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银发女性是社会与个人责任的双向互动
老年妇女是老年人口中比例较大的群体,由于自身特点,她们在家庭社会生活中处于与男性不同的地位,扮演不同的角色,遇到不同的问题。由于城市女职工较男性职工退休早,农村老年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大大低于男性。经济保障差,从业率低,享受不到公费医疗待遇。这一切说明现行的社会保障事关老年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人身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妇女解放。
老年妇女的自我保护是指老年妇女以主体身份和地位承担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新中国在法律上对妇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权利的维护,为中国妇女独立人格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老年妇女在法律上取得了与男子一样的主体地位。她们靠自身努力,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勤俭持家等传统美德在社会服务、家庭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升华。但妇女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还有待重视和自身的觉悟。这是因为,确立独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实现老年妇女自我保护的前提。自我意识的觉醒是随着社会发展、教育进步、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而确立的。它的内在力量,使人有强烈的独立感、自尊心和自信心。若老年妇女具备了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她们就能依靠自己的努力担负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任。现实中有些女性,自卑心理严重,缺乏自信心和进取心,当老夫老妻双方前途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往往是女性牺牲自我,成全丈夫。而随着环境的变迁,地位的变化,观念认识上差距加大之后,结果又使老年女性陷入被遗弃的境地。因此提高老年妇女自强心理素质是老年妇女认识自我和自我保护的前提条件。历史上有成就的女性都是敢于摆脱无形的精神枷锁做自己命运的主人。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既有自我保护意识,又有自我保护的能力,自我保护才能变为现实。调查表明,多数老年女性对家庭依附性增强缘于文化和身体素质差。若她们注重强身健体,进行自我保护准备足够的体力,同时学习掌握法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进行自我保护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当他们面对邪恶时,可以勇敢地对待,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近几年,老年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有所增加,农村地区更为严重。据老龄委、妇联、民政和司法部门调查统计,在受虐待、打骂、被遗弃甚至被迫自杀的老人中,多数是无业丧偶的孤寡老年妇女。受虐待的老人若有自我保护能力,那么含恨而死或惨遭虐待的事情就会减少。
目前的老年妇女以家庭养老为主,生存状态较脆弱,社会保护差。主要原因:①老年妇女丧偶后,受到传统习惯的歧视和限制,守寡者居多。②老年妇女参加劳动的年限短于男子近10年,需要养老期长于男性10年。③目前老年妇女多是就业层次低,或无职业,经济不能自主,较少医疗保障。尤其在农村生活的妇女,若无子女养老,贫困在所难免。因此中国目前老年妇女绝大部分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障,个人生存能力较易受丧偶、无子女、无人赡养所困扰,社会保护就更显重要。
老年妇女的社会保护主要指依靠和发挥社会力量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是全社会对老年妇女的保护。它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进行总体性、根本性的综合治理。建国50年来,国家政府机关、妇联组织、司法部门、各种新闻传媒及有关单位采用多种方式对其实行法律保护、道义保护、舆论保护、行政保护及其他保护,对他们倾注了爱护和关怀,使许多老年妇女感受到社会保护的好处。但还要在以下方面实施加大力度。一是增强立法力度,突出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二是保障老年妇女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法律制度。对虐待老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歧视妇女现象进行法律约束。三是丰富老年人业余生活,提高妇女人口素质。提倡并创造条件让老人之间互助沟通。四是继续扩大开展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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