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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之冲突

时间:2023-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情同意权包含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紧急救治权和知情同意权属于医事法律中两个独立权利,一般来说,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医务人员的抢救义务和家属知情不同意的冲突便使医务人员陷入了手术与否的困境,同时也把紧急救治权和知情同意权在特殊情况下的冲突显障出来。患方亲属行使了知情同意权,放弃了被紧急救治的权利,错过手术救治的时间造成患者及其胎儿的死亡。

一、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之冲突

1.紧急救治权及其相关法规

生命是无价的,尊重和珍惜病人的生命,病人只要有一线抢救的希望,医务人员都应发挥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尽职尽责,付出全部努力挽救生命。[1]基于这样的伦理精神,公民在患病急危时有受到紧急抢救、治疗的权利。[2]人的生命以及人体的某些机能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即一旦受到损害就难以恢复到受损前的正常状态,形成永久性细胞死亡或者机能破坏。因此,紧急救治权旨在保障权利人在发生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病症时,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医疗实践中很多疾病必须争分夺秒救治,比如冠心病。冠状动脉的栓塞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促使心肌由于缺血缺氧而大面积坏死。因此发病以后能及时抢救,病人心脏不可逆转的损害就能减少。在我国紧急救治权是以设定相应的主体义务表现出来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原则,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的义务即为相对方的权利。[3]因此,在医事法律关系中,患者享有受到紧急救治的法定权利。此外,针对危重病人的救治风险性高,医务人员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可能导致患者一定损害。如心跳骤停时因胸外按压致肋骨骨折合并小量血气胸。为了保护医方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抢救过程产生的不可避免损害,只要符合常规的医学标准范围应得到法律的许可,受法律保护。

2.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又称为知情许诺或承诺,它是指在诊治过程中,临床医师向患者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决策、病情预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真实、充分的信息,使患者或其亲属在充分了解信息后自主的作出选择的权利[4]。知情同意权包含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其疾病状况及诊断、治疗、预后等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有义务向病人和亲属提供与病人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并帮助他们理解这些信息,以使他们能够及时地做出自己的决定。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对自己的治疗和检查真正知情的前提下,许可医务人员在自己身上进行相应医疗措施的权利。它不是仅指患者对医生诊疗措施的肯定,也包括患者拒绝医生诊疗措施。但是这用拒绝必须在患者理智决定,法律允许,医生讲明利害之后,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5]当出现患者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无行为能力时,则须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同意,一些紧急状况下无法获得同意时除外。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只有得到医生的充分告知和说明,患者才有可能做出真实的同意。

3.紧急救治权和知情同意权之冲突的彰显

紧急救治权和知情同意权属于医事法律中两个独立权利,一般来说,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医方接到患者紧急求救或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都必须履行及时救治义务。情况特殊不能即刻确诊的,应当采取控制患者病情恶化的紧急措施,再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但是,即使在紧急救治过程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方在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前也应把病人的情况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必要时还要适当解析以帮助患方尽快做出决定。

单从法律条文上看,一方面要求医方对急危病人必须进行抢救,而另一方面又要求医方施行手术必须取得家属签字同意。医务人员的抢救义务和家属知情不同意的冲突便使医务人员陷入了手术与否的困境,同时也把紧急救治权和知情同意权在特殊情况下的冲突显障出来。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导致孕妇及体内胎儿身亡的事件中,丈夫知道妻子不进行手术就有生命危险,但基于无法接受手术这事实,即使在医务人员再三告知手术紧迫,还是坚持拒绝手术。患方亲属行使了知情同意权,放弃了被紧急救治的权利,错过手术救治的时间造成患者及其胎儿的死亡。紧急抢救手术有别于择期或者限期手术,考虑是否决定手术的时间直接影响病人的生命。在我国,缺乏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及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单有患者的急危病症不能成为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但在美国,为了及时抢救患者的生命,可以由达到一定数量和资格要求的主治医生联合决定救治方法,只须保证家属知情即可,无须同意。这样危急病症的特殊性便成了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当出现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相冲突时,究竟应当哪个优先?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该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了及时挽救生命,减少医疗纠纷,急需颁布针对急救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医生对急危患者的救治具有特别的决定权,这样才能使医疗部门面对紧急危重病人的时候,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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