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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录 发展大事记、相关文件和统计数据一、发展大事记1949年10月11日,杭州市召开第一次各区长联席会议。2001年4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6年8月,浙江省民政厅下发文件,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这标志着浙江省开始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2008年11月7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夏宝龙副书记到会并讲话,就推进新形势下的农村社区建设作出部署。
相关文件_浙江社区的建设与发展

附录 发展大事记、相关文件和统计数据

一、发展大事记

1949年10月11日,杭州市召开第一次各区长联席会议。首次提出“居民委员会”概念,并作出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决策。

1949年10月23日,选举产生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

1949年1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我国最早在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政令——《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示》。

1958年1月5日,毛泽东主席视察杭州市上城区小营巷,居委会主任和卫生组长给毛主席介绍情况。

1992年3月,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司长李学举同志在杭州市下城区就社区建设调研半月之久。

2001年4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1年4月底—5月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胡锦涛视察杭州市上城区天水街道灯芯巷社区、江干区采荷街道洁莲社区、西湖区文新街道湖畔社区。

2001年5月,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到宁波调研社区党建工作,召开座谈会并讲话。

2001年10月,浙江省委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的意见》。

2003年4月,浙江省委召开全省城市社区工作会议,省委书记习近平到会讲话。

2003年4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建立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省委副书记梁平波、乔传秀先后担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2003年8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浙江省委副书记梁平波到会并讲话。

2005年11月23日,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城市社区建设批示:社区是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这些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在社区建设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社区建设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省各级要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打牢基础,创造特色,着力推进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2006年8月,浙江省民政厅下发文件,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2006年12月30日,浙江省委常委会研究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

2007年4月,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召开全省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全省开展和谐社区建设作出部署。

2007年7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杭州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王马社区,强调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服务群众、造福居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2007年8月26日至28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杭州召开和谐社区建设座谈会,并前往湖州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考察农村社区建设。

2007年12月,浙江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评选出“十佳和谐示范社区”、“十佳社区服务项目”、“十佳社区工作者”。浙江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为此举办颁奖晚会。

2008年6月28日,民政部专家组在杭州宣布,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为新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居民委员会。

2008年10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将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更名为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夏宝龙副书记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这标志着浙江省开始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2008年11月6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就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系统工程,也是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的创新之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社区建设,按照“群众自治、管理有序、设施配套、服务完善、生态和谐、文明祥和”的总体目标,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实践,整体推进农村社区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精神文明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努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崭新局面。

2008年11月7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夏宝龙副书记到会并讲话,就推进新形势下的农村社区建设作出部署。

2008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2009年3月2日,浙江省城乡社区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夏宝龙副书记到会讲话。

二、相关文件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示》

1.保甲制度是反革命统治和欺压人民大众的工具,是国民党伪政权伪法统的基础,是执行反动政令与窒息人民生活自由的基层机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一切反动势力,都利用这个制度,通过这种机构来压迫和剥削人民,中国人民因此受了不少痛苦,旧保甲工作人员,无论其个人行为如何,而其一切工作都是为着反动势力服务的,他们不仅是于人民无利,而是于人民有害的。

杭州解放后,由于我们缺乏管理城市的经验,对情况还不熟悉,由于群众运动还没有广泛开展,群众组织还没有普遍建立,一般群众对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还缺乏认识,所以我们没有立即把这个反动的保甲制度取消;但是,半年来由于我各级干部的艰苦工作,群众运动相应展开,广大群众对人民政府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人民的政治觉悟已逐渐提高,因此建立新的居民组织的条件已局部成熟,在今天,迅速坚决地取消保甲制度,撤销旧保甲长,建立新的居民组织,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一致的迫切要求。

2.建立新的居民组织的目的是在动员组织群众,团结教育群众,使人民自己来真正当家办事,应在“自己当主人、自己来办事”的口号下去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建立人民民主管理城市的基础,并使城市革命秩序获得更进一步的巩固;同时新的居民组织,必须能广泛地反映人民意见,传递和推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协助政府来做好城市的管理与建设工作。

3.居民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随客观形势的发展与需要来决定的,但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它的任务应该是:

第一,普遍而深入地展开防特、防匪、防火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工作,以及办理户籍,保护交通等;

第二,传达和推行政府政令,反映群众意见,使其成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加强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等;

第三,响应政府恢复与发展生产的号召,积极地动员与组织群众,到各种各样的、大大小小的生产中,普遍地发展生产,组织各种合作社,吸收劳动群众为社员,改善劳动群众的生活;

第四,推动和领导群众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提高群众的政治文化水准,改革旧社会的风尚等;

第五,协助政府进行城市的公共卫生,增进人民健康,举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4.新的居民组织,必须是具有广泛而完整的代表性,是各阶层人民群众联合的组织,但它不是一级政权机构,公安分局派出所管辖的范围内,可视具体情况,以100—150户或200户建立一个居民委员会,从居民中选出委员7-9人组成(该居民区的户籍警,应为当然委员),委员中互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负责领导与办理日常事务(目前已经由400—500户组织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则待以后适当时机重新调整之),而委员会本身,可视其具体任务的需要分别设立生产、公安、民政、文教、卫生等小组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居民委员分工领导,在居民委员会之下,由30—50户成立一居民小组,由居民选出正副组长各1人,至于每一居民委员会与每一居民小组中所包含的户数,虽有数字的规定,但不应机械地来划分,而应适当地照顾自然区域的环境与居民的生活单位及户籍警的管辖范围等具体情况。

城郊各区则除部分街道地区可依上述原则方法建立居民委员会与居民小组外,其余农村地区则可建立乡村政权,其组织办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之规定。

5.居民组织的领导关系,决定区公所(区政府)领导公安分局,公安分局领导派出所,派出所领导居民委员会。

目前发动组织时,应由政府(区公所)号召,人事的决定与选举,亦由区负责呈请市府批准后公布。

6.在工作步骤与领导思想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各区局必须迅速地共同组织力量,统一步调,打破顾虑,克服困难,全力进行这一工作,不应再对旧保甲人员存在任何依赖或利用的倾向,这将会使我们脱离群众。

第二,迅速展开广泛而深刻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各种群众运动与群众集会提高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办事”的理念,应克服其对保甲制度的麻痹与对旧保甲人员的畏惧心理,克服其“穷人不能办事与不愿办事”等消极情绪。

第三,迅速宣布取消保甲制度与撤销旧保甲人员的职务,但须注意抓紧教育与改造旧保甲人员以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同时要责成旧保甲人员负责办理交代,不得从中阻挠或破坏。

第四,注意在各种群众工作中发现积极分子,团结他们,提拔他们,鼓励他们勇敢地负责办事,使他们成为这一工作中的骨干与核心。

第五,进行工作时须从重点着手,获取经验后,再逐渐全面展开,在群众工作较有基础的地方,可采用搭架子的办法,由上而下,先成立居民委员会,然后再由委员会领导成立居民小组,在群众工作基础较差的地方,则应采用砌宝塔的办法,由下而上,先成立居民小组,打好基础,然后再成立居民委员会,委员与小组长一般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采用指派或代理的办法。

7.各区公所(区政府)与各公安分局,应迅速组织力量,务期于明年2月份以前完成这一取消保甲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作总结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一日

(二)相关文件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1〕28号);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22号);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8〕106号);

5.《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社建〔2009〕3号)。

以上文件都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到,不再附原文。

三、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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