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
(三)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资料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
1.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2.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将其转往产前诊断定点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和治疗。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5)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
(6)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或死产史者。
3.要及时将具备以下指征之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1)一级医疗机构转诊指征 ①年龄<18岁或≥35岁。②身高<1.45m。③异常孕产史如产后出血、难产史、胎死宫内,流产≥2次,畸胎史,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等。④骨盆狭窄。⑤骨盆畸形。⑥胎儿生长发育异常(过大或过小,胎儿过大,估计≥4000g;胎儿过小,估计≤2500g)。⑦多胎妊娠。⑧胎位不正。⑨羊水异常(羊水过多或过少,胎盘污染)。⑩有异常分娩史。贫血,血色素≤90g/L,或有出血倾向者。
产前出血。
有心脏、肝脏、肾脏疾病和慢性高血压等内外科合并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妊娠≤35周先兆早产。
妊娠大于42周不临产者。
胎死宫内、胎儿窘迫。
胎膜早破不临产者。
孕产妇出现较严重异常情况,如剧烈腹痛、高烧、严重呕吐等。
产程大于8h,宫口不开全或胎头下降停滞。
产后2h内阴道出血达到200mL,不能止血或休克指数(脉率/收缩压)0.5-1继续出血者。
严重的软产道损伤。
早产儿(孕周<35周,或体重≤2500g)。
窒息复苏后发生并发症。
新生儿疾病。
产褥感染。
晚期产后出血。
(2)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对危重病的处理能力及条件决定转诊指征和时机,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出现危重急症无法转诊的情况时,应及时请上级机构给予支持。
(3)安全转诊的原则要求①正确选择转诊指征和时机。②转诊途中给予生命支持,包括生命体征监测、生命支持。③转诊过程中,根据病情由具备抢救能力的医务人员陪送。④有详细的转诊记录和交班记录。⑤携带必要的药品和抢救器械。
(4)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①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②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做好记录,做好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③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④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⑤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⑥高危孕产妇需转诊,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单。⑦应设有抢救室、手术室、产房、备有实用抢救设备及药品。
(张翔宇 叶 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