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口老龄化与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euthanasia),来自希腊语,“en”是“好”的意思,“ehanasia”是死亡的意思,合起来就是无痛苦死亡,快乐死亡,简单地说就是“好死”。安乐死分被动安乐死与主动安乐死两种方式。被动安乐死,是指对无救治希望的病人不再采取救治措施,任其死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无痛苦致死术终止病人的生命。但从国内外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来看,主要针对主动安乐死。北京大学姜德珍教授等在《延缓衰老的奥秘》一书中认为安乐死的含义是:“当一个人的生命不能用药物抢救的时候,采用人为的办法,使病人安乐地无痛苦地死去。”[23]
安乐死在社会上的推行有四大障碍:一是观念上的障碍,“好死不如赖活”,宁愿让病人痛苦而生,不愿让病人快乐而死。二是心理上的障碍,感情上难以割舍,不忍心下手。三是法律上的障碍,人们普遍担心,安乐死合法以后被人滥用,担心被不法之徒借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老人之实。四是人权上的障碍,个人的生命权到底是属于个人,还是也属于亲属和社会,颇有争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人角度,好像完全属于个人,但实质上个人的生命权从来都没完全属于个人,而是个人、亲属、社会所共有。安乐死属于“他杀”范畴,必须取得个人、亲属、社会三方的共同认可。由于牵扯多,顾忌多,三方很难达成一致认识。这四个方面的障碍使安乐死在社会上实行起来,阻力很多,困难重重。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的国家,1993年,安乐死在荷兰取得了网开一面的默许地位。2000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以104票通过安乐死法案;2002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对28票再次通过安乐死法案,由此使安乐死在荷兰取得了完全合法的地位。此后不久,比利时也通过法案确立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从荷兰、比利时的安乐死实施状况来看,滥用安乐死的现象并没出现,因为两国都对实施安乐死采取了种种严格的法律限制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安乐死致死术的滥用。
“自由、博爱”口号喊得最响的美国,在安乐死问题上显得比较保守。1998年,美国凯佛基安医生帮助病人托马斯、伍克实施了安乐死。为了在社会上宣传安乐死理念,他把整个过程拍摄下来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结果,被判了15年服刑。199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严厉打击用麻醉药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给5名老年患者开了用于“安乐死”的过量吗啡,被判了30年监禁。但这仍然禁止不了私下秘密进行的安乐死。许多希望安乐死的美国老人纷纷奔赴荷兰寻求安乐死。澳大利亚的“死亡医生”,干脆在国际公海领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致死术,以便避开澳大利亚法律的制裁。
1988年1月,我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就安乐死问题展开讨论,邓颖超听到广播后立即以一个普通听众的身份给电台写信,非常赞成安乐死,她说:“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观点,我在几年以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后请其秘书赵炜向党中央请求:“一个共产党员在死时再作一次革命。当我生命快要结束时,千万不要用药物来抢救,那是浪费人力、物力的事,请组织批准给予安乐死。”[24]199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著名医学专家胡亚美、严仁英领衔提出安乐死议案[25],并引起《北京晚报》历时两个月的“说说安乐死”的讨论,撰文参加讨论的作者绝大多数赞成安乐死。但也有人反对。
安乐死问题犹如双刃剑,有其利的一面,亦有其弊的一面。其利有三:一是结束病患者生不如死的极度痛苦,做到好死优死;二是减轻亲属的心理和经济负担,让生者更好生活;三是为社会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挽救可挽救的病人。其弊亦有三:一是为不肖子孙推卸照料患重病老人责任开了方便之门,不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二是不利于医务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三是不利于医学科技的发展。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确实值得探索。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学家对安乐死立法问题持谨慎态度。在我国每年故去的1000多万人口中有100多万在极度痛苦中死去,这100多万病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病人是晚期癌症病人,他们在生不如死的痛苦中日夜煎熬着,最后还是含痛而去,他们呼唤着安乐死。1990年,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姜德珍教授等对185名不同职业的老年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是:69.73%赞成;7.03%中立;23.24%反对。文化程度越高的人越赞成,小学文化程度的老年人62.5%赞成,大学文化程度的老人为79.31%,高出了16.81%。[26]随着老龄化的来到,社会上老年人数量增多,越来越多人的倾向于赞成安乐死。据《健康报》报导,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问卷调查,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给安乐死以合法化立法。这一调查数据被报刊和网络文章广泛引用,成为安乐死民意测验的有力证据。1988年和1994年我国两次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大多数学者赞成安乐死,并达成了一些共识: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大势所趋;安乐死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是一种安然的解脱;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心理上、经济上的负担,有利于解放家庭生产力;安乐死可以节省医疗费用,把钱花到可以挽救的病人身上,有利于有限的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1997年全国安乐死学术会议上,大多数学者拥护安乐死,个别学者大声疾呼尽快为安乐死立法。[27]对于安乐死,我国法律既无明文认可,也无明文否定,法院在进行案件处理时无法可依,一般根据情节,处理较轻。1986年7月3日,王明成因伙同蒲连升对其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被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被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王明成案的判决结果基本上反映了我国法院系统大多数法官对安乐死的看法。
安乐死问题与临终关怀问题一样,自古以来都在社会中存在着,但只有老龄化才使之凸显出来。可以预料,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会有越来越多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这是因为生如春花般灿烂多彩,死如秋叶般安适静美,是每一个人的向往。优死如同优生一样,是人生追求的目标之一,以安乐死方式达成优死目标,恰恰是人文关怀在死亡问题上的良好体现,是美好人生在落幕时的壮美终曲。
关于安乐死问题,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曾写信给费、阿、左尔格,信中说:“医术或许还能保证他勉强活几年,无能为力地活着,不是很快地死亡,以此来证明医术的胜利。但是,这是我们的马克思绝不能忍受的……受着唐达鲁士式的痛苦,这样活着对他来说,比安然死去还要痛苦一千倍……不能眼看着这个伟大的天才像废人一样勉强活着,给医学增光……”[28]恩格斯的这一段话是意味深长的,在人口老龄化加速来临的21世纪,给我们以很大的启迪。
【注释】
[1]田雪原先生认为,“文化”有三层含义:(1)广义上的文化,指“一定历史时期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总和”;(2)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指“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思想、观念、传统、信仰、宗教、道德、伦理、习俗以及政策、法律等”;(3)狭义的文化,指“人所具有的科学知识和人文教育水平”。参见田雪原主编:《人口文化通论》,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本文使用的文化是第二层意义上的文化。
[2]杰弗瑞、戈比著,张春波等译:《21世纪的休闲与休闲服务》,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孙常敏:《市老年人余暇生活研究——以上海市老人为例》,《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年版第3期。
[4]邬沧萍主编:《社会老年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
[5]关于老年广场文化活动问题,陈树本、欧维柱在《老年广场文化活动透视》一文中论述颇详。此处参考了二位同志的研究成果。文见《淮阴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6]在西方0~15岁称第一年龄,15~60岁称第二年龄。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现在把第三年龄推迟到65岁。第三年龄即老年年龄,故第三年龄大学即老年大学。
[7]岳瑛:《外国老年教育发展现状及趋势》,《外国教育研究》2003年第10期,第65—66页
[8]“弃老山”在日本民间是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以前日本有一个贫穷的山村,60岁以上的老人被儿子背到深山中自生自灭地饿死,成为日本一种“弃老山”的遗风。1958年日本导演木下惠介拍成电影《揂山节考》,在日本引起巨大反响。
[9][美]N、R、霍曼、H、A、基亚克著:《社会老年学——多学科展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3页。
[10]故事见《二十四孝图》:“为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偿分食与之。巨谓妻‘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儿可再生,母不可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三尽余,忽见黄金一釜,上云‘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
[11]《唐律、斗论篇》:“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12]《唐律、户婚》。
[13]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0页。
[14]《孟子、离娄下》
[15]邬沧萍、孙鹃娟:《关于我国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几点理论思考——从北京市1999年老年人生活需求调查的启示》,《上海老龄科学》2001年第3期,第4页。
[16]张恺悌、段成荣、梁宏:《老年人的社会活动和思想政治状况》,赵宝华主编《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对策研究报告》,华龄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66页。
[17]段云奎:《精神赡养:老年人的渴望》,《河南法制报》2000年4月22日。
[18]《论语、为政第二》。
[19]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编:《老龄问题研究》,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41页。
[20]丁焱:《临终关怀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中华护理》2000年第10期。
[21]杜鹏主编:《中国谁来养老》,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22]丁焱:《临终关怀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中华护理》2000年第10期。
[23]姜德珍、沈政等编著:《延缓衰老的奥秘》,中国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50页。
[24]杜鹏主编:《中国谁来养老》,鹭江出版社2000版,第186页。
[25]《著名医学专家胡亚美、严仁英等就实行安乐死提出一项议案》,载《北京日报》1994年3月20日。
[26]李本公、边志伟编:《光荣院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优抚司编,1995年,第108页。
[27]陈国礼:《为“安乐死”立法》,《中国青年报》2002年5月10日。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58—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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