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砷化合物中毒
常见的砷化物有三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砷酸盐、亚砷酸盐等。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白砒,为白色粉末,较易溶于水,室温水中溶解度2%~4%,热水中可达到17.8%,溶水后成为亚砷酸。上述其他砷化合物大多为白色粉末或结晶,不易溶于水。
1.毒性
元素砷毒性很小,砷的氧化物和盐类毒性很大。一般来说,三价砷化合物的毒性大于五价砷化合物;亚砷酸化合物的毒性大于砷酸化合物。人口服三氧化二砷的中毒剂量个体差异很大,一般为5~50mg,致死量100~300mg。对三氧化二砷敏感者口服1mg即可中毒,20mg即可致死。三氧化二砷小鼠经口LD50为45mg/kg体重,大鼠经口LD50为138mg/kg体重。大鼠经口LD50砷酸钙为20mg/kg体重,亚砷酸钙为3mg/kg体重。
2.毒理
砷化物进入人体后的毒性主要表现为:①对消化道呈现直接的腐蚀作用,引起口腔、咽喉、食道、胃的糜烂、溃疡和出血,进入肠道可导致腹泻;②三价砷化合物是细胞原浆毒物,与细胞酶蛋白的巯基(-SH)结合,使酶失去活性,破坏细胞的正常能量代谢,使中枢神经发生功能紊乱,也可引起中毒性、多发性神经炎;③麻痹血管运动中枢和直接作用于毛细血管,使胃肠黏膜及各个脏器淤血及出血,甚至全身性出血,并引起实质性脏器的损害。
经消化道进入人体的砷化合物,主要分布在肝、肾、肠、肺等脏器和皮肤,很少积聚在神经和肌肉组织。砷主要通过肾和肠排出体外,也可从汗腺、乳腺和呼吸排出微量砷。一部分砷以不溶性化合物的形式沉积在骨骼、皮肤、毛发和指甲内,其排除速度非常缓慢。
3.中毒原因
(1)误食。误把砒霜当成碱面、食盐或味精等食品原料或调味品,或误将含砷农药拌的种粮用于加工食品。
(2)滥用含砷杀虫剂喷洒果树及蔬菜,造成蔬菜水果残留量过高,或喷药后不洗手而直接进食。
(3)盛放过砷化物的容器用来盛装食品造成污染。
(4)食品工业用原料或添加剂中含砷量过高。
(5)投毒。
4.中毒表现
口服中毒潜伏期,短者十几分钟,长者4~5小时,常见1~2小时。
(1)急性胃肠炎症状:口咽部、食道及上腹部有灼烧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大便呈水样或米汤样,有时混有血。重症患者由于剧烈的呕吐和腹泻,导致脱水和电解质失衡而出现腓肠肌痉挛、四肢发冷、血压下降,甚至休克。
(2)神经系统症状:轻者表现为头痛、头昏、口周麻木,全身酸痛等,重者烦躁不安、幻觉、妄想、惊厥、昏迷等。急性砷中毒3日~3周出现急性周围神经病症,其突出表现是肌肉酸痛、四肢麻木、无力、针刺样感觉,继之肢端痛觉过敏,以下肢为重。以后感觉减退和消失,重者垂足、垂腕。
(3)其他系统损害:部分患者可出现肝、肾、心肌损害。肝脏损害以ALT升高为主,一般发生在中毒后3~7日,少数病例可出现黄疸。
(4)皮肤损害:皮肤瘙痒、皮疹、脱屑、色素沉着。中毒后1~2个月,指甲上可出现白色横纹(也称米氏纹)。
严重砷中毒常于1~2天内死亡,死亡原因多为呼吸、循环衰竭,肝、肾衰竭等引起。
5.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患者有误食砷化合物污染的食物史。
(2)临床表现:口服中毒有急性胃肠炎症状和神经系统损害症状。如上消化道有灼烧感,剧烈呕吐和腹泻,头痛、头昏,重者烦躁不安、幻觉、妄想、惊厥、昏迷等。少数患者急性期愈后1~3周可发生多发性神经炎。
(3)实验室检验:患者尿、血、呕吐物检出砷,含量显著高于正常人。可疑中毒食品中砷含量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6.治疗原则
应快速、及时使毒物排除或解毒。
(1)催吐、洗胃、导泻。洗胃可用普通温水、0.5%活性炭悬液或0.05%高锰酸钾。洗胃后口服新配制的砷化物沉淀剂——氢氧化铁溶液10ml(12%硫酸亚铁与等量的20%氧化镁混悬液),连续2~3次。也可选用碳酸氢钠混合液或活性炭、蛋清、牛乳等。洗胃后,再服用50%硫酸镁40~60ml导泻。
(2)解毒剂。①二巯基丙磺酸钠(Na-DMPS),每日5mg/kg体重肌内注射,每日3~4次,待急性症状缓解后改为每次250mg肌内注射,隔日一次,一般两周左右可停药。②二巯丁二钠(Na-DMS),本品水溶液不稳定,应临用时配制(配成5%~10%的溶液),不可加热,不可静脉滴注。用法:1g溶于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液缓慢静脉注射,每日2次,待急性症状缓解后改为每日0.5~1.0g肌内注射,每日一次,用药3天为1疗程。
(3)静脉补液促进毒物排泄并纠正水和电解质失衡。脱水者最初1小时内应输入1 000~1 500ml的葡萄糖盐水,加入氯化钾1~2 g。
(4)对症治疗。对胃肠道症状,神经炎,惊厥以及肝、肾损害等,都应给予对症治疗。如有严重溶血,可以换血。腹部及肌肉剧烈疼痛时,可用葡萄糖酸钙静脉缓注。
7.预防和控制
(1)严格保管农药,实行专人专管、领用登记,砷化物农药必须染成易识别的颜色。包装上标明“有害”字样,禁止与食物一起存放。
(2)使用含砷农药拌种的容器、用具必须专用并作明显标记。砷中毒的家畜、家禽,应深埋销毁,严禁食用。
(3)含砷农药用于水果、蔬菜时,应遵守安全间隔期。
(4)食品工业所用含砷原料,含砷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5)禁止用加工粮食的磨、碾子磨碾含砷物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