊能力和条件。①实施有创循环监护;②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修补术;③实施体外膜氧合(ECMO)治疗。
注:a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的足月新生儿,如多指、耳前赘、睾丸鞘膜积液或疝气等。生命体征平稳的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如G-6-PD缺乏症患儿、乙型肝炎患儿或病毒携带者母亲所生新生儿、糖尿病母亲所生新生儿、发热母亲所生新生儿、胎膜早破新生儿、轻度胎粪污染新生儿等。
bⅡa新生儿病房收治的生命体征稳定的病理新生儿,如:①出生后5 min阿普达(Apgar)评分4-6分和(或)需要任何形式复苏的新生儿;②需要静脉滴注给予葡萄糖、电解质溶液以及抗生素的新生儿;③需要鼻饲喂养的新生儿;④需要隔离护理的新生儿;⑤需要面罩或头罩给氧的新生儿;⑥需要特殊护理的患有先天性畸形新生儿;⑦需要接受光疗的新生儿;⑧过期产儿;⑨足月小样儿或巨大儿等。
c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可能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如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或感染性疾病出现呼吸、心率、血压、体温等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呼吸、心脏、微循环等脏器功能衰竭。这类患儿需要持续脏器功能监测,但预计不需要应用机械通气、连续血液净化、手术治疗等上级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中、大型外科手术,如PDA、腹壁裂、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合并肠穿孔、气管食管瘘、食管闭锁、先天性胃肠道畸形、泌尿道畸形、脊髓脊膜膨出等疾病的手术治疗。
第二节 新生儿病房的管理
一、新生儿病房的人员配备
1.新生儿病房医护人员的配备 各级新生儿病房应当根据其功能任务,配备资历、能力和数量适宜的医护人员,进修生等非固定人员不得超过同类人员总数的40%。有条件的新生儿病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呼吸治疗师、心理咨询师、临床药师、临床营养师和辅助诊断技师、设备维修工程师等类人员。
2.新生儿病房负责人的要求 新生儿病房负责人应当具有符合病房等级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等。Ⅲb和Ⅲc新生儿病房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5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历,为国内或区域内较高学术权威。Ⅱ级和Ⅲ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新生儿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3.新生儿病房医师业务资历、能力基本要求
(1)应经过规范化的相关学科轮转培训,获得儿科医师执业资格,并接受国家卫生部委托的新生儿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严格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通过专门考核,获取专科资质认证,以确保具有对新生儿患儿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全面能力。
(2)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以及临床药理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①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②新生儿窒息复苏;③休克;④呼吸功能衰竭;⑤心功能不全;⑥肺动脉高压;⑦严重心律失常;⑧急性肾功能不全;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⑩严重肝功能障碍; ⑪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⑫急性凝血功能障碍;⑬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⑭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⑮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⑯镇静与镇痛;⑰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⑱免疫功能紊乱;⑲院内感染控制;⑳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3)除一般临床监测和治疗操作技术外,新生儿病房医师应当具备以下监护与生命支持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①心肺复苏术;②人工呼吸道建立与管理;③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④新生儿换血术;⑤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⑥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⑦心包穿刺术及胸腔穿刺闭式引流术;⑧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⑨腹膜透析和持续血液净化技术;⑩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⑪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⑫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技术;⑬支气管镜技术。Ⅰ、Ⅱ级新生儿病房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2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的能力,Ⅲ级新生儿病房的医师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8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的能力。
(4)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新生儿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4.新生儿病房护士业务资历、能力基本要求
(1)Ⅰ、Ⅱ级新生儿病房护士应当接受相关学科的岗前培训;Ⅲ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应当经过规范化的相关学科轮转培训,获得护士执业资质,并接受卫生部委托相关组织开展的新生儿护士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获取专科护理资质认证;以确保具有对新生儿疾病患儿进行各项监测与护理的全面能力。
(2)掌握新生儿疾病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护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①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②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③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④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⑤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护理;⑥给氧治疗、呼吸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护理;⑦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护理;⑧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护理;⑨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护理;⑩胸部物理治疗技术护理;⑪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⑫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护理;⑬循环系统血流动力学监测护理;⑭血液净化技术护理;⑮ EGMO技术护理等。Ⅰ、Ⅱ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第1 ~10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护理的能力,Ⅲ级新生儿病房的护士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上述第1~15项监护与生命支持技术护理的能力。
(3)除新生儿疾病监护的专业技术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新生儿病房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新生儿疾病患儿的心理护理等。
(4)每3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新生儿护理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二、新生儿病房的设施建设
(1)新生儿病房应当按照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设置适宜的床位数量。所在医疗机构每年每出生1000个新生儿,Ⅰ级新生儿病房至少配置新生儿床位2~4张,Ⅱ级新生儿病房至少配置床位4~7张,Ⅲ级新生儿病房至少配置床位5~8张。承担区域内高危新生儿转运诊疗服务的,应当以所服务的各医疗机构每年出生新生儿数的总和为基数进行规划。
(2)从医疗安全角度考虑,新生儿病房每个管理单元以≤50张床位为宜;床位使用率若超过110%则表明新生儿病房的床位数不能满足医院的临床需要,应增加新生儿病房单元数。
(3)新生儿病房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保证各级新生儿疾病救治需要。有条件的应当购置使用新生儿专用设备,必要时包括新生儿转运车及车载便携系列设备。新生儿保暖箱内温度控制精度应在目标值±0.8℃以内,双层壁暖箱内湿度控制精度在目标值±5%以内。
(4)新生儿病房应设置方便患儿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接近产房、产科病房、手术室、医学影像科、化验室和血库等。无法实现横向“接近”时,应当考虑楼上楼下的纵向“接近”。
(5)新生儿病房的整体布局应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互相干扰并有利于感染的控制。
(6)新生儿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抢救单元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间距不小于1 m;其他床位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 m2,间距不小于0.8 m。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单间或家庭式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有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 m2。
(7)新生儿病房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应当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保证应急情况下的供电。每个床位的电源应是独立的反馈电路供应。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功能设备吊塔。
(8)新生儿病房地面覆盖物、墙壁和天花板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高吸音建筑材料。除患儿监护仪器的报警声外,电话铃声、打印机等一起发出的声音等应当降到最低水平。原则上白天噪声不超过45 dB,傍晚不超过40 dB,夜间不超过20 dB。
(9)新生儿病房建筑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有条件者应装配气流方向从上到下的空气净化系统,能独立控制室内温度和湿度。每个单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控制。
(10)新生儿病房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新生儿病房的洗手槽设计应保证洗手时不溅水、不积水。洗手槽的体积最小应为61 cm×41 cm×25 cm,洗手槽上应贴有关于洗手说明的指示图。水龙头旁不能有通风设备,与洗手装置相连的墙壁不得疏松多孔,还应设有放置洗手液、纸巾及垃圾回收桶的空间。最好设置自动纸巾分发设备,以保证纸巾只在洗手过程中才与使用者接触。
(11)新生儿病房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人物分流、标志清晰,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干扰和交叉感染,同时满足医护人员便于随时接触和观察患儿的要求。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家属接待室设置应尽量方便家属快捷地与医务人员联系。探视通道不能直视到的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保证家长可观察到患儿。
(12)新生儿病房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三、新生儿病房的医疗管理
(1)新生儿病房应当按照要求成立科务委员会或区(室)务管理组,组成人员3~5名,包括科室正副主任(病区或病室负责人)、护士长(小组长)和医疗护理骨干。负责本科室(病区或病室)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人才配置、培养计划的审议和落实、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经济核算和经费管理督导等科室(病区或病室)重要事宜。
(2)新生儿病房应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新生儿病房负责人和中级技术职称医疗护理人员组成,负责本科室(病区或病室)整个过程质量控制,定期分析医疗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保证科室(病区或病室)医疗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3)新生儿病房应建立健全各种行政例会、经济管理、卫生和保安制度。各种行政、业务活动以及药物、耗材、设备使用均应有完整记录,并应健全资料库,确保新生儿病房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运行。
(4)新生儿病房必须确保贯彻落实临床工作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各级新生儿病房工作特征相符合的专业医疗护理规章制度。
(5)新生儿病房应注意技术项目的系统化建设,形成各类新生儿患者救治需要的技术体系。分级定义标准要求的新生儿内科以外的技术项目,如外科诊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信息化管理等,无论是借助院内相关专科技术条件和能力保障,还是在本新生儿病房开展,都应能胜任新生儿专业的要求。
(6)新生儿病房必须常规开展患儿病情、诊疗效果和卫生经济学评估工作。应结合临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或参与多中心协作临床观察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
四、新生儿病房感染预防与控制
(1)新生儿病房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配奶间与沐浴间管理制度等。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降低发生医院感染风险。
(2)新生儿病房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应当更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手卫生规范。接触患儿前后应当严格手卫生,接触患儿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脱掉手套并洗手。
(3)新生儿病房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目标性监测,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现有医院感染聚集性趋势时,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4)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时,应当严格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区域隔离措施。
(5)新生儿使用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灭菌。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③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的清洗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④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1人1用,用后清洁消毒。同一患儿需要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应当每周更换。暖箱箱内温度控制精度目标值±0.8℃以内。⑤接触患儿皮肤、黏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1人1用1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⑥患儿使用后的奶瓶、奶嘴1用1洗1消毒;盛放奶瓶、奶嘴的容器、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应当每日清洁与消毒。⑦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潮湿、污染后应当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应当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⑧新生儿配奶间应当由专门人员管理,并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消毒。配奶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严格手卫生,认真执行配奶流程、奶瓶、奶嘴清洗消毒流程等。配奶应当现配现用,剩余奶液不得再用。
(6)新生儿沐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适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手卫生,并按照新生儿沐浴流程,采用淋浴方式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沐浴物品专人专用;新生儿沐浴前后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区域。
(7)新生儿病房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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