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源性疾病应急工作的管理
我国目前涉及食源性疾病管理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食品卫生法》,该法的宗旨是通过改善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另一部是《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包括经食物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在内的传染病管理。国内能够反映食源性危害的数据信息主要有两个疾病报告体系。一个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的传染病报告体系,涉及37种甲、乙、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其中许多病种已知可通过食物传播扩散,引起食源性暴发流行,如霍乱、病毒性肝炎、炭疽(肠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布鲁菌病、感染性腹泻病等。另一个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建立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体系。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食用污染食品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作为传染病疫情管理,未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管理。显然,我国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食源性疾病应急管理主要针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预警和调查控制等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强管理。
(1)加强食源性疾病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开展地区性和全国性食源性疾病信息网络建设。当前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建立更加快速、有效的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将传染病报告与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有良好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和信息分析体系。
(2)开展与食源性疾病有关的致病因素的主动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致病因素和高危食品的监测。有些病原微生物,如产气荚膜杆菌、李斯特菌在一些国家经常引起食源性疾病暴发,而我国很少报道,这可能与我国对这类致病菌的监测能力和重视不够有关。此外还应通过建立症状监测哨点,开展对食源性疾病散发病例的监测和调查。
(3)重视和加强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和公共卫生实验室病原物质检测能力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区域内公共卫生机构资源,制定不同层级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的分类标准。要不断提高首席调查员的流行病学调查水平,增强公共卫生实验室新致病因素的检测能力。
(4)进一步提高食源性疾病的信息分析与处理能力。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活动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最主要的是要对监测活动进行科学的计划、组织和实施,通过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预报和管理水平。
(5)加强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机构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相互通报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此外,在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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