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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被决定为什么会导致尊严被贬损

时间:2023-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基因被决定与自由意志被凌驾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6]以自由意志为轴心论证基因被决定如何导致克隆人的尊严被贬损,我们就不能脱离人而空谈自由意志,对自由意志的探讨总是针对理性存在者的。这种情况和原文给出的证明,即基因被决定导致自由意志被凌驾,是相吻合的。

二、基因被决定为什么会导致尊严被贬损?

我们看到,在原文中运用意义理论并不能直接回答基因被决定和尊严被贬损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有赖于对下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基因被决定为什么会导致尊严被贬损。

(一)解读《论》文

于是,我们接下来要问,基因被决定为什么会导致尊严被贬损?《论》文是在道义论的语境下从尊严的概念着手论证的:尊重以自由意志为基础,自由意志主体遵循普遍化原则赋予所有理性存在者以对等的尊重,一旦某个主体将其他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他就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尊严。读者可以丰富这一论证,尊重是以一种人之为人的独特性为基础的。这种独特性表现在,理性存在者服从自己特有的、也就是由他自己的理性颁布的纯粹实践法则。根据康德,这种独特性被称为人的普遍立法意志,也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拥有尊严和被人敬重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发生在两个对等的个体之间。根据康德的普遍化原则,尊严来自于自由意志主体将其他的理性存在者视为与自己同样具有主体地位的人,也就是认可理性主体之间的对等性,并且按照“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同时,我们每个人作为自在的目的都具有对等性,任何人都不能仅仅把他人当作工具而贬损他们作为自在目的的地位,如果人作为自在目的的地位被打破了,他与其他主体的对等性就被破坏了,从而他的尊严也就遭到了贬损。在康德道义论框架中,尊严概念的关键在于“尊严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不被另外一个自由意志的主体所主宰,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凌驾于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就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尊严。这种意义领域中的侵犯尊严,与被侵犯者是否知道被侵犯了没有关系,也与是否有任何人在这个过程中体验到了任何特殊的心理事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4]

这个论证落实到克隆人的具体情境中是这样的:克隆人的基因是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决定的,基因的选择包含了其他自由意志主体的意图。当其他人决定克隆人的基因时,他们并没有把潜在的克隆人看作一个和他们一样具有主体地位的人。但是,尊严和被敬重是联系在一起的,自由意志主体在普遍立法的理性的引导下会在主体间承认或建立一种对等性的关系。人为的决定潜在的自由意志主体(克隆人)的基因的行为破坏了自由意志主体间的这种对等性。从而造成克隆人的尊严先天地被贬损。由于“克隆人的基因组是被他人预先决定的,这样,决定此基因组成的他人的自由意志就凌驾于被克隆出来的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就沦为次等的意志、从属的意志”[5],所以,基因预先被决定使得自由意志被凌驾,从而导致尊严被贬损。

(二)提出问题

我们要质疑的是,这个论证本身并没有证明基因被决定为什么会导致克隆人的自由意志被凌驾。

我们认为,基因被决定与自由意志被凌驾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一方面,基因被决定只能决定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基因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决定人之为人的总特征。曾经有一种支持克隆人的观点表示,生殖性克隆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克隆出一个已经去世的孩子、配偶甚至自己。但是生殖性克隆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因为核转移的克隆可以保证基因与原来的基因同一,却不能保证克隆人与原来的人同一。文化、环境和教育,而不是基因,决定克隆人的气质、德性、价值观念等。这里涉及人格同一性问题,这一复杂的形而上学问题包括身体说、灵魂说、记忆说和过程说等多种理论解释,并且这一问题至今都处于争论之中。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生物特征不是人的全部特征,甚至不是人的核心特征。另一方面,自由意志是理性存在者的独特性所在,它并不能直接指向潜在的理性存在者,包括基因、精子、卵子,甚至包括胎儿、婴儿、精神(智力)障碍者。在哲学传统中,对自由意志的探讨是为了厘定道德责任的问题,“自由的行动”意味着“一个人在道德上负责的行动”。自由意志的基本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支配自己的行动,能够自主地引导自己的生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我们能够这么做?在更深层次的哲学探讨中,自由意志问题提关涉到自我的概念和人的尊严。简言之,基因和意志自由是两个层面的东西。如果要在基因和克隆人的自由意志之间建立起一种关联,与其说基因被决定必然导致克隆人的自由意志被凌驾,不如赋予基因(潜在的克隆人)以道德情感,即康德所说的“道德关切”,“倘若这种敬重的情感是本能的,从而是一种以内感觉为基础的快乐情感,那么想要发现它与任何先天理念的联结,就会是徒劳无功的”。[6]

以自由意志为轴心论证基因被决定如何导致克隆人的尊严被贬损,我们就不能脱离人而空谈自由意志,对自由意志的探讨总是针对理性存在者的。一个基因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决定的克隆人,他的自由意志很可能也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所凌驾。我们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在一个封闭的农庄里,只有农庄的主人和他的儿子是自然人,在农庄里的工作人员都是克隆人。克隆人专门从事体力劳动,并被置于严格的制度化管理之中,他们被指定从事某种单一的劳动,被要求掌握某种技能。他们被克隆出来就是为了给农庄的主人创造物质财富的。在这个思想实验中,克隆人就像基因生产线上的产品,他们被生产出来就是为了实现农庄主人的意图,即成为劳动工具。在这里,我们谴责农庄主人的道德理由,主要不是农场主人决定了克隆人的基因,[7]而在于克隆人诞生之后,农场主人控制了克隆人的自由,剥夺了克隆人的选择机会,而开放的未来和平等的机会是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说,农场主扮演了上帝的角色,他没有将克隆人当作和自己一样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主体,而将他们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把自由意志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演变成了创造者和被创造者之间的从属依附关系。简言之,如果克隆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在克隆人诞生之后控制克隆人的自由、束缚克隆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就沦为从属和依附的自由意志。这种情况和原文给出的证明,即基因被决定导致自由意志被凌驾,是相吻合的。

从属和依附的自由意志会使得克隆人的尊严受到侵犯,而尊严论证又是强有力的反对克隆人的道德主张之一。那么,在克隆人的自由意志被置于从属和依附地位的情况下,我们反对克隆人的道德主张成立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克隆技术只能决定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而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的来源并不影响克隆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同等的尊严。克隆人的基因被预先决定,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掌控,这只是意味着克隆人某些机会被剥夺,主要指自然的获得自身的基因构成的机会,但克隆人自身是有尊严的。但是我们马上看到,同等的机会被剥夺也会发生在其他的非自然情况下。比如说一位单身母亲希望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她对未来的孩子抱有特殊的期望,希望孩子能拥有非凡的音乐天赋,于是单身母亲来到名人精子库挑选了一位音乐大师的精子。在这种情形下出生的孩子,他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也是被人为决定的,但这个孩子是有尊严的。这类的机会被剥夺也会发生在自然人身上,在电影Turemen Show中,男主角一出生就被安排在一个巨大的摄影棚内,所有的人都是演员,他的所有人生经历包括求学、恋爱、婚姻和工作都是按照剧本被人为操纵和诱导的。虽然他作为一个自然人,自身的禀赋没有被人为控制,但是他那浑然天成的禀赋受外界环境的限制完全没有机会显现与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他的先天禀赋也完全被人操纵了,但他是有尊严的。尊严与理性存在者同在,尊严与自由意志主体同在,各类机会的被剥夺只说明尊严被侵害,而不能证明尊严本身低人一等,或者尊严是不完整的。

第二,自由意志被置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不是克隆人专属的现象。无论是克隆人,还是自然人都可能面临这种境况。试想,某些望女成凤、望子成龙的父母,他们将自己此生未达成的夙愿寄托在孩子身上,或者希望孩子可以子承父业,或者希望孩子可以成为人上人,或者希望孩子实现他们的理想。还有那些一生下来就是为了挽救兄长生命的孩子,他们的尊严不也是被侵害吗?我们为什么不以他们的尊严被侵害了为理由来反对他们的诞生呢?自然人也好,克隆人也好,他们都可能在某种期待下诞生,他们的出生都可能承载了其他自由意志主体的意图,并且在出生之后依旧实践着其他自由意志主体的意图。在这个意义上讲,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克隆人,他们都无法控制其他自由意志主体把自己当作手段,尤其是在出生问题上。但是,承载父母期待孩子和从事专门劳动的克隆人,两者的主要差别不在于他们出生方式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控制,而在于承载父母期待孩子被当作手段的同时,他们也被看作目的本身,而从事专门劳动的克隆人仅仅被当作了工具。一个人被仅仅当作工具时,他的尊严是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侵犯的。

让我们尝试用一个思想试验概括以上两个方面。王刚患有一种难以治愈的顽症,需要相匹配的骨髓捐赠者和血液提供者,在无法找到合适的骨髓捐赠者的情况下,父母决定再生一个孩子以挽救王刚的生命。在这样的背景下王丽出生了,她背负着着父母的殷切希望,承载着哥哥王刚的生命之重。从小到大,王丽无数次的进出医院为哥哥王刚献血、捐骨髓,王刚的生命几乎建立在妹妹的生命之上。但是王刚的病情不但没有治愈,反而逐步的恶化,现在摆在全家人面前的难题是,王刚需要换肾,而王丽是唯一合适的人选。这时,王刚再也不能容忍自己的生命建立在对妹妹的盘剥之上,再也不忍心伤害妹妹的身体,于是王刚结束了妹妹的生命,帮助妹妹摆脱苦海。在这个思想实验中,王丽是为了挽救王刚才出生的,并且十几年来,王丽一直在行使父母最初给她设定的角色,在这一点上王丽被当作了拯救哥哥生命的工具。但是,王丽的出生并不影响她拥有健全的自由意志的和独立的尊严。而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王刚完全无视王丽的意愿,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强加给妹妹,甚至自己决定了妹妹的生死。或许,王刚是出于对妹妹的悲悯而结束了妹妹的生命,但是,王丽的生命不是王刚的附属,王丽的自由意志也不从属于王刚的自由意志。王丽应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这种生存状态,以及她想过怎样的生活,自由意志不被他人操控是维护尊严的基本保障。

综上所述,克隆人和自然人一样拥有同等的尊严,不过,克隆人的尊严更容易被侵害,但是这不构成反对克隆人的理由。就好像开车和步行相比,开车更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引发人员伤亡,但是这不是我们禁止开车的理由,我们要做的是完善交通法规,加强驾驶人员的培训。在克隆人问题上也是这样,其他主体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凌驾在克隆人的自由意志之上,让克隆人的自由意志论为从属依附的意志,这种现象本身不是克隆技术造成的,也不是克隆人自己造成的,而是外在于克隆人的自由意志主体在如何对待克隆人的问题上的认识和态度造成的。

沿着我们对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和尊严的探讨,既然克隆人是因为自己的自由意志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掌控而导致尊严被伤害,那么我们在生活世界中采取矫正正义的方法,通过制度安排等具体措施,恢复对克隆人自由意志及其尊严的尊重,这样,克隆人的尊严被贬损的问题是不是就可以完全被化解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克隆人的尊严不但是后天被贬损的,也是先天被贬损的。

(三)分析问题

之前,我们关于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及其尊严的探讨,将关注的焦点从克隆人诞生前转移到克隆人诞生后。我们在探讨克隆人的自由意志和尊严,而不是基因。但是这种情形是不包含在原文的论证之中的。根据原文的论证逻辑,关注的焦点始终停留在克隆人受人控制的出生方式上,即潜在的克隆人的基因被人为操纵的那一刻,他就没有被当作一个平等的自由意志主体,因而其尊严是先天被贬损的。如前文我们已经阐述的那样,基因和自由意志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直接在基因被决定和自由意志被凌驾之间建立必然的逻辑关系是存在问题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原文的论证是不成功的。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第二个问题上,即基因被决定如何导致尊严被贬损?下面我们将尝试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

根据我们对第一个问题做出的解答,基因被决定会使得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预先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决定,预先决定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会贬损克隆人的尊严。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回答第二个问题,克隆人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预先决定为什么会使克隆人的尊严受到贬损?

1.关涉尊严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对道德责任的判定上,它在更深的层次上与人的尊严联系在一起。

从不受他者控制的意义上讲,自由意志是关涉自尊的。一般来说,在一组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中,如果我们有权利选择其中一种可能性,并且,如果我们的选择和行动根源于我们自己,而不受他人和事态的控制,那么我们倾向于相信我们是有自由意志的。“我们在康德道义论的框架中得出了尊严概念的关键,即,尊严是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不被另一个自由意志的主体所主宰,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凌驾于凌驾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就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尊严。”[8]

或者,反过来说,从自主性的意义上讲,自由意志是关涉自尊的。自由意志在传统上被设想为一种与艺术创造性相类似的创造性,不同在于,被自由意志创造出来的那个作品是行为主体自身。每个人都希望成为自己生活的设计者,能够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把握。康德强调普遍立法的意志,就是在强调自由意志主体能够按照普遍有效的法则来行动,并且把其他的理性存在者看作和自己一样具有主体地位的人。在这个意义上讲,因为自由意志主体就是他们自己目的的原创者,他们才具有尊严,才被看作“目的本身”。诺齐克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当我们能够选择来自由地行动,我们的行动才具有原创性的价值,因此,我们也就具有了尊严”[9],我们具有一种尊严感,是因为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就就是自由的获得的,我们面对艰难处境时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诚实和勇气是来自于我们自己的意志。从这个视角来看,在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之间就有一种密切的关系。

落实到克隆人的具体情境之中,克隆人的尊严感就在于,克隆人知道至少自己的生活方向和结果的某些方面是由克隆人自己来支配和决定的,如果克隆人不具备这种自由,那么生活对克隆人来说就丧失了意义,克隆人的尊严就被侵犯了。

2.影响自由意志实现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

根据一个人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行动,意味着我们被允许以一种完全自我导向(fully self-directed)的方式来行动。其实这个思想体现了我们的自我认识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方面,也就是说,在自己的事情上,我们是具有自我导向的能力的人。

具有自我导向能力的人是自由的行动主体,他能够以各种方式来影响这个世界。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摆在我们面前,按照我们自己的生活理想,按照我们自己对世界和他人的理解,我们能够在这些可能性中进行推理、考虑和选择。我们选择什么、如何行动都是由自己决定的。这意味着我们的行动的根源在于自身,而不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他者,不管那个东西是命运、环境,还是自然法则。

人的行动受到他者的控制,而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这种情况至少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其一,人的选择和行为被非自由意志主体所左右,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历史进程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由意志不能实现,不会使得人的尊严被侵犯。试想,我对音乐非常着迷,一心想成为一名出色的歌唱家,可是我的嗓音条件不能协助我实现这一理想,于是在几番努力失败之后,我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了音乐创作。在此情形下,由于先天条件的原因,我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受到制约,但是,我的尊严不会因此受到伤害。其二,人的选择和行为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所掌控。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由意志不能实现,会使得人的尊严受到侵犯。试想,我对音乐非常着迷,一心想成为一名出色的歌唱家,可是我的父母不允许我在文艺圈从事抛头露面的工作,于是我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在学校从事音乐教学工作。在此情形下,由于父母的干涉,我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受到限制,我的尊严因此受到侵犯。

对于克隆人来说,他的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是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预先决定的。而生理特征和先天禀赋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克隆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自由意志的实现一旦受到限制,并且这种限制是其他自由意志主体强加给克隆人的,那么克隆人的尊严就受到侵犯。试想,我是一名克隆人,在经历一次音乐启蒙教育之后,音乐引发了我极大的热忱,我立志要成为一名歌唱家,可是我的嗓音条件不能协助我实现这一理想,于是在几番努力失败之后,我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了音乐创作。在此情形下,我的嗓音条件是被其他自由意志主体预先决定的,而嗓音条件制约了我的自由意志的实现,我的尊严因此受到侵犯。进一步来说,克隆人还要面对自由意志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当克隆人觉得自己能够从一些开放的可能性中来进行选择时,当克隆人觉得正是自己的意志激发了自己的行为时,克隆人的选择和行动却是通过生物特征和先天禀赋被隐藏的控制者所操纵。而这种操控一旦实现,克隆人的尊严就会受到侵犯。试想,我是一名克隆人,在经历一次音乐启蒙教育之后,音乐引发了我极大的热忱,我立志要成为一名歌唱家,由于我恰好拥有相应的音乐禀赋,于是,和其他人相比,我很顺利地实现了自己理想。但是,事实上我的音乐禀赋是我的创造者特别制定的,并且我对音乐的兴趣也是受人特意引导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我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我的尊严也是受到侵犯的。[10]因为我的创造者以我未知的方式,对我的选择和行为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妨碍了我表达自己所想要形成的那个自我。因为这些影响的存在,人们需要反思这个问题,是否我们的行动确实体现了我们自己的人格,是否我们真是我们自己意志的创造者,因而能够对我们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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