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老龄化对社区内家庭住宅环境的影响
世界上绝大多数老人都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住宅里,即使福利完善、机构养老设施齐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居住在养老机构里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比例也只有5%左右,中国更不足1%。老年人要么与子女居住在一起,要么只与配偶居住在一起,要么是独立地居住在自己的寓所里。由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使他们对家庭住宅内部的居住环境与年轻人不同。这就要求在建造新的住宅时必须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使家庭住宅的居住环境向着适宜老年人生活需求的方向发展。
1.家庭旧住宅的利用与改造
以前在进行房屋建筑时,基本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一般都按照正常的健康人的标准设计建造。由于住宅是城市居民耐久性最强的固定财产,并且是城市居民最主要的固定财产,绝大部分居民居住在一幢幢楼房中的单元套间中,而不是平房或独立的别墅。一旦建成,不容易推倒重新建造。对于这些家庭旧住宅进行改造,使之变得适宜于老年人居住,所花费用不大,却可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注重对旧住宅进行改造以适应于老年人的居住需求。瑞典90%以上的老年人都有自己独立的寓所,政府根据低龄老人、高龄老人的不同健康状况和不同需求派人上门安装设施或者改造房屋结构,所花费的费用从国家福利基金中支付。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民享受不到英国、瑞典式“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对家庭旧住宅的改造大多只能依靠各自的家庭。所幸的是,对家庭旧住宅的改造属于“微调”,花费不大,一般家庭都承受得起。
就我国现有的家庭旧住宅环境来看,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需要进行改造:
(1)楼梯地板砖和室内地板砖不防滑。一般为了便于清扫和拖地,地板砖是光平的,一旦上面有水,老年人灵活性与自控性差,就容易摔跤,有可能因摔跤导致骨折或骨裂。为了防止老年人滑倒、摔跤,应当把楼梯和地面光滑平整的地板砖更换为防滑地板砖,最好是木地板。
(2)一些较老的旧住宅厕所使用的是下蹲式便池,不适合老年人使用,应当更换成坐便器。
(3)一般的家庭旧住宅阳台较小甚至没有阳台,应当增设突出式阳台,并打通与阳台相连接的房间墙壁,建造宽大的、封闭的大阳台,让阳光充分进入,使老人在家里就可以晒太阳、晾衣服、做保健操等。
(4)电灯开关、房门锁等装置的高度要适当降低,方便坐在轮椅上的老年人使用。
(5)快速关上的双弹簧门有一定的危险,不便于老年人使用,应加以改造,门锁应改造大孔锁,便于手臂颤抖、使用钥匙不方便的老年人把钥匙插进去打开大门。西方国家有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特制锁和钥匙,对接和插入非常方便。我们可以借鉴,也制造出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特制锁和钥匙。
(6)家里有坐轮椅的老年人,门口和过道口的宽度应能让轮椅方便通过。如果宽度不够,应加以拓宽改造。
(7)烧火燃料应把煤气换成天然气,煤气有一氧化碳,容易中毒,热效率也只有天然气的一半。
(8)安装警铃。一旦老年人发生危险,需要救护时,可以按动警铃,左邻右舍听到后,赶来救助。
以上所列八条只是改造家庭旧住宅以适应老年人居住的大致情况。各个家庭住宅不相同,所要改造的部分也不一样。但总的说来,都属于结构上的“微调”,工程和花费都不大,一般家庭负担得起。
2.老年住宅的设计与开发
房地产在我国最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将一直是一个大的产业,在我国城市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会对旧城区的房屋建筑进行改造,兴建一些新的生活居住区。在新的生活居住区兴建过程中应该更多考虑到老年人养老的特殊需求,各种类型的老年住宅将会出现。这里简略地谈谈老年住宅的类型与老年住宅设计与开发的基本原则。至于老年住宅的设计技术标准属于建筑学的范畴,不予涉及。
(1)老年住宅类型。发达国家的老年住宅开发较早且各具特色,简略审视一下,或许对我们有所启迪。
英国早在1969年就确立了“老年居住建筑分类标准”,1986年正式把老年建筑分为八类:Ⅰ类住宅、Ⅱ类住宅、监护住宅、重点住宅、退休者住宅、特护住宅、居住照顾院、护理院(见表3‐3)。
表3‐3 英国老年人住宅类型及配套设施
图例:●必须包括的设施;○建议包括的设施。资料来源:惠曦著:《城市老龄化社区建设探析》,西安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北京图书馆论文库存藏。
美国老年住宅分为独居式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养生社区五类。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曾大规模开发了所谓的“太阳系”老年养老社区,将老年住宅、餐馆、商店、娱乐中心、医院连为一体,设施完备齐全,豪华舒适,自成一体,但开发费用昂贵。
澳大利亚尽量鼓励老人独立生活,建造福利设施完善、提供24小时服务的老年公寓,还为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养护之家”,入住的老人把85%的养老金和全部医疗保险交给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实行大包干,完全免费。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地价便宜,老年人住宅多是平房或低层楼房,户外空间开阔,行走安全方便,绿树成荫,环境优美。
日本的《老人福利法》鼓励“居家养老”(或译为“在宅养老”),鼓励“老少同居”。《日本长寿社会对策大纲》对国民居住环境提出了“适应终身设计”的住宅设计理念,把老年人对住宅的特殊需求纳入住宅开发的设计之初,大力发展可分可合、同居而又适度分离的“老少居”住宅。
新加坡发扬中华民族家庭养老传统,1982年开始推行“多代同堂组屋”计划,实行“居者有其屋”政策,利用公积金发展“乐龄公寓”(新加坡称“老龄”为“乐龄”),鼓励老人与子女亲属同住,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每五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中国老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课题组中位方案预测数据显示,到204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23亿。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对老年住宅的需求当然是巨大的。借鉴国外的老年住宅开发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出不同需求、不同类型的老年住宅,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爱好的老年住宅需求,是建筑学领域和房地产行业的一件大事。
从我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阶层的多层化来看,从英国的“独立花园别墅”到澳大利亚的“老年护理之家”,从日本的“老少居”到新加坡的“多代同堂组屋”,从瑞典的“老人自有寓所”到美国的“太阳系老年养生社区”,在我国都有需求、有市场,都可以开发,以便满足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老年人的居住需求。
(2)老年住宅设计原则。老年住宅的设计与开发,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条:
一是适用性原则。我国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地价昂贵,房地产价格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中心地段的房产价格每平方米达到三四万元,这与居民的实际收入相差太远。城市居民有旺盛的住房需求,但昂贵的价格使人望而生畏,工薪阶层不少人积攒一辈子也购买不起一套100 m2的住房。所以,在开发老年住宅时,不要过分追求宽大舒适,以免房价太高,应多开发些经济适用的老年住宅。
适用性原则的另一个方面是终身适用问题。这就要求住宅应是框架结构,具有可变动性,可以根据生活需要对住宅结构作出适当的变动和调整。《日本长寿社会大纲》提出了“适应终身生活设计”的设计原则,美国琼斯、瑞恩翠基金会提出了“一生的家园”的设计理念,都从长远的角度和终身需求的角度来考虑住宅的适用性问题。[24]
二是针对性原则。老年住宅开发要注意针对老年人的一些特点和弱点,作一些弥补性、防范性的设计。比如,针对老年人年老体衰、精力不济,在住宅楼梯上设置扶手;针对老年人视力差,电灯要有足够的亮度,窗户和阳台要扩大;针对老年人灵活性、平衡性差,楼梯和室内地板砖要防滑;针对老年人要坐轮椅,过道口、门口要有足够空间,以方便轮椅顺利出入,等等。
三是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要采用无障碍设计,有障碍就有可能因碰撞、摔倒等产生危险;要防火防盗性能好,以免危及老年人生命安全,特别是老年人自卫能力差,对盗贼的侵害无力反抗,防盗系统要健全;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突发性疾病,要安装报警装置,等等。这些设计都是为了让老年人住得安全,不担惊受怕,不出现危及生命的险情。
四是人性化原则。老年住宅的设计与开发,必须处处体现以老年人为本、以老年人为核心的人性化原则,处处体现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住宅内充足的光线,明快谐调的颜色,适度的空间,环保性墙面与地板,以及各种方便性、安全性设施等等,都使老年人感到放心、温馨,使老年人感到被尊重而不是被歧视,被关爱而不是被冷落,被呵护而不是被遗弃,在心理上产生满足感和幸福感,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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