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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新机制研究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根据当前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践,就网络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新机制作初步探讨。目前我国针对虚拟社会还缺乏相应的社会准则和法律规范,对犯罪形式、犯罪原因以及综合防控对策也缺乏深入研究,很多领域甚至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对虚拟社会的行政管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将行政手段与法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制手段促进虚拟社会管理的健康发展。
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新机制研究_浙江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陈彩君[1]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之应运而生的虚拟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面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已达4.2亿人,宽带网民数达3.63亿人,CN域名数为725万个,普及率达到31.8%,活跃QQ群近5000万个,天涯社区注册会员4000多万个,平均在线注册用户约100万,百度有各类贴吧22.7万余个,以“推特”(Twitter)为代表的微型博客,注册用户已超过2亿人,国内注册人数也达数百万。如何顺应信息社会的时代特点,积极探索互联网管理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对网上虚拟社会管理水平,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中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能否真正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笔者根据当前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践,就网络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新机制作初步探讨。

一、虚拟社会的内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拟社会的内涵

所谓虚拟社会,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信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与交流,结成亚社会性质的网络虚拟空间。作为现实世界在虚拟空间的“投影”,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包含了一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群、相应的组织、成员参与和一些共同的兴趣、文化等特质。同时,虚拟社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最大的差异表现在地域空间的界定上,其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而具有空间虚拟性。同时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跨地域进行交流,打破了现实社会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便捷、快速的网络传播技术,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二是高度开放性和交互性。虚拟社会具有高度开放性,不同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虚拟名称,在不同的虚拟区域间自由流动。作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别,虚拟社会人际交往是在不同社区、论坛、邮件、聊天室上交换信息实现的,成员与社区间每一次交流都强调互动。三是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与传统的依赖于血缘、地缘和业缘而形成的社会不同,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正是具有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交换信息的功能,虚拟社会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由于虚拟社会的开放性、主体的虚拟性、数据传输的快速性、可加密性等特点,较之传统管理方法,主要依靠成员的自治与自律。

(二)虚拟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虚拟社会并不虚假,网络世界是真实的。人们在此获取信息、广泛交流甚至网上购物、交易、娱乐。随着网上网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集越来越大、互动越来越密切。网上虚拟世界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关联性、聚合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伴随互联网使用人数飞速递增,虚拟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嚣张,近年网络犯罪更是以30%的速度上升。虚拟空间已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意识形态渗透的“桥头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和勾联聚合,网上炒作、煽动、组织串联与我争夺舆论阵地、争夺人心和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日趋激烈;网上诈骗、盗窃、敲诈勒索、走私、贩毒、赌博、淫秽色情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大幅上升;网上病毒、黑客活动蔓延,虚拟社会安全受到的威胁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缺乏公德的行为主体在网上肆意发布虚假信息,随意造谣诽谤,扰乱了社会秩序。格调低下、不健康的思想文化在网上大量传播,污染了网络环境。一些人网络成瘾,陷入虚实不分难以自拔的境地,给现实社会的规范管理带来一系列矛盾与问题。而且,虚拟社会内在特点使得各种矛盾和问题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就会进一步聚焦扩大,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影响。

二、当前虚拟社会管控中存在的不足

(一)观念不适应,管理手段较为陈旧

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与传播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目前我们的管理理念还不能有效适应这一重大变化,很多做法和思路依靠的还是过去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虚拟社会管理从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趋复杂,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协同共享,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并存与协调等。虚拟社会促使管理思想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孤立性走向协调性,注重网络社会理念的培植,树立人性化、柔性化的管理观念。虚拟社会远比现实社会复杂许多,不懂技术,偏执于保守的思想观念往往会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结局。

(二)立法滞后,行政措施欠规范

尽管我国出台了上百个有关互联网的法规,但由于立法主体多、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使得现有网络违法犯罪认定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网络电子证据力度不够,调查举证难度增大;网络犯罪后果缺乏权威评估,实际损失难以量化;网络虚拟财产流通局限性强,现实经济价值难以认定;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广,管辖权限难以明确,复杂问题。目前我国针对虚拟社会还缺乏相应的社会准则和法律规范,对犯罪形式、犯罪原因以及综合防控对策也缺乏深入研究,很多领域甚至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网络立法应着力弥补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政府监管、行业号召、网民自律多管齐下,才能解决网络出现的种种问题,虚拟社会才能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对虚拟社会的行政管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将行政手段与法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制手段促进虚拟社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三)技术准备及专业队伍建设不足

虚拟社会违法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留下证据很少。计算机和远程通信技术蕴涵巨大潜能的同时,当然也包括了内在破坏力。技术进步得越快,产生的问题也会越多;解决方法越先进,制造麻烦的手段也相应越高超。数以千万计的科学家、工程师对此殚精竭虑却一直无法根本性地予以解决。另外,尽管各地虚拟社会管控队伍发展迅速,但与动辄数千万网民相比,管控人员数量较少,且复合型人才紧缺。由于经费、专业技术等限制,虚拟社会有效管控所需装备、人员等到位存在困难。虚拟社会作为新生事物对管控队伍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执法队伍实际管控经验欠缺。

(四)行业自律与规制存在较大差距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健康发展比现实社会需要更多充分的条件和良好环境,需要网民等每个社会成员的悉心呵护。否则,势必导致网络悲剧。但是,目前包括一些商业网站在内的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缺少社会责任,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不择手段地在娱乐节目和社会新闻上大做文章,八卦新闻、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充斥其间,极大地阻碍了网络虚拟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不计其数的网站和网页,如果离开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自律和规制,仅靠监管部门把关,无论如何都难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新机制探讨

面对虚拟世界的混乱对现实社会造成的各种冲击与影响,我们必须顺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努力引导、探索虚拟社会自律、防范、管理机制,积极在网络虚拟空间开辟工作的“第二战场”。

(一)引导自律,创新虚拟社会管控自律机制

首先,着力引导网络自律。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并没有自觉地加入相应的道德关怀,必须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和研究虚拟社会的各种行为,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作为科技文明的产物,网络无论从其发展初衷、抑或从“第四媒体”道德角度,均应以宣传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推进社会精神文明为己任。随着网络连接的虚拟社会对人们精神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必须大力引导网络自律。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开展网络道德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不文明行为,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文明新风。引导和培育互联网协会、网吧管理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网络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论坛、聊天室等栏目版主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倡导、支持网上信任体系建设,建立网上案件发案警示平台,落实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引导社区自我规范。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切实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其次,着力引导网民自律。加强网络规范法制宣传,消除网民对虚拟社会区别与现实社会责任要求的认识误区,教育网民认识到在虚拟社会不法行为同样受到法律追究,建立起网民虚拟社会生活责任感,使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网络供应商要健全网络管理程序,将加入自己社区网络设定为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和得到相应的认可行为主体必须作出遵守相应规范的承诺和先行付出一定代价,在契约式的前提下,使得网络主体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外在监督之下,内在地培养网络行为主体自觉的公德意识,引导网民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

(二)以网管网,创新虚拟社会管控技术机制

虚拟社会的特征决定了对其的管控工作必须充分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来进行,针对其信息的流通性、集散性、数字化特征,建立起高效的管控网络,以网管网。首先,大力提高民警网络和计算机技术运用水平。重点提高网警的信息安全攻防能力、计算机犯罪现场取证能力。其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互联网每一项服务的开发和推出,从开发商角度而言是把利益放在首位,很少考虑到对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为此,作为信息网络安全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不能坐等问题产生,应当前移管控关口,主动评估每一项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安全问题及其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因素,提早制定相应技术标准,做到有备无患。最后,推进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控系统建设。针对目前网上有害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方式单一、反应迟缓的问题,要从网络物理架构着手,推进四项系统建设:在互联网上的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P2P、IP电话、网站等服务平台及网吧、学校、图书馆、小区等主要通信信道上的接报警系统建设;对外服务网站、重要信息网络安防系统建设;计算机病毒恶意攻击预警通报系统建设;有害信息多级追踪处置系统建设。同时,建立起与前述系统高效链接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对各类报警信息、监测信息进行统一接收、研判、分析、处理,根据不同情况指挥调度警力、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妥善处置各种警情,最终形成覆盖本地互联网主要上网服务场所和网上主要信息服务系统的互联网有害信息、计算机病毒发现、报警和防范控制体系。

(三)加强立法,创新虚拟社会管控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加快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就国家信息网络安全问题专门立法,统一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执法依据,确立评价网络行为的统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滞后于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相关环节进行调整、完善和补充,逐步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组成起的虚拟社会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明确案件管辖基本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适应虚拟社会管控工作实际情况的执法流程和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由于虚拟社会跨地域性特征带来的案件管辖单位难以确定的情况,建议以开发商、运营商、管理商注册地、办公所在地等因素为基本尺度,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侵害客体网络物理所在地的界定方式,构建公安机关内部统一的网络案件管辖的基本准则。同时,配套建立地区与地区、省份与省份、市(县)与市(县)之间的网警执法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案件本身的跨地域、覆盖广等特点给公安机关带来的高额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四)夯实基础,创新虚拟社会管控延伸机制

创新虚拟社会管控机制延伸就是要做好虚拟社会管控由网上向网下延伸机制的改革。虚拟社会扎根于现实社会,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把握三个关键点:首先,积累基础资料。依法展开对网络安全、虚拟社会基础资料的收集掌握工作。对网络物理组成单元、各类应用系统产生的虚拟身份信息,及时掌控,确保不漏“人”、不漏机、不漏单位。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接入单位、互联网单位、联网单位、联网用户开展备案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IP地址库、网站库、上网场所库、联网单位库、上网用户库、虚拟身份库,为顺利实现虚拟社会的“人”转化为现实社会的“人”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建立基本队伍。建立联网单位、应用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组织,构建信息网络安全协管队伍。以此,督促联网单位、应用服务单位建立本单位与信息网络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对下级接入单位、用户履行相应的备案、教育等义务,对本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巡查,对本单位开发、运营、管理的互联网服务项目、对现实社会管控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评估和控制,对有关违法犯罪现象、网络异常状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最后,控牢基本场所。建立落实网吧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整顿网吧市场秩序,清除“黑网吧”,消除违法违规经营现象。针对身份虚拟引发的多重问题,加强网络安全审计,严格落实网吧上网实名登记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网吧管理系统,扩充与外逃人员数据库、工作对象信息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报警、自动生成虚拟身份数据库功能,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在网吧沉淀,牢牢占领网上斗争的前哨阵地。

总之,虚拟社会综合管控新机制的探索要坚持“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的原则。要把网站当成公共场所,把论坛当成社区,把版主当成业主,把网民当成暂住人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建立虚拟人口、虚拟社会的信息数据库,构建虚拟社会综合防控网,创建维护稳定和谐的网上矛盾化解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全面高效的网络社会服务,创建一个和谐的虚拟网络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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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金锋.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及对策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7.

[3]赵晖.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研究[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

[4]胡锦涛.以创新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R].2007年1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1]陈彩君: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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