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制度是保证学前儿童健康成长、预防疾病发生和传播的基本措施。因为学前儿童生长发育迅速,组织器官发育不完善,免疫力较弱,易感染疾病。所以,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托幼园所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具体包括: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接种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消毒制度和环境完善制度等。
托幼园所应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检查的对象应包括新入园的和已经在园的儿童及全体工作人员。
在新入园的学前儿童中进行系统的健康检查,以便了解每个学前儿童生长发育及健康状况,尽早发现疾病和身体缺陷,不但可以防止将某些传染病流入园中,而且还能为幼儿园更好地掌握每位儿童健康状况提供重要的依据。
(一)入园前的健康检查
对即将入园的儿童,托幼机构应指定医院让其家长带领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1)了解儿童的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等。
(2)了解当前是否患病,如传染病应及寄生虫病等。
包括:皮肤病、急性结膜炎、传染性肝炎、结核病、蛲虫病等。
(3)了解儿童生长发育状况。
包括:儿童身高、体重、胸围、头围、心肺功能、脊柱等。
(4)了解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等。
儿童入园前的健康检查,通常是在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经检查身体健康、近期内无传染病者方可入园;对有传染病和皮肤病的儿童,必须待治愈后方可入园。
(二)入园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儿童入园后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来说,2~3岁的婴儿,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季度测量体重一次;3岁以上的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6岁毕业前做一次总体检和评价。
托幼园所应为每名儿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以便全面了解和判断每名儿童生长发育的状况。
全园儿童健康检查后,医务保健人员都应对儿童个人与集体进行健康分析、评价以及疾病统计,并据此提出儿童健康成长方面的相应措施。
(三)每日的健康观察
儿童每日入园后,保健医生应该对其进行“晨检”,保教人员全日密切观察儿童健康状况,发现疾病应及早进行治疗或隔离,防止在园内传播。
1.入园晨检
晨检的主要内容:一看、二问、三摸、四查。一看是指认真查看儿童的咽部是否发红,皮肤、脸色以及精神状况等有无异常;二问是指询问家长,孩子在家的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三摸是指摸孩子的前额,粗知孩子的体温,再摸颈部淋巴结是否肿大;四查是指检查儿童是否带有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晨检中若发现孩子有疾病或传染病者,应劝说家长带其到医院诊治。
2.全日观察
儿童入园后,保教人员在对其进行日常保育和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儿童有无异常表现,重视疾病的早发现。全日观察的重点:儿童的精神、食欲、大小便、睡眠、体温等状况。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或隔离。
为了确保学前儿童的健康,托幼园所的工作人员在入园上班前应进行全面健康检查,无任何疾病和传染病者方可到园内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健康体检。
学前儿童入园后,托幼园所与防疫部门共同完成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幼儿园应建立预防接种制度。严格按照接种的程序(种类、剂量、次数、间隔时间)等进行预防接种,防止漏种、错种或重复接种。托幼园所的接种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儿童入园后,保健人员应根据儿童预防接种卡上的记录,经家长核实无误后再进行全面登记,确定该儿童接种的品种及完成情况,以保证预防接种的衔接性。
儿童每次预防接种前,园所应提前通知家长,让家长了解孩子的预防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注意事项等,以取得家长的配合。
在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过程中,保教人员和保健医生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种的登记与检查工作,保证接种任务的顺利完成。对于没有接种和因病暂时不能接种的儿童,应登记在案。儿童接种后,保教人员和医务人员应共同做好接种后的观察工作,发现儿童异常反应后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对于因其他原因未参加疫苗接种的儿童,保健医应与家长及时沟通,做好补种工作。
隔离制度是托幼园所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即把传染病患儿、病原携带者或可疑患儿与健康者分隔开来,切断或尽量减少相互间的接触,并进行彻底地消毒,以防止传染病在园所内的传播和流行。托幼园所隔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发现某儿童患传染病后,应立即隔离,并视传染病的种类及病情的轻重,确定留园隔离或家长接送医院诊治。对患有不同类型的传染病患儿也应分开观察,以防交叉感染。
对病儿所在的班级应立即进行消毒。对接触者进行检疫。检疫期间,该班不接收新生,各个班级互不接触。检疫期满后,对无症状者可解除隔离。但病儿应在痊愈后,经医院证明方可回班。
被隔离的儿童,应使用自己的餐具、盥洗用具等,保健医生应对其使用过的物品和排泄物进行消毒。在此期间,应派专人对病儿进行仔细照顾、观察和护理。
当发现某儿童有患传染病的迹象时,应立即请保健医生就诊,不管确诊与否,都应立即进行临时隔离观察。临时隔离可以在家中,也可以在园保健室,但还要与已经确诊的患儿隔离。
园所中的工作人员患了传染病,应立即进行隔离,同时,也要做好与其接触人的检疫地和疫源地的消毒工作。
如果某儿童离开园所一个月以上,在返园时,保健医生应向家长询问该儿童的去地和有无与传染病接触,同时,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未接触传染病者也应隔离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的儿童,应进行临时隔离,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在保教人员和儿童的家中,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园所领导或上级防疫部门,并在园所保健室备案,园所应酌情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隔离措施。
托幼园所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是预防疾病发生和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园所应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
托幼园所常用的消毒措施有两种: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毒法。
物理消毒法主要包括机械消毒、煮沸消毒、蒸汽消毒、日晒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1.机械消毒
利用洗涤、通风换气等方法,杀灭和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其主要用于玩具、室内空气等的消毒。
2.煮沸消毒
利用水的高温作用,将物品中的致病微生物杀灭。其方法是将要消毒的物品洗净放入水中淹没,煮沸15min以上。其主要用于各种耐热的餐具、金属器械、衣物等物品的消毒。
3.蒸汽消毒
利用蒸汽的高温作用,将物品中的致病微生物杀灭。其主要用于毛巾、尿布、衣物、餐具等物品的消毒。
4.日晒消毒
利用日光中的紫外线的作用杀灭附在物品表面上的致病微生物。其方法是将需要消毒的物品放在30℃以上的日光下持续暴晒3~6h。其主要用于衣服、被褥、图书、木制玩具等物品的消毒。
5.紫外线灯消毒法
园所消毒用的紫外线一般为波长100~200mm的臭氧紫外线灯,它可使空气中氧分子解离为氧原子,并形成臭氧,臭氧又可增强紫外线的杀菌作用。紫外线具有广谱杀菌功能,而对被消毒物品无损害、无残害毒性。其可用于园所桌面、空间、卧室、教具、图书、玩具、被褥等的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为35min以上,在消毒前应注意人员必须远离。
6.瓜果、蔬菜的消毒
最好用淡盐水进行消毒。把蔬菜或瓜果洗净,淹没在淡盐水中5~10min,捞出后用凉开水冲洗即可食用。
化学消毒法是指利用化学药品进行消毒的一种方法。
托幼园所常用的清洁消毒剂有:碘酊、碘伏、乙醇、过氧化氢、洗消净、过氧乙酸、来苏水等。
消毒剂最好是液状的,易溶于水而迅速起到消毒作用。使用消毒剂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说明书配置,才能达到有效消毒的目的。使用消毒剂前一定要将物品洗净,放入液体中浸泡1h左右。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还可以将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以提高某些物品消毒的效果。
托幼园所应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制度。给学前儿童营造温馨的、清洁的、舒适的生活环境,促进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1.室内环境卫生要求
保教人员应在儿童未入园前做好室内清洁工作。应用潮湿的墩布拖木制地板,桌椅应用干净的抹布擦拭;传染病流行期间应用消毒液擦拭。厕所应用消毒液拖擦,但所使用的消毒液一定要按要求配置。要教育学前儿童爱护公共物品,不在桌椅、墙上乱蹬乱画,保持室内整洁,空气清爽。
2.室外卫生要求
要经常进行室外卫生的清洁工作,做到地面整洁无碎砖、瓦块,活动场地不堆放杂物,垃圾箱应远离活动场所并加盖,有计划地做好园所的绿化工作。
3.厨房卫生要求
应保持厨房及用具的卫生,经常清理,严格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食品的清洗与消毒工作,保证厨房内无“四害”。(实际操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
思考与实践
1.对学前儿童入园前的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对学前儿童入园后的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4.托幼园所隔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5.预防接种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二: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二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附三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留存单)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
附四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五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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