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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管理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部门、科技科、人事科将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情况分别向“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委员会”汇报,“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委员会”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意见上报中心领导。为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水平、鼓励科技进步,加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试行),请各部门组织学习、落实。

第五节 人才培养管理

一、“131创新人才”第三层次人选选拔

“131创新人才”第三层次人选选拔方案

根据卫生局《关于选拔培养卫生局131第三层次人选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中心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基础上,主要做了:

(一)确立选拔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爱国主义精神,能立足天津预防医学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心理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能够团结协作,具备刻苦钻研业务的科学态度,历年考核称职以上;

2. 本科以上专业学历;

3. 身体健康,年龄30-35岁;

4. 外语水平达“四会”,能够熟练使用外语进行交流;

5. 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6. 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参与或正在承担课题研究,所在学科专家公认有较大的培养潜力。

(二)全面考核

1. 英语考核。

2. 计算机考核。

3. 专家组考核。全部合格者方能入围。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

关于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高层次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引进,确保专业技术队伍的进一步改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重点发展学科的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

1. 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

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规划;根据引进人才专家评价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决定引进人员的类型及相关支持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人事科。

2. 成立“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委员会”。

工作职责:负责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确定引进人员的类型并提出建议。

3. 中心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搜集相关人才信息;对有引进意向的人员提出意见,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协助完成高层次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聘任及相关待遇

高层次人才是指同行专家公认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职称的本专业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1. 高层次人才的职责:负责指导单位的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每月到单位工作1~2次;

2. 工作地点:六楼专家办公室;

3. 生活待遇:2000元/人/月;

4. 工作保障:人事科设专人负责为专家提供工作保障方面服务,包括办公地点的安排、办公设施的提供、接送车辆、食宿等;科技科设专人负责为专家提供业务工作保障服务。

5. 聘任:单位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6. 聘期:原则上以1年为周期,具体情况视单位工作需要而定。

(三)聘后管理

1. 人事科和用人部门分别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档案,包括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复印件、聘书复印件、“高层次人才使用计划”、工作业绩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跟踪考评。

2. 用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备专门秘书,积极创造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制定“高层次人才使用计划”,一式三份,上交人事科、科技科各一份,部门存档一份。

3. 加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考核

(1)科技科根据各学科需求对专家提科技进步目标要求。用人部门要定期填报“高层次人才科技工作情况反馈表”,定期向科技科进行专家工作情况反馈。

(2)人事科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高层次人才使用计划”,定期对人才使用部门进行检查,考核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的状况以及计划的完成情况。

(3)人事科定期组织召开高层次人才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

(4)单位年终要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能力和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用人部门、科技科、人事科将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情况分别向“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委员会”汇报,“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委员会”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意见上报中心领导。

(5)人事科与科技科共同做好与未能较好完成岗位职责的高层次人才沟通反馈工作。

(6)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聘任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且单位负责人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正高级转接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水平、鼓励科技进步,加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试行),请各部门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为提高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以此带动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加强中心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预防医学学科持续发展。

(二)管理原则:本着对在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进步中给予政策上的激励、鼓励和适当压力的原则,鼓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进行各种科技进步活动,并作为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以科研立项、成果、获奖成果、职务专利、博硕士生培养、论文发表、重大科技建树、学术荣誉称号硬性指标作为考核、奖励的支撑体系。

三、科技进步量化指标表

(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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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大科技建树是指在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工作中,提出具有高水平的战略规划、防治技术等,被各级政府、领导采纳后并付诸实施,可以预见到近期、中远期效果的重大技术建议内容。

四、考核

(一)考核合格线为70分;

(二)三年作为一个考核周期,三年未达到考核合格线者,采取末位低聘制,即每一考核周期的期末按各项科技指标综合得分排名,排位最后一名者保留专业技术资格,实行高职低聘。

五、科技奖励

1. 论文奖励

凡在国内、外正式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可以享受如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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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研立项奖励

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中标立项后,可以享受如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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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获奖成果奖励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获各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享受如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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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术兼职奖励

(1)在国家一级、二级学会兼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可以享受如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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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家奖励

(1)终身专家:为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知名专家,可被聘为单位的特聘终身专家。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并配备办公室、秘书、专车。

(2)取得各级专家称号的人员,除获得一次性奖励外,还享受按月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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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博导、硕导奖励

取得博导或硕导资格的人员,除获得一次性奖励外,导师带教博士或硕士期间,按月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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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课题经费节余奖励

各类科研基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完成课题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进行课题验收、认定、鉴定之后,如有课题经费节余,其节余部分可以提取20%作为节约奖金奖励给课题组成员,其余80%纳入“中心”科技基金使用。

六、办法的实施

1.科技科对此办法负责监督和实施,并根据国家科技部、科委、卫生局和我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适时进行内容变更。

2.人事科对以上科技要求负责考核;并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称号、导师资格和学术兼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转科技部。

3.科技科负责对各类科技奖励按自然年度进行汇总、审核和发放;并负责在每年年终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论文发表、科研立项、获奖等学术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奖惩依据。

(4) 正高级转接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细则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鼓励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工作的发展,全面推动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落实《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科技进步考核

1.科技进步考核按照科技进步量化指标进行,科技进步量化指标共分为9个方面,每个方面包含由高到低不同等级的指标(即表格中竖向内容),并赋予不同的分值(即表格中横向内容)。

2.科研立项、成果、获奖成果必须以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形式取得,以承担单位立项、成果、获奖按照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额定名额对应名次分值计分,以个人名义参与的不计分;取得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获局级三等奖成果只计算第一完成人分值。

3.国家级立项课题是指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项目,注明国家重大、重点、面上资助类别的项目,按照相应类别赋予分值;其他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的资助额度确定相应级别。

4.军队、武警、外省市等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科研项目,根据评定的级别,参照相应级别的量化分值执行(国家CDC项目参照天津市局级项目的量化分值执行)。

5.认定为国内领先水平但未经鉴定的成果,按照国内先进水平的量化分值执行。

6.获奖成果中,一旦局级科技成果评奖取消,则相应的获奖成果分值也不再计算。

7.博、硕导资格、各种专家称号的分值只在取得的周期内计算一次。

8.跨两个考核周期的同一学术兼职,两个考核周期均计算相应分值。

9.论文分值只计算以正式论文格体,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以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在1600字以上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科技文章。

10.论著应为国家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业书籍,字数在40万字以上。论著主编只计算第一名的分值,其他主编或副主编均按副主编赋值,计算前3名分值。

11.论文被引频次,指所发表论文被引用的次数,该数据参考《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对文献被引频次的统计。

12.影响因子,指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影响因子,在计分时先将影响因子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再换算成相应分值。该数据参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科技期刊影响因子排序表,今后动态调整。

13.各类核心期刊依据《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中收录的期刊认定,根据每一年的出版情况将做动态调整。

14.中华核心期刊是指由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中国核心期刊是指由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部以及国家其他部委主办的带“中国”字头的核心期刊。

15.重大科技建树,须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对其原创性、原创人、政府采纳程度和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进行评审作出认定,只赋予原始动议提出者分值。

16.具有行政管理职务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周期取得各项科技进步分值总和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单位主任、副主任加20分,业务科室主任加10分。

17.考核年度为自然年,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本周期考核的分值不得带入下一个周期。

18.在考核周期第一年内晋升或调入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该周期的考核,调入年度的科技指标完成情况可带入到考核周期;在考核周期第二、三年内晋升或调入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下一周期的考核。

19.一个周期考核分值满70分者,即考核合格,可继续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0.一个周期考核分值不足70分者,按分值进行排位,排位最后一名的低聘下一职位,即高职低聘。末位出现并列情况的,并列人员同时高职低聘。其他未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人员,给予黄牌警示。

21.高职低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保留正高级职称资格,在按规定程序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下一个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排位最后一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实行高职低聘人员申请调离单位时,工资待遇可按正高级工资待遇办理调动手续。

23.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中,如达到正高级考核合格分数线者,并在本部门有正高指标空额的情况下,可按聘任程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兑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24.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

(二)科技奖励

1.论文应为在国内外正式专业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科技文章(不包括译文)。论文和SCI收录文章均按规定奖励第一作者。

2.科研立项、获奖成果必须是国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或奖励。

3.国家级立项课题指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项目,注明国家重大、重点、面上资助类别的项目,按照相应类别给予奖励;其他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的资助额度确定相应级别后给予相应奖励。

4.《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立项、获奖奖励是指以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立项、获奖项目,并只奖励本单位的课题组成员。

5.科研立项、成果、获奖成果奖励下发到课题组,主奖课题主要承担人。

6.获奖成果奖励中,一旦局级科技成果评奖取消,则相应的获奖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7.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均为考核周期内自然年度当年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兼职及专家称号等,并在科技部或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8.在实施第一考核周期之前具有的科研立项、学术兼职、专家称号、博硕导等指标在进入第一考核周期时,仍在有效期内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9.达到奖励标准的享受相应奖励和补贴。同一内容的科研立项或科技获奖在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在同一序列学会担任不同职务人员只给予最高级别奖励;取得专家称号和博、硕士导师人员以奖励项目中最高称号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10.以上各种奖励必须提供原始证件或完整的档案材料,相关部门负责归档。

11.《管理办法》中第五项科技奖励适用于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奖励条件的,并经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均可享受上述奖励。

(三) 招聘、引进优秀人才启动补助办法

关于招聘、引进优秀人才启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单位人才梯队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制定招聘引进优秀人才启动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1. 人才引进方向。满足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尤其是政府职能要求的疾控、公共卫生业务、重点学科、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2. 类别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4)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

3. 年龄。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岁。

4. 待遇

(一)博士(含博士后)

1.正高级职称

一次性提供安家费补助40000元;

自报到之日起每月发放租房补助1000元,连续十二个月;

工资与待遇按照相应职称档级兑现。

2.副高级职称

一次提供安家费补助25000元;

自报到之日起每月发放租房补助600元,连续十二个月;

工资与待遇按照相应职称档级兑现。

3.应届毕业博士

一次提供安家费补助10000元;

自报到之日起每月发放租房补助500元,连续十二个月;

工资与津贴按照副高级职称第一档兑现,其他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见习期人员标准兑现。

(二)硕士研究生

1.中级以上职称

工资与待遇按照相应档级兑现;

外地户口者,自报到之日起每月发放租房补助400元,连续十二个月。

2.应届毕业硕士生

工资与津贴按照中级职称第一档标准兑现,其他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照见习期人员标准兑现;

外地户口者,自报到之日起每月发放租房补助300元,连续十二个月。

(三)本科毕业生

外地户口者,自报到之日起每月发放租房补助150元,连续十二个月。

5. 引进人员必须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6. 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

关于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规定

(修订版)

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123人才培养规划,培养具有从事科研、教学、管理或独立承担学科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科技水平,特制定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一、原则:自愿申报,按需要及条件遴选,考试合格。

二、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基础知识扎实,职业道德良好,有明显的发展潜能,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疾病预防与控制事业;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并有较强的协调、合作能力。

2. 身体健康,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立志为疾病预防控制事业贡献力量的中青年骨干均可报名。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必须有学士学位,报考博士研究生者须有硕士学位。

3. 能够熟练阅读外语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三、程序

凡报考在职研究生者,须经中心批准后方可报名,程序如下:报考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考核、遴选,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考研究生(有效期二年)。未按报考程序而取得学历和学位者,单位视为岗位不需要。

四、经费

在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单位每年将提取一定经费用于此项开支。

五、待遇

㈠ 经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合格录取为定向和委培生后,待遇如下:

1. 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2. 脱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具体包括: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津贴、防疫津贴、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回民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门诊补贴。学习期间,各项保险及公积金待遇同在职职工。

以上工资待遇分两步发放,在学期间只发500元/月,剩余工资待遇暂存单位,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回单位报到后,一次性发放。脱产学习期间不发奖金。

3. 半脱产学习的,执行以下工资和福利待遇:

半脱产学习指每周参加学习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方法同脱产学习的发放方法。奖金发放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学习时间不发奖金。

4. 不脱产学习的,执行以下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奖金按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发放,学习时间不发奖金。

㈡ 对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学费,给予适当补贴:

1. 在职攻读博士者,一次性补助学费10000元,学费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补给。

2. 在职攻读硕士者,一次性补助学费6000元,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补给。

七、已获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攻读硕(博)士学位和经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在获得学位证书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八、未完成学业和未取得硕(博)士学位者,单位暂存的工资福利不再发放。并将补助的学费从工资中扣回。

附:1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2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

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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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协 议 书

为加强我中心青年职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科技队伍的知识结构,积极鼓励在职青年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有计划地提高预防医学队伍的总体水平。为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报考研究生的规定》,就有关培养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

乙方:

报考院校:         专业:    学制:

二、有关要求: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2、乙方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学习目的,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培养学习期限或改变学习内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三、待遇及培养方式:

1、甲方负责乙方在学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2、根据预防医学事业发展及本专业的需要,培养方式分为:

A:定向培养攻读硕士学位。

B: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

C:委托培养攻读硕士学位。

D: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

四、培养经费:

1、考取定向、委托培养攻读硕(博)士生,在入学时,甲方与乙方协商,甲方给予乙方入学费______元。

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在获得学位证书后,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奖励金<u> 3000 </u>元。

3、定向、委托培养攻读硕(博)士学位,在获得学位证书后,甲方可一次性给予乙方奖励金<u> 3000 </u>元。

五、服务期限:

乙方毕业后,有责任按甲方规定的服务期限为本中心服务。获得硕士学位后,需在本中心连续服务四年;获得博士学位后,需在本中心连续服务六年,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本中心。甲方根据乙方学习的专业,负责安排乙方适当工作。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一方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部门申诉;乙方违反协议书时,需返还甲方资助的全部学费及在学期间甲方发放的各项工资福利,并交纳违约金50000元。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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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或委托代理)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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