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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养老服务模式实践研究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养老事业”主要侧重于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这一方面,它是由政府主办、以老年人为对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事业,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公平和公正性。一般而言,养老服务业是养老产业的一个分支,也是养老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形势下,老龄事业走产业化、社会化道路是必要的举措。
国内外养老服务模式实践研究_现代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模式与对策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

养老服务业在国外被称为银色产业(Silver Industry)或健康产业(Health Industry)。国内对养老服务业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体而言,其研究历程以三次养老服务业研讨会为主线:1997年,全国第一届养老服务业研讨会正式提出了养老服务业的概念,同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老年市场与养老服务业的关系、养老服务业所涉及的基本服务范围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01年,全国第二届养老服务业研讨会提出了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使养老服务业的研究方向从局部、微观的市场、企业研究走向全局、宏观的战略、政策研究;2004年,全国第三届养老服务业研讨会强调了民营资本的参与将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目前国内养老服务业的研究正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从理论构建到实践指导,从散点研究到系统归纳。

一、养老事业、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业

在中国,养老服务业还是新兴事物,对有关养老服务业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甚至于对养老服务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养老服务业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养老事业”主要侧重于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这一方面,它是由政府主办、以老年人为对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事业,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公平和公正性。而养老产业是以产品消费对象的指向性类群作为界定的依据和标准,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派生出来的新兴的综合性的特殊行业,是专门为老年人生产、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各方面需求的各行业的集成或集合[1]。陆杰华(2000)认为养老产业是为老年人提供产品或劳务、满足老年人口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求的各种行业、部门的通称[2]。程勇(2001)认为养老产业可以说是一种锁定服务对象在年龄上属于老年人的专门产业,其划分的基础和依据是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和老年人口数量的庞大与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老年产品和服务的需求[3]。“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都以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标,但前者主要关注政府提供的养老支持,后者主要关注的是养老行为的盈利性、规模性和可持续性。

养老服务业与政府主导的“养老事业”和市场主导的“养老产业”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而言,养老服务业是养老产业的一个分支,也是养老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具备了养老事业的福利性,也具备了养老产业的盈利性和市场需求导向性。因此,研究组对养老服务业的概念进行了一个界定:

养老服务业是以老年人不断升级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导向,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及满足老年人各种特殊需求的服务行业,是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社会化程度提高、老年人物质与精神需求不断提升而出现的新型居民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养老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福利性与盈利性并存,以及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五大特征。

二、养老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养老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它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三点:

一是特殊性,养老服务业的特殊性是指养老服务业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即从年龄阶段上划分,养老服务业的服务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尽管养老服务业提供的产品、劳务或就业机会并不排斥非老年人群,但是养老服务业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中竞争时,将主要考虑老年人口的需求,并根据老年人群的特征进行具体的运作。

二是综合性,养老服务业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横跨三大产业的综合产业体系,涉及的经济实体一部分属于第一产业,如农业部门中专门为老人提供副食品的企业;一部分属于第二产业,如主要为老人生产日用品的老年服装公司、老人助听器公司等;一部分属于第三产业,如老年旅游、老年教育等。其次,养老服务业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市场体系,在这个市场体系中包含众多专门为老人服务的子市场。具体来说,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体系涵盖老龄日用品市场、老龄服务市场和老龄经济实体等众多领域。

三是微利性,养老服务业的微利性是指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企业在老龄市场的单项产品或单项服务中获得的平均利润率与从事其他产业的企业相比相对较小。微利性并不排斥养老服务业的市场性,也并不等于主张养老服务业的福利性,这恰恰表明养老服务业在市场中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老龄市场服务对象老年人群的现实消费水平的低下性及消费行为的理智性,决定了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企业的价格战略应该实行低价渗透,战略目标应该瞄准规模效应,因此导致了养老服务业的微利性。

养老服务业的性质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讨论的焦点集中于养老服务业的性质是市场性还是福利性。有学者认为养老服务业应该坚持以市场性为主导原则,学者张文范(2001)强调“养老服务业必须从产业经济的角度考虑生产、消费、就业、需求等一系列经济问题,从经济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老龄事业特点出发,最终体现以产业性为中心的性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与社会福利相辅助的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养老服务业应该坚持以福利性为主导原则,学者张智敏(2001)明确指出“养老服务业包含福利性因子,不能像其他产业一样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运作,其资源也不能完全遵循市场原则,即养老服务业的开发运作应把‘为老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形势下,老龄事业走产业化、社会化道路是必要的举措。

三、养老服务业相关理论研究

继19世纪中叶法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之后,目前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入老年型社会,且几乎所有地方的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都超过总人口的增长速度。养老服务业问题正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4月8日,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市政大厦开幕,大会特别强调,基于21世纪世界老龄人口急剧增长的事实,各国应该逐步建立一个“对各个年龄阶段的人群都平等的社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英国等国家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普遍实行福利政策。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承担者,福利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但是,单纯依靠政府创建大中型福利机构来解决养老问题给西方各国带来了重大的财政负担。尤其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各国经济普遍衰退,政府开始反思和调整养老福利服务政策,认为社会福利应该来自多元主体。养老服务作为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其他社会组织、社区和家庭应共同参与。

养老服务作为准公共品,若全由政府包办,则会出现“缺乏竞争、效率低下”的局面;但若完全以市场机制运行,则会由于市场结构本身的缺陷出现“市场失灵”状况,不能满足相对弱势的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从各国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践来看,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结合,多元模式共生并存”、“社会公益”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纵观国内外关于老年服务业服务理论的研究,较为完整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社区照顾理论

社区照顾理论是1963年由英国政府健康部最先提出的,经过50年的发展,这个理论已经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最初由于战争的缘故,很多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精神病患者以住院式集中的方式接受照顾。长此以往,不断增加的人数不但使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变重,也随之带来了诸如被照顾者因远离人群精神生活无法得到满足的问题。因此,20世纪5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开始了“反院舍化运动”,认为应该让老人在他熟悉的社会环境下维持日常生活,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隔离,即所谓的“社区照顾”。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 in Pl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Community Care for Elderly),20世纪80年代,这一种养老服务模式已经相对成熟,成为介于家庭照顾和社会机构照顾之间的另一种有效方式。社区照顾是指被照顾者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生活,由社区为他们提供服务,同时也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帮助,使他们不但在生活上受到照顾,精神上也不会产生被抛弃感。它的目标是“在自己的家或类似家庭的环境中供养老人”。

一般情况下,社区照顾的做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无偿服务,这种类型的社区照顾主要依靠政府出资,为被照顾者提供服务,照顾人员同时也属于政府雇员;二是社区开办小型院舍,主要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被照顾者提供服务,院舍采取开放式,被照顾者可以走出院舍;三是设立暂托处,为那些家人短期不在身边的被照顾者提供服务;四是上门服务,社区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可以上门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又没有家人照顾的人提供医疗帮助、打扫房间等服务[4]。

(二)社会嵌入理论

社会嵌入理论又称为嵌入性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格兰诺维特,他对嵌入性概念的解释既继承和发扬前人的研究,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化的度要把握好,既不能过也不能不足。也就是说,不管是行动采取者还是决策者都不能脱离社会背景,而要在社会关系中实现所追求的目标[5]。

嵌入性理论主张个体结构之间需要的是相互支持、融合和互动。对于老年人群的社会化问题,传统的观念认为,老年人进入老年阶段主要以享受为主,不需要面对社会化问题。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以及结合社会嵌入性理论发现,老年人并没有失去社会化,只不过角色发生了变化[6]。

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除了角色发生变化,老年人还可能遭遇儿女情感渐渐失去、健全身体突然衰弱等威胁和困扰。因此,老年人需要通过各种社会化活动的熏陶和不断自我调整来有效地解决这些新问题,而社区养老正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这样的平台。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与他人接触互动的机会,帮助老年人更好地应对由于角色转换而产生的不适应感。

(三)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20世纪30年代以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公共社会福利体系。但随着西方经济衰弱、人口老龄化、失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的增加,政府公共部门主理的各种社会福利模式受到了根本性的冲击,这使得政府部门在福利政策上面临角色转变的问题,于是产生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一方面主张政府不再占据主导地位,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家庭和社区等共同提供福利服务,共同买单;另一方面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把他们引向福利服务领域,通过规范管理减少民间参与福利供给的限制,以弥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产生的空白,促进福利的供给效率[7]。

我国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业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末才产生了真正的社会养老服务业。但我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2006年2月由国务院转发了10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意见中“养老服务业”作为一个专门用语被明确提出,并把它表述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这些年,各级政府不遗余力地开展研究和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国养老服务业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尤其是在浙江,已经基本建成“以机构养老为主体,居家养老为补充,社区服务为依托,全面惠及城乡老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国外典型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虽然各国政府在养老服务模式上所主张的理念相对一致,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和提供的服务内容却不尽相同,以下列举几个在养老服务实践方面较具代表性的国家。

(一)日本的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二战后日本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水平有目共睹,然而据统计,现今日本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的l/5,日本的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日本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推崇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传统的、也是占中心地位的养老模式。因此,日本主张以家庭或亲属照顾为主体、辅之以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的养老服务。2000年,日本转变其养老模式,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提出“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提供包括保健、医疗和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主要可分为设施型服务和窗口式服务。设施型服务主要通过入住养老机构或按照计划前往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服务,主要按照老年人自身经济、身体状况及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窗口式服务则是养老机构人员深入社区和家庭提供服务,老人可与养老机构制定相应的“养老服务计划”分时期分步骤进行。虽然政府提供了以居家为主的服务,但其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是鼓励家庭养老,并给予子女和父母同住的家庭相应的优惠服务(杨左军[8],2003;王伟[9],2004;季晓鹏、王志红[10],2006)。为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日本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建立了社区老年服务制度。社区老年服务制度是一种由家庭、近邻、社区所组成的支持老年人口社会生活的制度体系。

2)日本于19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介户保险”,其很多因素都与医疗、护理、生活照顾相联系,就是借用社会或私人的力量,为需要照顾的老年人口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3)日本政府1963年颁布《老人福利法》,1982年颁布、1986年修订《老人保健法》,1989年出台“黄金计划”,1990年重新修订了《老人福利法》。

4)为社区老年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法律支持,促进了社区整合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金、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福利、保健、医疗等综合性服务,开展多样化、全方位的社区服务,帮助老年人欢度晚年,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很好地弥补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5)建立庞大的专业队伍,国家对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部分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此外,日本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机构和私人投资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开办“老年班”和老年大学。老年教育由文部省直接领导,老年大学大多由民间人士集资兴办。目前日本为退休人员开办了各种形式的老年大学400余所。

(二)美国的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在美国,老年人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很少,子女在成家立业后便会和父母分开居住,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主要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美国1981年以来就推行了家庭医疗补助和社区服务计划(HCBS),该计划只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和重症照料服务,服务内容比较有限。同时,养老服务员主要采用“经纪人”照护模式,服务者可以通过服务获得相应的酬劳。在文化娱乐方面,各社区大学有义务接收65岁以上老人进校免费学习,没有学分也不发毕业证(Anne Doyle[11],1997)。美国为促进老年服务事业的发展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美国自1965年开始颁布《老年法》、《老年人志愿工作方案》、《老年人营养方案》、《多目标老人中心方案》、《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老年人个人健康教育和培训方案》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老年救助、住宅、安养机构、医疗、再就业等养老服务的内容,为老年人构建了一张社会安全网,使得老年人在经济收入、保健、医疗、居住、就业、学习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保障。

2)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政府出资兴建养老机构,由民间机构管理运营,宗教慈善组织等民间团体也对养老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全美建设有不同性质、不同服务项目的养老机构2万多家,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3)实施老年保健计划。凡是年满65岁的美国公民,无论是已退休还是仍然在业,均有资格享受政府提供的保健服务。

4)对老年群体制定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对各种身份的老年公民、绿卡持有者、探亲访友者、旅游者均有优待;地铁、公交汽车对老人有特价优惠,购票时出示年龄证明即可;兴办老年大学,且老年人的教育基本上是免费的,成人教育中心、社区大学都有义务接收65岁以上的老人免费进修;一些社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和法律服务,政府和慈善机构为有能力的老人提供就业机会。

美国还设有专门的老年人福利养老院、老人活动中心和老人日间托护中心。养老院中提供膳宿、康乐以及医疗等服务,并为死亡者办理善后事宜。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基本上依靠老年金维持生活,对一些收入低下的老人,政府以公共救助的方式收养。在这些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一日三餐都由营养师帮助制定食谱。各州设有供应中心,为生病或独居老人送食上门,一些低收入的家庭和老人可以得到由政府提供的食品券。

(三)英国的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英国也是较早进入老年型社会的发达国家之一。在英国,老年人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比例也是很低的。英国政府在老年人照顾方面的职能更多的是进行宏观监督与控制,掌握财政权力。1997年12月,工党政府建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老年人短期和长期照顾的问题,为需要长期照顾的老人提供一种可持续的资金制度,使他们在自己家里或其他地方得到应得的照顾。另外,工党政府还加强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英国建立了一套由地方政府组织管理的社区社会服务体系。1999年2月,政府实施了新的国民照顾战略,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将负起更大的责任。他们就养老服务发布五年规划,在社会服务体系中推出新的评估体制,设置服务监督员,每年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引导私人或志愿组织开办养老机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社会工作者自愿对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夜间照顾,开办“托老所”(目前英国各地约有600多个托老所,可提供3万多个位置)和午餐食堂,开展“好街坊”活动和娱乐活动,截至2009年英国约有13万人从事这类服务。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兴建了老年公寓,公寓生活设施齐全,老年人可以在公寓内过自在的生活。

此外,老年人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政府专为老年人设置老年医院,并配备专门的健康访问员,他们会按照医生的建议和指导定期到老年人家中探访,提供治疗康复等方面的建议。

(四)瑞典的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瑞典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老龄工作开展的时间早,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瑞典国内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19万,占总人口数的24%。瑞典从1932年开始,逐步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普惠制式的福利保障制度,在养老方面,瑞典实行高福利的养老保障模式。养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约为退休前工资的70%。政府对所有低收入退休者提供住房补贴,地方政府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老人们退休后仍能享受低廉甚至免费的医疗服务。瑞典建立起强大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政府规定:由市级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保障,在各市建立政府服务网,服务内容包括入户服务、住房维修、短期照料、日常活动、社区医保等;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对老年人收入、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做出评估,确定老人享受的服务范围、次数以及相应的补贴。由于瑞典养老退休金基本覆盖全社会,日常活动和医疗服务基本都能得到保证(赵金库、赵志国[12],2009)。目前瑞典国内参与社区服务的总人数达到25.21万,有50万老年人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全天候的各种照料服务。

瑞典政府在很早的时候就重视并鼓励老年护理机构商业化经营,早在1992年就已建立起270个私营老年护理机构。一些大城市还建立了“城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私营老年服务机构为老人特别是收入较高的老人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另外,瑞典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大力兴办公益事业,这些社会团体和机构对瑞典老年社会保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澳大利亚的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在个人养老保障方面,澳大利亚曾长期依靠国家财政作为全部的资金来源,但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显现,1983年澳大利亚开始尝试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费的养老保障体系。1992年澳大利亚立法强制要求雇主为雇员缴纳年金基金,新制度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扩大了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了支付水平。

澳大利亚最初以机构养老为主,兴办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院和养老院,但由于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这些机构无法满足社会需要。1984年,政府实行覆盖面广泛、影响较大的老年照顾项目(HACC),以家庭为中心强化服务,代替护理院及老年公寓的机构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拨款,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竞标得到政府的项目并接受政府监督。同时,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约有70%来自HACC项目拨款,15%来自服务收费,剩余部分来自社会捐款等多种渠道(李虹[13],2004;苏国、周和宇[14]等,2002)。

二、国内典型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及家庭结构变化,老年人群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并向多样化发展。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国宏(1994)认为发展老年服务业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具体来说,就是所谓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也可以按照工作需求、健康需求、学习需求、活动需求和劳务需求等进行分类。我国正在摸索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15]。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减弱的今天,作为社会养老重要载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急需发挥其重要功能。加强社区在老年人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的养老功能,既可保持家庭养老的传统和优点,又能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而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养老的突出优势在于接受服务的老人不需要离开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不需要改变自己的正常生活习惯,更为重要的是,社区照顾模式将老人的照顾问题与需要正常化,而不是像院舍照顾中那样,将老人视为弱者或被帮助的对象。

因此,对于社区养老的困难,国内很多城市都纷纷在寻找解决的方式,由此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即以社区为单位,为居家养老的老年群体提供上门的养老服务。上海率先实行“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载体,上门、日托或邻里互助为形式”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北京、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也相继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如杭州市下城区、宁波海曙区、温州等地的居家养老服务都获得重大的突破。服务形式已从提供上门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简单服务,向着助餐、助洁、助浴、衣被集中洗涤等项目化、集约化的形式发展。一些地方也通过创新,探索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如重庆通过推广“爱心回报储蓄制”,让低龄老人以照顾高龄老人的方式,为将来储蓄“服务时间”;天津市2008年则直接由政府“埋单”,让各类老年困难群体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南京玄武特色的“8+l+X”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等等。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开展居家养老服务,10个部委在2008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给予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

(二)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实践

1.香港的院舍服务

香港的集中养老机构称为安老院舍,机构养老服务称为院舍服务,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是香港养老服务体系的一大支柱。院舍服务主要为特定的对象(如一些因身体、社会等原因,居家养老及社区养老无法满足其养老需求的老人)提供各种生活照顾、活动场所、养老设施等供养型社会福利项目[16]。

香港的安老院舍分工比较细,根据入住老人需要的照顾等级不同,分为老人宿舍(长者宿舍)、安老院、护理安老院和护养院[17]。老人宿舍即长者宿舍,主要是为可以自理但是生活中需要心理支持和关心的老人提供住宿、各种活动和心理支持。安老院是为生活不能独立的老人提供生活照顾和简单护理照顾,安老院又分为安老部和护理部。护理安老院主要接收健康状况不好、肢体不健全或者精神不正常的老人,为其提供长期的住宿、照顾饮食和一般医疗护理等服务。护养院主要提供特殊的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和起居照顾等服务,面向对象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健康情况糟糕的老人。老人提出入住申请之后,福利署通过香港政府2000年开始推行的“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根据申请老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要的护理,来决定老人入住上述哪种安老院舍,但由于供给能力总体不足,提出申请之后往往还需要等候较长的一段时间,通常私营院舍的轮候时间都会比护理安老院和护养院短[18]。

2.大陆的机构养老服务

在中国大陆,养老模式正沿着“从家庭养老为主,走向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并重”的路径进行转变。机构养老在我国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呈现典型的政策性和扶持性,主要面对弱势群体。比如乡镇敬老院,主要收养农村中的“五保”对象;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养城市中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对象,其资金来源和运行主体基本上是政府或者集体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面向中高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逐渐进入市场,如杭州市的唯康、金色年华等,很好地满足了老人的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

北京市非常重视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由民政局负责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总体规划、监管[19]。浙江省鼓励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20]。事实上,浙江省很多地市出台了非常优惠的养老机构扶持政策,以杭州为例,新增床位的最高补助可达10000元。

(三)综合化养老服务模式

综合化养老模式即将多种养老模式整合在一起,以满足老年群体不同的养老选择,其中最具典型性的是香港。香港的安老事务是通过提供大量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并在接受政府或社区委托及其监督的基础上,承担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性社会服务的管理职责。在香港,倡导“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人性化”和“持续照顾”的理念。政府实施安老服务计划,分为经济援助和直接服务,采取世界银行倡议的“三支柱”模式,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和高龄津贴计划。同时在具体的社会安老安排中采用社区照顾和院舍照顾相配合的措施,整合各种福利资源,吸引和鼓励私营服务发展(罗天莹、赵稚凌[21],2008)。香港的养老服务称为“安老服务”,强调“安康老年”的理念,尊重老人的价值和尊严,并将之作为护理老人的原则。对健康老人而言,鼓励他们继续参与社会,发挥个人才能;对体弱老人而言,则强调维持他们最高程度的自我照顾能力。

三、国内外养老服务模式实践的经验借鉴

目前,老龄人口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银发群体。老年人的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等需求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从客观实际出发满足老年人的这些需求,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已成为我国养老产业的当务之急。综合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实践和我国现有的养老服务发展经验,以下经验值得借鉴:

(一)投入为先:顺利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

由以上几个发达国家、地区较具代表性的例子可以看出,要办好养老服务事业,充足而又持续的资金保障是保证养老服务业顺利发展的基石。资金的投入是否充裕,直接关系到养老服务业是否能继续生存的问题。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组织者和提供者,应深入贯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养老需求,并出台限制措施保证专款专用;利用合理的手段广泛吸纳私营机构、慈善组织、民间团体、个人的资金投入,同时适当整合民间团体、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的捐助,在保证充足资金的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此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和调控功能,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建商业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适当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的形式,为民间组织投身养老服务产业铺平道路,同时为民间养老服务事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后盾支持:稳定的发展需要政府完善和健全保障制度

养老服务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法律保证,从我国当前及未来社会整体的发展来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科学完备的老年福利制度法律体系,缺少保障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而今后我国整体老龄化发展速度将会越来越快,因此在立法方面,我国应尽快加强与老年福利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完善退休金、保险等涉及退休生活收入来源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使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机构、管理、工作人员等方面制度化、规范化,实现权责明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武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和保障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队伍建设:科学的发展需要打造老年服务专业队伍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老年人在晚年最需要的是来自他人的关怀与爱护,任何物质都代替不了人的真心服务所带给老人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因此,为了实现我国养老产业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培养有敬老爱老之心的服务人员,特别是注重培养有专业技术的服务者,逐步壮大养老服务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并提高其素质,对于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产业至关重要。产业管理实施从业机构和个人资质同时认证的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保证养老服务业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实际工作中,要对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四)全民意识:广泛深入的发展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矛盾日益突出,日益增加的庞大养老支出成为政府的一大困难,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严峻的现实呼吁着养老服务全民意识的觉醒。养老问题不仅仅涉及老年人自身,还与家庭、社区、政府乃至整个社会息息相关,老年问题的社会性决定了问题的复杂性及全民性。因此,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应合理发挥个人、家庭及社区等的重要作用,继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社区、家庭等多元主体要共同参与,以家庭及社区为中心,集中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日常照顾、家政服务、娱乐活动组织等工作。另外,社会各界还应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关怀活动,可以定期开展心理和健康咨询,发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身心需要。总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的养老服务基层组织,发挥全国养老服务事业体系中每一环的重要作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既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也体现政府和社会对老龄人口的人文关怀。

此外,应努力整合社会中的有利资源,发挥志愿者在养老服务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由个体自发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可以直接降低养老服务的成本,减轻国家、社会及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亲切热情的服务人员可以让老人时刻感受到人性的温暖,志愿者的示范行为可以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当中,从而形成一种社会的良性循环。呼唤全民养老服务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对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唤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孝心,努力在全社会构建全民自觉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以此吸纳更多的人加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行列。

一、政府角度的制约因素

(一)对养老服务业的认识尚不够深入

罗光林(2009)认为,老年用品和服务短缺,表面上看是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但是其背后的真正原因在于政府和社会对养老服务业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22]。台恩普、牟新渝等人(2005)指出,决策部门对养老服务业认识不到位,对其发展没有统一的规划;政府对养老服务业扶持不得力,重公办轻民办;职能部门条块分割,未形成合力,遇事推诿扯皮,效率很低[23]。刘红、张妍蕊(2008)分析了民营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指出现行养老服务政策及优惠扶持政策过于强调福利性、公益性,民办养老院很难享受到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相较于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地位较低,有关主管部门对前者关怀备至,对后者关心甚少,民办养老机构不能与公办养老机构公平竞争[24]。

(二)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在养老服务业政策制定方面仍然滞后,养老服务业缺乏政策法规的规范,缺乏明确的扶持政策,这不利于该产业长远持续地发展。王洪梅(2010)指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体制性障碍,国家对养老机构的政策定位在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上,工商登记也要按非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这使许多非公有制养老机构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运作[25]。林文彬(2008)指出政府对于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只有原则性的政策,而缺乏相配套的可操作的政策支持[26]。

(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张文范(2001)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从宏观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完善,企业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估计不够;从产业发展的规范看,养老服务业缺少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与引导;从收入保障看,老年人的收入保障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老年产业的启动与发展,形成有效需求明显不足的局面[27]。张本波(2002)认为,养老、医疗等社保制度改革不完善以及不确定性,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老年人可能会为了防范风险,而选择多储蓄[28]。

二、涉老企业角度的制约因素

(一)涉老企业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认识不足

大多数学者在论述老年产业发展问题时,都认同养老服务业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例如李齐云、崔德英(2008)所描述的:厂家不愿做,商家不愿卖,消费者无处买[29]。林文彬(2008)指出,老龄产品单调呆板,品味不高,提供的主要是低层次的服务[30]。李齐云、崔德英(2008)指出,投资者对养老服务业市场认识不足,认为老年人对价格过度敏感,老年产品利润低,养老服务业具有微利性和收益周期长的特点,因此不敢进入老龄市场。袁培(2007)认为,目前的产业决策,缺少具体调查分析的基础,结果就是没有按照市场细分的原则来分析老年人的内部特征、需求层次、生存结构和支付能力等的巨大差异。这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老龄市场供需结构矛盾的问题[31]。王洪梅(2010)也有相似的观点:我国养老服务业之所以存在供需脱节的问题,主要还是由于企业对老年市场需求变化不敏感,把老年人的消费视作高度同质性[32]。事实上,老年人的个体差异很大,需求存在不同层次。但是,许多投资者对老年人的需求结构没有进行分层深入分析,对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消费特点缺乏研究和认识,没有针对高、中、低龄老人需求特点和消费观念去开发产品和服务。

(二)涉老企业存在融资和获利难题

韦宇红(2001)指出,我国绝大部分老龄企业成立时间短、资产规模小、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考虑到老龄企业的贷款风险大,很难把其列为信贷扶持的重点[33]。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存在认识误区,包括:认为养老服务业是社会问题,发展资金应该由政府承担;认为老年人收入水平低,对投资理财服务和保险产品的需求不及中青年大,没有必要为老年群体专门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吴婵君(2011)从微处着眼,分析老龄服务产业融资问题,认为老龄服务产业的融资结构存在以下问题:政策性融资为主,市场化融资不足,融资模式传统单一,产业发展受到限制。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老龄服务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她认为融资体系落后;融资渠道狭窄;老龄服务机构作为新兴产业,融资基础薄弱;产业融资力量还未培育成熟是老龄服务产业融资难背后的原因。她提出,“私人品”和“准公共品”的老龄服务项目需要社会资本的参与,这类项目是创新老龄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模式研究的重点。她认为,老龄服务产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盈利并不可观,无论是提供“准公共品”还是“私人品”的老龄服务项目,都需要政府提供资金、土地、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考虑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采取ABS、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及联贷联保贷款等债权融资模式[34]。

(三)涉老企业存在人才队伍建设困境

目前养老机构面临着供给不足与低入住率共存的矛盾现象。陈卓颐、黄岩松、罗志安(2006)认为其中一个关键性的原因是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低,服务质量差,缺少行业标准,服务人员素质技能水平低[35]。刘红、张妍蕊(2008)指出,民营养老机构对老年福利机构的行业标准知之甚少,设施管理无章可循,随意性大,服务水平较低,并且,管理人员、护理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不易接受最新的护理理念、护理技能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36]。

三、老年人角度的制约因素

从老年人角度着眼,学者们普遍认为老年人收入水平低、消费观念滞后是制约养老服务业消费市场增长的关键因素。

(一)老年人收入水平较低,有效需求不足

穆光宗(2000)认为,老年群体的有效需求才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因为老年人有需求,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就有购买力,中国老年人有效的具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是不争的事实。这其实还是在讲老年人收入水平较低的现实[37]。王岳喜、李洪星(2004)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角度着眼,认为与老龄人口密切相关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一些制度和举措尚未落实,个别地方在政策执行中又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无形中增大了老龄人口的后顾之忧,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38]。

朱国宏、卢元(2001)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指出城乡之间不平衡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短期内乡村老龄市场难以有显著的发展。农民的市场观念相对贫乏、老年保障的“真空”状况、交通的不便和居住状况的相对分散等因素制约了农村老龄市场的发展。而我国的老年人口多散居在乡村,如何挖掘农村规模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激活农村的老龄市场,对于养老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可谓意义深远[39]。张岭泉、邹沧萍和段世江(2008)指出占中国老年人口60%的农村老年人中存在着“零消费”现象。农村老年人过低的消费水平既与人们过去过低的经济收入有关,也与传统的消费水平有关,但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消费水平低的原因是和寿命延长相联系的,老年人不得不考虑预期的花费,对于几乎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老年人来说,就更是如此,他们只能尽可能降低消费水平,最大限度地储蓄。但是目前,关于开拓农村老龄市场的专门研究还比较少[40]。本书认为,第一是要增加收入,第二是要转变消费观念,关键还是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老年人的积蓄,建立广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此来提高农村老人的收入水平,消除老人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老年人消费观念的转变。

(二)老年人节约、简朴的传统消费观念制约消费需求

学者们普遍认为老年人口的传统消费观念会削弱老年人的消费欲望,从而阻碍老年市场需求规模的增大。例如,王洪梅(2010)指出当前的老年人以及在未来10—20年进入老年期的人口,普遍存在着重积累轻消费、重子女轻自己的消费习惯,大多数老年人舍不得为自己花钱[41]。黄润龙(2010)则着重从老年人的消费心理角度分析,目前的老年产品供求关系在低水平上实现均衡。而造成这种供需“两不旺”的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的消费观念和畸形的消费心理:重积累,轻消费,消费层次低;不愿消费、不知消费和不敢消费[42]。张文范等(2001)认为老年人消费模式单一,表现在消费定位以温饱为主、价格定位以节俭为主及购买的理智性特征[43]。虽说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持有这样的消费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中国老年人普遍的消费习惯。这会对老年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台恩普、陶立群(2009)指出在老龄市场中,购买与消费相分离的情况,即老年人是消费者,但大部分消费品是子女为其购买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老年人收入水平较低,老年人“不舍得花”的消费心理。研究组认为,购买与消费分离现象的背后,也可能隐藏着儿女为老年父母购买的产品或是服务未必是老年人真正想要的,又由于积蓄微薄的原因,真正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却得不到的事实真相。长此以往,可能会对老年产业的良性运转造成不良的影响[44]。台恩普、陶立群(2009)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把钱补给老年人,老年人再拿去买服务。研究组则认为,可以采用为收入水平较低的老年人发放消费券的形式,避免老年人拿了补贴的钱,依然不舍得花的情况出现。针对养老机构空床率问题,何妮娜(2006)指出因传统养老观念的存在,使得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能完全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45]。

张本波(2002)指出,不能以总体消费规模代替实际平均消费水平和消费倾向,盲目投资和生产。他预测,2000—2010年为老龄产业培育阶段,消费者处于消费观念转型期;企业处于市场培育和进入阶段。其中政府主要职责在于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2010年之后为老龄产业成熟期,老年人购买力提高、需求多样化,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协调。但是,直至目前,我国的老龄产业远远未成熟,仍然处于培育、起步阶段。管萍、李正龙(2010)指出,老龄产业市场的主要构成主体有老年群体(消费者)、老龄产业(供给者)、政府和协会(监督者)[46]。目前学者们普遍从这三个角度,为老年产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同时,资金筹措问题对老龄产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学者们对此给予了关注。

一、政府视角的发展对策

邓国胜(2001)指出,社会化、产业化并不是说老龄产品与服务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更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退缩。政府在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政府的所作所为应该符合老龄产业发展的规律[47]。崔雪薇(2011)从经济学的角度,指出营造宏观环境对于老龄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宏观政策的调整不仅包括老龄产业发展政策,也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老年保障制度。其中宽松的财政政策能够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宽松的货币政策能够提高货币供给量,增加老年人的可支配收入,以促进消费。老年保障主要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引导老龄产业向弥补老年保障不足的领域发展[48]。周环、王玲(2005)认为,在老年产业竞争性领域,政府应采用“间接引导”的对策,顺应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利用合理的产业政策引导。政府还应从以单纯提高老年福利总水平为目标的“终端支持”模式转移到以提高老年市场活力为目标的“中间支持”模式上来,促进老年市场的自我完善和繁荣[49]。

(一)制定与完善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程勇(2001)建议各级政府制定老龄产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并建立鼓励与扶持老龄产业长期发展的引导性专项基金[50]。陆杰华、章颖新(2006)指出,应当从老龄产业的长远规划角度谋划好老龄产业发展的阶段性以及保障措施,以便更好地培育老年消费市场,进而从整体上推动老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51]。也有学者讨论老龄产业的优先发展领域,例如,王章华、黄丽群(2010)指出,考虑到我国老年人的经济承受力和现实需求,应确定老龄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家庭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是近期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做好养老机构、医疗护理、特需用品等老龄产业中优先领域的工作[52]。台恩普等(2005)建议成立老龄产业的综合协调机构,确定优先发展的领域,协调和促进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53]。何妮娜(2006)也有相似的观点,她建议成立养老机构管理协会,实行政府与协会共同管理,对养老机构的市场定位、规划、设计、运行进行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54]。推进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涵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服务项目、收费和等级内容的标准评定体系,建立社会养老机构效益和效率的评估制度。

周环、王玲(2005)建议政府应重点培育、引导老年产业的需求市场而非供应市场,因为老年产业发展滞后最重要的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55]。有效需求不足就是“木桶效应”中的短板。他们认为,老年人传统的消费心理是有效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但他们忽视了老年人收入水平低的问题。关于如何培育老年产业需求市场,他们提出一系列政府应该履行的责任:积极承担信息中介职能,由政府提供或推荐优质老年产品;整顿老年市场秩序,包括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质量管理;推动老年产品创新;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包括对老年人的补助实物化、定向化或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调整老年产业结构,提高老年用品档次等。但是,老龄产业的供应市场目前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老龄产业的发展。因此,需求市场和供应市场二者不可偏废。

(二)制定与完善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陈茗(2002)认为,日本老龄产业政策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在于,根据老年人各种需求的成熟状况和老龄产业各领域的发展特点,分阶段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政府是否能够及时承担起营造有利于老龄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的责任,出台符合时宜、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事关老龄产业的长远发展[56]。

在制定规范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方面,崔雪薇(2011)建议建立并完善老龄产业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对老龄产业的运行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根本权益,并提出建立专门的老年消费者监督和投诉网络系统,设立老年消费投诉专线[57]。她同时建议制定老龄产业各行业标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对老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政府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做出严格规定,并通过多个渠道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程勇(2001)指出应该建立统一的老龄产业鉴定、评估与考核管理机构;对资金不足、有偿还能力的养老服务产业,包括民营助老企业的投资性贷款,银行应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给予低息照顾,实行差别利率[58]。

在制定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方面,李齐云、崔德英(2008)建议政府针对不同的领域,制定不同的政策。这就要求根据老龄产业的市场属性将老龄产业细化分类,区分出非竞争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59]。李健美(2001)提出了一些制度对策,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议以政府间接调控为指导,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资源配置手段的新型老龄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0]。对于政府提供给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实际中的问题,学者们也给予了重视。例如,刘红、张妍蕊(2008)建议政府对于民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不能只停留在鼓励和扶持的层次上,应该在具体落实优惠政策上多做文章[61]。尤其是在税收减免、降低公用事业收费标准等优惠政策上,应做到明确化、机制化。但她们对于具体如何明确化、机制化,并没有给出更深入的建议。

针对老龄产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技能水平低的问题,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秦岭、张秋秋(2002)建议出台法律确保人才的培养,防止断层现象的出现,并且考虑给予这方面高级人才优惠待遇,以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从事这项工作[62]。何妮娜(2006)建议在职业教育中设立老年护理等课程,抓紧专业人才的培养,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业准入机制[63]。陈卓颐、黄岩松、罗志安(2006)考虑到要保护老龄产业从业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待遇,提出要明确机构、从业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经营监管和劳动执法[64]。屈利娟、余银娣(2007)建议政府建立老年劳动力再就业制度,大力发展以低龄健康老人为就业主体的老年服务产业[65]。黄润龙(2010)建议加大老龄产业管理人才培养,在大学和研究所开设老年学硕士、博士学位,鼓励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的人才从事老龄产业的管理和研究[66]。

二、涉老企业视角的发展对策

(一)提升涉老企业对老龄产业发展前景的认知

罗光林(2009)指出,突破观念上的制约是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主要包括:把老年群体笼统地看成是弱势群体,不完全符合事实;老龄产业不是投资多、见效慢、盈利率低的产业[67]。张文范(2001)认为,经济部门需要更新产业观念,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促进代际和谐、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方面下功夫。刘庚常(2002)建议,老年人口用品的开发和更新、安全性能和便捷程度,服务的质量保证和及时到位,都必须以提高老龄人口生活质量、提高老龄人口日常生活能力为基本目的[68]。

张文范(2001)还建议加强市场研究,开展市场调查、细分和预测工作,找准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积极研制和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提高用品的科技含量。他还提出,建立老龄市场信息系统,促进信息沟通和共享。李齐云、崔德英(2008)建议针对老年人消费行为个性化的特点,将老龄市场细分,对不同类别的老年人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69]。闫青春(2006)则提出,根据老年消费者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各类老年用品用具、服务产品的质量标准[70]。

(二)加强涉老企业多元人才队伍建设

陈卓颐、黄岩松、罗志安(2006)针对养老照护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他们建议:加强舆论宣传、消除职业偏见,形成尊重老年人服务工作者的劳动氛围;规范家政服务、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推行按岗取酬的分配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等[71]。屈利娟、余银娣(2007)建议,首先要提高老年护理业目前的低工资待遇,这一方面需要通过改变经营机制来改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还要改变社会对老年护理工作等同于家政的观念,促使目前非正规就业性质的老年护理工作向正规就业转化,逐步提高老年护理工作的社会职业地位[72]。

(三)提高涉老企业制定经营战略的能力

缪进(2002)提出,对待老年顾客,亲和力很重要,商业味不宜太重,始终将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态度放在第一位,配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为老人送货上门。这对于培养忠实的消费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老年人的消费观普遍比较成熟,一旦对某种产品或服务认可了,就会一如既往地坚持。他认为,对老年人来说,商品最重要的特点,依次为:实用、质量、价格、品牌、包装。因此,他建议商家不必在品牌和包装上花过多精力[73]。但是,本书认为,树立一个老年人信得过的品牌,等同于商家培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对此应给予重视。

杨宏(2006)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老龄产业发展的经验,国外商家将老年人需求注入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中,生产出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特种消费品[74]。我们的确应该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是也不能忽略这一点——西方发达国家的老龄产业是在其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必须考虑未富先老的实际,从实际出发。针对市面上老年人产品少、款式单一的问题,张国敏(2004)建议老年用品的多样化开发;拓展销售渠道,发展老年用品专卖店,店址选择、店铺设置、店铺服务等都应考虑老年人购买的便利性[75]。

三、老年人视角的发展对策

学者们对于如何扭转老年人传统的消费观念、培育老龄产业的需求市场进行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措施。秦岭、张秋秋(2002)介绍了日本的相关经验,他们指出,日本老年人不愿意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子女,同时也不愿意将全部遗产留给子女,坚持自己的辛劳所得自己享受的原则[76]。中国的老人也需要这种意识形态上的转变,但是这种思想上的转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杨宏(2006)建议针对老年人加强消费教育,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向老人普及消费知识,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模式,实现科学消费[77]。吴瑞君(2003)建议开征遗产税,让老人觉得钱不花不合算,从而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考虑到老年人对税的认可性,在实施之初,税率可定得低一些,以后逐步提高[78]。顾鉴塘、林玳玳(2000)认为,在老年福利设施资金困难的条件下要降低收费标准是不太现实的,唯一的办法是在老年人交费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老年人进行直接补贴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79]

老年人之所以不愿意消费,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对产品、服务质量的担心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李建民(2001)建议研究和建立老年人专用及专注消费品(服务)市场的规范,包括专用及专注消费品(服务)的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及监督体系、生产厂商和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价格监督制度、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制度等[80]。黄润龙(2010)针对老年群体不愿消费、不知消费、不敢消费的心理,建议政府组织第三方鉴定企业开发的产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和市场信誉;商家开展体验销售、微利销售、真情销售;企业发放“限时消费券”等,以此增强老人的消费信心,促进消费观念转变。

黄润龙(2010)建议设立老龄产业风险基金[81]。王岳喜、李洪星(2004)认为政府财力几乎不可能对老龄产业扩大投入,只有走多元化、多渠道、市场化的道路才能解决老龄产业发展的资金问题[82]。高智(2001)从资金来源角度,指出光靠企业自身和银行信贷是不够的,除了政府扶持之外,民营企业在二板市场上市融资,增加企业自身造血功能[83]。韦宇红(2001)指出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单位自筹和社会赞助,通过金融市场融通的资金非常少,仅限于少量的银行贷款[84]。但是三条融资渠道的融资能力极其有限,难以满足老龄产业长足发展的资金需求。目前我国老龄产业面临的资金短缺事实正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融资机制,逐步建立起以财政拨款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融资为核心,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新型融资机制。

综观国内外有关老龄产业的研究,目前国内老龄产业的研究正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从理论构建到实践指导,从散点研究到系统归纳。总体来说,学界已经对老龄产业的概念和服务范围有了一定认识,但在需求复合化的情境下,对老年需求的系统性认知和老龄产业的盈利性特征还缺乏深入了解;学界已经对老龄产业的发展困境和推进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但理论探讨较多,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同时,学界也明确意识到了老龄产业社会化、市场化的必要性,呼吁民营企业资本的积极参与,但对推进老龄产业市场化的模式和路径缺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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