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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

时间:2024-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体全身或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大剂量外照射或长期多次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所致骨组织的一系列代谢和临床病理变化。必须根据受照史、受照剂量、剂量率、临床表现、X射线影像学或骨密度测定等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骨疾病,方能诊断。(五)注意避免骨损伤部位遭到外伤或感染,避免活检。截肢高度应超过损伤的近端3~5cm。

第七节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

人体全身或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内分次大剂量外照射或长期多次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所致骨组织的一系列代谢和临床病理变化。按其病理改变,分为骨质疏松、骨髓炎、病理骨折、骨坏死和骨发育障碍

一、接触机会

(一)核辐射事故

核电站事故及在生产、医疗各个领域应用的各种类型辐射源,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当,引起的各种类型的辐射事故。

(二)医疗照射

放射性核素和辐射装置的医学应用。

二、诊断原则及诊断依据

必须根据受照史、受照剂量、剂量率、临床表现、X射线影像学或骨密度测定等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骨疾病,方能诊断。其中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受照范围内(或照射野内)骨骼损伤,骨损伤剂量参考阈值为20Gy;长期接触射线所引起的骨损伤,参考阈值为50Gy。

各类放射性骨损伤的临床表现及诊断如下:

(一)放射性骨质疏松

1.多伴有局部皮肤的放射性皮炎改变。

2.X线征象:轻者骨小梁稀疏、粗糙;重者骨小梁网眼稀疏,有斑片状透光区,骨皮质显著增厚呈层板状或皮质白线消失。

(二)放射性骨髓炎

1.多伴有局部皮肤及软组织深达骨质的溃疡,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细菌感染。

2.X线征象:骨皮质密度减低、变薄、表面不光滑、骨质有不规则破坏伴附近骨质疏松,并可见不规则的斑片状透光区,偶尔也伴有骨质增生或死骨形成。

(三)放射性骨折

1.此类骨折为继发于放射性骨损伤(骨质疏松、骨髓炎、骨坏死)的病理性骨折。

2.局部皮肤有放射性皮炎或溃疡存在。

3.骨折发生前一般有程度不同的活动过度、外力作用等诱因,但有时诱因不明显。

4.骨折多发生在持重骨(椎体、股骨颈、桡骨头、胫腓骨、锁骨和肋骨等)。

5.X线征象:有骨质疏松基础,两断端有骨质疏松改变,骨折线一般较整齐。

(四)放射性骨坏死

1.多在骨萎缩、骨髓炎或骨折的基础上发生。

2.伴有局部皮肤及软组织的重度放射性损伤。

3.X线征象:骨质疏松区内或骨折断端附近出现不规则的片状致密阴影,夹杂一些透光区。

(五)放射性骨发育障碍

1.多见于受照射时骨骺呈活跃增生的儿童(约6岁前或青春期儿童)。

2.局部皮肤可无明显放射损伤改变,或伴轻度放射性皮炎改变。

3.X线征象:骨与软骨生长发育迟缓,甚至停滞。长骨向纵向及横向生长皆有障碍,长度变短,骨干变细,皮质变薄。

三、处理原则

(一)对已确定局部受照剂量超过骨损伤的参考阈剂量,无论有无骨损伤的临床或X线表现,均应脱离射线;凡出现骨损伤者,更应脱离放射线,或视全身情况改为非放射性工作。

(二)为预防和减轻放射性骨损伤的发生,应给予富含钙和蛋白质饮食,注意适当活动。

(三)应用改善微循环和促进骨组织修复、再生的药物:如复方丹参、谷胱甘肽、抗坏血酸、降钙素、维生素A、维生素D、康力龙等蛋白同化激素,以及含钙制剂药物。

(四)有条件者也可应用高压氧治疗。

(五)注意避免骨损伤部位遭到外伤或感染,避免活检。皮肤出现明显萎缩或溃疡时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手术治疗,用血循环良好的皮瓣或肌皮瓣覆盖,以改善局部的血液循环,消除创面。

(六)发生骨髓炎时,应给予抗感染治疗,并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彻底清除坏死骨,以带血管蒂的肌皮瓣充填腔穴和修复创面。

(七)单个指骨或趾骨出现骨髓炎时,应及时截指(趾)。如累积多个指(趾)而保留剩余个别指(趾)已无功能时,可考虑截肢,但应慎重。截肢高度应超过损伤的近端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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