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护理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案例】
李某,女,30岁,因咽部有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入院治疗。经检查发现患者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cm×2cm×2cm大小,取部分组织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认为是低度恶性肿瘤,当时该院科主任杨某认为应采取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实施手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为“舌根部异位结节性甲状腺肿”。出院后,术者出现浑身无力、手足冰凉、月经紊乱、子宫出血等症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并告至法院,要求院方承担责任,理由是甲状腺切除导致内分泌紊乱。本案终审判决:①院方赔偿术者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②院方赔偿术者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356 304元。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10 000余元。上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某。
【讨论】
结合本节所学内容,试分析如何避免护理事故的发生。
一、护理事故的预防
随着公众健康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护理事故呈递增速度上升。作为临床工作者,要减少护理事故的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意识,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护理人员要树立起学习法律知识与护理知识并重的新观念,重点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规范护士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护理部要定期组织相关护理法律知识讲座、考试及法律知识竞赛等,通过多种方式来强化、充实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科室护士长可以利用交接班时间,随时进行法律教育,讨论报纸或杂志上刊登的护理事故、纠纷案例,从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二)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护士的技术水平是从事护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护士只有不断学习新的护理理念、知识、技能充实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练就精湛技术,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一个优秀的护理工作者应养成眼勤、手勤、口勤的良好习惯。如有一位长期患有肺源性心脏病的老年患者,护士在给他做晨间护理时,因痰液黏稠,患者突然出现呼吸衰竭,随后呼吸停止。而这位护士经验丰富,对患者病情也很了解,立即为该患者实施吸痰并静脉推注“呼吸三联针”,在医生赶到时患者已经恢复呼吸了,为抢救患者赢得了机会与时间。如果这位护理人员技术水平欠佳,缺乏经验,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三)加强护士责任感
护士工作关系到人的生命,因此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在用药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即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检查;“七对”即核对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做到安全用药。对患者要全面掌握入院情况,包括治疗情况、用药情况、康复情况。对于一些病危、病重患者要重点观察。护士要认真贯彻执行医嘱制度。医嘱必须经医生签名后才有效,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但在抢救、手术过程中可执行,执行时护士应先重复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术后及时补写医嘱。护士对医嘱有疑问时,应及时和医生沟通,一定不要盲目执行。
(四)加强护理人员的道德素质
南丁格尔曾说过:护士必须具有一颗同情心和一双愿意工作的手。护理人员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用一颗真诚善良的心对待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的权利和人格。护士进病房时,要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关门轻。一个人因工作不顺心或因家庭琐事所烦扰,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心情不畅,有时会对患者发火或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护理人员要学会自我调节,一定不要把不愉快的心情带到工作中。由于护理工作的特殊性,护士常常会感到身体疲惫不堪,每天重复同样的工作,会觉得很无聊,所以护士要学会放松自己,从而缓解精神上和体力上的压力。
二、护理事故的赔偿
(一)护理事故赔偿的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一旦发生护理事故,双方首先可以平等、自愿、协商解决,这样可以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有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调解解决:发生护理事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解决:护理事故民事争议,护患双方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妥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护理事故赔偿等民事争议的最终途径。
(二)护理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护理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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