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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后,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这一时期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起步阶段。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以改革养老保险为开端,开始了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并加快了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和力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_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

一、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

在旧中国,由于经济十分落后,加上当时的政府腐败无能,不顾百姓的死活,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劳动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措施,但根本没能得以施行,更谈不上什么社会保障了。在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在劳动保护、军人、烈士及其家属生活保障等方面订立了不少的措施和规定,并在解放区推行,这些措施、规定以及它们的施行,为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提供了许多探索和经验。

建国后,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1966年)

这一时期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正是处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这一时期中国制定颁布了不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初步形成一些社会保障的制度,比如说,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保险费的征集及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保险项目及标准等内容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措施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涉及面相当狭小,但这毕竟是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它为解放后全国的稳定,特别是城市的迅速恢复生产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第二阶段(1966~1978年)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的时期。这一时期正是中国进行所谓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十年的动乱使中国各方面建设都陷入停顿和瘫痪状态,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也不例外。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的劳动保险工作,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以营业外支出来列支,由企业自行负责,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建立的全国性劳动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承办劳动保险,使企业从此背上“企业办社会”的沉重包袱,也给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带来十分严重的破坏性后果。

(三)第三阶段(1978~1997年)

这二十几年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恢复和初步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改革开放,对“文革”造成的各种错误和危害进行拨乱反正。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在恢复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改革和进展。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以改革养老保险为开端,开始了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并加快了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和力度。同年7月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开始着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该《暂行规定》的颁布主要是为了配合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实施。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养老保险方面开始推行以“社会统筹”为目标的改革,明确提出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负担、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模式。1994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劳动者实施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做出强制性规定。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进一步深化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制度,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四)第四阶段(1997年至今)

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正经历着重大变革、快速发展。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着手解决长期以来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和管理分散化等问题,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序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同时,开始着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重大发展,总的说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进步:

(1)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把原来的“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这表明了,中国的劳动就业体制已经从形式上彻底打破了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制度,国家开始正视和承认劳动者存在失业的客观事实,把劳动力推向市场,由市场机制来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配。

(2)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社会保障的范围由原来局限于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引入了个人缴费机制,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这样一来,有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增强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承受能力。

1999年,国务院对社会保障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新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禁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从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予以施行。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和《非法用工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3个文件已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报经国务院同意,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制定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了79个重点联系城市,一些省份还进行了不同规模和不同层次的培训,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施细则或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应该说这20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取得巨大进步,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开端,逐步推广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贫困救助、社会服务等领域,并且还在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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