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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同居家庭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上确定的同居制度,凭双方达成的同居协议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多,无偶老人比例会不断上升。从一而终不足以终天年,老年男女再婚,已为社会广泛接受。我国老年同居家庭和再婚家庭数据难以获得,但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一窥端倪。老年人同居应事先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老年同居家庭_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影响

(二)老年同居家庭

老年同居家庭是指双方已满50周岁以上的无配偶的老人,不以生育为目的,而是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而同居。同居人之间没有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由各自的子女尽义务,老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后代继承,百年后与原配安葬,老人有遗嘱,财产按老人遗嘱办理。同居家庭的出现,体现了老年人对感情的追求,而结婚更像是一种利益关系。同居关系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较长期的异性朋友关系,缺点是没有夫妻关系稳定,优点是尊重双方自由,好合好散。同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上确定的同居制度,凭双方达成的同居协议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如果要解除,实行无错原则,一方有要求,即可解除。

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多,无偶老人比例会不断上升。从一而终不足以终天年,老年男女再婚,已为社会广泛接受。但老年人再婚有一定难度。一是老年人在几十年生活中形成的生活习惯,已经很难改变了,想再找一个性格、兴趣完全一致的人很难。二是又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诸如房子问题、子女问题、经济问题等,致使相互满意的两个老人,不能携手并肩生活在一起而分手。老年人再婚时,双方家中大都有子女或孙辈需要照顾,老人不忍心一下子丢下不管;也有的子女因需要老年人帮助照顾小孩而反对老人再婚。并且,由于大多数工薪阶层的老年人,都是与儿女住在一起,住房较为拥挤。儿女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薪水不高,还不具备自己买房的能力,做父母的又不忍心因自己再婚而将子女赶走,子女也担心老人再婚后房屋遗产权问题而反对。一些老年人也担心与对方子女住在一起不方便,或处不好关系,所以不愿与对方子女住在一起。为解决这一难题,现在城里某些老年人,在处理再婚问题时,已经抛弃了旧的家庭模式。他们一旦找到互相满意的人,如果没有单独的住房,或者双方都有子女需要照顾而脱离不开,就采取摩梭人那种走婚方式,每周一方到另一方家里住几个晚上,白天再回家照顾自己的孩子;或者白天孩子上班去了,两个老人再相聚,不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星期天不用照顾孩子时,两个老人再携手去逛公园。若一方病了,另一方就去关怀照顾,不再需要其子女歇班在家侍候。这就使前述两个矛盾得以解决。结果,不少老人两情相悦却选择了不去婚姻登记,顺其自然过起了同居生活。

但老年人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受法律保护。老年人作出这样的选择,实际上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与自身需求之间作了一个妥协。美国目前是全世界老年人同居率最高的,在整个婚姻中也不过2%。我国老年同居家庭和再婚家庭数据难以获得,但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一窥端倪。在中国,很多敬老院禁止非婚老人同住一室,但也有敬老院默认这种做法,理由是:老人要求换房也没啥大惊小怪,不过是图个相互照应。只要子女同意,院方没有理由阻止。政府的态度是:社会应清醒认识老年同居的利弊。老年人同居应事先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人再婚,事先可以“约法三章”,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继承权、子女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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