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院财务与会计制度修订的思路
1.《医院财务制度》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1)落实医改要求,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特点。从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结合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的特点,单独制定了《医院财务制度》。明确了《医院财务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为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在负债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方面严格控制,规定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严格结余管理,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2)体现适应现行预算管理体系的医院财务管理特点。公立医院是较为特殊的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使用的收付实现制和成本核算原则难以适应医院管理复杂经济活动和运行发展的需要。新的《医院财务制度》注重在满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要求的同时,在收入确认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等方面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
(3)硬化预算约束,强化医院和有关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预算管理。为此,新制度明确了“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同时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医院等管理主体在预算编制程序和收支核定、预算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4)合理分类,全面真实反映医院收支及资产情况。医院收入和支出的合理分类、净资产科目的科学设置,直接影响着核算的准确性,而把医院所有收支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又是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在新制度中重点对医院的收入、支出、结余、净资产等内容及流程进行了科学梳理。按照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合理划分收支类别,全面真实反映医院收支及结余情况。
(5)加强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提高运行效率。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对于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及提高运行绩效等具有重要意义,新制度增设了“成本管理”一章。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及成本归集和分摊的方法,要求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床日、诊次为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二是充实了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的内容。三是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明确了不应计入成本范围的开支。四是明确要求将成本控制目标、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医院及其内部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安排的重要依据。
(6)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提高医院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了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让医院管理者、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看得到、看得懂,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成本报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丰富了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一方面有利于医院管理者心中有数,做好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外部监管。
2.《医院会计制度》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1)调整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旧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为了适应医改的需要,体现公立医院的特点,新《医院会计制度》在修订时,根据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功能定位、管理模式、成本补偿机制、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分类制定了适合于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制度。新《医院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新制度执行。
(2)增加与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收支分类范围、分类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办法等都有较大变化,旧制度中的科目设置已不能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新《医院会计制度》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的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办法,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收支、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公共财政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新《医院会计制度》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中,规定医院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图书除外),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对于财政补助、非财政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增加累计折旧,但不计入医疗业务成本而是冲减待冲基金;对于医院其他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则应在计提折旧时增加累计折旧并计入医疗业务成本。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在旧制度中对固定资产不计提累计折旧,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数据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得医院固定资产价值虚高,财务状况不实。对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后,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按净值体现,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观是一致的,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能更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价值。
(4)将基建项目核算并入医院核算体系。旧制度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独立于医院会计核算之外,医院的会计信息不包含基本建设数据,违背了会计制度应反映会计主体的整体经济活动这一基本要求。新《医院会计制度》将基建账数据并入医院“大账”,使得医院的核算体系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医院的资产、负债和收支等整体经济活动,增强了医院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5)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调整。新《医院会计制度》将旧制度的“药品收入”“医疗收入”两个科目合并为“医疗收入”一个科目;将旧制度的“医疗支出”“药品支出”两个科目合并为“医疗业务成本”一个科目。取消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及进销差价核算体系。增设卫生材料收入及药事服务费收入明细科目。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收支分类中单独核算医院的科研及教学收支,规范了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同时,要求平衡设置会计科目与预算科目,既提供了绩效评价需要的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信息,也能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收支信息。
(6)完善成本核算体系。旧制度对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成本对象的划分不够科学,缺乏指导性,没有规范的成本核算原则、工具与方法,致使医院之间的成本不具有可比性,医院成本核算混乱。新制度将医院的成本核算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并规定医院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对于科室成本核算,新制度将科室分为四类: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
(7)修正净资产内涵与核算要求。新制度规定医院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专项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待冲基金、本期结余、结余分配。新制度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①取消固定基金;②取消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③在专用基金中增设医疗风险基金;④增设对冲基金。
(8)完善财务报表体系。新制度完善了医院的财务报告体系,新增了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方面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与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更为协调,增强了通用性;另一方面也使医院的财务报表更为完整、全面,以满足医院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同时,基于医院公益性的特征,为了加强医院成本信息的可比性,在报表体系中增加了各科室直接成本表、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和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三张成本报表,使医院的成本信息更为详细,便于医院的成本管理控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