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老年人的概念
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其实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从老年和健康两个概念加以理解,在涉及老年健康问题的时候,有必要对老年人的概念从生物学、法律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几个侧面来探讨。
一、生物学上的概念
在当前的生物学研究中,一般都认为,一个人接近65岁时,就会从许多方面感受到自己步入人生的另一个阶段。这个阶段,有人称之为“成人后期”,亦即一个人从他的工作岗位或社会活动中退隐,到他们与这个社会长辞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老年期。老年人的各种器官达到成熟后期,渐渐地损失其功能,生物学上就把这种现象称为老化。老年人除了代表生理年龄的增加,同时也说明了他的身体的各种器官或系统逐渐失去自我更新的一种能力。
老年期依年岁的累进,分为3个不同的阶段:①65~74岁为老年前期;②75~84岁为老年中期;③85岁以上为老年后期。在这3个不同时期的老人,其身体功能与行为特征有其共同性,也有其差异性。1998年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对3524个样本的调查显示:健康状况在一般以上水平的低龄老人、中龄老人和高龄老人依次占70%、60%和50%,表明高龄老人健康状况只是略有下降,但仍有一半是健康的;记忆能力在10项提问中答对8项的比例依次为95%、85%和65%,也表明高龄老人的记忆能力有所下降,但仍有一半以上是记忆能力良好的。高龄老人参与社会活动是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的,如70岁坚持每天跑步者,他的心血管系统相当于40岁的人,相反20岁患有早衰者,他的生物学年龄与60岁的人非常接近。慢性疾病常加速了老化过程。
二、法律学上的概念
法律学上通常用一个相对固定的年龄来区分老年与非老年。这个固定的年龄,各国规定的岁数不一。例如,在美国,以65岁为分界,超过此年龄即为老年。在有关老人立法问题中,美国可算是法律条文和法规最多的一个国家,法律年龄用以决定诸如选举权、驾驶权、适宜的社会保险金支付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很多社会福利措施的合格年限为65岁。瑞典的老人福利法则规定以67岁生日之月起,便可领取老年人年金。丹麦规定年龄满67岁时,不论是否有固定的工资收入,都可以向政府申请老龄年金。
对于我国老年公民的权利及生活保障,政府也有相应的条文,如退休年龄规定,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都可享有退休待遇。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男女分别为65岁和60岁。
三、心理学上的概念
心理学上研究老年人,强调其个人的适应能力,如应激能力、感官或感觉过程、知觉、智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解、学习以及在常态和应激情况下的情绪反应。人类机体的组织和功能随年龄的增长而衰退,但他们仍具有极大的心理学优势并保留机敏性和充分的决策能力。
四、社会学上的概念
社会学主要讨论社会互动过程与社会角色,按照文化背景的不同,老人角色有它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在社会学上认为,老年即表示个人在生命过程中经历的各种事件的结果,是经验的累积。因此,老年社会学强调个人在社会上的角色地位如何因年龄的因素而改变,它主要研究老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如经济、政治制度、政策、社会文明以及人际关系等对人的衰老过程的作用。另一方面,人口的老年化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老年自身的一些特殊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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