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异常的判别标准
心理异常的判别标准是根据心理异常的判别原则来制定的。虽然心理异常与心理正常之间很难确定一个绝对界限,即很难确定一个固定不变的绝对标准,因为心理异常的判别常常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动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的差异而有所变化,严格地讲,只有把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放到当时的时代氛围、客观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中去加以考察,通过和社会认可的心理行为常模进行比较,以及和其本人一贯的心理行为进行比较,才有可能判别是否具有心理异常。然而,心理异常与心理正常毕竟有着实质性的差异,尤其是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它们与心理正常的实质性差异还十分明显,因而制定一个心理异常的判别标准,从相对的意义上来说还是可能的。临床实践也证明,历史上使用过的且进行过调整或修正、目前仍在使用的心理异常判别标准依然是行之有效的,是有价值的。
心理异常的判别标准主要有五种。
一、主观经验标准
主观经验有两种涵义:一是指被判别者的主观体验和感受。如被判别者自己感到有不明原因的焦虑、抑郁、紧张、恐惧等,且又难以控制和摆脱,则被视为心理异常。二是指判别者的主观临床经验。即判别者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结合被判别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来判别心理异常与否。尽管判别者因经验不同有各自的判别标准,但判别者一般都受过专业教育和有相当的经验积累,因而判别标准大致相近,不会相差甚远。
主观经验标准是最简便也最直接的心理异常判别标准,目前在心理咨询的普及活动中运用得也最广泛。但这种判别标准的主观随意性太大,稍不谨慎,就有可能造成失误。例如,有人因受亲人丧亡等重大精神刺激而没有明显诸如悲哀、焦虑、失落感等情绪和行为表现,就不能因其没有主观体验和感受而判别其心理正常。至于严重的精神病人,由于自知力严重缺乏,往往不承认自己有病而没有感到有心理不正常的种种主观体验和感受,就更不能以此而判别其心理正常。此外,由于判别者的经验难以进行质的把握,因而其判别的精确性也常常成为问题。
二、统计分析标准
由于心理异常是相对于心理正常而言的,其间的界限可以根据对普通人的心理特征进行测量而获得的统计数据进行划定,因而判别心理异常与否,可以依据被判别者的心理特征是否偏离平均值以及偏离平均值的程度来确定。对人们心理特征进行测量的结果通常为常态分布,居中的大多数人属于心理正常,而远离中间的两端被视为心理异常。例如心理健康者的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是协调的,有着规律性的相互作用、相互诱导、相互转化,但如果一个人的兴奋过程始终占优势,甚至整日整夜处于亢奋状态;或者抑制过程始终占优势,白天也时常处于昏昏欲睡状态,打不起精神,则大脑皮层活动必定业已失调,心理活动也必定异常。
统计分析标准由于提供了心理特征的数量资料,因而便于比较,也较为客观。但因专业性较强操作时有一定难度,因而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例如,并不是所有的心理特征都呈常态分布,这就难以把握;即使是呈常态分布的心理特征,也不是远离中间的两端都是异常的,智力水平常态分布中低于平均值的一端可视作心理异常,但高于平均值的一端,即那些具有高智商的人,就不能视作心理异常。
三、心理测验标准
心理测验标准原理与统计分析标准相同,事实上许多心理测验都可以归属到统计分析标准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心理测验都可以囊括在统计分析标准之内的。
心理测验标准是在标准的情境下,取出被判别者行为样本来予以数量化、或进行划分范畴的描述并加分析,以判别心理异常与否。例如智力测验、人格测验、投射测验以及包括由积木图案测验、视觉保持测验、图案记忆测验、运动损害测验等组成的各种神经心理测验等。
心理测验标准由于要受到标准化样本、标准量数的常模、信度、效度以及标准化方法等的制约,因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但操作具有相当难度,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熟练地掌握;同时由于标准化量表难以制定,信度也必未达到要求,因而效度就有可能不好。
四、病因症状标准
任何心理异常都有致病原因和症状表现,而这些致病原因和症状表现在心理正常者身上一般是不存在的,因而发现被判别者有这些致病原因和症状表现,就可判别为心理异常。如被判别者有痴呆表现且在其脑部发现梅毒螺旋体,则可以确定为麻痹性痴呆。这种标准尤其重视生物学方面的病因,认为心理异常者的脑部必定有病理变化而导致脑功能失调,即使目前尚未发现脑部有明显病理性改变的心理异常,将来也有可能在更精细的分子水平上发现其脑部的病理性改变。当然,这种标准也重视源于心理和社会文化方面的病因。
病因症状标准由于比较强调可观察的心理症状及其产生的生物学与心理、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且又可以通过物理、化学与生理心理测定来加以判别,因而比较客观也比较可靠。但这种标准在实际运用时适应症的范围常会受到限制,有的心理异常如人格障碍,其病因和症状并不十分清晰和确定;有的心理异常如神经症,其病因和症状也不是单一的,特别是心理异常与否正处于临界状态(边缘状态)等等,就很难用这种标准作出明确的判别。
五、社会适应标准
社会适应是指一个人对社会环境的应对与顺应,主要表现在自理、沟通、交往等方面。心理健康者能按照社会生活的需要主动地适应社会环境,即能按照社会准则和道德规范行事,其行为符合社会常模。如果不能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行事,其行为有悖于社会要求以至使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则就会被判别为心理异常。例如成年人不能自理饮食、穿戴和大小便,难以表达自己和了解别人,无法和他人交际与相处,甚至当众赤身裸体等,都会被认为心理异常。总之,行为怪僻、离奇,不能为常人所理解,行为不符合年龄、地位和身份的要求,不能为社会所接受,或者行为与自身以往一贯的表现相比较而发生了显著的改变而判若两人,以至引起了人们的困惑等,都可视为心理异常。
社会适应标准比较容易掌握,适用范围较广。但也必须考虑到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习俗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如不分青红皂白地滥用,也会误人误事。
以上各种心理异常的判别标准都各有根据,也各有自身的临床价值。但由于每种标准都有其局限,难以用某一种标准单独地解决全部问题,因而在临床实践中,只有互相补充并综合应用,认真地对被判别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进行细致的科学的分析,才能准确地判别被判别者的心理是否异常以及心理异常的性质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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