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责任理念
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理念,从另一角度来说,就是社会保障的互济性。它表明了社会保障实质上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互相帮助,即通过某些风险的共担,来减轻或消除这些风险可能给部分人带来的过分伤害。虽然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是国家依法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来得以实现的,带有一定强制性,但这并不改变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共同保障的事实,即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分配,就是为了使社会成员来共同分担可能对他们生活构成威胁的诸如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
正如台湾学者桂裕在其编著的《保险法》的开篇所指出的:“现代国家大多数制定法律,一面施行社会政策,平均分配财富与利益(distribution of wealth);一面推广保险事业(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平均分摊风险与损失(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loss),双管齐下……”[9]他这里所指的“社会政策”主要是指保障制度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这两方面的资金主要来自“劳动者为社会的剩余劳动所提供的资金”,[10]这是劳动者对非劳动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至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虽然在运行机制上有所区别,但它们实质上都是“将不幸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11]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共同责任理念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可能出现的将会危及每个社会成员生活的风险,从而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因此本人认为,中国大陆学者较早一段时间把“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译成“社会安全”,以及台湾学者目前还普遍使用“社会安全”这一译法,主要就是为了突出社会保障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这一社会共同责任理念。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断言:公有制必然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中国传统的经济体制就是在这种不容置疑的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必然产生一个全能型的政府。[12]所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企业办也就是这种逻辑的必然。但是,现在社会责任理念也开始影响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中国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已逐步由“企业统筹”逐步过渡到“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机制。这一理念已在近期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中得到十分鲜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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