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技术之一。辅助生殖技术与其他当代先进技术一起说明了人开始具有人工安排生老病死的能力,而这种人工安排引起了诸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由于对这些问题人类社会缺乏思想准备,对当代先进技术的挑战来不及给予适当的回应,而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异以及对人类社会今后的发展缺乏确定的预见,至今对这些问题仍然众说纷纭,这一切使得人们对新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回答严重滞后。
一、辅助生殖技术概念
生殖技术是指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技术手段,它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受精和无性生殖。
1890年,美国的杜莱姆逊首先将人工授精技术试用于临床。20世纪30年代,人工授精在技术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突破。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的谢尔曼和伯奇发表了《人工冷冻精子的生育功能》一文,报道冷冻人类精子用于人工授精获得成功,开辟了冷冻精子在人工授精方面的广阔前景。1978年7月,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标志了体外受精技术划时代的突破和由此带来的生殖技术领域的一系列发展。
二、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是许多不育者的福音,增进他们家庭的幸福,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但同时它对社会也提出了种种挑战,包括对科学、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和社会的挑战。
1.辅助生殖对科学提出的挑战
(1)目前某些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率低下,例如在全世界范围内体外受精成功率仅为25%,34岁后成功率更低。
(2)配子短缺,虽然可以用激素使妇女一次排出较多的卵子,将试管受精胚胎冷冻起来以备失败时使用,但这有可能导致妇女患卵巢肿瘤的风险增加。
(3)多胎妊娠,在全世界范围内体外受精和单精子微注射技术的多胎率达29%,而多胎导致婴儿早产、低体重、死亡率和发病率增高,孕妇妊娠和分娩并发症增高,妇女心理、社会负担加重。而数据表明,移植两个与移植两个以上胚胎的成功率没有太大区别。
2.辅助生殖对医疗服务的挑战
对医疗服务的挑战涉及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社会是否应该分配一定的资源解决他们的不育或因不育引起的没有孩子的问题?当辅助生殖的服务可得时,是否满足所有要求得到的人,还是应该有所限制?能否向有犯罪、暴力历史或患严重疾病者、单亲、同性恋者以及性病和(或)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这种服务?能否将这些技术用于性别选择?辅助生殖服务能否商业化?这些都是医疗服务机构必须面对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3.辅助生殖对医务人员提出的挑战
例如,医务人员如何能够增加透明度,向不育者如实、详细说明受益与风险,贯彻知情选择原则。医务人员能否在即使辅助生殖的管理不落实时,也能自律,不造成对不育者、孩子和家庭的伤害,不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由于试管内的培养液目前不是最佳的,对于用体外受精和单精子微注射技术出生的孩子必须进行长期监测,不仅要监测短期的死亡率和发病率,而且要监测其长期的认知、心理、精神的发育状况,生育能力如何,同时也要对接受刺激卵巢的妇女监测卵巢肿瘤的发生情况,监测使用辅助生育的家庭与自然生殖的家庭是否一样,做父母的质量和家庭的功能有何异常。
4.辅助生殖对社会提出的挑战
辅助生殖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生育者的问题,但同时像打开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引起了许多问题。有些辅助生殖需要利用志愿者捐赠精子或卵子,于是产生第三者介入家庭问题。那些提供精子或卵子的人,有资格称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吗?普遍认为,有关利用他们的遗传物质生出的孩子情况应该对他们保密,但对依靠第三方的遗传物质生出的孩子,是否应该在成年后告诉他这个真相?尤其使用代理母亲技术,代理母亲“九月怀胎”是否承认她与孩子已经建立母子关系,这种母子关系能否依靠法律的手段来切断?尤其是在不育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反对性别歧视也是社会面临的长期任务。
三、人工授精及伦理问题
人工体内授精简称人工授精。它是用人工的方法将丈夫的精子注入妻子子宫腔内,或者将丈夫的精子注入愿意代理妻子怀孕的第三者女性子宫腔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生殖技术。这一技术主要用来解决丈夫不育症问题。
这种生殖技术有下列两种方式:①用丈夫精液的人工授精。此种方式是夫精人工授精,也称同源(同质)人工授精。②用捐赠者精液的人工授精。此种方式是供体人工授精,也称异源(异质)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主要是由供体人工授精(AID)引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授精是否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
传统观念认为,生儿育女是维持婚姻和家庭美满幸福不可缺少的。人工授精改变了生育的自然途径,切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的必然联系。因此,有人认为,人工授精是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实验室。尤其是供体人工授精,是对忠贞爱情的亵渎,甚至与通奸相提并论,可能破坏婚姻和家庭的和睦。
但是,人工授精既严肃地维护了夫妻彼此爱情的忠贞和夫妻生活的专一性,又满足了他们想生孩子的正常要求,是巩固爱情、婚姻和家庭和睦的催化剂,而且对社会有益无损。因此,对人工授精采取排斥态度是不合理的。不过,在实施人工授精时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一定程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行为发生。
2.谁是孩子的父亲?
“谁是孩子的父亲?”这是供体人工授精提出的一个新问题。供体人工授精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提供一半遗传物质的父亲,也称为生物学父亲;另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也称为社会学父亲。谁是对供体人工授精婴儿具有道德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父亲?这是人工授精所面对的最为突出的道德问题。
传统观念强调亲子间的遗传关系,那么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遗传父母。但是这样会破坏供体人工授精的夫妻与子女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生殖技术的开展。
现在,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遵循抚养-教育的原则,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父母。因为养育比遗传物质更为重要,同时这也利于家庭稳定和生殖技术的开展。
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各国不同,多数国家主张对孩子要保守遗传父母的秘密,但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主张孩子有了解遗传父母的权利。如英国允许了解不提供姓名的供精者的某些情况,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允许孩子成人后查阅遗传父母的情况,这样就潜藏着孩子和养育父母关系破裂的危险。
3.精子可以成为商品吗?
在供体人工授精条件下,由供体提供精子,那么对供体是否应给予报酬?由此就引起精子能否成为商品的问题。目前,精子、卵子甚至胚胎的买卖不足为奇,在美国、墨西哥等国均有出售。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精液能否商品化,有以下两种意见。
1)反对者意见
(1)提供精液是一种人道行为,应该是无偿的。
(2)精液的商品化可能使精子库为追求盈利而忽视精液的质量,供精者也可能为金钱隐瞒自己的遗传缺陷或传染病,从而影响用生殖技术产生后代的身体素质。
(3)精液的商品化也可能使供精者多次供精,从而造成同一供精者的精液为数位妇女使用。那么,这些妇女所生的后代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这些孩子长大成人有可能近亲婚配。
(4)精液的商品化也会产生连锁效应,促使其他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商品化。
2)赞成者意见
(1)精液商品化可以解决目前的精液不足。
(2)精液的商品化虽然可能会引起精液质量的下降或多次供精,但可以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而避免。
(3)精液和血液一样可以再生,收集适当的精液是非侵害性的,它与取人体的活组织器官的侵害不同,因此精液可以商品化,而活体组织和器官不能。
就总的趋势来讲,反对精液、卵子和胚胎商品化的人居多,因此有些国家倾向立法或已立法禁止其商品化。如加拿大规定有管制地进口或出口配子或胚胎,英国政府规定“对捐赠者只能支付与医疗有关的花费”,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精液、卵子与胚胎”。我国多数学者反对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商品化,但给一些营养和医疗补助也是合情合理的。精子的商品化问题也涉及精子的管理问题。
(四)非在婚妇女能否进行人工授精?
未婚、同性恋、离婚的女子及寡妇是否可以依其请求而实施供体人工体内授精,对此各国的伦理观和法律不太一致。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限制或禁止非在婚妇女实施供体人工体内授精,因为这对后代的健康和成长不利。如挪威只允许给已婚妇女实施,瑞典只允许给已婚或处于永久同居关系的妇女实施,法国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等。
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妇女既有选择结婚或不结婚或同性恋家庭的自由,也应有选择自由生育的权利,故而主张允许或不干涉使用供体人工体内授精。如英国允许给单身妇女实施。美国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同性恋能否实施,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可以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他们愿意负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医生应该答应为其实施人工体内授精的请求。我国多数学者主张,不为非在婚妇女使用供体人工体内授精为宜,极特殊情况者例外。
(五)人工授精能用于优生吗?
人工授精可利用经过仔细挑选的供体精子来影响人类质量,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1)如果夫妇都是遗传病基因携带者,就可以仔细选择一个非携带者的健康供体精子进行人工授精,而防止生出一个有缺陷的婴儿,这是合理的。
(2)有计划地选择具有“最佳基因”的精子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以提高人类质量。这就是将供体人工授精用于优生学。这种做法值得怀疑。因为人类的智力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基因,而是遗传物质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单单有好的基因,并不能提高人类质量。
(3)要提高人类什么样的质量?什么是好的基因?由谁来决定?这些问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所以,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我国某地建立的“名人”精子库不但不科学,也有悖于伦理。“名人”之所以出名不是全靠基因,所谓的“名人”基因并非都是有利的,即使是有利的基因也不一定遗传给后代,而供精商业化贻患无穷。
四、体外受精及伦理问题
体外受精又称试管婴儿。它是用人工方法使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培养皿(如试管)内结合形成胚泡并培养,然后植入子宫自行发育的技术。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妇女因输卵管堵塞而引起的不育问题。
中国第一例试管婴儿是1985年4月诞生在台湾。我国大陆第一例试管婴儿是1988年3月,诞生在原北京医科大学(现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张丽珠为首的生殖工程研究组从1984年开始试管婴儿的研究。1988年3月10日上午8时56分,当剖宫产主刀张丽珠教授手托婴儿头,从宫腔内小心翼翼地捧出重3900克,身长52厘米的小天使时,来自甘肃某县20年未孕的小学教师,终于在39岁时圆了做母亲的梦。据2003年3月17日《北京晚报》报道,原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已诞生约1000个试管婴儿。
目前全世界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诞生的婴儿已达20万。日本能做试管婴儿的医院有150家,美国有250家,在芬兰10个孩子中就有一个是试管婴儿。据不完全统计,在占我国育龄夫妇人数10%左右的不孕症患者中,约有20%的夫妇需要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试管婴儿技术也使一些高龄妇女挑战生育极限获得成功,成为“喜得贵子”的高龄妈妈。
体外受精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父母的身份
体外受精及其相关技术将供体人工授精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父母”的问题。提供精子的供体是不是父亲?提供卵子的供体是不是母亲?仅负责怀胎十月的代理母亲是不是母亲?提供了卵子又怀胎但后来又转移给别人而没有抚养这个孩子的人是不是孩子的母亲?没有提供卵子,也没有怀孕但养育这个孩子的人是不是孩子的母亲?我们可以将可能的母亲分为:遗传母亲、孕育母亲、养育母亲3类;父亲则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两类。如果没有其他变数,这样的孩子可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的母亲,养育的父母。
遗传父母、孕育母亲均属“生物父母”,而养育父母属于“社会父母”。社会父母应该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合法父母,因为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也比提供胚胎营养场所更重要。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养育行为建立的。
但是应该承认,体外受精与供体人工授精、代理母亲、胚胎转移结合起来,进一步切断了婚姻和生儿育女的联系。例如,在存在5个父母的情况下,儿女与父母几乎没有任何生物学的联系。如果传统的观念不变,就容易使夫妻、亲子关系遭到破坏,造成家庭结构的不稳定。这种传统观念就是强调亲子之间的生物学联系,即仅根据是否提供遗传物质来确定父母的身份。改变这种传统观念是不容易的。另一方面,如果无节制地使用这种生殖技术,不但会破坏家庭,而且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性。设想一对夫妇都有生殖能力,但他们很富有,出于好奇,通过体外受精、供体人工授精和代理母亲得到了一些儿女。这种玩世不恭的态度日后很可能会影响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并对社会造成威胁。所以,应该控制这种技术的使用,即这种技术仅能应用于女子不育症、男子不育症和女子子宫不能妊娠等场合。
从宏观上来说,生殖技术只能作为人类自然生殖过程的补充手段。一旦普遍使用这种生殖技术,并且用来代替自然生殖过程,那么我们现在珍视的价值就有可能失去,我们人类也可能会从智人变成机器人。
(二)胚胎的地位
体外受精涉及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这种操纵是否合适?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受精卵和胚胎是什么的问题。他们是人吗?他们的本体论地位和伦理地位如何?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答案。
一种观点认为胚胎是人,受精卵是人的开始。因为他们是人,就应该尊重他们。不应该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该伤害他们,不应该未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而操纵他们。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8个细胞阶段以前,胚胎并不是一个多细胞个体;即使是多细胞个体,也只是成为一个人的前提,但本身还不是人。说胚胎不是人,是指胚胎不是社会的人(person),即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有理性、有自我意识,在伦理上或法律上具有一定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或行动者。
胚胎在生物学上仍然属于脊椎动物门、哺乳类、灵长目、人科,因而也可以称它为“人类生物学生命”,或简称“生物的人”。在体外受精技术中多余胚胎处理问题,当然由提供卵子的母亲或养育父母作出决定:转让他人、供医学家研究或销毁。受精卵或胚胎虽然还不是人,但毕竟是“人类生物学生命”,具有发展为“社会的人”的潜力,是人发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应该对它们采取一定的尊重,不能像对待一块石头那样对待它们,不能像摆弄一管试剂或一片树叶那样去处理和操纵胚胎。我们必须考虑冷冻保存、体外操作、转移胚胎对未来的孩子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近期或远期的影响。从目前试管婴儿的身心发育来看,他们与自然生殖出生的孩子似乎并没有区别。但毕竟体外受精技术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需要我们继续观察其长远后果。
(三)代理母亲
1.代理母亲的概念和形式
代理母亲的概念和形式是体外受精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产物,它是体外受精技术应用于解决妇女某些特殊不育症如无子宫而出现的。代理母亲的本来意思是指按委托协议代人妊娠和分娩的妇女,这些人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妊娠,分娩后交别人抚养,或用她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分娩后交人抚养。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有代理母亲。而现在,代理母亲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国已成普遍的现象。
“代理母亲”主要带来4个方面的分离:缔造生命的行为与性关系的分离;胚胎与母亲的分离;婚姻与生育的分离;生育与养育的分离。代理母亲行为也可以涉及诸多生殖新技术的使用,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等。如果是供体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的话,人们在选择精子和卵子时完全可以运用基因工程,对婴儿的性别、体能和智能进行基因操纵,而人类基因组对“基因图谱”的研究又为这种操纵提供了可能。
2.对代理母亲的伦理学评价
对代理母亲的伦理学评价存在褒贬不一的状况。
赞成代理母亲的人认为,代人怀孕给因子宫有疾病或子宫被切除而不能怀孕的妇女,以及因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而不能怀孕的妇女带来了希望,这也是她们的唯一希望,满足了她们想要一个健康的孩子,尤其是一个具有夫妻一方基因孩子的愿望,是一件“有美好社会目的之事”,是合乎道德的,应该得到支持,法律不应该禁止代人怀孕。另外,也有利于代理母亲和所生的孩子。国外大多数代理母亲都是已婚者,并有孩子,她们的动机各异,有的认为代理母亲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经济来源,有的想再体验怀孕和分娩过程,有的因她给另一对夫妇“送去了生命礼物”而感到高兴。
反对代理母亲的人认为,代理母亲的出现,确实也带来了不少新的伦理学难题。
首先是代理母亲的出现使家庭关系更加复杂化,婴儿可以多至5个父母,谁是真正的父母?监护权属于谁?这容易引发亲子争议,动摇亲子关系,不能保证孩子的幸福成长。在美国等地由于代理母亲而出现的案例越来越多。1988年,英国出现世界上第一对冷冻双胞胎就是姐姐为妹妹代孕的。美国一名42岁的妇女施韦策因自己22岁的女儿克丽斯塔没有子宫无法怀孕,而乐意代女儿怀孕,医生把女儿的卵子取出使其同女婿的精子受精,然后把受精卵植入了施韦策夫人子宫内并如愿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这一行为引起了争论,主要是这种形式的代理母亲对孩子与家庭成员的关系造成了新问题,施韦策是孩子的妈妈还是外婆?南非发生了一起母亲替女儿做代理母亲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孩子出生后母亲与女儿争夺孩子的亲子权。轰动美国纽约“M婴儿”案,也是由于代理母亲对代孕孩子产生了感情而违背原先的协定导致了法律诉讼。
其次是“代理母亲”有违伦理常规,有可能使妇女沦为生育工具。有的代孕者动机不正,不是出于利他目的,而是从代孕中得到好处,可以赚钱,或“出租子宫”,或“租用子宫”,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道德的。有的单身妇女、一辈子不结婚妇女提出作代孕母亲,由于会导致一系列道德和社会问题而在大多数国家是被禁止的。一般而言,在不孕妻子因子宫等问题不能怀孕而必须通过代孕形式的情况下,又是首先出于利他动机,那么,这种代理母亲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至于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可按赡养(抚养)原则来处理,养育是亲子关系第一的和主要的依据。
五、无性生殖与克隆人
1978年,美国上演了一部名叫《来自巴西的孩子》的电影,影片描写的是在以门格勒为首的纳粹余孽的精心策划下,如何借助于克隆技术复制出了94个小希特勒,险些带来了第三帝国再生的故事。无独有偶,美国记者罗维克发表了小说《人的复制》,叙述了1973年9月到1976年12月间,百万富翁莫克斯在科学家的帮助下,通过无性生殖方式获得了自己的复制品。是幻想还是现实?人们对克隆开始关注、思索和争论。
1997年2月24日,英国《泰晤士报》刊登了一条爆炸性的新闻: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用克隆技术复制出小绵羊“多利”。当多利在自己的羊圈里舒舒服服、自自在在地走来走去,甚至好奇而又好客地伸出粉红色的鼻子嗅着记者的手时,“克隆”这个词已经响彻全球,一场克隆世界大战也拉开序幕。
自英国宣布多利出世后,世界克隆园地一夜之间百花齐放,令人目不暇接——克隆猴、克隆猪、克隆牛、克隆鱼、克隆兔等纷纷问世,人们开始联想到克隆人,似乎克隆人已经呼之欲出了,但这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2004年8月30日,英国最权威的科学研究机构、伦敦皇家学院和其他67个世界级的科学团体联名向联合国发出呼吁,强烈要求立法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的试验。
(一)克隆技术与无性生殖
无性生殖即克隆繁殖,是属于遗传工程的细胞核移植生殖技术,即用细胞融接技术把单一供体细胞核移植到去核的卵子中,从而创造出与供体细胞遗传上完全相同的机体的生殖方式。与人有关的克隆技术主要有3种:基础研究性、治疗性和生殖性克隆。
克隆人就是指生殖性克隆。基础研究性克隆对于了解生物的繁殖、分化、生长和发育、基因作用机制有重要意义。用于治疗性研究的克隆胚胎是人类全能干细胞的理想供体,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克隆人在医学上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隐藏着可观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由于胚胎移植技术的进步,前两者与生殖性克隆并无明显界限。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所使用的体细胞核移植克隆技术并不是亲本的精确复制,只有细胞核内的染色体被克隆,而细胞质内的基因,主要是线粒体基因(大约占遗传物质的3%)则取决于所用卵细胞的供体。多数已报道的克隆动物实验,其实使用的是受精后胚胎的细胞完成的,基因仍来自两性配子。
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克隆技术的研究,早期主要为低等动物,如水蛭、青蛙等。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科学家用克隆技术,通过单个绵羊乳腺细胞与一个未受精去核卵结合,成功地培育出了第一只克隆绵羊“多利”。紧接着,美国俄勒冈州的科学家公布了他们令人惊奇的成果:使用猴子胚胎细胞的无性繁殖,成功地培育出两只猴子“泰特拉”。2001年11月25日,美国马塞诸塞州的“先进细胞科技公司”(Advanced Cell Technology)宣布,他们成功克隆了世界上第一个人类胚胎,标志着人类又朝着克隆人迈进了一大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克隆人的迫近,突然陷入了令人不安的关于人的复制问题的争论之中。
今天,克隆人的问世(不论真假)更是把克隆人的争论推向了白热化,因为科学家相信,无性繁殖人类已没有任何难以逾越的生物技术障碍。克隆人的出现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与技术问题相比,人们更为害怕的是克隆人可能给伦理道德等方面带来的巨大冲击。
(二)克隆人的伦理争论
目前对人的无性繁殖未来应用后果的利弊得失,我们还很难客观预测。
1.赞成的观点
(1)无性繁殖可以用于优生,使人类保持最佳基因,也可以用它来阻止缺陷基因在人类基因库中的传播,必要时可以复制智高体健、社会各种急需的特种人才。
(2)可以用此技术解决部分不育夫妇希望养育一个与父母基因一致的后代。
(3)用无性繁殖为一些关键性重大生物医学问题提供新的和有用的知识,如用此技术从一个侧面提示癌生物学、遗传性疾病、疑难病的本质;研究和积累有关人类生殖生理机制、人类衰老过程、遗传与环境关系的知识等等。
(4)无性繁殖技术可能是器官移植的希望之神。
2.反对的观点
但更多的人对克隆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3条主要原则,即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和平等原则,认为用这一技术在实验室繁殖人是不人道的。
(1)人们担心孟德尔遗传法则被异化、歧化,久而久之人类会失去遗传的多样性、变异性,每个人“独特基因型”的权利被人为剥夺有悖人道。
(2)克隆人会引起人伦关系的混乱。无性生殖得到的人是体细胞供体的复制品,那么他与供体是什么关系?与代孕母亲、抚养母亲是什么关系等等。这样一来,家庭伦理的混乱就可能会影响成员间的相处,造成无性生殖儿童幼小心灵的困惑。而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亲权、继承权等均未解决。
(3)无性生殖还会引起道德问题。无性生殖的人也是人,理应享有完全的人权,不应是供研究或从事危险劳动的工具,更不应是医用器官和组织的来源。
(4)无性生殖广泛运用,还可能引起性比例失调。如果人们偏爱某一性别的话,还会带来人类多样性的丧失。开放克隆人的闸门极有可能挡也挡不住,出现滑坡效应。
(5)更让人恐怖的是,无性生殖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例如这一技术被某些像希特勒这样的独裁统治者利用,如去侵略、杀人或用它制造一些智力低于人类的人作为奴隶等等,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3.对无性繁殖技术应抱理智、达观的态度
(1)不必对无性繁殖技术用于人类而惊惶失措,因为没有一种知识是人类不应掌握的。不能忽视或否认该技术可能对人类带来的好处。
(2)面对克隆人的一步步逼近,各国要求立法禁止克隆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政府怎样做才能既不违背伦理,又充分发挥克隆技术在医学上的作用呢?应对无性繁殖应用的社会后果予以足够的重视,并进行充分、科学和伦理学的讨论和论证。在未能充分证明这一技术对人类有进步意义之前,为防止负面的后果,对可能的好处的必要牺牲以及通过法律手段控制无性生殖的研究都是需要的。应该相信人类能够理性也有能力对自身的成果负责。巨大的力量,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总之,任何生物技术的诞生、运用都会产生伦理学争议,无性生殖也一样,这种争议正是人类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滥用的明智之举。
(三)国际上对克隆人的普遍态度
1.允许基础研究性和治疗性克隆的研究
出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及医学上的理由,基础研究性和治疗性克隆人类胚胎,在部分国家已有了在严格限制下允许的法令。
美国联邦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在向克林顿政府提交的干细胞研究伦理报告中,虽然建议在严格管制下允许使用来自死胎和不育治疗后剩余的胚胎进行干细胞研究,但却明确反对克隆胚胎。欧洲理事会在1997年通过的《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及1998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克隆人体的附属议定书》也均规定:禁止为单纯的研究目的克隆人类胚胎。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规定,克隆人类胚胎是受禁止的。2001年底,英国通过允许进行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研究的法律修正案,在英国进行克隆人类胚胎的研究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德国则允许从他国进口克隆人类胚胎。
关于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原则和管理规范,包括理论原则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基本原则包括:以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尊重生命价值、知情同意、保密、安全有效和防止商品化。同时要遵循国际上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主要规范和有关人体实验的国际法规。如克隆人类胚胎不得超过14天,用于研究的胚胎不得再植入人类或动物子宫继续发育,对胚胎的应用必须经过父母的知情同意等。
2.生殖性克隆遭到大多数国家一致性的反对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成了《国际人类基因组和人权宣言》,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
2001年10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31届大会期间召开了以“生命伦理:国际重大问题”为主题的成员国科学部长圆桌会议,强调了在《国际人类基因组和人权宣言》基础上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决议设立“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并于2002年2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集中辩论和拟定关于《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同时也强调了应同意以治疗和预防疾病为目的的治疗性克隆研究。世界卫生组织(WHO)代表表示:反对生殖目的的人类克隆,但不应阻碍为了人类健康的非生殖性克隆研究,传达了科学部长圆桌会议的精神。仅有的反对意见来自美国、西班牙和梵蒂冈等少数代表。他们反对区分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声称凡是通过人类体细胞核移植的克隆过程,都是不能接受的。
欧洲理事会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的另一条款在2002年年底生效。中国代表团于此次会议上阐述了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重视和支持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关注由此带来的生命伦理和生物安全问题,承认和遵守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基本原则,坚决反对克隆人,赞成形成一项专门的国际公约;同时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对于治疗性克隆,应尊重各国在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下的背景。
2004年11月,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一项呼吁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声明。这项声明表示:成员国应该禁止任何通过克隆技术创造人类生命的科学研究;同时,在生命科学的应用中,人类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受到尊敬,禁止违反人类尊严的基因工程技术研究。声明同时表示,对于以上两条意见,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各自国家的立法来采用和实行。联合国大会就禁止克隆问题已经进行了1年多的讨论,但一直争持不下。以美国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克隆研究,包括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而以比利时为代表的另一方则认为应该只禁止生殖性克隆,允许进行治疗性克隆。2004年11月24日,联合国大会决定就人类克隆问题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协调和研究可能起草的《禁止克隆人国际公约》的具体事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