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以来,无论是社会还是高等教育自身,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对大学及其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有效地适应社会变革和高等教育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情况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时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基于大学的学术性本质、大学与社会的关联性和共生性以及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价值整合视野、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结合,祛除一元化价值思维和非此即彼的简单性思维。
一、 重视学术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决不能单纯地追求政府规制和学校行政规制,更不能将规制绝对化和唯一化,而是应当在充分观照规制的合理性的同时,将关切的眼光投放于捍卫大学组织及教师的学术自由上,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所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首先应该重视学术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
(一) 大学制度应当维护和保障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毫无疑问,大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学术性。可以说,无论是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还是文化传承与创新,都必须以学术的发展与进步为根基。而大学的学术性却意味着:大学应当是批判的,是引领社会和人类文化前进方向的灯塔;大学应当是博大的,是包容人类一切文化成就的知识殿堂;大学应当是永恒的,是面向未来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使我国大学获得学术自由的精神,形成学术自由的传统,让学术自由引导大学发展的方向。[17]可见,基于学术逻辑的理性诉求,大学制度应当维护学术自由,始终保障和落实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
然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从一开始就不是学者共同体组织,也就是说,它不是学术逻辑自然生长之组织化、制度化的结果,而主要是政府建构的产物。虽然自近代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大学理念和大学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大学作为自治组织的制度和文化基础,以及我国近代大学担负着富国强兵、抵御外辱、挽救民族于危难的重大历史使命,国家和政府管控大学成为天经地义的无须争辩的选择。[18]新中国成立以后,出于巩固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及追赶“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的迫切需要,国家和政府对大学组织进行了政治化和行政化改造。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大学因此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办学自主权。然而,这些办学自主权大多停留于政策文本层面上,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再者,由于缺乏“为知识而知识”的学术传统以及功利主义思想的盛行,我国一些大学时而为政治服务、时而为经济服务。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有限的。而这会导致学校没有独立的教育价值和教育思想,失去应有的学术自由和教育自尊。[19]
因此,首先必须充分尊重大学的学术逻辑,使大学制度能够实质性地成为维护和保障大学学术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根本屏障。蒙罗曾指出,一个社会如果相信其安定、繁荣与进步需要依赖知识的创新发展,而又不赋予大学以学术的自由则是显著的矛盾。[20]然而,遵循学术规律,回归学术本质,将自由精神灌注于大学制度之中,这显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既与教育理念和大学理念有着密切关联,也与高等教育制度甚至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不难看出,上述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大学制度必须针对具体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适时地进行创造性变革。但从总体上讲,维护学术自由,形成学术自由的传统,让学术自由之风在大学校园中劲吹的关键,是大学必须建立法人制度。从大学发展史来看,西方大学从中世纪大学开始就是一个相对自治的独立法人。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对“universitas”一词含义进行考辨时认为,它的“意思不过是一个具有某种一体性的团体,其实就是一种法团” [21]。作为教师法团或学生法团,西方大学从一开始便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拥有多方面的自治特权。并且,这种状况历经数百年而基本未变。从我国大学的情况来看,虽然《高等教育法》确认了大学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但客观而言,大学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大学仍然按照过去的那一套制度、规范来运作。可喜的是,目前一些高校制定了反映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大学章程及相关的组织法规。而之所以要建立健全大学法人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大学依法自主办学。
(二) 大学制度应当维护和保障教师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
大学的本质属性表明,学术活动是大学的功能性活动,其他活动如后勤、财务等则是支持和促进学术活动顺利开展的辅助性活动。而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是教师。显然,教师开展学术活动、从事学术研究必须具备相应的内外部条件。从认识论根源来看,首要的工作条件就是学术自由,“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22]。大学教师之所以需要并享有学术自由乃基于一种信念,即这种自由是学者从事传授与探索他所见到的真理之工作所必需的;也因为学术自由的气氛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23]所以,重视学术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学术自由精神,除了维护和保障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之外,还应当始终维护和保障教师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组织的行政属性相当突出,与之相应,作为政府行政权力的逻辑延伸,学校学术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行政管理人员拥有较多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学术功能的发挥易受制于行政体制的影响。从纵向方面来看,大学内部所形成的校— (学部)学院—系—教研室结构主要由行政力量主导,并且校、院、系、教研室也都嬗变为行政性机构,具有行政职能,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从横向方面来看,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掌控着学术机构和学术人员所必需的学术资源及资源分配权,可以说学校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在运行。
重视学术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就是要关注教师的精神生活状态,改变学术依附行政的内部制度模式,使大学制度的行政规制功能合理化,使大学制度始终维护和保障教师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让学者能够畅游于学术的汪洋大海中。为此,首先应当建立服务性的行政组织制度。对于现代大学而言,学术行政管理机构和学术行政管理人员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与政府、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功能应该是不一样的。如前所述,学术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学术活动是大学的功能性活动,而其他所有活动,包括大学的行政组织管理工作,都应当服务于师生和师生的教学研究活动,所以,行政组织制度应当是服务性的,其根本使命在于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其次,应当建立人性化的教育制度。我国大学形成的教育制度刚性有余,柔性不足,这显然无法让大学生根据自己的个性特征有选择地、灵活地学习。尽管后来对其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但仍需进一步努力。大学应当是学生学习的天堂,是激发学生创造潜能的场所,所以,大学的教育制度应当是人性化的、充盈着学术自由精神的。
应该指出,建立服务性的行政组织制度和人性化的教育制度,不是说大学组织和教师可以逃避政治的、学术的和社会的责任,而是指大学和教师的学术活动应该按照大学的认知理性来进行。所以,重视学术自由价值,强化大学制度的精神,就是要使大学制度始终维护和保障教师基本的学术自由权利,让教师以学术创新的方式开展学术研究。
二、 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
现代大学不再是单纯的学者共同体组织,而是拥有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组织。也就是说,大学办学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除学术共同体外,大学外部的政府、市场等主体不但对学术有着巨大而多样的需求,成为学术的高度相关者,而且通过特有的机制影响学术及其发展;大学内部的非教学人员不但规模不断增长,而且地位日益增强,成为影响大学内部学术运行与发展的重要力量。[24]很显然,由于不同办学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大学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在所难免。而且,较之过去,大学内外部的各种利益(价值)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让人难以捉摸,所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妥善调解和规范有关各方的复杂利益关系,否则,大学办学就可能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一) 促进政府规制合理化,实现政府职能的现代转变
政府在现代大学办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无须多言。然而,对于我国来说,政府和学校关系制度化的取向和效度依然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就大学办学而言,政府规制固然重要,但它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却是有限的。因此,应使政府规制进一步合理化,实现政府职能的现代转变。
首先,充分认识现代社会的政府性质。自从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成为社会持续发展和变革不可或缺的关键力量。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快速分化以及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政府的性质也发生了某种变化,即由过去全知全能型政府逐步向有限理性型政府转变。全知全能型政府的现代转向,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即所谓的“政府失灵”。与此相反,有限理性型政府的合理性在于,它既顺应了当前的社会条件,也考虑到了自身的不足。事实很清楚,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尽管政府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但它显然不是万能的。可以说,完全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既是政府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充分发挥其效能的理性选择。
其次,促进政府规制方式由完全规制向有限规制转变。实践表明,政府规制的泛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学制度规制的异化。
正本清源,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首先必须使政府规制合理化,促进政府规制方式的规范化发展。第一,适度下放部分必要权力。政府应当根据大学组织本性适度下放部分必要权力,夯实大学自我生长的权力基础。这也是优化政府权力结构的必然选择。第二,改革大学制度运行模式。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行政本身的规范化建设,包括制定科学的行政规章制度、健全相应的行政操作程序等;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丰富其他制度运作手段,如法律、经济等。第三,实现政府管理机制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历史经验表明,因为政府远离大学,无法拥有大学运作的充分信息,所以政府完全规制使得政府非但不能很好地解决既存的大学问题,反而使大学依附政府,因此,着眼于大学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政府管理机制应当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强化宏观调控,通过财政、评估等手段对大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 培育健全的社会规制,促进社会与大学的良性互动
现代大学的发展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离不开社会的推动。可以说,社会需要不仅是大学演化的主要动力,也是大学发展的最终归宿。所以,大学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成为“学术孤岛”,而应与社会同生共荣。在社会经济体制逐步转型和高等教育国际化、市场化、后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必须开放办学,面向社会办学,建立健康的社会与大学之间的关系,适时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促进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首先,各社会利益集团要求大学及其制度反映其利益诉求。在19世纪以前,大学服务的对象为社会少数人,如上层精英人士,或者是数量极少的职业群体,包括宗教、法律、医生和政府文官。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社会利益集团的快速分化,比如,涉及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普通公众、新闻媒体、学生家长、企事业单位等,加之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作为知识传播和知识生产的智力机构,大学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大学从来没有像今日那样被国家和社会赋予如此多、如此大的任务,不但社会上不同的职业和专业需要大学提供越来越多较高知识水平的人力,国家也需要大学提供高教水平的人力来为国家的现代化,或为国家在国际上增加竞争力。” [25]历史地看,不同经济时代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及其程度不同,相应的,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农业经济时代,社会对知识的需求不明显,社会远离大学;工业经济时代,社会对知识的需求剧增,社会开始亲近大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大学由社会的边缘逐步走进社会的中心。可以看出,大学与社会的关联不是越来越松散,而是越来越紧密了。因此,大学及其制度就不能无视社会之维,而应该合理地回应其利益诉求。这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大学长远发展的理性选择。
其次,积极培育健全的社会规制,规范大学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由于现代社会中各种特殊利益集团的快速分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重要性的凸显,大学及其制度应当响应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规制互动中的大学与社会的双边关系。第一,制定大学与各社会利益集团互动合作的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例如,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产学研合作制度等。第二,明确相关制度的操作程序,提高制度的有效性。众所周知,大学制度是大学办学不可或缺的手段,大学办学的有效性和办学水平的高低不但取决于是否建立了制度,而且还取决于建立了什么样的制度。[26]很显然,如果制定的这些制度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程序上的说明和规定,那么,它就难以为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遵从,进而也就无法达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大学与社会双方行为的目的。
(三) 完善大学自我规制,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大学制度规制是外部规制和内部规制的逻辑统一。所以,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除了改进和完善政府规制、社会规制等外部规制之外,还应当完善大学自我规制,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大学内部规制的改革,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明确行政规制与学术规制的合理边界,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首先,行政规制的合理化。由于现代大学的高度复杂化和大学功能的高度社会化,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较之过去变得越来越突出了。但大学是社会的学术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因此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所以,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逐步使学校行政规制合理化,明确其合理边界,为包括学术规制在内的其他制度规制形式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要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树立行政为学术服务的理念;第二,提高学术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其次,明确学术规制的应有地位。应该说,大学内部规制是行政规制与学术规制的逻辑统一。如前所述,学校行政规制成为大学内部规制的主要形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形态;相应的,大学制度规制价值嬗变为学校行政规制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大学制度规制价值的本质内涵。尽管行政规制价值是十分重要的,但它显然不是大学制度规制价值的主体,更不是唯一,而是其重要构成之一。大学制度的行政规制化,削弱了学术规制存在的基础。所以,大学内部规制应当明确学术规制的应有地位。第一,重视相关学术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明确学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与责任。第二,确立相关学术制度的操作程序,使制度能够有效运行。
总之,办学主体多元化要求大学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大学提供一个明确而又相对稳定的行动框架。所以,重构规制价值,增进大学制度的科学化,究其实质,是要通过建构合理的制度规范来调和大学内外部不同办学主体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就外部而言,主要是政府、社会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就内部而言,主要是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之间的关系。
三、 平衡自由与规制价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是社会理性与学术理性的逻辑统一。单纯地强调社会理性,就会使大学制度走向规制主义;绝对地张扬学术理性,则会使大学制度走向自由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是规制价值与自由价值有机统一的制度,所以,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应当避免极化思维、非此即彼的简单性思维,树立一种基于大学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整合性思维和复杂性思维。为此,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平衡规制与自由价值,在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的历史性变迁中,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一) 大学制度应当平衡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
从外部层面来看,现代大学再也不是社会的学术象牙之塔,而是与社会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更是由社会的边缘走进社会的中心。大学的社会性表明,大学不仅要“内观”,也要“外观”,并建构相应的制度体系,借此规范、协调大学与政府、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为自己“行走”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提供一个明确而又相对稳定的行动框架。另一方面,大学是社会系统中的学术组织,其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学术性。尽管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大学制度的形式在不断调整和变革,但大学的本质属性始终没有改变。克拉克·克尔曾指出:“到1520年西方世界建立的约85个机构至今仍以其公认的形式存在着。……它们包括天主教会、马恩岛、冰岛和大不列颠议会、瑞士几个州和70所大学。……这70所大学仍矗立在老地方,仍有一些原来的建筑;教授们和学生们很大程度上仍在教和学……教学、学术工作和服务等这些永恒性的主题以一种或另一种相关联的方式继续存在着。” [27]就这种意义来说,大学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应当不断强化学术自由精神,保障大学的相对独立和独特地位,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可以看出,平衡规制和自由价值是大学之双重属性(社会性和学术性)的客观要求,也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
然而,自近代社会以来,尽管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大学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由于社会规制与大学学术“基因”的先天性缺失等原因影响,大学制度的价值冲突日益严峻。为此,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平衡规制与自由价值,增进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持政府、社会与大学之间微妙的张力关系。一方面,要确认政府、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合理的利益诉求,并在相关制度中予以保障和落实。基于此,必须培育健全的社会规制和完善大学自我规制。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破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悖论,因为对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而言,政府推动改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政府推动改革又必须以改革政府为前提。这意味着,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然是一个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课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学术逻辑,坚守学术价值,始终维护和保障大学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所以,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大学的组织特性,建立学术主导的制度框架以及与之相应的运行机制,培育和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和独立品格,使大学回归学术本质。
(二) 大学制度应当平衡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
大学曾经是学者的行会组织,但是,自近现代社会以来,大学已经超越了学者行会的组织特征,不再是单纯的学者共同体组织。“在现代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大学出现了更多的非学术性事务。为了使大学更好地协调运转,行政管理被从学术事务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专门从事行政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尤其是当现代大学从社会的边缘走向中心,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益多样化,行政事务愈加繁杂,庞大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队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28]由此可见,大学的行政力量不断增强,其影响力日益扩大。这意味着,大学制度应当主动确认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合理的利益诉求,并规范和控制其行为,协调行政与学术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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