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临床护理操作程序归类依据及作用
临床护理操作程序是根据护理操作的启动因素和关键环节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1)根据临床护理操作决定权的归属不同,将临床护理操作分为执行性操作和自主决定性操作。
执行性操作是执行医嘱的操作,是否进行护理操作的决定权在于医师,护士只有实施操作权。执行性操作根据执行的情况不同分为一般执行性操作和特殊执行性操作。执行电子医嘱和纸质医嘱的操作为一般执行性操作;执行口头医嘱的操作为特殊执行性操作。
自主决定性操作是护士通过评估自行决定的操作,护士对此类操作有决定权和实施权,目前,主要为临床基础护理性操作。此外《护士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所以,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护士可在自己的能力和职权范围内自主决定、实施非临床基础护理性操作,如心肺复苏、除颤、膈下腹部冲击法(HeimLich手法)、口咽通气管(道)放置等。
(2)专为其他护理工作进行准备的操作称为准备性操作,此类操作不能通过护理操作直接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根据准备目的的不同分为用物准备性操作、药物准备性操作和防护准备性操作。用物准备性操作的目的主要是为其他操作提供用物准备;药物准备性操作是专门进行药物的配制操作,如静脉输液药物的配制等,与执行性操作不同,药物准备性操作是将执行性操作中的药物准备环节独立所形成操作类型;防护准备性操作是为了防止感染所进行的操作,与其他准备性操作相比,除了要评估操作环境外,还要注意对操作对象进行评估,才能达到准备的效果。
(3)为了达到操作目的,单项操作不能完成,需要一系列护理行为才能完成的操作,称为管理性操作,其具有连续性、完整性的特点。管理性操作根据管理对象不同分为环境管理性操作和患者管理性操作。环境管理性操作是为患者提供适宜的诊疗和护理环境的护理操作行为和护理管理办法。患者管理性操作是为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所采取的护理操作行为和护理管理方法,如术前准备性操作,即需要连续从事多项护理操作来完成手术前的准备过程。
(4)护理操作一人不能完成,需要医护和护护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操作称为协作性操作。协作性操作根据参与操作人员的来源不同分为护护协作性操作和医护协作性操作。医护协作性操作主要指护士与医师共同参与所完成的操作,一般情况下,医师是操作的主要承担者,护士则应紧密配合医师的操作。
协作性操作的操作者各自在其义务、职责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大多数护护协作性操作是共同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因操作引起法律问题,只要参与操作的护士不能证明自己在操作中无过错,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医护协作性操作的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协作性操作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配合操作不同,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没有履行护理操作的义务,其行为性质完全是代护士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护士承担。
护士在医护协作性操作中的职责:操作前正确评估患者与操作有关的健康问题;完成操作前指导;医师进行具体的诊断治疗操作之前,护士要进行必要的物品准备、操作环境的准备以及患者体位的准备,为医师的具体操作创造条件;做好操作中的配合工作,除配合医师进行具体操作外,还应进行如物品的提供准备,迅速执行医嘱,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等反应;经常与患者进行必要的交流,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醒操作中的医师注意。
护理操作项目不固定于一种类型,随着情况的变化其操作类型会有所不同。随着护士职权的不断扩大,有些护理操作可以不依赖医嘱行使,而从执行性操作转变成自主决定性操作。2009年7月1日施行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则》)规定:患者在住院期间,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该《原则》将护理级别的决定权交给医务人员,而不只是医师,护士可以将患者护理级别的决定、计划、执行、评估、动态调整集于一体。护士的职权在不断的增加,自主决定性操作项目也会随之增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操作方法的改进,需要护护或医护共同参与完成的操作,将不需要其他人的参与,一个人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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