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查与纠正
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能否保持正常运转,能否实现持续改进,重要的一环是要建立监督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形成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使其具有实施、检查、纠错、验证、评审和提高的能力。
一、自查
各专项工作小组在执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过程中,在实施各项创建计划措施的过程中,在本小组工作的日常运行中,应建立自查制度并认真实施。做到日查、周查或按创建工作分阶段查。自查主要是对具体工作和基层管理的检查,也包括对示范创建过程与结果指标的实时监控。
二、督查
上级部门组织对示范创建单位与区域的检查,检查组成员组成包括:政府和部门领导、专业人员等三类人员组成。根据任务量的大小,还可以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负责部分区域或单位,按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和相关指标进行全面检查。集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评审
对于实施层解决不了的问题,或需要更高层次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于涉及到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组织机构、资源配备以及目标调整等问题,则应通过评审会解决。在评审会上,各小组汇报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情况和自查、督查情况,提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解决建议。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评审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计划的持续适宜性和充分性,做出必要的调整。
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部门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并做相关记录。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应按程序上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方。被检查方接到通知后应进行原因分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检查组要对被检查方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纠正措施的跟踪应遵循以下原则:
(1)被检查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落实纠正措施,然后,检查组对其进行跟踪验证,直到认为纠正措施已落实并且有效;
(2)根据不合格项的性质和程度,可采取不同的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方式,如:现场验证、实施记录的跟踪和实施方案的跟踪;
(3)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应根据不合格项的严重程度和完成难度来确定,能够在检查期间立即完成纠正措施的,检查组应及时进行验证跟踪。
通过跟踪应能够证实:
——不合格项已经得到纠正;
——已消除了产生不合格的原因;
——已采取的纠正措施与拟定的纠正措施是一致的;
——纠正措施充分有效,并可防止同类不合格的产生。
应该注意采取纠正措施不能就事论事,应该通过某一个问题,找出并且纠正其他类似不合格项,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纠正措施在制定及实施前,应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程度进行充分估计与评价,如果该措施所带来的新的风险是不可承受的,则应调整、修改或制定新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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