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单身职工住院单位有义务护理吗

单身职工住院单位有义务护理吗

时间:2023-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患关系是护理实践中涉及人际关系的一个主要方面。狭义的护患关系是特指患者与护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一个个体(患者)与另一个体或群体在护理实践过程中建立的相互联系。广义的护患关系是指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护患关系是护理人员与患者以保持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关系。护患关系中的技术关系是指护患双方在实施护理活动中的行为关系。

第一节 护患关系伦理

护患关系是护理实践中涉及人际关系的一个主要方面。著名的医学史家西格里斯(Sigerist)曾经精辟地论述道:“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患者,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1]同样,作为医学过程的组成部分,护理行为也必然涉及两类当事人:护理人员和患者。护患关系是护理实践中最基本的关系。

一、护患关系的模式

护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护患关系是特指患者与护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一个个体(患者)与另一个体或群体(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过程中建立的相互联系。广义的护患关系是指护理人员与患者(不仅包括患者本人,还包括与患者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患者单位组织等群体)之间的关系。我们这里的护患关系特指狭义的护患关系。

护患关系是护理人员与患者以保持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体现在护理技术活动过程中护理人员与患者的行为关系,即护患关系中的技术关系,而且还体现在护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和心理关系,即护患关系中的非技术关系,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服务态度和医疗作风等。

(一)护患关系中的技术关系

护患关系中的技术关系是指护患双方在实施护理活动中的行为关系。在护患技术关系中,护理人员起主导作用,是服务的主体,患者是被服务对象,是服务的客体。

1980年,美国史密斯(Smith)教授提出了护患关系中技术关系的3种模式,即代理母亲模式、护士-技师模式、约定-临床医师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已被医学界所接受。

1.代理母亲模式

代理母亲模式是一种古老的、目前仍然存在的护患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护理人员充当像母亲一样的家长式角色,对患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及最基本的责任,护理人员有责任决定为患者提供最好的照顾。同时,出于对患者健康的关心,可以对患者的行为进行干涉,如同母亲对子女幸福的关心而进行干涉一样。

这种护患关系模式的要点和特征是:“为患者做什么”。其优点在于能充分发挥护理人员的积极作用,体现护理人员的价值。缺陷则是完全排除了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影响了护理效果;而且这种模式有时会发生护理人员与患者价值观、自主性的冲突,从而使护患关系难以维持。

2.护士-技师模式

在护士-技师模式中,护理人员站在道德中立的立场而充当为患者提供技术帮助的角色,涉及患者利益的判断和决定由患者本人负责,护患之间仅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护理人员仅准确、客观地应用有关的知识和技术提供科学的护理,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并不干涉患者有关治疗与康复的决定。

这种护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告诉患者应做什么”。其优点在于能充分体现患者的价值观和自主性。其缺陷是当患者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和理智而做出不当的判断和决定时,护理人员又不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可能会损害患者的利益。

3.约定-临床医师模式

在约定-临床医师模式中,护患双方是一种非法律性的关于护患双方责任与利益约定的关系。在这种约定中,患者被提供特定护理,而护理人员则有向患者提供这种护理的职责。在这种关系中,患者具有控制与自己有关的各种护理措施的权利,做出有利于本人治疗与健康的决定;护理人员是向患者提供已被患者选择的护理,护理人员的行为受限于患者的允许和同意。

这种护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帮助患者自护”。在这种模式中,护患双方虽然并不感到彼此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但却感到相互之间有一些共同的利益,并分享道德权利与道德责任,同时对做出的各种决定负责。这种模式既强调了患者的权利,但又不否定护理人员保护自己的价值观,这是一种能体现人权价值的理想的护患模式,较前两种模式是一大进步。

(二)护患关系中的非技术关系

护患关系中的非技术关系是指护患双方由于社会的、心理的、经济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施护理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法律关系和文化关系。

1.道德关系

道德关系是护患非技术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在护理活动中,护患双方由于所处的地位、利益、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等方面的不同,在护理活动及行为方式的理解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双方会产生各种矛盾。为了协调矛盾,护患双方必须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应尊重对方的人格、权利和利益,建立一种和谐的道德关系。一般地说,在护患关系中,护理人员处于主导地位,患者不仅在医学知识方面,而且在心理状态都处于劣势,因此,社会和人们对护理人员的道德期望和要求比较高。

2.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是指在护理过程中护患双方发生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双向的。护理人员通过自己的技术服务和劳动获得物质报酬以及精神、心理方面的满足;患者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得到了医疗服务,身心康复的物质、精神方面的需要。护患双方的利益关系应该是在公正条件下的互助、平等人际关系的反映。

3.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是指以护理活动为中介的体现双方各自社会价值的关系。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运用自己所学到的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患者重获健康,实现了护理人员对患者及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体现了护理人员的社会价值,也为患者实现个人价值创造了条件。患者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不仅是对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体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实现了护理人员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护患双方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对方,两者的价值关系是双向的,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基础之上的。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护患双方在护理活动中各自的行动和权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双方的关系。护患双方的这种法律关系是国家保护每个公民正当权益的体现,任何侵犯患者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权利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无论是患者,还是护理人员,都应当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5.文化关系

文化关系是指护患双方在护理活动中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所形成的关系。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信仰、宗教、风俗、习惯、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患者和护理人员之间必然存在着需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问题,这对于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至关重要。

二、护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护患关系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护患关系技术化

在护患关系中,非技术关系是基础。在医学尚未成为一门专门化的技艺,没有专职医生从事这项活动时,所谓的“医治”只不过是精心护理加上意志、意念和信仰。尽管这时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护理技术和护理人员,承担这一职责者是患者的家属和巫师,但是却体现出了护患的非技术关系的雏形,即护理所必需的服务态度和护理作风。

经过漫长的实践,医疗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医生出现了,护理人员诞生了。在护理实践中,护理人员始终占主动地位,患者服从护理人员乃天经地义的事。这时虽然依旧强调护患关系中的非技术关系,强调护理人员必须以仁慈之心对待患者,必须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但另一方面,随着医学的发展,对护理技术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护患关系中的技术性关系也受到了重视。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先进医疗仪器设备的运用,护患之间增加了物的因素,护患关系由“人(护理人员)—人(患者)”模式向“人(护理人员)—机器—人(患者)”模式转变。人际关系被人机关系所阻隔和替代,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直接交流被淡化了,出现了“高技术、低情感”的倾向。

(二)护患关系的市场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患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实现和保护。但是,护患关系的市场化倾向也随之出现。医院在考虑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开始重视经济效益,强调把经济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把为患者服务的质量与个人的经济效益相挂钩,使护患关系中掺杂进了非技术性的“第三者”,致使少数护理人员忘掉了护理人员应有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见利忘义,一切向“钱”看,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极大地损害了护患关系。

(三)护患关系的民主化

在传统护理活动中,护理人员只不过是医生的助手,只限于被动地执行医嘱。然而,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科学的发展,护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增强了,不再是被动地执行医嘱,而必须掌握多方面的知识,能够独立地、主动地开展护理工作,以满足患者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需求。而且,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权利意识的增强,护患关系也开始向民主化方向发展。一方面,仍然强调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另一方面,护患双方的自主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护患双方都十分珍视各自的权益,尤其是患者自主权利的尊重、患者地位的提高是现代护患关系的新趋向。为了适应这种新趋势,护理人员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满足患者的需要。

(四)护患关系的社会化

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飞速发展,护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大,职责不断增多,不仅要承担医院内繁重的护理工作,还要承担社区医疗保健、家庭护理保健、康复护理保健等任务,护患关系的社会化趋向要求护理人员必须更好地掌握医学知识以及更多的人文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五)护患关系的法制化

护患双方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双方权益发生矛盾、冲突时,需要调解,保护彼此正当、合法权益。传统的护患关系是靠道德来维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显得不够有力,护患关系的调节方式也不再仅仅依靠道德,护患关系出现了法制化的趋向。而且,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一方面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为医学和护理立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另一方面,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也必然会涉及护患关系。因此,通过法律调节,已是势在必行了。

三、护患的权利和义务

在护患关系中护理人员和患者,作为当事双方都有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且都是以对方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作为自己存在和实现的前提,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只有当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权利都得以真正享有,并都能自觉履行各自应尽义务时,和谐的护患关系才能真正建立,护理活动才能获得成功。

(一)权利

作为护患关系的双方,护理人员和患者都享有各自的权利。

1.护理人员的权利

在传统的护患关系中,较为强调护理人员的权利。因为护理人员行使权利是其护理职责实现的保证。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护理人员的道德权利是指道义上允许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护理人员权利的规定,但参照国内外有关护理人员职业权利的规定,护理人员在为患者服务时,拥有以下权利。

(1)在进行护理诊断、治疗、实施护理计划时,护理人员具有自主决定权利。

(2)在护理活动中,护理人员享有询问病情、检查患者,并根据自己检查和专业诊断,得出护理诊断的权利。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护理人员享有特殊干涉的权利。

(4)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享有人格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5)护理人员享有参与影响护理政策性决定的权利。

(6)护理人员享有筹组和参加护理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护理人员的正当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可以提高护理职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调动和提高广大护理人员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护理人员在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患者的权利

作为护患关系的另一方,患者同样也享有权利。但是,从历史上看,患者权利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被提出来的。最早的患者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这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相关。1793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第一次提出了患者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一张病床上只能睡一个患者,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至少应有90厘米。从此,许多西方国家开始重视患者权利的研究和实践。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美国医生实行手术治疗时应事先取得患者知情同意。20世纪初,很多国家接受了患者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不允许进行任何人体医学实验的原则。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都制定了有关患者权利的伦理学规章。1946年通过的《纽伦堡法典》强调和确认了患者的权利。1981年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1986年世界医学会又通过《医师专业的独立与自主宣言》,要求尊重和支持患者的权利……这一切对维护患者权利起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很重视患者的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等均明确提出维护公民健康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等权利。到了20世纪90年代,有关患者权利的研究已成为国际化趋势。

虽然各国对患者权利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患者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患者至少应享有以下权利。

(1)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以保障健康,医护人员对待患者应该一视同仁。

(2)疾病认知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护人员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该用患者能够听懂的语言,告诉患者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全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由于医疗原因不能告诉患者本人,则应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代理人。

(3)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医疗过程中,知情同意不只是为了争取患者合作、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尊重患者的自主原则和患者权利的基础上。患者有权了解诊治手段的作用和成功率,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这些诊治手段都应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当患者因知识不足或其他原因拒绝治疗措施,而这种拒绝将会造成不良后果时,医护人员要耐心劝说,陈述利益,讲明可能产生的严重情况,不能采取强迫手段。

(4)保护隐私权。医护人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医护人员可以了解患者的一些隐私和有关健康情况,这种知晓是医护人员的一种权利。但是,任何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因此,患者出于保护自己生理、心理及其他的隐私,有权要求医护人员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理、心理及其他隐私秘密。医护人员利用自己职业优势随意泄露患者隐私,是不道德或违法侵权的行为。

(5)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生病、住院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主动或被动地免除服兵役、高空或坑道作业,以及其他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

(6)要求赔偿权。因医护人员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患者权利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医护人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和尊重;其次是患者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文化背景;再次是受当时当地的物质保障条件和社会制度、政策等因素的限制。因此,与护理人员权利相比,患者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

(二)义务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是出自灵魂深处的“应当”。在护理实践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作为护患关系中的两个不同角色,同样也承担着各自应尽的义务。

1.护理人员的义务

护理人员的义务一直是护理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它指的是护理人员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同时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护理人员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一般来说,人类对健康的需求包括保持和增进健康的需求,因此,护理人员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

一般来说,护理人员对患者的义务与患者的权利是一致的,患者的基本权利就是对护理人员的义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护理人员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获执业资格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2)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3)护士在执业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4)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6)保护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人群健康的义务。

2.患者的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同样也有着其应负的义务。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自身健康负责,也是对医生和护理人员尊重,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现代医学研究表明,许多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往往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不但在患病后应积极接受治疗,更重要的是患者有义务建立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

(2)积极接受、配合治疗和护理的义务。为了保障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患者必须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不消极对待自身疾患,甚至无理拒绝治疗。这是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表现。

(3)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人类既是医学科学研究的主体,又是客体。医学科学的发展,不仅需要医务人员的刻苦钻研,还需要患者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医务人员对一些罕见病、疑难病的研究,需要患者提供体验和合作配合;新疗法的验证、新药物的使用、新技术的推广,需要患者的协同和支持;一些疑难病症在患者生前未能明确诊断,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医学教育中医学生的临床实习,需要患者的信任和理解。发展医学科学是一项造福于子孙后代的事业,患者有义务予以支持。

(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和谐的护患关系应该是一种双向的护患关系,其实质是护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这种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道德权利的利己性和道德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而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利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主体履行义务就是主体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别人,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通过他们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在护理实践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享有自己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护理人员与患者履行应尽的义务是护理人员或患者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

但是,权利与义务的利己性和利他性又不是绝对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利己,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利他。在护理实践过程中,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护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患者的权利为前提。同时,患者在享有和行使权利时,既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因此,权利和义务的利己性和利他性又是统一的,必须统一于人的尊严之上。护患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能忘记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处理好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使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1.护理人员权利与义务、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相等。护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患者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是护理人员和患者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护理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应该是相等的,同样患者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也应该是相等的,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道德的。无论是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的,不道德的。

但是,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个人能够自由选择。他能够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如果护理人员或患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则是不应该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的、道德的。如果护理人员或患者宁愿承担大于所获权益的义务,那么,其行为表现出的则是一种奉献性的美德。

护理人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于护理人员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应履行义务。护理人员的义务是行使其权利的前提,护理人员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护理人员对患者和社会应尽的义务,行使任何偏离或摆脱为患者和社会尽义务的权利都是不符合医学道德的。同时,要对患者尽义务就必须保护护理人员权利的完整性,任何护理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护理人员独立、自主地行使其权利,否则的话,就会影响到护理人员对义务的履行。

同样,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于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义务。明确患者的义务,是为了患者的利益。明确患者的权利,更是为了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因此,在护患关系中,护理人员与患者应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护理人员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患者也并不是只享有健康与医疗权利,而无须负有相应的义务,或只有听凭护理人员摆布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护理人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独立、自主等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患者不仅有权利而且也有义务,义务与权利也是对等。

2.护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联系。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以一定方式对这个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这正如道德哲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是相关的,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在护患关系中,表现为护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致。

护理人员权利和患者权利是一致的,护理人员权利应服从患者的权利。护理人员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护理人员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

护理人员义务与患者权利是一致的,患者的基本权利就是护理人员的义务。患者作为社会成员,具有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护权利。而一旦作为患者进入护患关系之中,又拥有特定的医护权利。对于护理人员来说,就有提供护理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提供必要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患者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就意味着护理人员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

患者义务与护理人员权利是一致的,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赋予了护理人员的权利。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既有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护理人员履行权利。在护理过程中,患者履行义务,护理人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护理。但是,在护理过程中,患者并不是完全被动的,除了护理人员的努力外,如果没有患者的积极配合,有些护理是难以成功的。功能的恢复,疾病的预防,更需要患者主动努力。

护理人员义务与患者义务也是一致的。护理人员的义务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并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这不仅仅对自身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务人员劳动的尊重以及人格的尊重,同样也是对社会的负责,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

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护患关系的实质。如果只讲护理人员的义务,而不讲权利,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护理人员的权利,重视护理人员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对护理人员辛勤工作的尊重与肯定。只有使护理人员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才能充分发挥护理人员的聪明才智,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如果只谈患者的权利,而不讲义务,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护理人员与患者都有战胜疾病、保持健康的义务。

护理保健不仅仅是护理人员出于责任而服务于患者的一种义务,而且是患者应该予以享受和保证的一种权利、一种需要。患者权利的享有和履行不可能离开医护人员的帮助,不可能离开社会所能提供的医护保障而单独实现,更不可能违背生老病死的规律。因此,明晰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使护患双方对基本目标的认识角度和水平趋于一致,在理论上和事实上做到护患双方基本权益的平等。还可以使护患双方都能享有各自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能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认识和对待医护结果,从而建立起适应医学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科学的护患关系。

在护理实践中,必须防止走向极端:单纯追求义务,只强调护理人员应尽的义务,而忽视甚至排斥护理人员应有的权利和正当的物质利益;只强调护理人员的权利,而忽视患者的权利和护理人员的道德要求;过分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而忽视患者应尽的义务。明晰护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护患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是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防范护患纠纷的关键。

(四)护患关系的冲突和调适

1.护患关系的冲突

护患冲突是一种护患之间的矛盾状态,存在于护患关系的始终。即使是护患关系比较和谐,并不意味着冲突就不存在。引起护患冲突及护理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护理人员方面。护理人员方面的因素是影响护患关系的主要方面。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缺乏同情心及存在不良心态,表现为对患者的冷漠和不耐烦的态度,生硬和粗鲁的语言,甚至出言不逊,恶语伤人,使患者没有解决由疾病带来的痛苦,反而加重;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熟练的操作技能,也会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从而造成护患关系的紧张和恶化,甚至使患者拒绝护理服务。

(2)患者方面。患者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对护患双方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不良的求医行为和对医疗护理期望过高所致。有些患者认为在就医过程中,只强调护理人员的义务,而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只顾自己的健康利益,不顾客观实际与可能,满足不了要求,就与护理人员发生争执,不遵守就医道德,不尊重护理人员的人格和尊严,不遵守医嘱、护嘱,导致医护不彻底、留下隐患,而武断地认为这是护理人员的水平问题。另一方面,有的患者对护理效果期望过高,对一些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或结果不甚理解,甚至无端指责,这是引起护患冲突的原因之一。

(3)管理方面。管理方面的因素主要表现在管理指导思想的偏差,管理水平和制度的落后。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分强调经济效益,不是从患者的需要,而是把是否对医院有利为出发点,把完成经济指标作为医院的主要任务,从而败坏了医院的名声,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形象,引起患者的不满和社会舆论的抨击。另一方面,医疗护理设备和生活设施陈旧,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医院环境差、布局不合理,也给患者造成了不舒适、不适应的感觉。此外,护理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也影响了护理质量。

2.护患冲突的调适

护患冲突的调适是消除护患之间的矛盾,使护患关系和谐融洽。一般来说,护患冲突的调适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平等原则。平等是建立和谐护患关系的前提。护患双方都要尊重对方的权利,都要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2)坚持合作原则。合作是协调护患关系的基础。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护理患者,患者也要以科学的态度来理解、信任护理人员的各种诊治和护理措施,积极配合,参与治疗。

(3)坚持社会公益原则。护患双方都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关系,当两者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社会公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