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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云南地主制经济的确立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这一问题,迄今尚无专门的研究。宋代在云南出现的“大理国”,则是一个封建领主制的地方政权。从此,云南的一部分“腹地”进入了领主制经济的发展阶段,而其他广大地区仍处在奴隶制阶段。这反映了元初云南一些地区的领主制经济、奴隶制经济已经开始解体。政府向所有屯户征收较轻的税粮,约为领主制下租税的二分之一。
试论云南地主制经济的确立_杨寿川学术文选

云南的地主制经济何时确立?它又是怎样确立起来的?对这一问题,迄今尚无专门的研究。笔者不揣谫陋,拟在本文中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祈望史界同仁予以指正。

一、元代是云南地主制经济开始确立的时期

云南,自古以来被称为“徼外荒服”之地。虽然早在100多万年前就有人类在这里活动,但直到商周之时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春秋战国之际,随着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及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滇中和滇西的部分地区跨入了奴隶制阶段。秦汉以后至于隋唐,云南的奴隶制经济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南诏”便是唐代在云南出现的一个割据的奴隶制政权。宋代在云南出现的“大理国”,则是一个封建领主制的地方政权。从此,云南的一部分“腹地”进入了领主制经济的发展阶段,而其他广大地区仍处在奴隶制阶段。[1]

有元一代,蒙古统治者在云南建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使云南与内地在行政建制上最终实现了统一,第一次将云南纳入了中央封建政权的直接统治之下。为了维护对云南的控制,云南行省一方面坚决打击“变乱不常”的各地领主和奴隶主势力,一方面对“大理国”旧主段氏及其他少数民族上层“土官”,实行招降与利用的政策,从而基本上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分裂局面,保证了云南地方政局的稳定。

在比较安定的局面下,蒙古统治者为了巩固对云南的统治,实行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其中以实行屯田制最为重要。云南行省为了“养兵息民”“以供军储”,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军民屯田。从至元十二年起,首先在中庆、威楚、大理、曲靖、临安、鹤庆、乌撒等路府先后设置民屯。至元二十六年开始,又在大理、鹤庆、武定、威楚、中庆、曲靖、乌撤、临安、乌蒙等地先后置立军屯。据《元史·兵志·屯田》载:元代云南行省所辖军、民屯田凡12处,屯田面积为71667双又1250顷,[2]其中民屯34334双,军屯1l128双又1250顷。屯户总数为19510户,其中民屯15138户,军屯2844户又5700人。屯户来源:民屯分为漏籍户和编民户。所谓漏籍户,即原被蒙古宗王、贵族、豪右所隐占的在籍编民,设置民屯时政府将其拘刷出来作为屯户;所谓编民户,即政府从领主的领地内抽括出来的农奴。军屯户以当地的爨军(乡兵)为主,其次是少数畏吾儿和新附汉军。屯田土地的来源:无论是民屯还是军屯,均来自屯户自带的“己业田”以及“官给无主荒田”与“没官田”。在屯田总数中,“己业田”占多数,为34227双,官给田仅23286双,另12954双又1250顷因记载不详而难以区分。[3]对《元史·兵志·屯田》所记载的情况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大理、鹤庆、乌撤等地的屯田土地全部是屯户自带的“己业田”;金齿的民屯和曲靖的军屯也全部是屯户自带的“己业田”。这些情况说明:元代在开展屯田以前,滇西和滇东北等地区已经出现了不少拥有“己业田”的个体家户。这反映了元初云南一些地区的领主制经济、奴隶制经济已经开始解体。

蒙古贵族征服云南以后,曾屡次清查人口与土地,其中包括据有“己业田”的农户及其田亩。《元史·世祖本纪》载:“自兀良合台镇云南,凡八籍民户,四籍民田。”这样的目的虽然在于编定赋役,但客观上却是承认了个体农户对其土地(即“己业田”)的所有权。此后赛典赤出镇云南,建立行省,置立屯田,逐渐将拥有“己业田”的农户分别纳入军屯和民屯的体制之中。如《元史·爱鲁传》载:“赛典赤行省云南,疆理永昌,增田为多,阅中庆版耜籍,得隐户万余,以四千户即其他屯田。”从此,这些农户最终脱离了对领主、奴隶主的人身依附,成为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屯户。赛典赤实行屯田后,还将大量政府掌握的“无主荒田”和“没官田”给屯户(包括“己业分田”较少的屯户),并贷给他们耕牛、种子、农具等,使其进行垦殖。政府向所有屯户征收较轻的税粮,约为领主制下租税的二分之一。据张洪《南夷书》载:“赛公初下车,接见无虚日,虽以一壶浆,必笑而纳之,更厚其酬答。由是,远近翕然俱来。赛公度其可与语,乃告其民曰:‘吾欲分尔耕,贷尔牛、种、耒、耜、蓑笠之具,度亩收若干?’夷曰:‘可得稻二石。’公曰:‘输官几何?’夷曰:‘半之。’公曰:‘太重,后将不堪。其牛、种、耒耜之具不复再给,牛死买牛,具弊买具,一家衣食所需,半岂能给?’夷曰:‘然则三之一。’赛公曰:‘尔虽克供,惧尔子孙弗继也。后之代我者,必欲盈其数,则上下相恶矣。吾与约,尔毋我违,亩输米二斗,其勿逋。’夷大悦。或请曰:‘租甚轻,惟道里远,弗克致,奈何?’赛公又询其地之所宜,宜马则入马,宜牛则入牛,并与米值相当。不产牛马以银。一亩输米二斗(约为谷五斗)。”[4]大概是实行屯田之初的税额。后来又多次改定税则,如《元史·纳速刺丁传》载:“至元十六年,迁帅大理,以军抵金齿、蒲骠、曲蜡,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元吏·世祖本纪》载:至元十九年九月,“籍云南新附户”,“定云南租赋”。又《元史·成宗本纪》载:“大德七年五月己丑,诏云南行省整饬钱粮”等。先后几次改定的结果,屯户“所得子粒,官得十之四,民得十之六,仍免屯户徭役。”[5]元代末年“总计岁入粮数,云南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6]“亩输米二斗”与“官得十之四”大致相等,比之封建领主的剥削有所减轻,在客观上有利于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同时,由于税粮较轻,加之又无徭役所累,屯户的生产积极性自然比较高,对生产发展显然起了促进作用。如《南夷书》载,云南实行屯田以后,“其俗殷富,墟落之间牛马成群。仕宦者芕稻秣驹,割鲜饲犬。滇池之鱼,人饫不食,取以粪田”。但更为重要的是:元朝在云南实行屯田,皆按田亩和人丁征收赋税,一改过去历代均由土酋入朝贡纳之法,这在云南是前所未有的变革。它反映了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即由原来的领主、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变为个体土地所有制。

随着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出现和发展,土地买卖的情况也不断发生。首先是政府为开办庙学而向民间购买土地。郭松年《创建中庆路大成庙碑记》载:“至元甲戌,命平章政事赛典赤行云南中书省事,治中庆。既至,捐俸金,市地于城中之北偏,以基庙学。”《元史·忽辛传》也谓:“瞻思丁为云南平章时,建孔子庙为学校,拨田五顷,以供祭祀教养。”又支渭兴《中庆路增置学田记》载:“赛典赤公平章行中书省事,首建孔子庙于中庆城北,又于官渡买田八双以赡学。……厥后,朝廷名臣出为首宪,知重道崇儒者,增置水陆田至592双有奇,且以废城官租隶焉,俾充春秋朔望祭享及修学养士费。”除中庆路外,其他一些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如邓麟《王升墓志铭》载:“(王升)为曲靖宣慰司教授,庠序大振,追复学田。”又载:王升“充云南诸路提举,董治大理、永昌、丽江、鹤庆、姚安、威楚诸路学庠。所至,庙宇圣像一新,复学田1490双,皆摩崖记之”。王升所追复之学田,当为此前政府购置者。政府为供庙学所需而购买土地,说明当时土地买卖已为政府所承认。于是受元政府所支持的佛寺也纷纷购买民间土地。中庆《大胜寺修造记》载:“元贞乙未,都总统律积述南巴,……修葺云南诸寺大小一千余,特余大胜寺躬为主盟化檀那而增工食,倾囊钵,以置地双……”泰安二年所立《太华佛严寺常住田地碑记》载:“恩师玄鉴和尚于安宁安登庄、和尚庄、新生甸三庄,自备价银所买田地以及自行开挖穈亩数目,历年久远,恐怖有隐遗,凡各板田、秧田、陆地四至并秋粮夏税子粒谷等项,一一开载清晰,特为碑记。”其所言购买三庄田地的情况是:“至元二十三年,以价银三百七十两买到安登庄人李阿黑、张保、江茂等绝嗣民田二项,凡板田八十九亩七分,秧田五十五亩二分,共一百四十四亩九分,收租粒八十三石八斗。又至元二十五年,以价银三百一十两,买到和尚庄张阿四、杨春发、毕文英、李美等绝嗣田二项,凡板田一百三十二亩三分,秧田三十八亩八分,共一百七十一亩一分,收租粒五十三石八斗。又至元二十八、二十九两年内,前后共备价银四百六十二两,买到新生甸李有钰、李贵、江老七、赵伟、张氏、金氏等绝嗣民田二项,凡板田一百八十亩一分,秧田六十二亩七分,共二百四十二亩八分,收租粒一百一十九石。”[7]又《大盘龙庵大觉禅师宝云塔铭》碑阴《盘龙庵诸人舍施常住记》载:“至正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用中统钞一十锭,买到晋宁州江头村爨军户袁军贤男袁宝等处永场甸内本户自己禾地二角,计七段。”又载:“至正二十年十月初四日,用价真见二千索于禄臆站户杨升男杨宗等买到安澜阅外甸内水田二角,施舍二角。”据碑文所载,该寺有田地20余顷,都是用钞买来的。此外,《创建妙湛寺碑记》《创建金沙山宝严寺记》等也有“置以膏腴田亩”的记载。上述情况说明,不仅民田可以买卖,而且屯田土地也可以买卖。除政府和佛寺购买土地外,民间也当有相互买卖的情况,惟因记载不详,难以究其竟。

综上所述,元初,在云南一部分领主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出现了一些拥有“己业田”的个体农户。云南行省建立以后,实行屯田制,遂将这些个体农户分别纳入军民屯田的体制之中,实际上承认了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存在。与此同时,云南行省还将其掌握的一部分土地分给军民屯户耕种,征收较轻的税粮,又允许土地买卖,于是这种个体土地所有制获得了进一步发展,逐渐从中分化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地主制经济因此而确立起来。但是,这种情况仅仅出现于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主要是中庆路和大理路。而且历经元末战乱,“土田多为僧道豪右隐占”[8],才确立起来的地主制经济因此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二、明代是云南地主制经济广泛确立的时期

明王朝统治云南的260余年,是云南历史上一个很重要的时期。此间,由于明廷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屯田之制”,使生产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社会经济结构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主制经济广泛地确立并发展起来。

(一)明代云南地主制经济广泛确立的历史条件

洪武十四年明军平定云南以后,明王朝为了巩固对云南的统治,采取了一系列“大为恢拓”的“文武相维”的措施。这些措施的推行,对于云南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明王朝在云南所采取的措施,归纳起来有下述三方面:

1.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地方各级行政机构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发展的时期。明初统治者为了巩固和加强其统治,除了对中央的行政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之外,对地方的行政机构也作了相应的改革:废除元代的行中书省,在全国设立包括云南在内的十三布政使司。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的兵、民、钱、谷。云南是最后平定的地区之一,明统治者为了尽快消灭元蒙残余势力并有效地治理云南地方,早在大举进兵且取得重大胜利的第二年,即洪武十五年,就在云南设立都指挥使司和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建立较晚,时为洪武三十年。在此以前,其职权由布政司兼理)。全省平定以后,即在布政司之下,于广大靠内地区,设立府、州、县行政机构,设官分职,均由中央委派“流官”前往治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由中央任命当地土酋担任各级官职。此外,明廷还敕封沐英为西平侯,使其世守云南。又由中央都察院派出御史巡抚云南,代表中央总决全省政务,实行集权统治。这样,便将云南完全纳入了全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的轨道,所谓“一以汉法绳之”“比于中土矣”。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元朝以前历代治理云南“制度简率”“羁縻不治”的局面。万历时出任云南巡抚的周嘉谟写道:“明廷在滇,委世臣以镇邦土,建都司以治军旅,树藩垣以宣政化,置臬司以明刑罚,……每岁遣监察御史相继纠治,又命都察院御史一员职专巡抚,总风宪之纲领,典庶政之枢机,以肃百僚,以贞百度,以清民瘼,以祛奸弊。”[9]周嘉谟所言,虽未免有炫耀之处,但也说明皇朝中央业已将云南完全置于封建集权制的统治之下,实现了边疆与内地政治上的一体化,这对云南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因此当时便有人赞之为“经理之有道焉”“亘古所未有也”[10]

2.实行土司制和“改土归流”的政策

明王朝鉴于汉晋以来历代治理云南“制度简率”“羁縻不治”的教训,对元代实行的土官制度加以健全和完善,在湖广、四川、贵州和云南等省少数民族聚居或夷汉杂居的地区,实行了一整套土司制度。明廷中央规定土司职官的各种名称,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和长官司等,同时采用土府、土州、土县、土千总、土百户等各种称谓。授予土司土官符印,并许其世袭官职,世守其土,世长其民。对土司土官的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一一作了规定。土司土官对明廷中央必须听从“驱调”“奔走唯命”[11],有不守“法度”者,即如同“流官”一样革职治罪。《云南蛮司志》记载了明初实行土司制以后产生的积极作用,其中写道:“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菁落而加以经画。……幅员广大,至是已极。虽叛服不一,而控制驿络,鞭垂可使。”可见,土司制度虽为明代“一时权宜计”,然其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应低估的。这一制度的实施,保证了土司地区成为明廷中央管辖之下的版图,结束了过去封建领主和奴隶主割据分裂的局面,实现了中央王朝对广大民族地区的有效控制。此外,由于这一制度还严格限制土司土官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司地区领主制和奴隶制的发展。尤其是实行这一制度以后,便利了各族人民的相互交往,随着移民实边、立卫置屯、修通道路、开设驿传以及文化设施等的推行,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后来的“改土归流”打下了基础。

明代中期,随着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一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其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逐渐出现解体。这些地区的土司对此“心怀不平”,遂纷纷构逆叛乱。如正统年间的“麓川之叛”、嘉靖时的“武定四叛”等等。对此,明王朝均派大军进行诛剿,迨“诛剿而后,遂改流官”。从成化至万历的100余年间,云南13个土府中有7个改流,至于土州、土县,改流的就更多了。大凡比较靠内的一些土司地区,都先后实现了改流。明代改土归流虽然不彻底,但其意义却是明显的:土官的废除和流官的设立,意味着领主和奴隶主世袭权力的最后废止,从而加速了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的解体,对地主制经济的确立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大力推行“屯田之制”

明初统治者继承了历代特别是元代的屯田制度,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屯田之制”。《明史·食货志》载:“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进一步区分,民屯又可分为民屯和商屯。明代在云南推行的“屯田之制”,兼有军屯、民屯、商屯三种形式,其中以军屯为最重要。

(1)军屯

云南的军屯制始于明军入滇的第二年,即洪武十五年。这一年,云南(即今昆明附近)、临安、楚雄、曲靖、乌撒、沾益等地设立卫所,“戍兵屯田”[12]。此后4年,即洪武十九年九月,西平侯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耕,以备储。”朱元璋谕户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沐)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征之可也。”[13]沐英之奏,既经朱元璋允准,于是各卫所便在其戍守之地纷纷置立军屯。从洪武十五年至万历二十七年,云南各地凡设有卫所的府、州、县,甚至只设有堡、哨、铺的地方,都“开屯戍守”“兵自为食”“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遍列于原野”[14],大概反映了当时广置军屯的情况。据万历《云南通志》记载:万历云南都司所辖36卫、御、所分布的广大靠内平坝地区,都设置了军屯。军屯人数约29万(其中包括屯军、舍丁和军余)。军屯田地为130多万亩(其中包括屯田、职田)。当时全省总耕地面积约为310多万亩,军屯田土面积约占42%。万历之时,在屯政业已弊坏的情况下,军屯田亩数尚且如此之大,那么开屯之初至万历以前,军屯土地之广即可想见。军屯土地来源于多方面,其中主要是国有的官田,包括“元朝逆产”“荒芜民田”“籍没官田”[15]以及“寺院入官田”[16]等;此外尚有为数不多的“土司故业”[17]和夷酋所献田地[18]等。耕种军屯土地的屯丁从旗军中拨出一部分人充任。云南卫所大都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种为标准,这就是说,明王朝派驻云南的旗军大约有70%的人是从事军屯生产的屯丁。每个屯丁授给一定数额的田亩(称为军屯份地),其多寡“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洪武时一般每个屯丁授田20亩[19],万历时为32亩余。[20]屯丁所用耕牛、农具、种子,洪、永之时,也由政府供给一部分。[21]关于屯田子粒的征收,据明人张志淳写于正德、嘉靖间的《南园漫录》记载:“岁征谷五十石入屯仓,每月支谷二石,岁支二十四石为家小粮,支三石二斗为种谷。是征五十石入仓,其实在官止二十二石八斗也。”每年征收的50石,包括正粮(屯军自用)27石2斗和余粮(屯军缴纳的屯租)22石8斗。正统二年,英宗即位,颁诏天下: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免征正粮入仓,只征余粮6石。[22]此间,云南也“遂照例以米四斗折谷一石,岁纳米九石一斗二升”[23]。由此,云南也免征正粮,只征余粮,其数额与正嘉之时一致(9石1斗2升米合22石8斗谷),均为内地的3.8倍。可见云南屯丁承担的屯租是很重的。以后屯田子粒的科则,似沿而未改。

(2)民屯

《明史·食货志·田制》载:“其制: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明初,“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从洪武十七年开始,明政府即招募大批内地移民,遣送不少罪徙往云南开设民屯。《滇略·俗略》载:“高皇帝既定滇中,尽迁江左良家、闾右以实之,及有罪窜戍者,咸尽其以行。”又尚书《事略》载:洪武“十七年,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其中所言“江左良家、闾右”“中土大姓”,皆系指江南一带的富户。朱元璋为了抑制地方大姓,遂将其整个家族迁往云南置立民屯。与此同时,还征调、招募江南地区的民户往屯云南。如洪武二十年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24]。又洪武三十一年,“(沐)英还镇,携江南江西人民二百五十余万入滇,给予籽种、资金,区别地亩,分布于临安、曲靖……各郡县”,又沐春镇滇七年(即洪武二十四年至三十年),其间,再移南京人民30余万(入云南屯田)。[25]沐英父子先后移民的人数虽然可能有误,但洪武之时,应政府招募而往云南屯田的内地民户很多,则是可以肯定的。明初,云南民屯主要分布在“府卫相参”的临安、曲靖等一些靠内的府、州、县;后来,则逐步发展到一些边远地区。如《腾越州志》载:嘉靖初年,腾越“州卫并设民屯”,又《云州志》卷三载:天启四年至六年,顺宁府云县民屯户增垦田地3000余亩。可见云南民屯的分布是比较广的。

除上述应政府招募而往屯云南的富户和民户外,还有大批因犯法而被移徙来滇开屯的罪徒。明初人视云南为“穷边蛮獠之乡”,是统治者谪徙罪徒的地方。明代谪徙云南的罪徒以文武官员为多。天启《滇志·官师志》中记载了有明一代流寓云南的知名之士44人,其中现职官吏因罪谪迁者29人,其职别上自御史,下至知县。由此看来,其他不知名的文职官员因罪谪徙云南者当不在少数。明初制度:凡武官犯罪,多谪戍云南、辽东。如洪武十九年诏:“武官谪戍云南、辽东者,皆令县次资给之。”[26]其中谪戍云南者居多。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命五军都督府及兵部臣曰:“往者,军官有犯法当死者,朝廷尝贷之,谪徙云南,今已久,必知改过,可岁以半俸给之。”[27]云南本地的军官犯法则谪戍边地,如洪武二十年闰六月,“诏西平侯沐英:凡云南属卫将校谪戌者,悉听往金齿”[28]。军士犯罪也谪戍云南,如洪武十五年九月,命天下卫所:凡逃军既获者,谪戌云南。[29]军士因比试骑射不中者,也移戍云南。[30]此外,百姓“犯法”也有谪戍云南者。如洪武二十年六月,沂州官军擒获土贼70余人,械至京师,命戮其首恶,余皆谪戍金齿。[31]洪武二十五年四月,金工27人坐盗内库金,而谪戍金齿。[32]正统五年九月,福建盗采银矿者,为首者即其处斩以徇,从者发戍云南[33],等等。所有谪徙罪徒,如有死于道者,“其属仍须到戍”[34]。可见,明代内地官兵、百姓“以罪谪徙”云南者,为数甚多,以至于从洪武二十年起,政府不得不自四川永宁至云南沿途设置驿站,每站储米250石,专供谪戍云南罪徙之需。[35]总之,有明一代,内地大批移民流寓云南,其中有被抑制的富户,有应招募而来的民户,也有因罪谪徙的官兵、百姓等等。他们之中一部分,由政府在各地拨给土地,有的还贷给种子、资金,令其立屯垦殖。这些民屯户同军屯户一样,必须向政府交纳屯租,其数额比照民田起科。[36]

(3)商屯

《明史·食货志·田制》载:“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明王朝建立之初,因边地驻军多,为解决“兵食不给”的问题,遂召内地商人输粮于边地而予之盐引,谓之“开中”,又称“中纳”。后因商人惮于长途运米耗费,无利可图,遂自行募集内地破产农民和流民前往边地卫所附近开垦土地,种植谷物,将其所得粮食,就地交入府卫粮仓,换取盐引,再到指定盐场取盐销售。此因系商人出资经营田地垦殖,故谓为“商屯”。明初,云南荒地甚多,又系产盐之区,踞军入滇后不久,明政府便在云南积极开展商屯,以解决其30万众官兵的“粮饷不继”的问题,《太祖实录》卷一四二载:“洪武十五年二月乙亥,上以大军征南,兵食不继,命户部令商人往云南中纳盐粮以给之。于是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凡云南纳米六斗者,给淮盐二百斤,米五斗给浙盐二百斤,米一石者给川盐二百斤。”此开中之法一经实行,内地商人纷纷前来云南立屯输粮。后来,为了吸引更多盐商“中纳”,政府根据“视时缓急、米值高下、中纳者利否”等原则,一再调低盐米比价。如永乐时,输米2斗5升,即可得盐一引。[37]正统时,因征麓川,军粮浩大,政府又几次大幅度调低纳米数。正统八年大理纳米一斗、金齿5升,即可得盐一引。于是,商人见有利可图,便从内地招集更多的民户前来立屯种粮,商屯大为兴盛。洪武时,先后在云南府、乌撒、临安、乌蒙、沾益、东川、曲靖、楚雄、金齿等地开中。永乐至弘治间,又先后在蒙自、大理、邓川、云南县、云龙、腾冲、祥云、通海等地开中。这些实行开中的地区,一般都置立了商屯,其中尤以通往缅甸、交趾的交通大道上的大理、金齿、蒙自、临安等地设立的商屯为多。这些地区,“田亩日开,客商日众”[38]。商人们给政府提供了大量粮食,对解决“军粮不给”的问题起了较大作用。《宣宗实录》卷七七载:宣德六年三月,行在户部奏:“云南布政司言:绕云南边地,岁用粒储,全资客商开中安宁等井盐,运米于大理、金齿等处上仓。今既停中,供给不敷。”开中之法一时中止,便“供给不敷”,可见商屯所纳子粒,在当时云南布政使司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有明一代在云南大力推行“屯田之制”,军屯、民屯和商屯3种类型的屯田曾经在较长的时间内获得了迅速发展,对云南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首先,由于大批汉族军民涌入云南,人口大增,为社会生产提供了大量劳动力。据有关史志记载:洪武二十六年云南只有59576户259270口,弘治十五年增为126874户1410094口,万历六年又增至135560户1476692口,即明中期比明初户增2.3倍,口增5.7倍。这不仅改变了过去人口寥落的情况,而且民族成分也从“多夷少汉”改变了“客民(即内地汉族移民)多,夷渐少矣”。其次,大片荒芜之地辟为耕地,田亩大增,粮食产量随之大幅度增加。明初的情况不详,弘治四年官民田地363135亩,万历六年增至1788450亩,即从弘治四年至万历六年的80多年中,耕地面积增加4.6倍。关于粮食产量增加的情况,因记载不详,仅以政府征收的税粮数作一些推测:洪武二十六年夏税秋粮计77079石,弘治十五年增为139837石,万历六年又增至153209石,即明中期比明初增加近一倍。大概粮食产量的增加尚不止此数。再次,由于内地军民带来了比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加之明政府重视水利的兴修、多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种植,使云南原来极其落后的生产面貌大为改观:铁制农具和牛普遍推广使用,各地军民共同兴修了许多堤坝、堰塘和沟渠等水利设施,“变荒原为沃壤”“田不病于旱潦”[39]。农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大凡内地各省所有的农作物品种,云南无不俱有。优良品种纷纷传入云南,棉、桑、麻等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玉米、马铃薯也开始在山区栽培,等等。由于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也较前活跃,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这些情况说明“屯田之制”的推行,在明代云南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此,当时的人就深有所知。正德《云南志》的纂修者周季凤指出:“云南屯田,最为重要。今诸卫错布于州县,千屯遍列于原野。收入富饶,既足以纾齐民之供应。营垒连络,又足防盗之出没。此云南屯田之制,所以其利最善,而视内地相倍蓰也。”[40]因此,我们研究明代云南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不能不对在云南推行的屯田之制做一番必要的考察。

总之,由于明王朝实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和经济的措施,从而将云南置于中央封建集权制的统治之下,结束了封建领主和奴隶主势力割据分裂的局面。实行土司制和“改土归流”政策的结果,维护了国家版图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随着屯田之制的大力推行,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一切为云南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创造了前提。

(二)明代云南地主制经济的广泛确立与深入发展

明代前期,云南的社会经济结构主要有四种形式:以屯田为主的土地国有制经济、领主制经济、奴隶制经济和个体土地所有制经济(包括地主制经济和小农经济)。至明代中叶,这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土地国有制经济、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转化,个体土地所有制经济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而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经济结构,即地主制经济和个体小农经济。

下面,就让我们对明代中叶云南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历史进程作一些具体的分析。

1.国有屯田转化为私有民田

国有屯田向私有民田转化,是与屯田制的破坏密切相关的。一般说来,屯田制的破坏,始于永乐之时,普遍于弘治之间,迄于明末彻底破坏。

明初统治者大力推行“屯田之制”的目的在于:收地利,充兵食,“强兵足食”,以巩固其封建统治。为此,他们极其重视保持屯田土地的原额和从事垦殖的屯丁人数。《明律》明确规定:严禁侵占屯田和私役军士。有犯者“问罪”“照常发落”[41]。明太祖朱元璋曾“立红牌:屯田不得私卖及代种”[42]。但是,明王朝的文武百官,上自王府、公、侯、伯、镇守太监、镇守都督、总兵官,下至都指挥使、指挥使、甚至千户、百户,再加上地方上的豪族、势要之家,等等,无不凭借权势,利用隐占、强夺、投献以及买卖等手段,侵占屯田以为己业,私役屯丁以为佃户。全国如此,云南亦然。

西平侯沐英的后嗣世代镇守云南,他们除享有禄俸或“准俸职田”之外[43],皆以勋臣的威势,侵夺大量的屯田土地作为“沐庄”,并役占大批军民为其庄户。沐氏庄田和庄户出现于何时,未见记载。惟正统十年七月沐英之子沐昕在其呈英宗的奏疏中有“缘父遗下庄田畜产人口,俱在云南”等语[44],所言“庄田畜产人口”,是来源于“钦赐”还是“自置(即占夺)”,均不得其详。但是,洪武之时,沐英有其“庄田”和“人口(即庄户)”,则是可以肯定的。永、宣间,沐英之子沐晟“置田园三百六十区”[45],“日食其一,可以周岁”[46]。如此广大的土地,显系沐晟侵夺军民屯田得来。嘉靖之时,“云南六卫千百户,尽为总兵(沐绍勋)田牧私人,倚势害民,无所不至……”[47]云南六卫(左右中前后五卫及广南卫)的军屯土地全被沐氏侵占,其军士也全部变成沐氏的庄户。至万历十六年,沐氏占夺的军民土地共达八千三十一顷三十七亩之巨[48],而此后24年间,“又复增加于旧”,以至“环滇封内,莫非总庄,有更仆难悉数者”[49]。万历以后的情形虽记载不详,但沐氏继续占夺屯田土地,当是毫无疑义的。清顺治十六年兵科给事中王命岳在其《议滇饷疏》中谓:“黔国世镇云南,各府置有庄田,不载有司册籍。宜访沐府经管旧员,令其开报。”[50]据清代的云南地方志书记载:明末云南布政司所属有官民田土记载的十府之中,有沐氏庄田的达九府。而一府之中沐庄往往遍布各州县。如云南府有四州九县,而有沐庄者达四州八县,楚雄府有二州五县,而有沐庄者二州四县。总之,云南各主要的府、州、县境内,甚至远及“夷地”,都有沐氏的庄田,而且多系膏腴田地。[51]如果将万历时期布政司田土、军民屯田和沐庄三项合计的四万多顷作为当时云南土地总额,则沐氏庄田为全省总额的三分之一。[52]沐氏侵占了全省土地的三分之一,且多属膏腴之地,在明代历朝勋臣中是未多见的。如此巨额的庄田,当然要有一个庞大数目的“庄户”来为其耕种。沐庄的“庄户”,主要来自钦赐、投充、隐占、召募等方面。其对象多为被迫逃亡的军士、背井离乡的流民、犯法亡命的罪徒、丧失土地或逃避粮差的农民等等。这些“庄户”分为两种:一是“庄民”,他们被沐府强抑而来承种庄田,实际上是沐府的农奴;二是佃户,他们承种原来属于自己而后来被沐府占夺去了的土地,每年必须向沐府交纳地租。两种庄户,以佃户为多。沐府对佃户的剥削极为苛重。据万历时周嘉谟《沐府庄田册疏》所载:沐府岁抽佃户租税,“正征之外有杂派,杂派之外有无名”。所谓“正征”,即正额地租,其数额超过民田私租。所谓“杂派”,即各种各样的科派。所谓“无名”,即管庄人役的种种勒索。每年,沐府“委之参随,分之大小管庄、火头、佃长”,向佃户催缴租税、征收科派,加之这些管庄之人的从中勒索,广大佃户髓见膏干,“饥寒既迫,相率寇盗”[53]

既有世袭总兵官之“上行”,必有都司卫所将臣之“下效”。明代,派驻各地的都司、卫所各级军官,都有一定数额的“俸粮”,而驻守边地的各级军官,还有政府拨给的“养赡田”,又称“准俸职田”。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记载了各级军官的职田数额:都指挥使292.8亩、都指挥同知231.4亩、都指挥佥事168亩、指挥使168亩、指挥同知124亩、指挥佥事115.2亩、正千户76.8亩、副千户67.2亩、卫镇抚67.2亩、百户48亩、所镇抚38.4亩。政府拨给各级军官职田,意在激励他们“养廉”,以防止他们侵夺屯田土地。但是,这些都司卫所的军官却“假养廉而侵其膏腴之地”[54],于是,“盖膏腴在官,而瘠薄归军,官享其利,军任其赋”,结果“屯田愈缺”[55]。可见,利用职田之设,侵占屯田膏腴之地,是边地都司卫所军官侵占屯田的一种手段。云南属于边地,亦当如此。与此同时,这些都司卫所的军官以及一些镇守太监、镇守都督等官豪势要,还凭其权势,利用占夺、隐占、投献和买卖等手段,侵占屯田土地为其“私业”,并私役军民为其耕种。这种情况在云南始于永乐初年。永乐元年十月,顺昌伯王佑镇守云南,“占据官民田地,大兴土木,虐使军士”[56]。同年十一月,成祖命左都督袁宇往云南整肃兵备,袁宇趁机“占据官军屯一千余亩,私役军民耕种,侵支官屯子粒”[57]。此后,都司卫所的官豪势要侵占屯田、私役军士及军余的情况愈来愈多,正统之时已趋严重。《英宗实录》载:此间,云南各卫皆发生“军职占种”军屯土地的情况,政府命“按察司拨还军士,如无军,领佃于各职,征粮上仓”[58],实际上承认了具有军职身份的官豪势要“占种”屯田土地的事实。于是,云南都司属下的屯田土地,大凡“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耕种,及将殷富军余隐占私役”[59]。这时,还出现军役投官豪之家,为其耕种土地的情况。正统五年,英宗敕行在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丁睿曰:“近闻云南军士,精壮富贵(实)者,俱投托大官,或充伴当跟随,或私耕种田土。”[60]面对这些情况,英宗于正统十一年十一月下令:“或有占据田地、私役军余、沮坏屯种者,依法究问,事重者奏闻区处。”[61]皇帝的命令也无济于事,令下的第三年,即正统十四年,又有“云南左等五卫豪强官舍、军余占种(屯田),不办粮差”,甚至“强以私债准折民田,不听归赎者”等情况发生。[62]这说明,官豪之家不仅侵占屯田,而且以债权强买的方式兼并民田。景泰三年,云南都指挥同知李福,因“强占官民田地,卖放强盗等事”为所部奏而下巡按御史廉实。[63]景泰六年三月,“巡按云南右佥都御史郑奏:‘腾冲司官豪占种附城屯田,被人讦发,今已拨予各旗军分种,其官豪指挥使陈升等五十四人宜治其罪。’诏姑宥之,仍戒再犯不恕”[64]。代宗姑宥陈升等人,实因占种屯田的太多,不可能一一治罪。迄于弘治之世,全国“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以至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者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65]。这种情况,在云南更为严重和普遍。弘治五年二月,孝宗从户部奏,命巡抚云南都御史张浩“清查各卫司所屯田”。张浩一次就查出“盗报(实际上是盗卖)有司田二万八千余亩,仍还各卫屯种”[66]。这仅仅是一次查出的数额,未能查出者当远远超过此数。国有屯田竟被势豪盗卖,说明屯政已经破坏到了严重程度。这些势豪盗卖的屯田土地,当然由其他的势豪之家买去,成为其私业。国有官田就这样变成势豪者之间进行买卖的私产。难怪弘治初汪舜民刚升任云南屯田副使,便惊呼“田为势要夺之”[67]。关于弘治之世云南屯政大坏的详情,嘉靖时楚雄府举人俞汝钦在其《议处屯田呈》[68]中,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具体事实,他虽然说的是楚雄卫的情况,但实际上也反映了云南全省的情况。即自弘治以来迄于嘉靖,云南大量的军屯土地或被官豪势要占为私业,或被其改作民田买卖。广大屯军或因丧失份地,或因承担不了“赔纳”和“年例”等剥削,不得不“相率而逃”。云南屯丁的逃亡,早在正统时就比较严重。正统七年,右都御史丁璇言:“洪武时金齿屯守汉军不下二万余,今逃亡大半,仅余三千。”[69]这种情况不会仅限于金齿一地。弘治时“屯种者逋负逃亡”的情况更为严重:一伍之中仅存三五丁或七八丁了。逃亡屯丁到那些官豪势要之家的私庄里去,不再是有军籍的屯丁,而变成了供官豪势家私役的庄户。前面所述的沐庄里就有不少这种逃军,其他官豪之家的私庄里当也隐占私役了不少。迄于万历之世,官豪之家占夺屯田地土、隐占屯田军户、屯军相率逃亡的情况有增无减。当时云南巡抚周懋相在其《条议兵食疏》中谈到:万历中,滇中屯田多被屯伍官“占为私业”,不少地区出现屯丁“逃绝”,而其地亩不知“见在何处,何人顶种”[70]的情况。其间明廷也有过几次“清查屯田”之举,但因屯政破坏之势已成,均无济于事。面对屯政弊坏,官田(包括屯田和职田)被占夺、兼并,屯军被占役,屯丁大批逃亡的严峻局面,既已无力扭转,只好按数纳粮,不问田地所在,也不问耕者何人。《明书·土田志》记载了这一情况:“先是,太祖立红牌,屯田不得私卖及代种。其后承平日久,册籍淹没,有其数,无其处,而侵夺愈甚。数十年无兴革之事,而屯戍祗为空名。虽屯御史年一巡察,止问粮之完否,而地亩不曾过而问焉。”从弘治开始,经正德、嘉靖、隆庆至万历,这100余年中,云南屯政业已严重破坏,大量屯地被官豪之家占为私产,官田私有化的情况普遍出现,而政府也不得不承认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局面。

明之季世,云南和全国一样,屯政已彻底破坏。天启《滇志·兵食志》载:“屯政弊坏,莫甚今日。”康熙《云南通志》引张仲信之言,谓“迄于明季,军非旧籍,田各异主,变军为民。屯政之坏,乃不可复救也”。崇祯之时,给事中汪始亨亟论“盗屯损饷之弊”,户部尚书毕自严针对汪氏之论提出:屯政之弊“相沿之久,难于核实。请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71]。这一无异于宣布废除屯田之制的奏请,怀宗也只好无可奈何地允准。于是全国军屯土地遂完全改为民田。至于民屯和商屯,也经历着同一方向的变化,到明代中叶,也普遍遭到破坏。民屯方面:明初来滇立屯的江南富户以及“以罪谪徙”的文武官吏的后代子孙中,有一部分人也凭其威势,强占屋子土地,私役广大屯户。商屯方面:弘治之时,由于“开中”由纳米支盐改为纳银支盐,于是“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72]。原来的商屯土地遂变为民田,一部分卖给当地的势要之家,一部分由落籍云南的商人继续经营。

通过上述对明代云南“屯田之制”破坏过程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屯田之制”的破坏,大量的军屯、民屯和商屯的土地,逐渐被督理屯田的总兵官、都司卫所的军官以及地方上的其他官豪势要之家所占夺官田变民田,国有变私有,屯田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此相联系的是:原来的屯户亦逐渐被上述官豪、势要之家所隐占私役,改变过去的身份,成了他们的佃户,或占有小块土地成为自耕农。过去屯户所承担的屯田子粒(即屯租),也由于地权的变化,变为照民田起科的税粮。这些变化说明:明代中叶,云南的国有屯田逐渐转化为私有民田。

2.私有民田向“夷方”渗透

如前所述,明代初年,云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尚处于领主制和奴隶制阶段。以封建领主和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是这些地区主要的经济形态。明初实行的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一方面承认了这两种经济形态的存在;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司职权的限制以及对其承袭、等级、贡赋、征发等的种种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国家对土司世袭领地的最高土地所有权。随着卫所制度的实行,大批汉族旗军进入民族地区,在“夷地”设置卫所、驿堡、铺舍、军哨、巡检司等军事组织。不仅震慑了叛服无常的领主和奴隶主势力,而且沟通了“夷地”与靠内地区的联系。特别是随着屯田之制的推行,军屯、民屯和商屯纷纷在“夷地”置立起来,大批屯田军民进入了“蛮夷腹心之地”。这些屯田军民在土司的世袭领地上进行垦殖,对“夷方”的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不能不产生一定程度的渗透作用。

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屯田之制的破坏,一些官豪势要在占夺屯田土地的同时,在“夷方”也侵夺夷民土地建立其私庄。据乾隆《腾越州志·田赋志》载:正统间,沐氏“庄田远及于夷地”。镇守腾越州的沐氏支子仅在当地即有“田七十九顷四十六亩”,这个数目“比他处为多”。沐氏在腾越州的近80顷庄田中,当有不少是当地夷民的土地。而在其他的“夷地”还有一些庄田。又正统十二年二月,云南金齿军民指挥使司永平县土官县丞马震奏:“本县近处边境,诸种夷民刀耕火种,先被本司官舍旗军倚势骚扰,逼民逃窜。近又被附近永平千户所官旗军放债取利,准折子女田产……”[73]北胜“州夷苦于卫司官军侵渔(土地)”[74]。天顺二年十二月,“云南南甸土官宣抚刀落盖奏:南宁伯毛胜、腾冲千户蔺愈,强占招捌地方寨子田亩,分作庄户,办纳银两米谷等物,逼民逃窜”[75]。而“内臣见毛胜得利,遂接踵前来,由是广占夷田以为官庄(官豪私庄),大取夷财以供费用”[76]。由此可见,云南世守总兵、镇守太监、都司卫所军官等,皆凭其权势,通过强占、侵渔、放债折买(强买)等方式,侵夺“夷方”土地,置立其私庄。此后,这种情况日趋严重,引起了明廷的注意。弘治四年四月,孝宗下令:升云南按察司佥事贺元忠为本司副使,整饬腾冲地方兵备,赐之敕目:“……故官军纵肆,不知法度。往往占夷民,交通其官豪之家。又多在夷方置立庄所,役使夷民,依势剥削。今特升尔前职,专在腾冲驻扎,……仍禁约官豪民等,不许往夷方置庄搅扰。”[77]孝宗敕里所透露的情况,不惟腾冲一地如此,云南其他夷地也当有类似情况。这说明,弘治之时,云南各地的官豪之家不仅大量占夺靠内府州县的军屯土地,而且“多在夷方置立庄所,役使夷民”。在原来属于土司土官的世袭领地上,出现了官豪之家的庄田。而原来土司土官属下的夷民,被官豪之家占役。这就促使少数民族地区的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逐渐走向解体。这正是明代中期一些地区的土司土官纷纷“构逆”叛乱的根本原因之一。弘治间,一位白族士人杨南金写了一首名为《土著变》的诗,生动地记述了当时白族地区的土地被卫所军官和经营商屯的商人侵夺以后,一个小贵族面临破产而满怀怨愤的心情。诗中写道:“溪田三五双,祖父遗子孙。笠蓑事耕牧,衣食甘粗鄙。……坟宅经数世,等闲不更徙。年来混军商,逐末远耒耜。狡为善刀笔,大坏昔仁里。恒产如沃雪,饥寒四顾起。”[78]然而,无论是土司土官的“构逆”,还是领主贵族的怨愤,都阻止不了其世袭领地逐渐丧失的发展趋势。明中叶以后,在云南土司地区逐渐实行的改土归流,正是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同时又加速了“夷方”经济形态变化的进程。嘉靖以后,随着全国货币地租的实行,明政府对土司地区征收的田赋、课税和差发,都改为折银缴纳。于是一些贫弱的土司,不得不出卖其部分土地。如云龙土知州将其所属澜沧江以西的大片庄园卖给了五井盐商;邓川土知州也卖掉1000多亩土地;邓川州“罗颐川百夷田产多卖与军商”;邓川州土官阿姓将其庄田9顷30亩余以价银2200百两卖给丽江木氏土司;邓川州阿姓及容氏黄姓又将地段穈数不等的田地卖给丽江土司木氏;[79]又北胜州土司将其五个庄园卖给丽江土司,等等。这些土司、土官的土地卖出以后,不管买主是“军商”(官豪和商人),还是土司,其原来的庄民一般都变为交纳实物地租的农民(佃农),即剥削形式已经改变,在土司地区出现了租佃关系。迄于明末,土司出卖其庄园或抵押其土地、人口(农奴和奴隶)的情况更加普遍。云南比较靠内的夷地“十八郡中各有土司,今仅能自存者,独姚安、北胜、蒙化、沅江数土府耳(应加上丽江)。余皆势微而地小,贫弱已甚,往往乞贷汉人。山庄彝民尽为准折(抵押)。名为土官,实一齐民耳”[80]

总之,明朝在云南推行屯田制以后,封建国有制的军屯、民屯和商屯深入到了“夷方”,逐渐形成了对其领主、奴隶主贵族世袭领地的包围之势。明中叶以后,随着屯政弊坏,一些官豪势要之家竞相侵渔“夷方”土地,在领主、奴隶主贵族的世袭领地上建立其私庄,并役使夷民佃种,私有民田渗透到了“蛮夷腹心之地”。明代末年,一些势微贫弱的土司土官纷纷变卖或抵押其土地,以完纳政府征派的税粮和差发。于是,这些领主、奴隶主的世袭领地日趋缩小,其世袭特权也随之日渐削弱,有的人甚至最后变成了平民。这些情况说明:在明一代,由于私有民田的不断渗透,使云南“夷方”的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逐渐从动摇走向解体。

3.军民屯户转化为佃农和自耕农

在云南实行屯田制的结果,一方面出现了不少拥有私庄的官豪势要之家,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批无地或少地的佃农和自耕农,大大增加了元代以来的个体小生产者的数额。

如前所述,驻守云南的旗军中百分之七十的军士每人领种20亩份地,由政府供给一部分牛具、种子从事耕作。原先,他们每年办纳包括正粮和余粮在内的屯田子粒,其身份无异于封建国家直接控制下的农奴。正统以后,政府规定免征正粮只征余粮(屯租),从此屯军的身份即变为封建国家的佃户。明中叶以后,随着屯田制的破坏,一些屯军因其份地被势豪占夺而相率逃亡,另一些屯军则因忍受不了包赔屯粮、科派杂差、额外勒索以及卫所军官的贪酷敲诈等等,也不得不抛弃份地或变卖田产“以逃为上”,有的地区逃军达“十之五六”。据有关史志记载:洪武、永乐间,云南卫所驻军最高额为142000余人,以七分下屯计算,则屯军数为99000余人。正统以后逐渐减少。成化时,“通计云南二十五卫,不过六万三千人”[81]。若以七分下屯计算,则屯军锐减为44100人,尚不及明初之半。万历初年,卫所军士又减为62429名,其中屯军只有34593名,为明初的三分之一强。天启之时,卫所军士又减为47369名,其中屯军只有33258名,约当明初的三分之一。[82]这些逃军中绝大多数实际上并未离开土地,不过是改变了军籍,由原来封建国家的佃户变成承种官豪之家的庄田、承受其地租剥削的佃农了。当然也有的逃往山区、“夷地”,谋求佃种土地,成了土司的佃户,[83]但为数是很少的。

为了防止军士逃亡和保证军役来源,政府除屡颁法令严禁逃亡外,还采取以其“家小”系累的办法,即允许军士携带妻子以至父母兄弟随屯营居住。这些军士的家属称为“军余”或“余丁”。据《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年八月诏:在京军士戍守云南,其家属均遣诣戍所”;“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命兵部:凡宫人侍女有父戍守云南者,悉取回给尝,仍以其女还之”;“洪武二十四年七月,赐云南、大理、陆谅诸卫士卒妻子之在京者白金人十两,钞十锭,仍给以官船,送往戍所”;“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复赐鞑军幼子钞锭。初,鞑军之戍云南者,诏遣其妻子与俱,其有幼子不能往者,至今令其亲属送之,各赐钞十锭”,等等。洪武、永乐间,云南都司卫所的军士约142000多名,若每个军士携家属4人,则迁来云南的军余有50余万众。洪、永以后,历代均不断有戍军家属被遣诣来滇者。据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记载:万历时云南都司有马步旗军27838名,屯军34591名,舍丁18368名,军余254611名。正军合计62429名,军余舍丁合计272997名,平均每一正军有4名还多的家属随营居住。这些随屯营居住的军余,不服军役一一操备征进,而主要是佐助正军,供其军装等。屯、军户下的军余还协助垦殖,保证完纳定额屯田子粒等。从永乐初开始,政府允许在营军余开种土地,自养自食。如永乐二年成祖令:“舍人余丁愿耕种者听。”[84]其后,此法一直继续实行。如正统四年二月,政府允准大同各卫“余丁出息借办牛具,开荒布种所收子粒,津贴正军”[85]。此法也当通行全国。由于政府的鼓励,各地在营军余,便纷纷垦荒种粮,其所开土地当不在少数。军余垦种的土地,虽也如同屯军份地一样来自官府,但因老病事故,屯军份地须还官,而军余所耕土地则可以不还官,由其子孙继续占有管业。后来,政府又允许军余垦种的土地可以“过割”(即买卖)。[86]其所交纳的只是税粮,而不是屯田子粒。因此军余的土地,在管理关系上虽然属于卫所,“但土地性质则近于有占有权的‘民田’”[87],而不同于封建国有的屯田。与此相关的是军余的身份,虽然也属于军户,但不同于永充军役的屯军,而是一如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明代,从内地先后迁来云南的数十万众军余,为了“津贴正军”和自养自食,必定开垦了大量荒地。他们落代占有、使用这些土地,成了事实上的自耕农。随着屯田制的破坏,这些军余逐渐发生了分化:贫弱者有的被政府强制派种或顶种屯地,变成了国家的佃户;有的被官豪之家隐占私役,成为其佃户;[88]殷富者则占种屯田土地,或“强以私债准折民田”[89],上升为地主。又由于军余“田无定数,许其过割”,更助长了军余的分化。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大部分军余丧失土地成为佃农;另一部分则扩大土地成为地主。受屯政破坏和土地买卖冲击不大的,则仍然是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

随着“屯田之制”的破坏,民屯和商屯的生产者——屯户也改变了原来的身份。民屯中,那些应招募来滇立屯的内地农民和因犯罪而来的罪徒,大多世代落籍云南,有的成为势豪之家的佃户,有的占有小块土地成了自耕农。商屯中,“开中之法”废止后,原来为盐商募集而来置屯种粮的内地破产农民和流民,也大多世代留居云南,成为佃农和自耕农。

综上所述,由于明初统治者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特别是大力推行“屯田之制”的结果,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提高,从而为云南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正是随着“屯田之制”的日趋破坏,云南靠内地区的国有屯田逐渐转化为私有民田;“夷方”地区的领主制经济和奴隶制经济日渐走向解体;原来从事屯田生产的屯户,有的成为官豪势要之家的佃户,有的成了占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这些变化,反映了明代云南地主制经济广泛确立和深入发展的历史进程。

三、结 语

根据马克思和列宁的分析,地主制经济的基础是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地主制经济存在的条件则是小农经济。[90]元、明两代,在云南都已产生地主制经济的基础及其存在条件。

元代,个体土地所有制曾经一度有所发展,从中分化出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地主制经济因此而确立起来。但这种情况仅局限于中庆和大理等少数地区,而且后来又受到战乱的破坏。因此,对元代云南的地主制经济,似不应估计过高。

明代,经过100多年的开发,云南广大地区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原来的社会经济结构成了生产力向前发展的障碍。“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91]。明中叶云南屯田制的普遍破坏,正起了这样一种开辟道路的作用。屯田制破坏后,在广大的靠内平坝地区以及一部分边远的“夷方”地区,原来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两种土地所有制,即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农(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云南的社会经济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封建国有制经济、领主制经济、奴隶制经济和个体土地所有制经济变为地主制经济和个体小农经济。因此,我们认为,明代是云南地主制经济广泛确立并深入发展的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阶级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明代中叶以后,在云南地主制经济广泛确立并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两个对立的阶级,即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逐渐形成。农民阶级主要包括佃农和自耕农。地主阶级包括以下几种:(一)勋戚地主,主要是沐氏家族。沐氏世袭勋爵,世镇云南,占有全省耕地的三分之一,其“珍宝金贝充物库藏,几敌天府(皇室)”[92],是云南最大的地主。(二)官僚地主。朝廷派来云南的镇守太监、镇守都督等,凭其权势,强占官民田地,私役军民为其耕种,成为官僚地主。(三)军官地主。都司卫所军官以及其他的管屯官,利用督理屯田的便利条件,占夺大量膏腴之地,私役大批屯军进行耕种成为兼有军职的地主,其为数较多。(四)流寓地主,指被明政府强抑来滇的。“江左闻右”“中土大姓”“以罪谪徙”以及云南的文武官吏的后世子孙等。(五)商人地主,指商屯撤业后,一部分盐商落籍云南,继续经营土地,获取“水土之利”,而被称为“客商”者。(六)一般地主,指从“军余”以及其他自耕农中分化出来的、无政治特权的地主。此外,“夷方”地区的土司土官,于改土归流后,也有少数人改变原来的剥削方式,而成为地主。

明代中叶,云南地主制经济的广泛确立,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首先表现在农田面积的大量增加:弘治四年全省官民田地仅为363135亩,永历十五年则锐增为5211510亩,即明末比明中叶增加了13倍多。其次,手工业、商业以及商品交换等,也都较前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云南与内地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政治上与内地更加一体化,文化方面“渐被华风”“殊异夙昔”。明代云南地主制经济的广泛确立和深入发展,在云南古代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原载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1988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此前,曾以《明代云南地主制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为题,收入李埏主编《中国封建经济史研究》,1987年6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注释】

[1]云南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本文研究的空间主要是靠内平坝地区以及一部分发展较快的“夷方”地区。至于那些僻远的“夷地”,经济形态多所不同,不属本文研究的范围。

[2]一般以每双四亩计算。

[3]这些数字可能有误,仅能表示一个大概情况。

[4]明代云南“以米四斗折谷一石”,元代似也如此。

[5]《元史·兵志·屯田》。

[6]《元史·食货志》。

[7]《新纂云南通志》卷93。

[8]《太祖实录》卷143。

[9]万历《云南通志·艺文志》。

[10]万历《云南通志·艺文志》。

[11]《明史·土司传》。

[12]《太祖实录》卷143。

[13]《太祖实录》卷179。

[14]正德《云南志》卷2。

[15]刘昆:《南中杂说·卫所》。

[16]《太祖实录》卷143。

[17]周嘉谟:《陇川善后疏》,见大启《滇志·艺文志》。

[18]陈善:《建武定城垣府志记》,见万历《云南通志·艺文志》。

[19]《滇志·兵食志》。

[20]万历《云南通志·食货》。

[21]《世宗实录》卷84。

[22]《明会典》卷18。

[23]《南园漫录》卷6。

[24]《太祖实录》卷186。

[25]均见《滇粹·云南世守黔宁王沐英传附后嗣略》。

[26]《太祖实录》卷179。

[27]《太祖实录》卷207。

[28]《太祖实录》卷182。

[29]同上书,卷148。

[30]同上书,卷179。

[31]同上书,卷182。

[32]同上书,卷217。

[33]同上书,卷71。

[34]天启《滇志·艺文志》。

[35]《太祖实录》卷183。

[36]江应睴:《明代外地移民进入云南考》,见1963年《云南大学学术论文集》。

[37]盐一引为二百斤。

[38]《云龙记往·段保传》。

[39]万历《云南通志·地理志》。

[40]正德《云南志》卷2。

[41]《明会典》卷163;《明律集解附例》卷5。

[42]《明书·土田志》。

[43]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载:总兵官的“准俸职田”为15000亩。

[44]《英宗实录》卷131。

[45]《明史·沐英传》。

[46]《明书·黔宁王沐英世家》。

[47]《世宗实录》卷98。

[48]《神宗实录》卷483;《天下郡国利病书》册45;周嘉谟:《沐府庄田册疏》。

[49]《社宗实录》卷483。

[50]《耻躬堂文集》卷4“疏”。

[51]康熙《云南府志》卷6载:云南府的沐庄土地有旱地161.55顷、水田320.001顷,水田为旱地的两倍。

[52]王毓铨:《明黔留公沐氏庄田考》,《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53]周嘉谟:《沐府庄田册疏》。

[54]《神宗实录》卷220。

[55]《翡经世文编》卷30,《屯政·纪边屯》。

[56]《永乐实录》卷23。

[57]《永乐实录》卷24。

[58]同上书,卷134。

[59]同上书,卷147。

[60]同上书,卷74。

[61]同上书,卷147。

[62]同上书,卷162。

[63]同上书,卷218。

[64]《英宗实录》卷351。

[65]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见《明经世文编》卷63。

[66]《孝宗实录》卷60。

[67]《明史·汪奎传》,汪舜民系汪奎从子。

[68]隆庆《楚雄府志·食货志》;康熙《楚雄府志·艺文志》作《条陈屯粮议》。

[69]《英宗实录》卷91。

[70]天启《滇志》卷22。

[71]《明史·毕自严传》。

[72]《明史·食货志》。

[73]《英宗实录》卷150。

[74]同上书,卷76。

[75]同上书,卷298。

[76]同上书,卷218附《景泰实录》卷36。

[77]《孝宗实录》卷51。

[78]咸丰《邓川州志》卷15,见《艺文志》(下)。

[79]《邓川州志》。

[80]《云南各族古代史略》,云南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6页。

[81]《宪宗实录》卷166。

[82]万历、天启两朝的统计数字,不过是档册上的记录,实际上当时已经是“军非旧籍”“变军为民”了。

[83]《明史·王司传》及《宪宗实录》卷160。

[84]《永乐实录》卷26。

[85]《英宗实录》卷53。

[86]万历《朔方新志》卷1,引“旧志”云云。此转引自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3页。

[87]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4页。

[88]《英宗实录》卷147,又卷110载:嘉靖九年,镇守太监杜唐在云南“役占军余”。

[89]《英宗实录》卷162。

[90]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90页;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见《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8页。

[91]《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23页。

[92]王世贞:《弁州史料·前集》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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