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楚赓[1]
社会治安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作为管理社会治安的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警务机制、警务模式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才能更加有效地驾驭社会治安。长三角作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综合实力最强、经济潜质最好、流动人口最密的城市群区域,在当前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快速推进、同城效应日益显现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如何推进长三角城市群警务一体化,以充分发挥区域警务整体优势,实现对区域社会治安的良性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长三角同城效应的显现
长三角地区是以上海为龙头,由浙江、江苏两省共16个城市所组成的城市群,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1%;总人口7534万人,约占全国的6%。随着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沪杭、沪宁、杭宁高速铁路建设的推进,长三角区域同城效应日益显现。
(一)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飞速发展
区域接轨,交通先行。长三角区域内陆、海、空全方位交通发达,较为完善、快捷的交通网络基本形成。长三角区域成为全国道路网络最密集的区域。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杭州湾跨海大桥、苏通大桥、长江隧道大桥等交通项目相继兴建和高速铁路、磁悬浮等城际轨道交通的建设与发展,极大提升了长三角区域的交通效率,形成长三角1至半小时都市圈。发达的交通和通信网络将区域内城市群各城市紧密地联成一体,加剧了资金、信息、物资、人口的交流与汇聚,使“同城效应”成为生动的现实。
(二)城市化水平全国领先
在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的长三角区域内,有1个特大城市、16个大城市、55个中等城市、1446个城镇,平均约每1388平方公里就有一座城市,不足70平方公里就有一个建制镇,已基本形成以沪、杭、宁等特大城市为核心的若干都市区和包括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的城市体系,城市化水平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在总长不超过660公里的沪宁、沪杭、杭甬3条铁路线上,密布着20个城市,平均每30公里就有1个城市,平均每万平方公里有6.9个城市,城市化水平在65%以上。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快速推进
2003年,沪、苏、浙三地政府签订合作协作,提出要以上海为“龙头”,苏浙为“两翼”,共同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长三角作为我国社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先发和引领地区,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代表和明星。据2007年度统计数据表明,长三角区域的16个城市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6672.07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8.9%。据专家分析,未来20年将是我国经济集聚为主的城市化加速时期,长三角区域在集聚人力、资本、技术、资源等要素方面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将更加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带动着政治、社会、文化等的一体化进程,是催生同城效应的重要基础。
二、同城效应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同城效应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一系列新变化的同时,也必将给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使人们对城市间的距离在心理上缩短,时空感明显改变,中心城市的集聚与扩散效应进一步增强,人、财、物、资金、信息等各要素的流动进一步加快,城市间的联系进一步紧密。同城效应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也对区域社会治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一)从区域犯罪总量上看,仍将居高不下
影响一个区域治安形势的因素,主要包括其人口、人文、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开放度、治安控制强度等因素。2009年,浙江、江苏、上海三地刑事立案分别为41.7万起、41.1万起、13.2万起,三地刑事立案总量占全国总量的18.1%,三地的刑事立案数分别居全国第2、3、19位,犯罪总量较大。同城效应在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避“双高铁律”(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犯罪也在高速增长)的严峻考验。有关数据表明,进入21世纪以来,长三角区域的刑事犯罪率(犯罪数/万人)明显高于全国水平呈持续上升态势(详见下图)。可以肯定,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同城效应的日益显现,今后一段时期,长三角区域刑事犯罪总量将继续居高不下。
(二)从区域犯罪形态上看,流窜作案加剧
长三角便捷的交通、通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违法犯罪特别是流窜犯罪带来了便利。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居住已成为跨区域流窜犯罪的主要模式,其动态化、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职业化程度日益突出,流窜犯罪分子“钟摆式”来回流窜,频率不断加快,“时空转换”进一步加剧。以浙江嘉兴为例,2005年,全市破获流窜作案团伙99个693起,2008年破获流窜作案团伙162个1212起,同比分别上升了63.63%、74.89%。“北罪南移”、“南罪北上”、“无罪不流窜”,已成为当前流窜犯罪状态的一种生动写照。
(三)从区域犯罪主体上看,流动人口犯罪更加突出
人口是影响治安形势最直接、最能动的因素,而在当前的人口构成当中,与治安最具关联度的无疑是流动人口。长三角作为流动人口的集聚地,据2008年统计,浙江、江苏、上海流动人口分别为1460万、1187万、620万,浙江、江苏分别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二、第三位,上海则位居直辖市第一位。另据统计,长三角地区的流动人口犯罪平均占全部犯罪的60%,在城市和城镇则占80%左右。以浙江省为例,2009年,抓获的流动人口刑事作案人员占总数的68.5%,而1995年这一比例为33.3%,占比上升了1倍多,充分说明了当前长三角区域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严峻性。
此外,随着同城效应的不断显现,上海、杭州、南京等一线城市因住房、就业等生活成本增加,大量流动人口向区域内的二、三线城市转移,使之在成为一线城市流动人口超过饱和线后的减压阀和缓冲器的同时,极大增加了二、三线城市因流动人口迅速增长而带来的治安问题。如浙江嘉兴市,2009年,流动人口已超过180万。近年来,该市流动人口作案成员比例一直高达80%左右,领先全省平均水平。
(四)从区域治安态势上看,中心城市的震荡效应日益明显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和同城效应的不断显现,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的双向互动明显增强。中心城市的犯罪态势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复杂性和示范性,其对周边城市的治安震荡效应日益显现。周边城市治安问题的发展变化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心城市治安问题的发展变化和调控解决程度的影响,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蝴蝶效应”。一方面,许多新型犯罪往往都是在一些中心城市首先发生,然后扩散、辐射到周边城市以至整个长三角和全国;另一方面,中心城市组织的各类专项打击行动,会使违法犯罪通过交通沿线转移到周边城市、进而渗透到集镇、农村,使周边城市的治安态势出现“阴晴式”共振,犯罪的吸水效应、溢出效应、跷跷板效应日益明显。
(五)从区域治安格局上看,同质化特征日益显现
同城效应下,加剧了区域治安的融合,区域内不同地方的治安问题日益相似,地方差异性越来越小,同质化特征日益显现。如:长三角区域内各地违法犯罪的类型、手段、犯罪主体、侵害对象等方面都十分相似甚至基本相同,表现为以“两抢”、盗窃、诈骗等侵财型违法犯罪为主,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要高于全国其他地方;杀人等五类恶性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则要低于全国其他地方(详见下表)。再如:因流动人口集聚而引发的治安问题突出。人口大流动、信息大交汇、观念大碰撞,缘于不同文化的冲突和管理的失序。一些流动人口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组成帮派团伙进行犯罪活动。一些流动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有了矛盾冲突,不走正规途径,习惯于找老乡帮助解决,给充当“保护伞”的有组织黑恶势力团伙滋长提供了土壤,其手段往往表现为暴力控制某些市场、涉赌、涉黄、涉毒以及收取保护费等,其隐蔽性和危害性大。此外,新生代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其他更多地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及早采取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其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相关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情况表
三、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提出
(一)概念
区域警务一体化,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思想派生出来的一种公安工作新理念。“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专有名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西欧。1954年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提出:“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相互协调与统一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它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丁伯根还把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的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是积极的一体化。
由此,我们认为,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内不同警务活动主体,基于共同警务目标的需要,打破现行的行政运行机制,通过信息化、科技化、制度化等手段,逐步完成对传统警务模式从情报信息研判、预警到警务决策、指挥、处置等流程的一体化再造,实现长三角区域内警务资源的整合优化、警务效能的优势互补、社会治安的稳定有序,从而促进和保障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是对长三角区域警务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区域警务合作的更高层次,也是构建现代警务机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方面。
(二)意义
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对进一步提升区域警务效能、维护区域治安、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同城效应的日益显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已成为势不可挡的必然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势必要求提供更多区域性的公共安全产品。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既是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方面,又是推动和促进长三角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二是区域治安形势变化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长三角区域治安日趋复杂,区域内违法犯罪的流窜化、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职业化、同质化特征和违法犯罪的吸水效应、溢出效应、跷跷板效应日益明显,迫切要求区域内各地警方打破诸如行政区划等体制、机制壁垒,进一步建立起“信息共享、指挥联网、整治同步、打击联动、城市联防”的一体化警务模式,以应对区域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三是提升区域警务效能必然要求。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是逐步改变原先区域内各地警方各自为政、警务活动孤立单一、治安盲点和真空地带长期存在的过程,有利于整合区域警务资源,优化区域警务资源配置,节约警务运行成本,符合警务便利原则,将有效提升长三角区域警务活动的整体效能。
(三)基础
一方面,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长三角区域各城市间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相近的人文特征,彼此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人际往来和经济交流,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早于19世纪末,上海曾是江苏的一个县,也曾是浙江人大显身手的舞台,江浙就与上海有着紧密的地缘和血缘关系。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区域内市域经济、县域经济的迅速崛起,使长三角城市连片化、都市化、同城化成为可能,进一步弱化了行政区域隔阂,彼此间关联度加剧,完全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另一方面,长三角区域内各地公安机关为实现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切实增强彼此警务效能,就加强区域内警务协作联动工作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探索尝试,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有着丰富的实践基础。如:为打击流窜犯罪,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逐步建立发展形成了苏浙沪19城市刑侦协作区;2001年,还开发建立了“刑侦协作网”,加强情报信息资源交流共享;1999 年11月,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经侦区域协作组织——华东地区经侦协作区。此外,还建立了侧重着局部地区警务合作的“环太湖公安论坛”和苏、锡、常警务协作区等。特别是针对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车后对区域治安带来的影响,2008年6月,嘉善、平湖、海盐、慈溪、上海金山等五地公安局在上海金山召开杭州湾地区信息情报警务协作会议,建立了定期警务合作会商机制、即时警务协作沟通机制和总体调度指挥协作机制等,有效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了区域治安的防控水平。
(四)不足
尽管长三角区域警务合作起步较早,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认识不深。调查发现,在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愿景上,基层公安机关基于警务实践的需要,对警务合作的要求往往比上层公安机关更为迫切。但也仅仅是停留在单一的警务合作的层面,对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的认识不深、意识不强,地方保护主义、实用主义的思想还在一定程度上桎梏了区域警务一体化的行为指向。二是层次不高。目前,长三角区域内开展的各种警务合作实践,基本上还处于在基层公安机关实战层面上的阶段性、临时性、个案性、随意性的协作,在更高层面上对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政策选择、模式规划、制度体系、行动方式等方面,还缺乏理论上的研究、整体上的规划、制度上的约束。三是体系松散。自上而下统一的、完整的组织框架尚未形成,现行的警务协作组织多为某一地牵头自发组织,以轮流坐庄、对话协商、自愿承诺的方式为主。这样的机制是一种非制度性的协商组织机制,缺乏跨行政区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整个组织体系较为松散,整体效能不高。四是内容单一。现行的警务合作往往以某一警种、某一领域、某一地区的阶段性、临时性、个案性为主,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单一,整体融合度不高。五是发展不均衡。由于长三角各城市的地理区位不同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不同,各地社会治安状况存在着一定差异性,加上以上海为核心对其周边城市所产生的梯度辐射效应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了长三角区域内各地警务发展的不均衡,成为制约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一大难题。
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
美国区域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自给自足的农业为主,区域间缺乏联系,城市影响范围小,经济增长缓慢;第二阶段是单个强有力中心阶段;第三阶段是单个全国性大中心与外围地区次级中心形成阶段,简单的一极中心被多极中心结构所取代;第四阶段是一体化阶段,城市等级体系布局合理化,所有区域联系紧密,区域差距缩小。长三角区域已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心城市单向扩散阶段、90年代辐射带动的龙头作用阶段走向了整体联动发展阶段。由于警务活动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和制约,区域警务一体化的进程也同样基本吻合上述的四个阶段性特征。在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方向上,应牢牢把握阶段性特征,坚持“多层级、多中心、多维向、多动力”推进的“四多”标准。
(一)多层级
长三角区域涉及的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乃至相邻的派出所间对警务一体化的需求和其所担负的角色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实际的多层级的警务合作机制,明确各个层级在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进程中的职责定位,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在宏观政策的制定和把握上明确相应的组织框架、平台搭建以及制度设计,市、县级公安机关则应在统一的组织框架、平台下,更加注重微观层面的制度细化落实和实战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坚持上下多层级联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加强相对薄弱的省、市层级上的警务合作。这样,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才可能更有实效。
(二)多中心
这是由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区域内局部治安的差异性特征双重因素决定的。目前,长三角区域内以上海为核心,以杭州、南京、苏州、宁波等多极化的副中心城市协调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以往简单的“一中心”为“多中心”结构所取代。“多中心”的形成和发展是真正实现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治安角度分析,长三角区域内社会治安除受上海这个“龙头”的辐射和影响外,区域内局部地区的社会治安往往受离其较近的副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影响更大。因此,在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上海作为核心城市的警务功能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升长三角区域警务活动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副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处理好这些城市在上海龙头辐射链条中承上启下的位置和关系,明确其相应的职能和任务,以局部地区的警务一体化推动长三角整体上的警务一体化。
(三)多维向
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警务活动主、客体要素和内、外部环境等方方面面。目前,长三角区域警务合作还停留在以警种间的破案打击等实战层面上的点对点的合作为主,内容和形式非常单一,严重制约了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整体进程,而多维向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多维向就是在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过程中,注重其内容和形式的多向性,变“单一”为“多维”,实现打击破案和预防犯罪、警务理论研究和警务机制建设、情报信息交流与实战勤务组织、队伍职业化建设与警务实战技能培训以及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制度设计整合与组织架构搭建等多领域、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实现各要素、各方面间的相互支撑和促动,促进长三角区域警务活动整体协调共进发展,真正实现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四)多动力
一体化并不是同一化。实现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并不是说要建立整个区域警务模式的同一化。区域警务的一体化与警务模式的多元化之间并不矛盾。相反,不同的警务模式更加有利于相互之间的交流、竞争、融合与发展,最终促进长三角区域警务的一体化。因此,在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其动力源的培育与创新工作。牢牢抓住本地治安特点、区位特征、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地创新培育出特色明显、务实管用、多样发展的警务模式,并辐射带动一方,从而实现长三角区域警务效能的整体提升。
五、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基本构想
(一)思想认识上的深化
一是要有融入大局的意识。要改变以往点对点、警种之间较为单一的合作模式,切实把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纳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大局,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适应长三角区域社会治安形势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打破区域行政壁垒和限制,致力于实现情报互通、信息共享、打防同步、共保平安的目标。二是要有抢抓机遇的意识。上海世博安保工作既是对江、浙、沪三地公安机关的一次严峻挑战,也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特别是三地警方为实现“平安世博”的共同目标,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在安保的联勤指挥、“护城河”卡点的统筹布局以及勤务运作等方面实现了有效的对接和统一,为加快推进警务一体化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三地警方要抓住机遇,全面总结世博安保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加以制度化,实现常态化,推进一体化。特别是长三角外围城市也要抢抓机遇,主动融入、对接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大趋势。三是要有平等互惠的意识。调查中,我们发现,各级公安机关对信息共享、区域警务一体化的都有很强的愿望、很高的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还在作怪,对有关信息遮遮掩掩,担心一开放、一共享就失去了自身的优势,思想不够解放,“重需求、轻给予”,人为造成了合作上的不对等。合作的前提是主体间的真正平等。因此,要在警务主体的思想上进一步破除藩篱,解放思想,真正树立平等互惠、合作共赢、一体发展的思想意识,把共同的意愿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层面上来。
(二)信息科技上的引领
信息化、科技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给生产力、生产方式带来了更加深刻的变革,也为警务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可以说,信息化、科技化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的核心要素和强大引擎。在以前静态的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通过静态的户籍管理就能够管住人的活动情况;而在当前动态开放的社会条件下,公安机关同样只要通过信息化、科技化的手段掌握人的手机信息、上网信息和车辆信息等,也就基本能够掌握人的活动轨迹。唯一不同的是,现今的人流、物流、信息流打破了传统户籍管理的地域界限和行政区划,这也使得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成为迫切之必要。如何发挥信息科技在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上的引领作用,笔者认为,要真正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突破。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的共享、互动生产的效能远远超过封闭自守的效能。因此,要切实转变观念,勇于打破行政区划和业务条线的壁垒,加大信息应用的整合力度,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信息查询平台,统一查询入口,实行网络密码分级授权制度,将区域内所有警务信息系统全部通过链接等方式接入查询平台,开放信息系统,提供异地查询,最大范围实现警务信息的高度共享。二是建立情报交流机制。设立长三角区域情报互动交流网站,定期交换治安警情、研判资料等。特别是要根据公安部“大情报”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方面的深度合作,提升基层实战单位落实抓捕、管控、经营、核实等工作效能。建立维稳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员制度,对涉及各成员单位的涉恐、涉稳重要情况和线索,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建立对口职能部门相互通报、沟通机制,提供涉恐、涉稳人员和重点上访人员数据库异地查询,等等。三是建立深度研判预警机制。信息共享与情报交流,是实现情报信息深度研判和预警的前提基础。可依托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成果,研发建立“社会治安动态监测评估系统”,落实长三角区域内优秀的情报信息研判专家,对区域内一段时期内(半个月或一个月,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或者某一特殊时段(如举办大型活动)的社会治安形势进行深度研判,实现区域治安动态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另外,应进一步密切信息化、科技化的建设应用、信息安全技术、科技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实时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制度机制上的整合
在区域警务一体化中,制度机制层面的整合是关键要素。只有在警务活动的各领域、各个层面都实现了制度机制的高效整合,才能称为真正的一体化。一是推进联勤指挥一体化。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在2010年4月5日视察上海世博安保工作时,曾专门要求三地警方加大苏、浙、沪三地警方联勤指挥机制建设力度,为实现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运作积极创造条件;并指出在工作模式上,实现三地警方联合办公、联合研判、联合指挥;在信息支撑上,搭建三地情报信息研判平台,相互开放,数据对接;在通信保障上,做到音频视频互联互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因此,实现联勤指挥一体化,必须充分依托“大情报”体系建设应用平台,整合现有的公共动态视频监控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区域联网报警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形成公安指挥系统的一体化,实现公安指挥的信息优势和决策优势,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区域警务的整体效能。二是推进犯罪打防一体化。这是有效应对因同城效应带来的长三角区域内违法犯罪吸水效应、溢出效应和跷跷板效应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协查和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在提升公安部“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应用效能基础上,完善协查请求发布、事项交办、结果反馈等制度,加强网上案件串并,进一步完善办案无偿配合、取证有查必复等制度,加强打击涉毒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犯罪的协作,探索区域协作侦办案件新模式。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治安防控联动机制。加强治安防控体系规划建设中的相互策应,统筹布局省(市)际治安卡口、应急堵控点和道路、治安监控系统设置,实现人防、技防、物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织密治安防控协作网。在遇到重大节庆活动、重点敏感节点安保任务,或针对新型违法犯罪、倾向性系列案件时,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集中打击整治统一行动。三是推进应急联动一体化。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风险社会特征越发显现,跨区域、大范围、高难度的公共安全和社会风险问题(如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日益成为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需共同治理的社会难题。推进区域内应急联动处置一体化,加强公共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互协作,认真做好“预防、预警、预案”各项工作越发显得必要。四是推进管理服务一体化。这是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客观需要。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流动人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一体化。可借鉴城际公交卡模式,抓紧实行流动人口信息“一卡通”制度、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处罚异地缴纳制度等。五是推进警务保障一体化,包括法律规范保障、人才队伍保障、科技保障、装备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这里重点说明法律法规保障和人才队伍保障。要进一步平衡执法尺度,形成相对统一的立案、刑事追究和治安处罚标准,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避免因执法标准不同带来“犯罪挤压”,实现违法犯罪惩治的无差异。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可建立定期开展队伍建设交流活动,互派民警培训、骨干挂职锻炼;实行公安教育培训资源共享,互派教官授课等,努力提升长三角区域警务主体的整体水平。
(四)组织架构上的完善
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解决区域警务合作协调缺乏强有力的组织机构问题,需要建立包括指导机构、协调机构、执行机构在内的紧密型的组织机构。这是确保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有关制度有效落实和机制正常运转的保障。一是建立统一的指导机构。应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的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可由苏、浙、沪三省公安厅的主要领导、分管厅领导及政治部、办公室、指挥中心、后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机构,负责制定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区域警务一体化过程中的基础保障、重大警务活动的组织指挥等问题,努力消除因行政区划等体制、机制障碍对重大警务活动造成的影响。二是建立权威的协调机构。作为专门的协调机构,由苏、浙、沪省级警方牵头,建立省、市、县统一框架下的警务一体化联席会议,形成统一组织协调网络。可每年定期召开,长三角区域内省、市、县三级警方相关领导及具体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分析通报长三角区域治安状况和警务一体化建设情况,部署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各项任务措施,具体协调解决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可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的专门机构,旨在推进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负责处置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日常警务协调、组织工作和临时性重大警务活动的协作问题。三是完善高效的执行网络。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必须坚持统一框架与相关警种、局部区域多点发展相结合,建立并完善对口警种会商制度和长三角区域内各警务圈协作功能。既要在统一框架下有组织地推进,又要结合各警种、各地方实际需求,灵活机动地发展警种协作会商和局部警务圈协作网络,完善其协作功能,提升一体化实效,更好地实现上下对接、功能互补、整体推进。四是设定责任追究机制。为保证推进长三角警务一体化各项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升警务一体化效能,还应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由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定期通报长三角各地在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请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研究具体责任追究事宜,以增强工作的约束力。
(五)非正式层面的推动
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首先,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务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尤其需要警察院校、警察协会等各类警务研究机构及警务专家在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政策选择、模式规划、制度体系、行动方式等方面从理论上、操作上提出相应的观点见解和对策措施,切实为推进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其次,还可定期举办诸如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论坛等形式,开展警务学术和警营文化交流、互动,增进彼此深度了解和联系沟通,增强彼此间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的共识。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区域警务一体化过程中的合作协调作用,诸如探索依托区域行业协会、社会保安力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区域警务合作,提升区域警务一体化水平。
[1]沈楚赓: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