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碧波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摘 要:当今世界一个普遍的国家形态是多个民族共同栖居于同一国家共同体之中,使得多民族国家具有了“民族多元”与“政治一体”本质属性,也产生了“民族多元”与“政治一体”的内在张力。为了消解此种张力,实现国家稳固、族际融洽和各民族成员福祉的增长,多民族国家必须秉承“求同存异”价值取向,采取“势差化”的整合路径,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寻求族际政治整合方式与方法的创新。
关键词:民族 多民族国家 族际政治整合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所具有的民族多元和国家一体的双重特性,决定了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内在紧张是多民族国家与生俱来的、无法回避的宿命。如何消解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张力,通过族际政治整合将各个民族共同体模铸成统一的国家共同体,就成为了多民族国家无法绕开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内在逻辑演绎的分析,探讨族际政治整合的几个重大问题,以期对族际政治整合研究有所裨益。
一、族际政治整合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思维生发的原点,它的定位精确与否,直接关系研究活动推演和论证。那么,族际政治整合的逻辑起点又是什么呢?这实际上是由多民族国家之所以成其为多民族国家的最为根本的性质与特点决定的。
作为与单一民族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多民族国家指的是一个国家共同体之内同时栖居和繁衍着多个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由某个民族的国家对外扩张而形成的多民族国家,一种是由殖民统治而形成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扩张又可分“霸道”和“王道”两种基本形式。霸道是指凭借武力对异族进行杀伐攻略,摧毁异族的国家政权,然后将其民族及其领土纳入本民族的国家政治体系当中。王道则是某个民族的国家,凭借强大的国力和辉煌的文明,对周边的其他民族产生了政治上的吸引力、军事上的威慑力、经济上的影响力和文化上的感召力,促使周边的其他民族自动“镶嵌”、托庇或臣服于该民族的国家,形成多民族国家。殖民统治是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另一基本形式。在殖民的过程中,如果被殖民的对象不是完整而成熟的国家,而是一个区域,就可能把多个民族组合在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制造”出多民族国家。[1]
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与方式,昭示了多民族国家内蕴的核心特质就是“民族多元”与“政治一体”。“多元”是指各兄弟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有特点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2]两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多元”是“一体”之下的“多元”,“一体”是“多元”基础上的“一体”。因此之故,多民族国家最为基本的政治任务之一就是处理“多元”与“一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化解“多元”与“一体”之间的张力,或者将这种张力控制在国家正常运转的底线之内,多民族国家的“国家一体”就只能是梦幻泡影。这也是多民族国家必须进行族际政治整合的缘由之所在。
二、族际政治整合的终极目的
为了厘清族际政治整合的目标,首先要分析的是族际政治整合必须解决的问题,即民族问题。民族问题,在宽泛意义上包括三个层次:一个是民族与国家因内在张力而产生的国家分裂与政治动荡问题;一个是族际,包括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一个是少数民族与民族成员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与此相应的是,族际政治整合的目标体系也应该由三个层次构成。
一是国家统一与政治稳定。国家的统一与政治的稳定,是每个民族的最高利益与根本利益之所在。族际政治整合只有促进国家的统一与政治的稳定,才能为族际政治整合行为赢得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只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与政治的稳定,各个民族才能正常地开展经济上的交流互通、利益上的交融互补和文化上的交相辉映,才能保障各个民族公共福祉的持续增进和幸福指数的稳健走高。因此,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价值取向、政策输出、路径选择、机制运作的正确与否、恰当与否,都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国家统一与政治稳定”这样一个最为根本的尺度来衡量。
二是族际和谐与渊源共生。在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多个异质性的民族被纳入国家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之中,必然会产生族际“文化多元”与“认知差异”问题,以及族际的利益博弈、权益衡量和文化角力。因此,族际政治整合的目的之一就是消除或化解族际异质性,使得各个民族在利益上相互包容,在权益上互为保障,在文化上相互尊重,进而形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亲密国族。族际异质性,从其构成部件考察,有先赋性异质性和自致性异质性之分。先赋性异质性是指种族、语言、宗教等在漫长历史岁月中形成的异质性因素,而自致性异质性是指现代社会中因社会结构分化而形成的异质性,如因职业、阶级等的分化而形成的异质性。[3]先赋性异质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消解的,即便能够消解,也必然是一个自然而漫长过程。族际政治整合的着力点并不在于通过政治权力急切地消除种族差异、强制性实行语言同化与文化同化,而在于通过国家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消除各民族因为后天社会结构性分化而形成的自致性异质性,或者将这种自致性异质性维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只有实现族际自致性异质性的合理消解,各民族最终才有可能实现“美美与共”。
三是民族发展与族员福祉。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的普遍发展和民族成员共享福祉,是建构族际和谐与巩固国家秩序的基石。只有在微观层面保障民族成员和民族群体的利益,宏观层面的国家统一和族际政治格局的稳定才有可能得以实现。但是,其问题就在于如果多民族国家自由放任各个民族追求本民族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在旺盛的民族需求的刺激之下,族际的利益博弈与竞争就不可避免地加剧,甚至产生挑战现行族际政治格局的越轨行为,妨害族际间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因此,各个民族发展和族员福祉的增长,也必须在国家统一与政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在促进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三、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
在当今多民族国家的世界体系中,不管是美国、加拿大所实施的多元文化主义,还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透过种种民族制度与民族政策的差异,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多民族国家在殊异的制度与政策表象下的共同追求,那就是建构国家的“同质性”(即“求同”),实现国家政治共同体的长治久安。只不过是多民族国家对国家同质性的追求,是以尊重民族差异(即“存异”)的方式来建构的。族际政治整合“求同”的取向,并不否定“差异”,而是以同为主,异中求同。具体来说,它要以“求同”作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考虑,作为制度供给和政策产出的基础和出发点,但同时也承认差异,以制度和政策维护作为差异之体现的非主体民族的权利,但不刻意强化差异,更不扩大差异,反对把差异固定化、永久化。在这里,“求同”是出发点和目标,“存异”是对现存差异的承认和尊重;“异”要存之,但不去扩大和强化,最终要发展到全面的“同”。[4]
族际政治整合“求同”的价值取向,乃是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逻辑。但是,族际政治整合如何去实现“求同”的价值取向,多民族国家却呈现了不同的方式,主要有“扶异”“存异”“弱异”和“灭异”四大方式。
“扶异”或者说“扶异以求同”,其逻辑预设在于“先分后合”,即首先强调和突出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发达民族和后发达民族的异质性,然后对后发达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弱小民族进行帮扶和资助,最终达到“合”的目的。其逻辑演绎是国家和主体民族在帮扶与援助后发达的少数民族,促进了他们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和社会发育之后,少数民族就会增强对国家和国族的认同,最终实现民族的同质性。但是,以民族身份进行的“扶异以求同”,其“外溢效应”往往刺激民族意识的觉醒,强化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促使少数民族不自觉地将民族认同凌驾于国家认同之上,最终妨害“求同”的建构。
“存异”,是承认差异、尊重差异,通过各个民族均衡发展和族际自然融合来实现民族的同质性。它所体现的逻辑乃是“以同为主,同中存异”,“存异”只是“求同”的一种手段。在这里,多民族国家尊重族际演变与发展规律,认识到了族际异质是一个客观的不容抹杀的现实,族际融合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多民族国家虽然承认族际差异并尊重族际差异的存在,但是国家并不刻意地强调族际差异,而是谨慎地使用公共权力,使族际差异合理地维持在可控范围内。
“弱异”,乃是国家通过公共权力,自觉或不自觉地削弱和压制少数民族,以强制同化的方式来实现国族的同质性。“弱异”,在族际政治整合实践中,常常体现为大民族主义取向。在国家民族关系的布局中,主体民族利用自己在族际竞争中所获得的优势地位,剥夺或者削弱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极力淡化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质,强制对少数民族实行语言同化、文化同化和宗教同化,强迫少数民族接受主流的政治文化理念,“为了政治文化的同一性”,甚至不惜“戕害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弱异以求同”的价值取向,往往潜藏着大民族主义的肆虐,容易激起“反抗大民族主义的一种特殊防御形式的地方民族主义”的兴起,从而导致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矛盾的激化。因此,“弱异以求同”的价值取向,在道德上是可鄙的,在效力上是适得其反的。
“灭异”,乃是主体民族对非主体民族通过种族屠杀,或者将非主体民族驱出国界,达到“一个种族,一个国家”目的的行为。“灭异以求同”,秉承“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思想,力图通过“异族”的毁灭来实现国族的同构。这种思想和做法,在民族发展的历史上并不鲜见。20世纪人类史上最著名的三大种族灭绝事件:犹太大屠杀、卢旺达大屠杀以及亚美尼亚大屠杀,都是激进的种族主义者对弱小民族实施的惨无人道灭绝行为的证明。这种“灭异”,在道德层面上,是人道主义巨大的灾难;在政治效果上,不但达不到“求同”的效果,反而还会形成严重的负向效益,导致国际社会的声讨、谴责以及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沦陷。
综上所述,在族际政治整合价值取向之中,“求同存异”的价值取向无疑是最值得激赏的,它体现了族际政治整合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共识,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目标的实现指明了方向。
四、族际政治整合的路径选择
在族际政治整合路径上,多民族国家往往因为对民族属性认知的大相径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选择:“政治化”和“文化化”。“政治化”的整合路径将“民族看作是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政治权力和‘领土’疆域”[5]。“政治化”族际政治整合路径,主张各个民族都是国家权力的共同所有者和平等分享者,为了保证各个民族制度化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多民族国家必须针对各个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进行特殊的政治设计、特别的制度保障、特别的政策输出和独享的政治程序,借以保护身处弱势地位且缺乏博弈能力的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其逻辑推演在于,在国家的政治格局和社会格局中,各民族由于发展起点、资源禀赋、地理区位等因素,发展程度迥然相异。少数民族作为弱势群体,其博弈能力的缺失决定了少数民族在族际博弈中无法抗衡强势民族,存在着弱势地位永久化的潜在隐忧。因此,为了实现族际博弈的正义和族际发展的平等,就必须予以少数民族以特别的政治权利甚至是政治权力,并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给予倾斜性照顾,否则少数民族的利益便无从谈起,族际平等也无从谈起。而“文化化”的整合路径则更多地将民族视为独特的文化群体,它承认其成员具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共性,但更愿意从国家公民个体的角度来解读民族关系。“文化化”的整合路径主张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表意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和民族身份,将所有民族成员平等地视为国家公民,其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国家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全方位保障。其逻辑演绎在于,基本人权只要赋予所有个人,也就代表了一个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实现了权利平等,群体生活也就有了可靠保障。[6]
“政治化”与“文化化”的整合路径,前者重视自致性异质性的消除,通过弥合民族自致性异质性,保证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从而维护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稳定;后者重视原生性异质性的尊重,通过维护民族的多样性,强调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和公民意识,塑造民族成员的国族认同,从而维护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巩固。“政治化”整合路径的弊端在于,它在表达对少数民族“权利焦虑”和“伦理关怀”的同时,又容易导致了民族意识的觉醒和民族认同的加强,而且以民族身份来授予差异化权利,本质上具有“道德任意性”,是对公民权的“逆向歧视”,不可避免地人为制造出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文化化”整合路径的不足在于,仅仅从公民这一角度试图平等地落实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在民族强弱殊异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地实现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在少数民族权利问题上,“被赋予平等权利是不够的,而且严格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常常会把压迫和弱势永久化”[7]。
因此,出于汲取“政治化”与“文化化”整合路径之长而避其之短,在这里我们引入“势差”这样一个概念,主张“势差化”的整合路径,因“势”求同。所谓“势差”,它是指社会群体因为社会生存境遇的强势与弱势,高位与低位而产生的社会位差,是因为社会分工而导致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具体表现为不同的阶层与社会群体在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经济能力和教育程度等方面形成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构成了族际政治整合必须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在各个民族发展起点、发展程度、发展能力严重不均等的族际格局之下,强调普遍的公民权的赋予并不足以保证民族发展结果的正义。因此,要解决少数民族均衡发展问题,实现民族发展结果的正义,就必须给少数民族以特殊的扶持。但是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又不能以民族身份为判别标准,若如此,则又重蹈“政治化”整合路径的窠臼。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当代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分化的社会,在少数民族内部也形成了明显的社会分化,“民族精英”和“民族草根”的层级性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仅凭借民族身份来决定资源倾斜性分配的民族优惠政策,并不能保证国家善意的政策照顾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少数民族底层民众。因此,国家对权力和利益倾斜性分配的资格认证,应从“民族身份”取向,转向以“社会势差”取向。
族际政治整合路径的“势差化”,其内在含义在于,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扶持,不是因为少数民族“民族身份”的缘故,而是因为少数民族民众在社会层级中居于“不利地位”的缘故;是因为少数民族民众在社会结构中属于“最少受惠者”,因而要给予其特殊的照顾。这与罗尔斯的基于正义的“差异原则”是相吻合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所有社会基本善,即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只有有利于最不利者才是正义的,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该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8]这种正义基础上的差别原则,既是博爱原则的体现,又是改变社会最不利者长远期望的要求,更是在更普遍意义上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保障。“势差化”的整合路径,一方面剥离了少数民族身份与资源倾斜性分配的内在关联,淡化了少数民族因为民族身份而带来的价值收益,使得民族身份仅具有文化层面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扫除了少数民族成员超越民族身份而认同公民身份的路障。另一方面,族际政治整合的“势差化”在尊重民族原生性异质性的基础上,设法弥合民族自致性异质性,保障各个民族发展机会的公平、族际博弈能力的相近和族际发展结果的正义,这与族际政治整合的目标指向也是完全契合的。
五、族际政治整合的内在品格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没有什么永恒不变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化的过程。族际政治整合的环境也是一个变动不羁的过程,当族际环境的变化由量变的累积突破至质变的时候,族际政治整合的重点与难点必然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引起族际政治整合制度、政策、机制等一系列变化,否则,族际政治整合效力必然会随着族际环境的变化而递减,最终使得族际政治整合的目的成为一种镜花水月。所以,族际政治整合必然地要随着族际环境的变化而与时俱进。
与时俱进作为族际政治整合的内在品质是原则性与权变性的统一。所谓原则性,是指族际政治整合必须坚持带有统一性、绝对性和根本性的原则。其中最为根本的就是目标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目标性原则是指族际政治整合最为高层的目标在于实现国家统一与政治稳定,在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一切族际政治整合都必须秉此原则,合则取之,不合则弃之。价值性原则是指族际政治整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是世所公认的普世法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最为根本的价值基石。族际政治整合即便是随着族际环境而“万变”,也不能离开“民族平等”这样一个“宗”。
权变性是指族际政治整合在坚持最为根本的原则的前提下,对族际问题的处理要采取合理、灵活、权变的策略。族际环境的变化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族际政治整合主体常常由于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洞悉和预测族际环境的变化,因此,族际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民族问题进一步恶化,牵一发而动全身,族际政治整合常常会输出一系列临时性、应急性和补救性的族际政治整合对策。这种特殊环境下,因族际政治整合权变性而产生的权宜之策,并不适宜作为族际政治整合通用性法则。如果将权变性对策作为通用性法则进行普遍推广和长期坚持,往往会产生与族际政治整合宏观目标与根本原则乖违的问题。因此,族际政治整合的权变性必须建立在族际政治整合的原则性之上。
与时俱进是开放性与进取性的统一。开放性是与封闭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族际政治整合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整合思维的开放性、整合信息的流动性和整合系统的互动性。整合思维的开放性就是说族际政治整合的主体面临变化发展了的族际环境,要以思维的发散性和拓展性去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整合信息的流动性就是指族际政治整合必须注重整合信息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流动。整合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是降低族际政治整合政治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族际政治整合畅通的基本条件。整合系统的互动性是指族际政治整合不但要注重族际环境系统与政治整合系统之间的互动,而且还要注重多民族国家之间族际政治整合系统之间的经验交流与教训汲取。族际环境系统与政治整合系统之间的互动是族际政治整合永葆生机的源泉;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系统之间经验交流与教训吸取是多民族国家不断提升自我族际政治水平的必要保障。正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多民族国家只有因地制宜地汲取世界上一切优秀的族际政治整合成果,警惕一切惨痛的族际政治整合教训,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本国的族际政治整合能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族际政治整合艺术。
族际政治整合的进取性是与僵化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进取性就是指族际政治整合面临族际环境的变迁,要不断地完善并超越旧有的族际政治整合套路,使族际政治整合策略与族际环境的变迁呈正相关关系。在族际政治整合过程之中,因循守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面对族际环境的变迁和族际矛盾的凸显,族际政治整合主体的运思,常常习惯于从旧有的经验、既定的方案、固有的模式中去寻求处理新生的族际问题的方法。这是一种思维惰性使然,长此以往,必然会使族际政治整合模式陷入僵化的泥潭。族际政治整合的与时俱进就是要求族际政治主体突破陈陈相因的心理习性,以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族际问题,使族际政治整合体现出发展性、时代性和进取性。
与时俱进是求实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族际政治整合的求实性是指族际政治主体必须实事求是看待变化发展了的族际环境,客观、准确地把握族际环境的变化,做到主观和客观、思想和实际相符合。求实性是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品质,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正确地把握族际环境,族际政治整合才不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
族际政治整合的创新性是指族际政治整合主体面对变化发展的族际环境,必须讲究思维的求变性和突破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解决族际问题。如果说族际政治整合的开放性要求的是思维的发散性,求实性要求的是思维的客观性,那么创造性要求的就是思维的跳跃性和灵活性。在变迁的族际环境之中,族际政治整合只有不断保持其创新性,才能不断地推动和发展族际和谐与国家稳定之永恒事业。
(原载《新疆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注释】
[1]周平、贺琳凯:《论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思想战线》2010年第4期。
[2]徐杰舜:《从多元走向一体》,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
[3]孙立平:《异质性社会·政治整合·政治稳定》,《学习与探索》1990年第6期。
[4]周平、贺琳凯:《论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思想战线》2010年第4期。
[5]马戎:《理解民族问题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6]朱碧波:《多族群国家族群问题治理路径“势差化”研究》,《思想战线》2010年第6期。
[7][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页。威尔·金利卡又译为威尔·金里卡。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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