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龄政府机构与职能的健全
老龄机构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时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是贯彻执行老龄政策的权力机关。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对政府机构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影响。人口老龄化以前,老年人口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比重很小,老年人事务在国家事务中不明显,但在人口老龄化时代,层出不穷的老龄问题不得不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这些问题面广量大,有的不只涉及老年人问题,还涉及社会经济发展问题,迫使已进入老龄化的各国政府设立管理机构。鉴于此,联合国曾多次组织会议并通过文件,呼吁各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和组织,完善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在人类进入人口老龄化以前,虽然很多国家也有一些机构涉及老龄问题,如中国唐朝、明朝、清朝等都有官府设立的“居养院”、“养济院”等慈善机构,但这些机构还没有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老龄工作体系。
直至进入人口老龄化以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许多国家才开始设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针对各国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状况,联合国1996年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表明,从1992年至1996年,全世界多数国家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一定的提高,“设有老龄问题国家机构”的国家由65%增加到73%,由政府公布的老龄问题报告从28%增加到38%,有专门处理老龄问题的全国性发展规划由35%增加到46%。[1]如新加坡政府于1988年成立了人口老龄化部长委员会,开始在一系列高层咨询会议上研究老龄问题。中国在1982年第一次世界老龄大会以后成立了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动老龄事业。各级地方老龄委和政府下属的老龄问题研究、咨询机构也随之建立起来。[2]这些机构成为政府与广大老年人联系的一个有效渠道,在了解老年人情况,代表政府解决老年人困难、沟通和化解矛盾,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发达国家把老龄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不断强化政府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职能,从宏观上指导老龄行动。美国政府设有老人署,白宫聘有总统老龄问题顾问,总统定期主持召开“白宫老龄问题会议”,讨论老龄问题和政策。日本首相府设有老龄问题研究室,各级政府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老龄问题研究会”,并把老龄问题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处理老龄问题的国家协调机构。
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社会保障、基本权益各方面越来越多地依托于政府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政府还担负着保护老年人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由于生产方式走向现代化,家庭代际的传统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老两代人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上出现了分离化的明显趋势。老年人由于在社会生产中参与能力不断下降,与青年一代相比,老年人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和收入水平也都在下滑,他们的社会地位不可避免地随之降低,亟待政府给以各方面的扶持和保护。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对老年人的扶持和保护作用更不可忽视。由于经济体制转变、生产结构调整、人员分流下岗以及市场物价指数变动等原因,老年人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我国老一代老年人绝大多数都没有私有财产,同西方国家老年人大多有私产、股票、证券不同,我国老年人的经济承受力十分有限,需要政府的扶持。
政府在解决老龄问题方面有以下几个基本职能:
第一,建立制度和规范,即制定政策法规。许多老龄问题并非局限在某一个家庭、单位或社区,不仅涉及某几个政府部门,而且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建立一套社会化的、可以普遍遵循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和保证老龄工作的有序运转,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组织协调。由于老龄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拥有权威性的政府出面,组织、协调社会各个部门和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共同开展老龄事业。
第三,兴办和支持。即兴办老年设施,支持老龄事业发展。老年设施大多具有福利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很多都是非营利性的,需要由国家和政府来扶持、兴建某些基础性设施,并倡导社会参与。政府在养老设施兴建上的作用是制定优惠政策和约束政策、建立鼓励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审批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和质量监督,等等。政府还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养老设施,发展为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产业的开发和发展。
第四,舆论引导与宣传教育。即从社会舆论和思想意识上宣传教育公民尊老、敬老,教育年轻人在生活中保护和赡养老年人,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向老年人学习历史文化知识和生活经验。
发达国家走过的老龄化道路和我国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于老龄问题,不能急功近利,政府只有把老龄事业纳入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中,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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