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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以上三种情况的护士非法执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因护士非法执业活动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规,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明知医嘱有错误,但不提出质疑,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案例】

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护士擅自将患者的病历复印给他人带出医院,从而引发新疆第一例患者状告医护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2004年8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建、袁玉构成了对患者吴丽的隐私侵权,并判赔付吴丽2万元。2004年4月28日,吴丽因牙龈上火去何建所在诊所就诊,何建为吴丽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救治病情好转后出院。5月13日,吴丽住进袁玉所在医院中医科进行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6月10日,吴丽到袁玉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吴丽意识到病历已被何建复印。6月11日,吴丽向袁玉所在医院进行举报,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建到该院请同学袁玉帮忙复印了吴丽的病历。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对袁玉作出处罚,但吴丽认为,医院只对袁玉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建,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2004年6月,吴丽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到法院起诉何建、袁玉。8月4日,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患者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故判决何建与袁玉赔付吴丽2万元,并当面道歉。

【讨论】

结合本节所学内容对护士袁玉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一、护士执业权利与义务

(一)护士的权利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护士的表彰、奖励权。

1.依法获得报酬、享受福利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医疗保障权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职业发展权

《条例》规定:“护理人员要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和培训。”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执业知情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护士的表彰、奖励权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护士的义务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五方面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病情资料、身体部位、活动空间等信息不予公开的重要人格权利,护士应当充分理解、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二、护士非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依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护士非法执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活动的;

(2)未及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地方从事护理活动的;

(3)注册期限届满未延续注册而从事护理活动的。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的护士非法执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因护士非法执业活动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规,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允许上述三种情况的护士从事护理工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该医疗机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护士执业法律责任

(1)处理和执行医嘱是护士对患者实施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悉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护士拿到医嘱后,经过仔细查对,确保无误后,应准确及时地加以执行。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进行核查。护士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时,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护士明知医嘱有错误,但不提出质疑,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独立完成护理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工作单位的政策及工作要求,超出自己职能范围或没有遵照规范要求,而对患者造成了伤害的,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3)委派别人实施护理时,必须明确被委托人有无担负此项工作的资格、能力及知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其中包括体温单、执行医嘱的记录、患者的监护记录、护理病例、护理计划等。护理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发生医疗纠纷时,完整、可靠的护理记录可提供当时诊治的真实经过,是重要的法律证据或线索,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护理记录,都是违法行为。

(5)患者死亡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患者在死亡前常留下遗嘱,有时护士会被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护士在作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患者死亡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患者的死亡时间。如患者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组织器官时,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如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住院,死亡时身旁无家属时,其遗物应至少在两人在场的情况下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善保管。

(6)麻醉药品及其他物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主要是指鸦片、哌替啶及吗啡等药物,临床上用于术后、晚期癌症及一些危重患者的对症治疗。这类药物应锁于专柜中,各班交接。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

四、违反护士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1.医疗机构的职责

(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①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③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④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管理:①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②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②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②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③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④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①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②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二)护士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

(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①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②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③泄露患者隐私的;④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此外,《条例》还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

本节主要讲述了护士的概念,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士执业注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介绍了护士和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当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本章特别需要掌握护士执业的权利和义务。

能力测试

1.简述护士的概念。

2.护士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3.医疗机构在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中的职责是什么?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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