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研究
朱碧波 王砚蒙
(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摘 要: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是秉承公民化、同质化的公民国族主义取向,还是采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多元文化主义取向?这个基本而重要的理论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关于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的“主义之争”与“诸神之战”。事实上,我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应当汲取两者之长,在国族认同建构和公民身份建构的基础上,求同存异,调整“族际主义”取向整合思路,实现族际政治整合“区域主义”与“位差主义”的统一。
关键词:族际政治整合 求同存异 公民同质主义 多元文化主义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建构了极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推动了我国各个民族的渊源共生、多元共存与和谐相处,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和睦互助的总体格局。但是,在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不可阻逆的大国崛起和民族复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实现了历史性发展,一些少数民族族体规模有所扩大,民族意识渐趋旺盛,民族认同相对强化,尤其是一些跨境少数民族还存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优先序列倒置的问题。在民族优惠政策等政策供给“外溢效应”的刺激下,少数民族以集体形式进行族际博弈的态势日趋明显。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总体性社会迅速解构成异质性社会,民族自治地方也出现了明显的社会转型与族层分化现象。少数民族社会的变迁和新型问题的出现决定了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完善我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体系,调整我国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与时俱进地推动族际和谐和国家安全。然而,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整合的力度与尺度如何确立,整合的路径又是什么?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尤其是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到底是“消除差异实现同一,还是尊重差异构建和谐”[1],学术界相互诠辩、相互驳斥,形成了“公民国族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两种主义之争。本文试图对学术界族际政治整合价值取向的“主义之争”与“诸神之战”进行梳理与解读,探讨中国族际政治整合价值取向的应然之态,并以此就正于方家。
一、中国族际政治整合:公民国族主义的反思与诉求
在公民国族主义看来,尽管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历史基础、路径和历程各有差别,民族国家建构却是这个时代的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无法回避的历史性任务。所谓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是要逐渐消除民族成员原来依附在皇帝、领主、宗教领袖及其他传统政治权威的忠诚感,完成传统民族身份向现代国家公民身份的华丽转身。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性任务决定了民族国家必须将各个分散的互不联系和依赖的地方性民族进行整合,推动各个民族朝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国族范式方向积极同化和标准化,形成统一的国族共同体,完成民族与国家的两相契合。[2]
在公民国族主义看来,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础是承担了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民个体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与政治效忠。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与政治效忠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有赖于国家后天的建构。在我国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中,由于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长河的沉淀,形成了共同的历史记忆、独特的族裔符号、悠久的文化习俗和炽热的民族情感,各个民族成员原生的对民族“感性的皈依”在一定程度上还压制着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理性的认同”,尤其是跨境少数民族还存在国家认同相对模糊的状况。少数民族的认同错位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必须通过统一的制度供给、一体化的政策安排、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和规范系统的国民教育,调适甚至重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完成,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的全面开启。我国的族际政治整合,在公民国族主义的理论视野里,是一种“政治化”整合路径,即国家在民族(ethnic group)的定位中,倾向于将民族(ethnic group)看作是一个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和民族疆域边界,赋予其特别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在国家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国家以民族身份为判别标志,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定的优惠政策,扶助弱小民族的发展,并以此赢得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族际主义”取向的族际整合方式。经过60多年的“族际主义”取向的治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在另一方面,随着少数民族族体规模的扩大,少数民族民族寻根意识、民族认同意识以及民族利益意识趋于旺盛,某些少数民族“族性飞扬”甚至迟滞了中华民族国族的建构,导致“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由各个传统民族的民族文化发展的快速发展而形成的解构性力量的冲击”[3]。在另一方面,政治化的族际政治整合路径主要强调的是“民族建设”而不是“国族建构”,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实体化的同时国族建构存在空心化的风险。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中国传统的族际政治整合必须进行转型与重构,以便适应当前我国变化发展了的族际情境。在公民国族主义看来,族际政治整合是多民族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将各个民族共同锻造成统一的国族共同体的建构过程。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任务就是推动各个民族在自身的认知体系中确立国族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相对于民族认同和民族身份认同的优先性。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决定了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只能是取向公民主义和国族主义。
在当代公民国族主义者的秉承者中,族际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又可细分为“公民化”“求同论”和“文化化”三种理念。“公民化”理念的典型表述为:现代国家的社会整合,是通过建立公民身份认同完成的。现代国家内部结构的基础是公民身份,包括不同民族在内所有社会成员身份都是国家公民,[4]各个民族成员享有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享有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在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中,应淡化民族意识和观念,强化公民意识和观念;应淡化民族权利,强化公民权利。因为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保障了民族权利;实现了公民权利平等,也就实现了民族权利平等。[5]
在“求同论”者看来,多民族国家是多个民族共处或共建一个国家共同体的形态。同质的社会身份和统一的政治文化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得以存续与运行的基础。如果族际文化的异质性大于或者强于国族文化的同质性,多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受到的来自民族文化异质性的强有力的挑战。这样的异质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多民族国家就会面临分裂的巨大危险。因此之故,族际政治整合必须谋求国民身份与政治文化的“统一”,即强调各个民族成员拥有统一的国民身份和认同统一的主体政治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求同论所强调的是,族际政治整合中要确立主流政治文化在各种政治亚文化(包括民族亚文化)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要保证主流政治文化对各种政治亚文化的统摄,要最大限度地寻求各种民族亚文化的政治共识和最大公约数。这就是“求同论”的基本内涵。与此同时,“求同论”也承认各个民族之间存在异质性。他们所主张的“求同”并不意味着抹杀族际异质,而是承认族际异质,尊重族际差异,以制度和政策维护作为差异之体现的非主体民族的权利,但并不刻意强化差异,更不扩大差异。[6]
如果说“公民化”“求同论”试图从正面建构国家的同质化,那么,“文化化”表达的“去政治化”,就是一种从反面建构国家同质化的设想。“文化化”者认为,当代一些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治理存在“政治化”倾向,即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时,倾向于将“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政治权力和‘领土疆域’”,政府正式确认每个公民的“族群”身份,把“族群”和“族群边界”政治化和制度化。然后,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基于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地理区位、自然环境、发展起点、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在国家资源的分配过程中,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定的优惠政策,扶助弱小民族的发展,以期实现国家发展的总体协调和族际发展结果的正义。但是以民族身份为判别标志对少数民族整体进行特殊扶助,也容易产生民族认同强化等一系列逆料之外的外溢效应。因此,“文化化”者主张,民族问题应该“去政治化”,在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既承认其民族成员的某些共性,但更愿意从分散个体的角度来处理族际关系,在强调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将各个民族成员一视同仁地看作国家公民。对于他们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政府都应该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保障。[7]
关于民族多元和民族差异,公民国族主义认为,多元是一体基础上的多元。对于各个民族在长期历史长河发展演变中形成的异质与差异,必须予以尊重和承认,但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并不能去刻意地、人为地强化这种差异,更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将这种差异固定化。如果在族际整合的过程中,单纯地崇尚多元文化主义,过分地强调族际之间的差异,那么,族际政治整合至少会存在以下不足:
其一,民族认同的强化、民族意识的觉醒和民族博弈的加剧。多元文化主义从民族利益的角度思量,主张多民族国家在国家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中,以民族身份为分配依据,在制度设计、法律供给、政策输出、资源分配、人才培养诸多方面给予少数民族提供倾斜和优惠。在公民同质主义看来,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的此种做法,使得民族成分这个原初只有民族“界别”意义的身份认证,政治化地附加了本来并不曾拥有的权益价值,刺激了少数民族意识的觉醒,人为地强化了少数民族对自我民族身份的认同,为少数民族精英将民族认同转化为政治动员的工具和民族博弈的利器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民族资源,也为民族主义势力的发展预留了组织空间。
其二,民族多样化异质性的过于凸显会损害共同价值观,妨害国家一体化的进程,使得族际政治整合与国家建构的目标指向背道而驰。在公民同质主义者看来,多元文化主义虽然蕴涵着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会的崇高而真诚的动机,但在事实上却导致了鼓励种族分离的灾难性后果。[8]在民族国家的构建中,统一而同质的政治文化是维系国家一体化的坚韧的文化纽带,而多元文化主义“对‘差异’的追求本身也容易形成一种自我封闭或对外排斥,它不仅不利于民族融合与政治一体化的发展,而且容易在国家内部筑起民族间的壁垒,形成一种‘新的部落主义’”[9]。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强调少数民族以“差异”为规定性的文化权利,实际上宣布的是自己不同于别人的差异或特性。在一个多民族聚居并有多民族语言的国家中,在强烈的民族认同感驱使下的民族认异又容易成为“不能容忍、仇恨和灭绝其他人群的借口。许多人还利用‘差异’作为暴力政治斗争的借口”。[10]
其三,以先天的民族身份作为国家资源与价值权威性分配的依据,是对现代社会“成就取向”的逆向而动,也是对主体民族个体公民权的逆向歧视。所谓现代社会的成就取向,是指“在资源分配上,现代社会的资源分配是以个人成就为基础的”[11],如果仅仅只是依据先天民族身份就赋予其特别的权利,而不考虑少数民族个体在社会资源上占有的不同处境,如发达城市居民中少数民族与边疆农村社会的少数民族之间的不同,这对某些主体民族公民个体而言是一种新生的不公平。而且,按照特定群体归属来授予权利在本质上具有道德任意性和歧视性,不可避免地会制造出一等和二等公民之分。[12]
二、中国族际政治整合:多元文化主义的旨趣与担忧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西方国家政治整合同化主义模式的彻底破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并摒弃那种坚持种族纯洁、文化同质建国理想的徒劳努力。与此同时,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格局日益凸显和清晰的情况下,少数民族要求被承认和平等的政治诉求也日益高涨,在此种情境下,以加拿大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深入反思了在一个种族、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等社会异质性十分突出的国家进行国家一体化的可行性路径,促进了多元文化主义的产生,并深远地影响到了我国族际政治整合的理论诉求。
在族际政治整合的研究视野里,多元文化主义的逻辑演进和基本理论主张可以概述如下: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基于多元文化的客观事实而演绎的理论主张。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族裔群体尤其是族裔少数群体具有多样性的族裔文化;在多元的异质性社会里,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必须承认族裔群体之间的差异,尊重、容纳和保护族裔少数群体及其文化的权利;为了解构主体民族的文化霸权,切实地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多元文化建构了“差异公民身份”这一概念,即政府在基于个人主义立场保护每个公民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认和包容族裔少数群体的身份和权益,赋予族裔少数群体以特别的政治权利;[13]在维护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基础上,族际政治最终走向一种“承认的政治”“平等的政治”“参与的政治”和“对话的政治”。
与公民国族主义大异其趣的是,公民国族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于“国家建构”,强调的是国家对民族的“吸纳”,它试图通过民族成员的公民化,在维护国家统一和增进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去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权益;而多元文化主义的逻辑进路与公民同质主义相比,更近于一种逆向思维,它更强调的是民族对国家的“依附”,更加注重的是对民族差别的承认、对民族文化异质的接受、对不同宗教信仰的宽容、对不同价值观的尊重以及对民族文化多元共存的担当,它试图通过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增进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促进国家的统一与完整。
当然,多元文化主义并不主张政府采取全面的措施保护一切琐屑而独特的文化差异,而是主张在民主宪政框架之下,在维护社会完整性和政治屋顶同一性基础上的多元共存。它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文化宽容的精神,一种强调不同特质的民族文化和谐共存的理念。也正是因为持此一念,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多民族国家族际整合的目标和出发点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差异中创造统一,“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的制度空间,使各个民族可以在不损害他族生存和利益的前提下,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并且在保持传统的族裔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新的、更高层次、具有更大包容性的政治认同”[14]。
多元文化主义担忧,那种在公民同质主义指导下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虽然倡导公正平等,但是,在主体民族文化霸权下推进的族际政治整合,不可避免地带有主体民族意志的浓重色彩,容易漠视少数民族的正当权利和特殊利益,那种“看似公正的个人权利标准,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并不公正,而隐含着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歧视和排斥,在狭隘的民族国家观念的影响下,那种追求一致性,拒绝差异性的‘公民化’模式,很容易蜕变为一种社会排斥的手段”[15]。历史证明,那种简单的取缔少数民族集体化政治权力的“公民化”实践,既非宽宏大量,也不像其自我形象标榜的不偏不倚。[16]它不仅不能消除族际差异和少数民族的集体认同,反而加大了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隔阂,动摇和削弱了少数民族对国家及其政治合法性的认同,违背了巩固国家统一、强化公民认同的初衷。[17]因此,公民同质主义所主张的国民“不过是一种为了达成民众同质性而无视把人们加以区分的民族的、人种的、语言的、宗教的、文化的、地位的、身份的和社会的各种价值差异而编织出来的虚构观念”[18]。
此外,多元文化主义还担忧,共处于同一政治屋顶之下的各个民族,由于发展起点、地理区位、自然资源、传统文化、发展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各个民族,尤其是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在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如果国家仅仅满足于对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进行“善意忽略”,[19]仅仅满足于在文化领域承认文化多样性和少数民族群体认同,对各个民族成员实行“公正的”“无差别待遇规则”,而对少数民族群体政治地位和权益缺乏制度性安排,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少数民族弱势地位永久化和固化,最终即便是少数民族最为基本的文化平等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那个至高无上的、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国家’可能会以自己的意志——通常是主流的价值侵蚀少数人的文化权益,使多数与少数处于文化上的不平等境地”[20]。
因此,多元文化主义主张,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别的群体权利,这种“少数群体权利不是不公正的特权,也不是不公正的歧视形式,而是对不公正造成劣势的补救,因此,符合公正,或者说,正是公正所要求的”[21]。并且,更进一步地要求,“针对多民族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的政治设计,制定一套符合多民族社会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程序,以便杜绝某一优势民族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垄断和对公共资源的独占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压迫,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并为此制定和贯彻向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倾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进而实现“族际政治民主化”。[22]
三、中国族际政治整合理念的再探讨
公民同质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在族际政治整合的价值取向上展开激烈的交锋,并表达迥然相异的理念,但是,事实上,两者并非不可通约,而是存在很大的政治共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曾经或者正在奉行的两种族际政治整合思路,它们都有其内在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如公民同质主义对各个民族公民化、同质化的努力,以及多元文化主义对民族差异的尊重,对民族权利的执着,这都是每个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整合不可或缺的。然而,这里面的问题在于,公民同质主义强调对公民进行同质主义的教化与训导之时,对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差序格局中所处的不同境况没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倘若少数民族没有国家主导的政治扶持,在社会差序格局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就有可能难以恰当地享有本应完全享有的公民权利,这就形成了“民族理论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悖反,最终极易演化成为民族离心的渊薮。而多元文化主义的问题在于,以民族身份针对弱小民族给予特殊的政策安排和权利扶助,又在一定程度上以强化民族身份认同和刺激民族意识兴起为代价,造成少数民族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的错位、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倒置,使得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存在潜在风险。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当代多元文化主义在对我国少数民族独特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予尊重和倡导的同时,又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问题,即各个民族享有特殊的民族权利之后理应担当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义务。
公民同质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的各自主张和两相角力,最终形成了奇妙的“族际政治整合悖论”:为了塑造各个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国民意识和国家认同,族际政治整合就要淡化民族身份,不能针对少数民族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而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长久地居于不利地位,并且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在国家差序整局的弱势地位,那么,他们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就难以建立。然而,如果以少数民族身份作为倾斜性政策安排,少数民族发展则发展矣,民族身份认同和民族利益认同却又被激化。如此一来,则殊途同归地影响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
“族际政治整合悖论”可以说是民族问题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的破题和求解是关系族际政治整合朝何方推进的重大问题。这个重大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我们在推进公民同质化,塑造各民族对国家、对公民身份“理性的认同”目标导向下,如何尊重民族之间的差异,从事实层面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尊重民族之间的差异,或者说民族异质性,首先要求我们对民族异质性做进一步的考辨,这恰恰是公民同质主义者和多元文化主义者都有所忽略的地方。所谓民族异质性,从其形成来讲,有先赋性异质性和自致性异质性之分。先赋性异质性是指经过漫长历史岁月的演化与沉淀而外显出来的特定的生物特征和感性化的民族特质,如体貌、语言、宗教、文化等异质性因素;自致性异质性是指现代社会中由社会结构分化而形成的异质性,如因职业、阶级、教育等分化而形成的异质性。公民同质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为同质或多元争辩不休,一个很大的问题就在于,公民同质主义者往往强调要在公民主义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民族原生型异质性;而多元文化主义者则更着力主张的以少数民族原生性异质性作为帮扶标准来消除或缩小族际后致性异质性。如果将两者的争论进行提炼和整合,那么,族际政治整合的根本任务就是在公民主义的导向下,通过何种方式、何种标准,在强化其国家认同而不是民族认同的基础上,给少数民族以特殊制度扶持和政策补偿,保障少数民族的生存权益、文化权益和发展权益。
这种制度扶持和政策帮扶的标准,按照亨廷顿的说法,可以从纵横两个维度去考虑。亨廷顿认为,一个多元社会存在各种原生的社会势力,把“这些原生的社会势力糅合为单一的民族政治共同体,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她们要么被现存的政治体制所同化,要么成为对抗或推翻现代政治体制的祸根。因此,一个处于现代化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23]。
从横向维度来看,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由于历史际遇、地理区位、资源禀赋、文化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存在以民族为基本分野的社会分层。为了防止少数民族在国家权力分配、资源共享和文化共生中陷于边缘化的窘境,针对少数民族群体权益所作的特殊制度安排,具有其毋庸置疑的合理性。然而,为了避免重蹈制度扶助和政策供给激发少数民族意识的窠臼,关于少数民族弱势地位的矫正,我们要避免以民族身份作为资源倾斜性分配标准,而应该以国家区域发展水平高低为帮扶标准,在国家治理的宏大视野下,从区域整合的角度,建构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国家核心区域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综合协调发展战略,完善制度设计,实行政策扶持、推行制度性“差异化授权”[24],实现边疆治理由“族际主义”向“区域主义”的转变[25],从而达到不谈民族扶持而实现民族扶持的目的。事实上,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就是一个带有“区域主义”取向而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发展的宏大战略设计。
从纵向维度来看,由于中国社会的急遽转型和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内部也存在民族精英阶层与民族草根阶层严重的“族层分化”现象。我们针对少数民族整体做出的政策扶助,在很多时候并不能真正惠及迫切需要帮扶的少数民族底层民众。因此,在此种意义上,对少数民族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的保障,可以采取“社会位差”的原则。这种原则的导向在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帮扶,并不是因为少数民族拥有的“民族身份”,而是因为少数民族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员“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不利地位”的缘故。这也正是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所主张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该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6]的正义原则是一脉相承的。“社会位差”取向的族际整合理念,一方面剥离了少数民族身份与资源倾斜性分配的内在关联,淡化了少数民族因为民族身份而带来的价值收益,使得民族身份仅具有文化层面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扫除了少数民族成员超越民族身份而认同公民身份的路障。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保障各个民族发展机会的公平、族际博弈能力的相近和族际发展结果的正义,这与族际政治整合实现民族平等,构建国族认同,巩固国家共同体的目标指向也是完全契合的。
(原载《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注释】
[1]郝时远:《在差异中求和谐、求统一的思考——以多民族国家族际关系和谐为例》,《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6期。
[2]左宏愿:《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族际政治整合》,《广西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3]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4页。
[4]关凯:《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5]陈联璧:《民族自决权新议》,http://bic.cass.cn/info/Arcitle_Show_Study_Show.asp?ID=2232&。
[6]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页。
[7]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8][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9]常士:《超越多元文化主义——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世界民族》2008年第4期。
[10][墨]洛德斯·阿里斯佩:《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1]关凯:《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12][英]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良、良警予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13]参见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Citizenship in Culturally Diverse Societies:Is-sues,Contexts”,Concepts in 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ed.,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pp.1-4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14]王建娥:《族际政治:20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77页。
[15]王建娥:《族际政治:20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80页。
[16][英]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良、良警予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17]王建娥:《族际政治:20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80页。
[18][日]加藤节:《政治与人》,唐士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19]Glazer Nathan,Affirmative Discrimination:Ethic Inequality and Public Policy,Basic books,New York,1975,p.25.
[20]关凯:《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21][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22]王建娥:《族际政治:20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80页。
[23][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66页。
[24]所谓“差异化授权”,即在授权体制之下,中央针对不同地方的特点、为达到不同目标对不同地方授予不同的权限。
[25]周平:《中国的边疆治理:族际主义还是区域主义?》,《思想战线》2008年第3期。
[2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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