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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防制

时间:2023-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达到有效地预防、控制或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改善不良劳动条件,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损害进行预防和控制,从源头上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这是职业卫生和职业医学的最终目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防制需要多学科、多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法律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等各方面密切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

四、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防制

为达到有效地预防、控制或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改善不良劳动条件,防止或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损害进行预防和控制,从源头上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这是职业卫生和职业医学的最终目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防制需要多学科、多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法律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等各方面密切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法律措施

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措施有很多,但首先要靠立法和行之有效的执法的保证。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方面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性的文件。1995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专列“劳动安全卫生”一章,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这些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各种职业人群的健康,为劳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劳动条件,提高职业生命质量,控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

职业卫生标准是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的基本依据。对劳动条件各方面的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称为职业卫生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卫生标准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体力劳动负荷限量,生产环境气象条件,工业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与微波,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毒物、粉尘容许浓度等。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在不同国家(或机构、行业部门)所用的名称不尽相同,反映在其具体的保护水平上也不尽相同。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以来,迄今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达二百余个,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七十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卫生标准系列。

目前,我国生产场所空气中工业毒物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容许浓度有三种类型:①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是指作业场所空气中任何一次有代表性的采样均不得超过的浓度;②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PC-TWA),是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限值;③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接触限值。三种不同类型的容许浓度适用于不同化学物质和不同的接触情况。

职业卫生监督是依法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监督实施的阶段,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1.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属于预测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前瞻性监督。它是以职业卫生法规为依据,运用预防医学和相关学科技术,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防护设施设计,以及对厂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中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及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卫生监督,保证投产后的劳动环境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因此,预防性卫生监督贯穿于生产场所的厂址选择、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充分考虑到可能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因素的各个环节,并依此制定控制方案,保证作业场所和劳动过程中潜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达到职业卫生标准。不过,由于技术或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尚无法完全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样也存在这种情况。为了尽可能地控制、减弱职业危害的强度,我国应根据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对国有企业,而且对“三资”和个体民营企业的投资和引进项目,也应该加强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防止违反有关法规和职业病危害的转嫁。

2.经常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卫生法规,运用现代预防医学和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对现有用人单位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及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规与制度的执行与建立情况、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超标情况、有无劳动防护措施及完好情况,健康检查情况等,并对查出的职业卫生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目的是为促使用人单位控制职业性危害因素,使其不超过卫生标准,确保劳动者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进行生产作业,避免对工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二)组织措施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防制涉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行为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领导、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等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性措施,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

1.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总数已逾3万人。目前,这支队伍的观念、知识、技能和管理水平都亟待提高。应加强培训,更新观念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从而提高职业病防治队伍的职业素质,以满足防制职业危害的需要。

2.明确用人单位的职责 组织措施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重视对厂矿企业领导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让他们树立起“厂矿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安全卫生同步发展”的概念,坚持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履行控制职业危害的义务,保障职工“人人享有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劳动者的卫生宣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通过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给广大劳动者以“知情权”,让大家知道有关职业性有害因素可能对健康产生的影响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对策,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积极有效地参与职业危害的控制。

4.建立健全合理的职业卫生制度 为防制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在组织生产劳动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职业卫生制度。

(三)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通过改革工艺流程和(或)生产设备,减少或完全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这是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一项最重要的对策。主要包括:①改革生产工艺过程,消除或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②生产过程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减少工人接触机会;③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排毒除尘;④厂房建筑和生产过程的合理设置等。

(四)卫生保健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是卫生保健措施的重要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对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分析,获得其基础健康资料并积累连续的健康状况动态变化资料,掌握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尽早发现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早期征象,发现职业病病例;或可通过对长期积累资料的分析评价,发现职业危害重点人群;或发现新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止职业损害的发生和发展;还可评价防护和干预措施效果,为制订、修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pre-employment examination)、定期健康检查(periodical examination)、健康档案的建立、健康状况分析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内容。

(1)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就业前健康检查是指对即将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进行的一种劳动前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的基础健康状况,以获取各项健康指标的基础数据,筛检并排除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患者。例如,从事铅、苯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神经系统和血象检查,粉尘作业人员进行X线胸片检查,以确定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否从事该种作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以往我国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因为就业前健康检查的基础数据对就业后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随着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陆续颁布实施,今后该项工作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定期健康检查是指按一定时间间隔,对已经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业人群进行常规及某些特殊项目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性损害的早期征象,并尽早处理,筛检(screening)出高危人群作为重点监护对象。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有害因素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工人的接触水平以及生产环境中是否存在其他有害因素而定。例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体检周期的规定为毒物作业(除极个别种类外)均为一年一次,粉尘作业中无机粉尘大多为两年一次,但矽尘和石棉尘为一年一次。

(2)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为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建立健康档案,对长期积累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目的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健康档案应实行一人一档,用人单位按规定妥善保存。主要内容包括:①就业前检查所获得的基础健康资料。②职业史和既往病史。③家族史:尤其要注意遗传性疾病史。④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水平。⑤定期检查的病历资料及处理记录。⑥其他:包括个人嗜好及卫生习惯等。

2.加强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虽然不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性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个体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皮肤防护油膏等。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给劳动者提供足够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徐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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