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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原则

时间:2023-05-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障碍的分类是将纷繁复杂的精神现象,根据拟定的标准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但在精神医学实践工作中,只有10%左右的精神障碍病例的病因、病理改变比较明确,而90%左右的病例则病因不明。因此,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无法全部贯彻病因学分类的原则。目前精神障碍分类的基轴主要是依据症状表现。

一、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原则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制定,一方面促进了学派间的相互沟通,改善了诊断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临床实践;另一方面在探讨各种精神障碍的病理生理及病理心理机制、心理因素对各种躯体疾病的影响,以及新药研制、临床评估和合理用药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分类就是按某种规则将事物纳入一种类目系统的方法。疾病分类学的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类、种、型,以便归成系统。精神障碍的分类是将纷繁复杂的精神现象,根据拟定的标准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其意义在于促进相互交流、合理的治疗与预防及预测疾病的转归。

疾病分类的基轴有多种,对疾病按病因、病理改变进行诊断与分类,是医学各科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精神医学实践工作中,只有10%左右的精神障碍病例的病因、病理改变比较明确,而90%左右的病例则病因不明。因此,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无法全部贯彻病因学分类的原则。目前精神障碍分类的基轴主要是依据症状表现。越早认识症状就能越早做出诊断、及时进行治疗。但必须指出,这种诊断只能反映疾病当时的状态,若主要症状改变,诊断可能随之改变,而且病因不同但症状相似的不同疾病会得出相同的诊断,但症状学分类有利于目前的对症治疗。

精神障碍常须依赖症状群诊断,而轻度的精神症状与正常的精神活动之间常有交叉重叠之处,因此对某些疾病的诊断就存在松紧不一、尺度各异的现象。基于这种事实,很早之前就有学者提出针对某一疾病的特征性“诊断性症状”,如诊断精神分裂症时就有Eugen.Bleuler所提出的“4A”基本症状(fundamental symptoms)和Kurt Schneider提出“一级症状(first rank symptoms)”等,这样的观点虽然一度获得较多的专家首肯,但一直未能得到广泛的临床应用,并越来越受到“挑战”。有鉴于此,世界卫生组织及美国精神科学会都先后依照疾病定义的方式制定了针对各个精神障碍的统一诊断标准,并根据学科发展的状况不断进行补充与修订,目前比较常用的疾病诊断分类系统包括美国《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DSM)系统、《国际疾病分类》(ICD)系统。我国也同样根据自己的国情特点制定了适合我国精神医学工作者使用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CCMD)系统,目前该系统已经成为指导我国精神医学临床工作的主要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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