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他人影响病人的自愿,针对此点进行控制是必须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影响皆需被控制。对于病人或个人决策的观点,我们仅需建立一般性的准则以防止病人或个人做出不符自律性的决策。故临床专业人员需注意病人具有自律人权。在研究的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另受试者致命的危险,研究须立即中止,无论研究是否已近尾声或已花了巨大的经费,一定要终止研究,因为此时不伤害原则是最为首要且绝不能违反的,这也是尊重生命的表现。
四、保护病人的机制
对于他人影响病人的自愿,针对此点进行控制是必须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影响皆需被控制。人们在做决策时,有一些影响决策的成素,例如个人的心理欲求、家庭成员的意见[8]、法律的义务与相关规定、习俗的压力,大致上这些因素虽须略微考虑,但不一定需加以控制。对于病人或个人决策的观点,我们仅需建立一般性的准则以防止病人或个人做出不符自律性的决策。有一点专业人员应特别注意,居住在长期收容机构(赡养之家、精神病院、监狱等)内的住民,皆应有行使自愿的权利,但常因机构之政策、规定以及考虑实务方面的问题,让住民之自愿遭受限制(例如:每天的例行活动)。而这些住民可能因身体机能受损之故,使得自律的决策能力也随之下降,但临床工作者经常对此现象予以忽略或无视住民的自律决策。故临床专业人员需注意病人具有自律人权。[9]
而在研究风险的控制上,需考虑风险的机率与后果的严重性。如果二者皆低,则表示此研究是可行的,但如果二者皆高,甚至有致死的可能,则此研究应被禁止执行(因已严重违反不伤害原则)。但如果是风险的机率高,而后果的严重性低,或后果的严重性低,而后果的严重性高,则此研究是有争议的,须待商榷。在研究的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另受试者致命的危险,研究须立即中止,无论研究是否已近尾声或已花了巨大的经费,一定要终止研究,因为此时不伤害原则是最为首要且绝不能违反的,这也是尊重生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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