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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并发症及后遗症

时间:2023-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妊娠高血压疾病的并发症可包括全身所有脏器的严重损伤和衰竭。在以往的观念中,一直认为妊娠高血压疾病并不引起母亲心血管健康的长期损害。妊娠高血压疾病的患者产后血压并不立即恢复,平均需6天。在长期损害调查中表明,患有妊娠高血压疾病的妇女在以后生活中发生原发性高血压的风险增加,平均13年后,该组妇女发生高血压的为54%。Sibai等发现,30孕周前诊断为子痫前期的初产妇在以后的妊娠中复发率高达40%。

2 孕产妇并发症及后遗症

2.1.1 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疾病的并发症可包括全身所有脏器的严重损伤和衰竭。发展到子痫前期重症时,意味着很快和很大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一旦出现严重并发症,一般意味着至少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器官严重损伤或衰竭,也就是进入临床失代偿期,即组织细胞损伤的不可逆期。此阶段不仅意味着母儿的高死亡率,而且意味着母儿的后遗症发生率的增加。有学者根据临床发病的早晚(以32孕周或34孕周为界限)及病程进展速度的快慢(从发病至发展为重度子痫前期>48小时)不同,将疾病分为不同类型(早发突发型、早发渐进型、晚发突发型、晚发渐进型),而不同的类型与母婴的并发症及预后有着密切关系。据文献报道[51],在对6年中的重度子痫前期患者173例及其胎(婴)儿193例的研究中显示,突发型(无论早发还是晚发)中母亲并发症的发生率100%,早发突发型的胎(婴)儿病死率达72.7%。并发症包括:胎盘早剥(46.4%)、心衰、肺水肿(21.4%)、子痫及高血压脑病(21.4%)、HELLP综合征(10.7%)。可见,早发型妊娠高血压疾病预后尤其不容乐观。

HELLP综合征的严重程度是产妇并发症与多器官受累发生的标志,子痫前期不伴有HELLP综合征时,并发症为11%,伴有HELLP综合征Ⅲ型,并发症为21%,Ⅱ型时为22%,Ⅰ型时则达到49%,见表9-1[14]

表9-1 先兆子痫和伴有HELLP综合征时产妇并发症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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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料显示,突发的重症子痫前期的存在,表明了即使是严格规律的产前检查也并不能完全预防所有的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51]。10%发生在32孕周之前并无高血压表现者或血压轻度升高者。

临床失代偿期的组织器官损伤在细胞形态学上的改变常常是不可逆的,尽管功能可以得到一定的恢复,却可能留下不同程度和方面的后遗症。避免在临床失代偿期妊娠终止是防止后遗症发生的重要环节。

2.1.2 后遗症

在以往的观念中,一直认为妊娠高血压疾病并不引起母亲心血管健康的长期损害。然而,最近研究一致支持妊娠高血压疾病是以后发生的心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52,53]。妊娠高血压疾病的患者产后血压并不立即恢复,平均需6天。产后5天时,约45%的患者仍然有高血压。10天时有32%,20天后不到5%患者血压仍高。在长期损害调查中表明,患有妊娠高血压疾病的妇女在以后生活中发生原发性高血压的风险增加,平均13年后,该组妇女发生高血压的为54%。与对照组的14%相比明显增高[14]。另有报道显示,子痫前期患者产后4个月不论血压如何,都表现出相对于对照组的低血容量、低有效肾血流量和较高的肾血管阻力。尽管与对照组相比肾素、血管紧张素Ⅱ无差异,产后血压恢复,仍有40%持续存在肾血液动力学异常,因此,不排除肾血流改变来自子痫前期,它们引起包括肾血管在内的永久性结构损伤[54]

妊娠期发生高血压的孕妇在产后数月应进行评价,应告知以后的妊娠和以后生活中的心血管风险(国家高血压教育程序工作组,2000)。虽然妊娠高血压疾病常见,但对于妊娠高血压疾病母体结局的长期随访的报道仍很少。多数报道集中于以后再次妊娠最初的数月就明确为高血压复发的风险。

子痫前期患者在以后的人生中更易发生高血压并发症(国家高血压教育程序工作组,2000)。通常,在初次妊娠中子痫前期诊断得越早,复发的可能性越大。Sibai等(1986)发现,30孕周前诊断为子痫前期的初产妇在以后的妊娠中复发率高达40%。

Chesley等(1976)在对有妊娠高血压疾病患者母体的长期随访方面进行了确实的、显著的、空前的努力。随访了270名1931—1951年在M argaret Hague妇产科医院分娩的子痫患者,精确地随访至1974年——在一些妇女中随访最长达到43年。如表9-2所示,长期心血管预后有赖于子痫是发生在初产妇还是多产妇。最后,很重要的是,子痫前期不会引起慢性高血压(Fisher等1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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