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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银辉煌年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滇银确乎辉煌了600年。迄至元代,滇银生产有了较大发展,这可从其产地范围扩大和产银数量增加两方面加以说明。元代滇银由于产地范围较广、银场数随之增多,其银产量当大幅增加。据此推算,天历元年全国银产量为775610两,云南产银为367843两,云南银产量占全国总数的47.420%,几近一半之数。从上表可知,滇银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除成化九年占50%外,其他5个年份均占60%以上,最高达99%。可见,滇银在全国银业中具有独占鳌头的地位。
滇银辉煌年_杨寿川学术文选

公元13~19世纪的600年间正当元明清时期,云南银业一直“冠于全国”。在此期间,元代天历元年(1328年),云南的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7.42%。明代成化二十年(1484年),云南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80.44%。弘治十七年(1504年),占99.93%。清代,云南先后开采的银厂多达45个,其中昭通府属鲁甸乐马银厂和永昌府属茂隆银厂的年产量均分别在二三十万两以上,成为全国最大的两个银厂,而康雍乾之时,云南年均产银总数达105万余两。滇银确乎辉煌了600年。人们不禁要问:元明清时期在经济生活中到底出现了什么新因素、新推力,如此有力地推动了滇银的快速持续发展?本文试图对此从多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不妥之处,希望方家予以指正。

一、滇银开发的巨大成就

据历史文献记载,云南生产白银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00多年前的西汉时期。此后,历经东汉、两晋至唐宋,仍产银不断,然而其生产规模都比较小。

迄至元代,滇银生产有了较大发展,这可从其产地范围扩大和产银数量增加两方面加以说明。《元史·食货志》载:“产银之所……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这一记载,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银矿所在地点,但所说的“四路”(威楚即楚雄、大理、临安和元江)和“一司”(金齿宣抚司,即今保山怒江坝、镇康、盈江、陇川、瑞丽和梁河等地)已经涵盖了滇西和滇东南地区,即分布在较大范围之内。元代滇银由于产地范围较广、银场数随之增多,其银产量当大幅增加。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尚书省遣人行视云南银洞,获银四千四十八两”[1]。38年后,即天历元年(1328年),云南省上缴朝廷的银课多达735锭34两3钱,按每锭50两计,合计36784两3钱,[2]较至元二十七年增加九倍多。据《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岁课”载:天历元年全国银课总数为1551锭11两,即77561两。元代银场均“以十分之一输官”,即银课税率为1/10(详见下文)。据此推算,天历元年全国银产量为775610两,云南产银为367843两,云南银产量占全国总数的47.420%,几近一半之数。可见,从元代开始,云南已成为当时全国主要的白银产地。

明代是云南银业大发展的时期。首先从滇银产地来看:近人梁方仲先生根据诸多文献记载进行了统计,他说:有明一代,全国的银矿总数“至少也在一百处以上吧”,其中“云南银场在宣德正统间有七处、弘治间有九处、万历天启间约有二十三所,至明末增至六十三处”[3]。据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正德《云南志》卷三、五,天启《滇志》卷之三以及宋应星《天工开物》“五金”等文献记载,明代云南银矿主要分布在楚雄、大理、临安、永昌(今保山)、曲靖、姚安和镇沅等7个府,而其中又以楚雄、永昌、大理三府所属银场最为兴旺,曲靖、姚安二府次之,镇沅府又次之。明代云南7个府开采的银场见于史志记载而有明确位置者,合计30处,也许其中尚有遗漏。由此可见,明代云南的银场数大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之元代已大大增加。在30个银场中生产规模较大的有两个,即楚雄府南安州表罗山银场和永昌府腾越州明光山银场。当然,这些银场有的是一直生产,而有的则是“时开时闭”或“屡开屡闭”。

其次,从滇银银课和产量来看:《明实录》自成祖初年至武宗末年(1403—1521年),均有全国每年银课收入总数的记载,同时还记载了云南、浙江、福建、四川等主要产银省份的部分银课数额。依此,即可计算出各省产银数量,及其在全国的地位。据《英宗实录》卷二五二载:天顺二年(1458年),“命中官于浙江、福建、云南三布政司闸办(即比洪武旧额增加的银课)银课。浙江岁办银二万一千二百五十两,福建一万五千一百二十两,云南五万二千三百八十两”。滇、浙、闽是3个产银大省,三省“闸办”银课合计88750两,其中云南占59%,远超其他两省。又据《英宗实录》卷三一四载:天顺四年(1460年),“命太监卢永、罗皀,少监冯让,内使何能闸办银课。永闸办浙江各银场,银三万八千九百三十两。皀闸办云南各银场,银十万二千三百八十两……通计四处(即浙、滇、闽、川)银十八万三千七十七两”。当年云南银课占4个主要产银省份银课总数的55.92%。此外,据全汉升著《中国经济史研究》“明清时代云南的银课与银产量”统计:天顺二年,全国银课总数为74457两,云南银课数为52380两;天顺四年,全国银课为146341两,云南为102380两;成化九年(1473年),全国银课总数为52124两,云南为26100两;成化二十年(1484年),全国为89969两,云南为72380两;弘治元年(1488年),全国为81270两,云南为52380两;弘治十七年(1504年),全国为31920两,云南为31900两。[4]据《明史·食货志》载,洪武至嘉靖初,政府征收的银课税率为“十取其三”(详见下文1)。依此,即可推算出天顺二年等6个年度云南银产量及其在全国银产量总数中的百分比(见下表)。

从上表可知,滇银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除成化九年占50%外,其他5个年份均占60%以上,最高达99%。可见,滇银在全国银业中具有独占鳌头的地位。难怪明末著名学者宋应星说:明代全国产银之省,除云南省外,尚有八省,即浙、闽、赣、湖广、黔、豫、川、陕,“然合八省所生,不敌云南之半。故开矿煎银,唯滇中可永行也”[5]

清代,滇银快速、持续发展。首先来看银厂的分布及生产规模。据相关文献记载,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155年间,云南先后开采的银厂共计45个,其中康熙年间开采的14个、雍正时4个、乾隆时9个、嘉庆时12个、道光时4个,开采时间不详者2个。由此看来,康雍乾嘉四朝是滇银开发较快的时期,尤其乾嘉两朝滇银开发达于极盛。在这些银厂中,生产规模较大者有4个,即石羊银厂、个旧银厂、乐马银厂和茂隆银厂。石羊银厂坐落于楚雄府南安州,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采,四十四年(1705年)额课银达22393.32两[6],按15%的课银税率(详见下文)计算,其产量达149288.8两。个旧银厂,坐落于临安府蒙自县,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开采,当年额课银多达36613.78两[7],按15%课银税率计算,其产量高达244091.86两。这是康熙年间云南最大的两个银厂,也是当时全国最大的两个银厂。乐马银厂坐落于昭通府鲁甸厅,于乾隆七年(1742年)开采。自开采以来,其“年产银二十八万四千余两。……实为中国最大银矿之一”[8]。茂隆银厂坐落于顺宁府班洪都司辖地(今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内),乾隆八年(1743年)开办。自开办以来,矿砂大旺,“在彼打开矿及走厂贸易者,不下二三万人”,[9]“年产银在三十万两左右,当时实为中国第一大银矿”[10]。至嘉庆五年(1800年),茂隆银厂因“自系开采年久,硐老山空,矿砂无出……著即封闭”[11]。茂隆银厂前后经营了57年,与乐马银厂成为乾隆时期云南和全国最大的两个银厂。清人檀萃于乾隆年间在云南做官,深知滇银在云南和全国的重要性。他在《厂记》中写道:“论者以银币之济中国者,首则滇之各厂,次则粤海花银。滇昔盛时,外有茂隆,内有乐马,岁出银不赀。”茂隆厂“过于内地之乐马厂,二厂东西竞爽,故滇富盛,民乐而官康”[12]。檀萃又在其《滇海虞衡志》卷二“志金石”中写道:“银亦上币,军国之巨政也。中国银币尽出于滇,次则岭粤花银,来自洋舶,他无出也。昔滇银盛时,内则昭通之乐马,外则永昌之募龙(隆),岁出银不赀,故南中富足,且利及天下。”由此可知,乾隆时,茂隆、乐马两大银厂每年产银数量巨大,不仅使“南中富足”,而且“利及天下”[13],成为当时全国数一数二的两大银厂。

再次,来看滇银的课银及产量。清代前期,滇银开发较快,其产量及额定课银数量较大。据统计,康熙后期至乾隆前期,见于记载的云南13个银场每年的课银总数为70311.0983两。[14]按15%的课银税率,在此期间滇银的年均产量应为468740.59两。需要说明的是,当时13个银厂中尚未包括分别开采于乾隆七八年的乐马和茂隆两大银厂,其原因是“收课多寡无定数”。如果加上这两个厂的产量,则康熙末年至乾隆前期,滇银年均产量应达到105万余两,较之上述明代天顺四年最高产银34万余两,多出两倍多。道光时期,滇银产量逐渐下降,每年额课银也随之减少。如:道光九年(1829年)云南额课银已锐减为21142.17两[15],当年银产量降至140947.8两,仅占乾嘉时的13.38%。鸦片战争后,由于“银之行用日广,煎炼日多,地宝之泄日甚,则矿砂有时或竭”[16];全国的银厂日渐减少,迄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云南先后新开银厂仅9个,且产量也“未大臻成效”[17]

由上所述,从元代开始,云南已成为全国主要的白银生产基地。明代是云南银业大发展的时期,银场数不断扩大,银产量大大增加,直至明末滇银产量仍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以上。有清一代,滇银快速持续发展,银厂数剧增为45个,石羊、个旧和茂隆、乐马分别成为康熙、乾隆时期全国最大的银厂,康熙后期至乾隆前期滇银年均产量约达105万两,云南成为清代首屈一指的产银大省。可见,元明清三代,滇银开发取得了巨大成就。

二、滇银开发的主要动因

元明清三代,到底是什么原因推动了滇银的大开发、大发展?换言之,当时在中国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什么新因素、新变化,从而极大地刺激了滇银的发展?笔者认为,当时推动滇银大开发的动因也许有诸多方面,但主要的、带有根本性的动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银本位”货币制度的初步形成,二是“计亩征银”赋役制度的逐渐确立。兹分别论述如下。

1.“银本位”货币制度的初步形成

在中国古代,贵金属白银一开始并不是“天然货币”,而是被视为一种精美的装饰品。迄至唐末五代时,白银才出现进入流通的趋势,及至宋代,白银的货币属性已有所增强。[18]

元代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纸币制度,其特点是纸币与白银相联系,即以充足的白银作为纸币发行的准备金,称为“钞母”“钞本”或“银本”。直至元末钞法失败以前,白银始终作为纸币的备用金,可见白银在元代货币经济中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初,实行钱钞兼行,以纸币为主、铜钱为辅的纸币制度。洪武元年(1368年)颁行“洪武通宝”钱,八年(1375年)开始发行“大明宝钞”,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开始禁用铜钱。为了维持纸币制度,政府一再申令禁用金银,然而政府的禁令并未得以实行,民间一直使用金银、铜钱如故。明中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货币经济也较前有了较快发展,实际流通中的钱、银数量日渐扩大,而宝钞的流通则日趋缩小。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明政府“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19]。天顺、成化以后,“钞之用益微”。至弘治时,“宝钞今惟官府行之……民间得之,置之无用之地耳”[20]及至嘉靖四年(1525年),则“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21]。这些记载说明,迄于明代中叶,明初以来实行的纸币制度业已壅滞不行,而白银则正式进入流通,成为“朝野率皆用银”的货币,这标志着中国早期银本位制度的形成。此后,白银使用范围更加扩大,除赋税征银外,在民间交易中,大数目用银,小数目用钱。白银甚至成为积累财富和计算财富的手段,皇室、大宦官和大官僚恣意贮银,富商大贾和大地主竞相积银,一般中小地主和商人也普遍藏银。由于白银的广泛流通,终于在明末清初因白银供不应求而出现了银贵钱贱的所谓“银荒”[22]。清代的币制是银钱兼用,但以银为主、以钱为辅。在流通中大数用银,小数用钱。政府的财政支出,自始就是以银为准。这在乾隆帝的谕旨中有十分明确的说明,乾隆九年(1744年)谕旨称:“用银为本,用钱为末。”[23]《清朝文献通考》的编纂者也说:“本朝始专以银为币。”[24]钱币一。由上所述,在元代,白银已成为纸币“交钞”的备用金,其货币属性进一步增强。及至明代中叶,白银遂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一种尚不完善的早期银本位制度开始形成。[25]清代则“自始专以银为货”。总之,元明清三代,随着白银货币属性的逐渐增强,特别是早期银本位制度的形成,白银的使用范围大大拓展,其需求量大大增加,这就极大地刺激了白银的生产,当然也极大地推动了作为白银资源富集之地的云南的银业开发。

2.“计亩征银”赋役制度的逐渐确立

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自周秦至唐代,均实行“据地出税”或“按亩计征”的赋税政策,其征收对象都是米、麦、粟等实物,故称之为实物税。不过从唐末五代开始,部分地区的田税实行“计亩征钱”,于是货币税开始萌芽。[26]宋代亦仍然如此。

元代和明初,田税仍然主要以税粮形式存在。不过,元代时北方和南方的赋税中先后开征包银(科差的一种),白银开始进入赋税征收之中。这种情况,到明代正统时更为显著,“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27]。首先将南畿(今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等地的田赋米麦400多万石折征银两,即所谓“金花银”。这是白银成为正赋的开始,从而确立了白银法定支付手段的地位。到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在工匠制度方面,对各地“班匠”征银,实行以银代役的政策。万历九年(1581年),明政府对赋役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即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是:大大简化赋役征收手续,将一年应收的税粮、差役代金以及各种经常性摊派与土贡之类,统统归并于田赋之内“计亩征银”[28]。这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大大加快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进程。清初,继续推行明代的“一条鞭”法。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开始,又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的制度。所谓“摊丁入亩”,就是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地赋和丁役完全、彻底地加以合并,按占有土地多少统一折银征收,史称“自后丁徭和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29]。地赋与丁徭完全合并,按亩征银,较之“一条鞭”法又前进了一步,在赋役制度改革上具有重大意义,即不仅地赋货币化,而且丁徭也货币化,从而基本上实现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

由上所述,元明清时期,从元代的科差包银、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的“摊丁入亩”,逐步将田赋与力役合而为一,统一计亩征银,从而基本上实现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这一重大变革,极大地拓展了白银使用的范围,极大地增加了白银的需求量,从而大大促进了银业的发展,当然也大大促进了作为白银主要产地的云南的银业开发。

三、元明清政府的矿政

元明清三朝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开发矿业的政策(清代称之为“矿政”),主要包括下述3个方面。

1.开放矿禁

元初统治者认为:“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30]基于此,终元之世,均十分重视金、银、铁等金属矿产的开发。

明代前期,统治者深知元朝覆灭的教训,认为开发银矿是“重劳民力”“固非善政”,故反对兴办矿业,特别反对新开银矿。直到宪宗时才认为:“银课乃国家重务,无容停止。”[31]嘉靖万历时,世宗和神宗也认为“采矿无损于民,有益于国”[32],“朝廷差官开矿以济国用”[33]。可见,明代中后期,随着早期银本位货币制度的形成和“计亩征银”赋役制度的确立,对白银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白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当时的统治者顺应了这一客观趋势,完全改变“祖宗”的观念,对银业开发的作用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大力倡导和支持开发银业。

清初实行“听民采取、输税于官”[34]的开放政策。康熙和雍正时则实行矿禁政策,但禁中也有开放。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圣祖“谕准”云贵总督蔡毓荣的“筹滇十疏”,特许云南招徕商民,“悉听自行开采”[35],乾隆继位后,在全国逐渐开放矿禁,认为“金、银等矿乃地产精华,自无不行发露之理”[36]。这无异宣示完全开放矿禁时代的到来。此后,直至清末,仍实行开放矿禁的政策。

由上所述,元明清三代统治者对开发银业都曾下达或开或禁的谕旨。有元一代、明代中后期和乾隆初年以后,则完全开放矿禁,放开金银的开发,从而促使滇银进入大发展时期。

2.官办与民办

元代矿产开发实行官办与民办并行,以官办为主的政策。所谓“官办”,当时称为“系官拨户兴煽洞”,即政府设置场、冶,从民户中签发部分人户当役,称为金冶户、银冶户和铁冶户,政府供给这些冶户工本或衣粮,使其从事采冶,并且派官管理。所谓“民办”,当时称为“百姓自备工本炉冶”,即百姓自备工本,入状申请,募工采冶[37]。世祖时,官办与民办并行。成宗时将所有民办改为官办,而英宗时又在部分地区恢复民办银冶。有元一代,银矿开发或官或民,摇摆不定,但大抵官办是其主要形式。

明初,矿产开发实行官营与民营兼行的政策。云南官营银矿的管理者是镇守太监,而劳动者(“矿夫”)则是来自卫军的军丁、军余(官兵家属)和罪囚。[38]这是明代滇银开发的一个显著特点。宣德十年(1435年),宣宗诏罢金、银、铜各官矿,令民得自采炼。[39]这标志着内地官营银业开始衰落。但是在云南,官营银业又延续了六七十年,迄于弘治、正德时,由于矿脉甚微、岁课不足等原因,官营银矿纷纷封闭,并逐渐走向衰落,而民营银业则迅速发展起来[40],民营成为主要经营方式。

清代一开始便实行民营开发矿业的政策,即“听民采取,输税于官”[41],这一政策一直贯穿于清代始终,而未有重大变化。正如有学者所说:“清代的矿业自弛禁伊始,即放开由民间经营,完全放弃了官营矿业。”[42]由上所述,元明清三代的矿业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元代官办与民办并行,以官办为主;明代矿业官营与民营兼行,初期官营为主,中后期则民营为主;清代则始终以民营为主。总的趋势是从官办逐渐向民办演变。明代学者丘对当时官办与民办矿业政策的利弊得失作了一个评价,他说:“山泽之利,官取之则不足,民取之则有余。”[43]仔细解读这一论断,于古于今,其深刻意义显而易见。

3.征收银课

在元明清三代,无论官办或民办银矿,政府都按其产量征收一定比例的银课(即银税)。但银课税率则各不相同。

元代官办银矿的产品全部上交政府,供其支配使用。民办银矿交纳的银课,大抵为“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三”[44]

明代无论官营还是民营银矿,皆实行定额税制,政府征收的银课,洪武时较轻,永乐宣德后则逐渐增加,大抵以30%为常制。[45]

清代也实行定额税制,云南银矿的银课税率先后定为20%和15%,大抵以15%为常制。[46]

由上所述,元明清三代,政府征收的银课,明代高于元代和清代,元代高于清代,三代中清代最低。清代银课税率较低,显然有利于滇银的大发展。

此外,元明清三代还实行十分严厉的禁止“盗矿”的政策,这对当时银业的正常开发是必要的。

13~19世纪的600年间逐渐形成的早期“银本位”制度和“计亩征银”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滇银的开发。元明清三代统治者推行顺应客观趋势的“矿政”,也使滇银生产得以快速、持续地发展。从元初至清代前期,滇银产量与银课均为“全国之冠”,而其他产银之省根本不能望其项背。滇银辉煌了近600年,对古代中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中国古代矿业开发史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史上均占有重要的地位。

【注释】

[1](清)刘锦藻:《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3,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2](明)宋濂等:《元史·食货志二》卷94,中华书局1976年版。

[3]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9页。

[4]全汉升:《中国经济史研究》(下),稻香出版社1991年版,第633-634页。

[5]宋应星:《天工开物》卷14,“金银”。

[6]王文韶等修:《续云南通志稿·食货志》卷43,光绪二十七年刊行。

[7]同上。

[8]何瑭:《云南矿产》,见《云南史地辑要》,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1949年版。

[9]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卷13,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6-757页。

[10]王文韶等修:《续云南通志稿·食货志》,光绪二十七年刊行。

[11](清)阮元等修:(道光)《云南通志·食货志·矿厂》卷73。

[12]师范:《滇系》八之四。

[13]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卷11,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14]全汉升:《中国经济史研究》(下),稻香出版社1991年版,第634页。

[15]同上书,第638页。

[16]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产政·钱币上》卷58,光绪二十三年盛世思补楼印。

[17]《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18,中华书局1976年版。

[18]肖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3-207,234-237页。

[19](清)张廷玉等:《明史·食货志》卷81,中华书局1974年版。

[20]王毓铨:《中国经济史·明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794-795页。

[21](清)张廷玉等:《明史·食货志》卷81,中华书局1974年版。

[22]肖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0页。

[23]《皇明经世文编》卷53,中华书局1962年版。

[24]《清朝文献通考》卷13,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25]肖清:《另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7页。

[26]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前言1、2。

[27](清)张廷玉等:《明史·食货志》卷81,中华书局1974年版。

[28]肖清:《中国古代货币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9页。

[29]赵尔巽:《清史稿·食货志》卷121,中华书局1977年版。

[30](明)宋濂等:《元史·食货二》卷94,中华书局1976年版。

[31]《宪宗实录》,见《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卷228,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

[32]《世宗实录》,见《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卷194,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

[33]《神宗实录》,见《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卷302,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

[34]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35]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卷8,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0页。

[36]《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5,中华书局1986年版。

[37]土恽:《便民三十五事·省罢铁银冶户》,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90。

[38](清)倪蜕:《滇云历年传》卷6,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9]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武宋实录》卷2,上海书店1982年版。

[40]方行、泾君健、魏金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41]赵尔巽:《清史稿》卷6,中华书局1977年版。

[42]方行、泾君健、魏金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43]丘:《大学衍义补》卷29《山泽之利》(下)。

[44]王圻:《实文献通考》卷27,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明万历刊本。

[45](清)张廷玉等:《明史·食货五》卷81,中华书局1974年版。

[46]刘启端等撰:《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3,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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