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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看活体之指定捐赠的限制

时间:2023-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用于器官指定捐赠时,由于伦常关系不仅具有优先性,且考虑伦常关系也是合乎人性之常情。对儒家而言,允许器官移植可以指定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是合情合理的。在这个情况之下,限制指定捐赠不得代理在这层面上是必要的。以儒家的观点来看,虽然儒家重视家庭伦常关系,但是也不会毫无限制的扩大亲情的范围,甚至假亲情之名行不道德之实。

三、从儒家看活体之指定捐赠的限制

1.限制指定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

叶公语恐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话语用意是在于父子之间出自于内心不忍对方受到伤害,且这种伤害并不是攘羊必须负法律责任的那种伤害,而是至亲居然枉顾亲情报官的那种伤害,是心灵上受到不可磨灭的伤害。知道自己的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与儿子枉顾亲情去报官抓父,这两者是不同考虑的。前者是良知展现的结果,后者是儿子的良知没有展现,只知服从社会礼法的形式规范,殊不知“摄礼归仁”的重要意涵。此外,在儒家,亲子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人生而为人不可抹灭的部份,是人之生命存在的状况。家庭的伦常关系在道德上具有优先性,特别是亲子关系,这种优先性是优于社会关系的。以攘羊的例子来说,孔子并不是偏私,认为可以因为亲情而不遵守礼法,而是认为做儿子的,父子亲情应该优先考虑,而不是先考虑社会礼法。如果遇到亲情与礼法冲突时,儿子应该让父亲知道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且劝导父亲去投案,而不是马上去报官抓父。

因此,用于器官指定捐赠时,由于伦常关系不仅具有优先性,且考虑伦常关系也是合乎人性之常情。对儒家而言,允许器官移植可以指定五等亲内之血亲与配偶是合情合理的。

2.限制由捐赠者当事人指定,不得代理

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宪问第十四)

子曰: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卫灵公第十五)

就儒家而言,家庭或家族成员中,不谈论有小人,但君子也有不仁者。这表示即便是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也会有偏私的情形。在这个情况之下,限制指定捐赠不得代理在这层面上是必要的。此外,由于现在家庭结构之改变,即便是五等亲内之血亲和配偶也不见得在情感上会多于对其他人的关怀,在这个意义下,开放可由最近亲属代理指定捐赠需要承担很大的道德风险。以上述案例二为例,假使法令是开放最近亲属可以代为指定捐赠,则兄长在家中发生重大意外导致脑死,如果真是人为,那么最可疑的对象应该是弟媳(纯属推论,非事实)。以儒家的观点来看,虽然儒家重视家庭伦常关系,但是也不会毫无限制的扩大亲情的范围,甚至假亲情之名行不道德之实。因此“限制由捐赠者当事人指定且不得代理”是有一种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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