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经过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全面干预”等阶段之后,进入了成熟的自由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
(一)实行自由企业制度
文化企业是创意经济的主体,美国文化创意产业运行的一个核心就是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完全由其自行决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由企业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美国众多的跨国文化企业采取了全球化经营战略,从资金、技术、信息的全球自由流动中不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同时,按照市场规则扩张海外销售市场,占据了国际竞争的有利地位,其影响力日益增大。美国的影视、图书出版业以及音乐唱片业,已建成庞大的全球销售网络,并控制了许多国家的销售网和众多电影院、出版机构及连锁店。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还表现在政府不对文化企业的内部事务进行干预,而是为微观生产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创造外部条件,即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以法律为依据,不存在行政性的直接干预。
(二)限制垄断,保护自由竞争
在美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竞争和垄断是并存的,但垄断并不排除竞争。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反托拉斯法和保护中小企业法来限制文化产业垄断,保护竞争。这使得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中尽管垄断程度比较高,但竞争依然是文化创意市场的基本特征,也是美国版权经济活力的主要来源。
(三)减少国家行政干预,加强宏观指导和公共服务
政策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行政干预,是美国市场主导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美国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且更重要的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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