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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调查及思考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新二代”违法犯罪青少年低龄化趋势明显,屡教不改现象突出。从吴兴区情况来看,近年来“新二代”青少年侵财型犯罪尤其是盗窃“三车”问题日趋严重,由于“三车”面广量大,防盗性能差,盗窃后销赃便捷,成为这一群体最容易选择的对象。“新二代”青少年作案首选盗窃“三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吴兴区40%左右的盗窃“三车”案件作案人员为“新二代”青少年,少数对象自知不到法定年龄更是肆无忌惮,几乎天天偷车。
吴兴区“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调查及思考_浙江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徐伟明[1]

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入城市务工成为新居民,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新居民子女(简称“新二代”)也随父母进入城市,有的就直接出生、成长在父母务工的城市。这些远离了农村环境、农业文化的“新二代”青少年,虽然生活在城市但始终徘徊于城市边缘,游离于城市的接纳范围之外,其价值取向、思想观念、行为准则在与城市融合过程中产生了激烈冲突,导致违法犯罪比例呈迅猛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制约社会管理的一大突出问题,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小影响。

一、吴兴区“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从《社会学》发源角度讲,“新二代”青少年归属于“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是以代际作为标准对外来务工人员群体进行的划分。而“新二代”青少年有着更为宽泛的内涵和外延,其主体不限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更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内已有不少学者研究指出,“基本上相当于美国少年法所界定之‘少年罪错’(Juvenile Delinquency),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是与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含义的界定基本一致的。”从吴兴区情况来看,目前登记在册的未满16周岁且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新二代”青少年共163名,同时据不完全统计,2007、2008、2009年分局抓获“新二代”违法犯罪青少年(18周岁以下)分别为83名、109名、137名,占全部抓获外来作案人员的9.6%、11.2%、12.9%,违法犯罪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其现实情况主要表现如下.

(一)低龄趋势明显,违法犯罪经历丰富

“新二代”违法犯罪青少年年龄主要集中在12~18周岁之间,据统计,初次违法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占25.6%,74.4%是14周岁以下,最小的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时才10周岁多,籍贯主要集中在云、贵、川、渝、皖等省份。虽然这些“新二代”青少年年龄不大,但违法犯罪经历大多非常丰富,个别甚至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常客”,每隔一定时间就会因为盗窃等违法犯罪问题被派出所抓获,由于年龄未到公安机关往往无法处理,出现了“反复抓、反复放”的现象。如分局在2011年“三打一禁”专项行动期间打掉的“新二代”青少年盗窃“三车”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基本在12~18周岁之间,成员半数以上均有打防控前科记录。为首的周某、胡某仅有据可查的打防控前科记录分别多达15次、6次,且其中多次裁决拘留不执行。可以说,“新二代”违法犯罪青少年低龄化趋势明显,屡教不改现象突出。

(二)结伙意识强烈,社会交往多样复杂

“新二代”青少年在城市属于“边缘人群”,有较强裙带关系和地域特征,人的“归属结群”本能促使他们在本地组建或者投靠新的群体。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混迹街头,加之选择能力有限,又缺乏社会判断力,盲目从众,便三五成群纠集在一起拉帮结伙,甚至相互交流作案经验。如前面所述的分局打掉的一“新二代”青少年盗窃团伙起初规模不过六七人,经过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已多达20余人,并从一个团伙分裂成分别以周某为首和以胡某为首的两个团伙,大肆从事盗窃“三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这些“新二代”青少年社会交往和生活圈子复杂,有的常年居无定所,有的长期不在父母身边,整日闲散在社会上玩耍,习惯混迹于网吧、溜冰场、游戏机室等公复场所,结识社会不良青年,导致其对社会不良诱惑的抵抗力越发减弱。

(三)家庭监管不力,失管现象相对严重

在调查中发现,“新二代”青少年家庭经济收入普遍较低,父母文化水平低下,缺乏赖以谋生的一技之长,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这与子女对现实生活过高的物质要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家庭监管功能丧失,父母对子女的不良行为抱无所谓的态度,对子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习以为常,时常抱怨想管也管不好,管教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有的干脆采取放任不理态度,有的忙于生计不愿也不想与派出所沟通如何加强子女管教,更甚者父母自身存在违法行为,给子女造成负面影响,缺乏正常的道德和法纪的约束。

(四)罪错意识淡薄,逃避打击能力较强

“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强烈,且与公安机关多次打“交道”,可以说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相当了解熟悉,往往采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方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有的甚至掌握自己不到法定年龄公安机关无法处理而肆无忌惮进行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如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问题,大批刚刚年满16周岁的“新二代”违法犯罪青少年已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少数“新二代”青少年天天在估算自己离16周岁还有多长时间,并私下抱怨时间过得太快要抓紧时间盗窃;有时团伙成员聚集在一起赌博,一些人身上钱输光而且借不到,就直接选择盗窃,可以说他们丝毫没有罪错意识,对违法犯罪行为抱着“根本无所谓”的心态。

二、“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力

随着“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日趋突出,可以预测这一群体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群体和高危人群,左右着当地刑事发案和社会治安管理态势,其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力丝毫不容低估,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初步分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频繁作案直接拉动刑事发案,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新二代”青少年家庭经济条件薄弱,自身又无稳定的经济来源,盗窃就成为其最直接也最简便的经济来源。从吴兴区情况来看,近年来“新二代”青少年侵财型犯罪尤其是盗窃“三车”问题日趋严重,由于“三车”面广量大,防盗性能差,盗窃后销赃便捷,成为这一群体最容易选择的对象。据统计,08、09、10年至今吴兴区共立盗窃“三车”刑事案件2173起、6481起、5445起,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8%、54.9%、46.5%,几乎左右着辖区刑事案件发案形势。一是作案频率高。“新二代”青少年作案首选盗窃“三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吴兴区40%左右的盗窃“三车”案件作案人员为“新二代”青少年,少数对象自知不到法定年龄更是肆无忌惮,几乎天天偷车。如分局抓获一“新二代”青少年虽然只有12周岁,但却有2年的盗窃经历,自称已盗窃了近1000辆左右的“三车”,气焰嚣张、胆大至极。大量的“三车”被盗案件使老百姓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二是作案随机性强。盗窃作案随机性强,网吧、商场门口、医院等公共场所,老式居民小区、路边只要有车辆停放的地方都会选择作案;作案时一般选择在夜晚或凌晨,2—3人交叉结伙,望风、盗窃均有分工,以未上“U”型锁的车辆为主;盗窃技巧较高,主要采用搭线、套锁手段,一般车辆只需几十秒钟就可以得手,如此短的时间很难被人发现。三是销赃渠道杂。据对抓获的作案人员销赃渠道分析,通过熟人或老乡介绍销赃占75%左右,车辆修理店销赃占10%左右,路边随意兜售销赃占10%左右,通过网上等其他途径销赃占5%;购赃群体以外来人员居多,其中老乡、熟人、朋友占90%,10%左右为附近郊区本地人。由于销赃渠道相对复杂,且购赃的群体以外来人员居多,流动性大,导致公安机关即使破案后也追赃困难。

(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元化倾向,严重影响社会面上治安秩序

“新二代”青少年在大肆从事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已不满足于盗卖“三车”所得财物,开始涉足于敲汽车玻璃窗、爬窗入室盗窃、撬车库等其他侵财型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如2011年4月,市区数个住宅小区连续发生敲汽车玻璃窗盗窃案件,一夜之间小区内几十辆汽车玻璃窗被敲碎,被盗车内财物总价值数万余元,社会反响强烈,并引起了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后经分局缜密侦查确定该案均系“新二代”青少年所为。与此同时,这些人员白天整日无所事事,游荡于社会上,聚集在溜冰场、网吧等公复娱乐场所周边,相互之间极易因为口角纠纷等琐事而发生刀劈斧砍、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被他人利用从事涉黑恶犯罪。

(三)打击管控难度大,牵涉公安机关大量警力、精力

这些“新二代”青少年居无定所,常年混迹于网吧、溜冰场等公复场所,缺乏必要社会约束监管措施,公安机关治安防控力量又相对薄弱,日常落地管控难度很大,即使盗窃被派出所抓获,也只能教育训诫后释放,而一旦放出去后又重新开始作案,使公安机关陷入了“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两难境地,牵涉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部分人员多次的抓获经历,多次的拘留不执行,积累了与公安机关打“交道”的丰富经验和反侦查能力,逃避打击能力越来越强,抓捕、审讯、深挖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加之公安机关内部对少教审批条件相对严格,打击收效甚微,无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自身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极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新二代”青少年作为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群”,始终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其生活圈子和结交朋友大多是外来流动人口,其本身就是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抵抗外来不法侵害的能力相对较弱。如“新二代”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争强好胜欲望强烈,遇琐事纠纷往往会采取谈判、打架甚至斗殴的方式来解决争端,近年来我区已发生多起“新二代”青少年之间伤害甚至伤害致死案。这些无论对其本人还是社会面上治安稳定都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三、“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特定类型,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其原因的分析研究可谓“深刻透彻”,从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我国独有的社会现象,其成因在符合未成年人犯罪一般规律特点的同时,更有其深刻的“独特性”、“根源性”。

(一)社会认同缺失的影响

“新二代”青少年是一个在城市化进程与城乡分割体制难以调和的矛盾中日益扩大的边缘人群,他们渴望融入城市但处处遭到排斥。有社会学家曾精辟地指出“农民工第二代是城市中‘无根的一代’”。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在其著作《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系统论述了一种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同时,赫希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联系赫希的理论,“新二代”青少年由于遭到城市社会体系的拒绝,始终无法融入城市社会,始终不能嵌入城市主流社会结构,导致其与城市社会、本地居民的联系越来越薄弱,最终成为游离于城市准则之外的“无根一代”,生活的艰难,对前途的绝望,极易使“无根的一代”产生反社会情绪,进而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家庭监管“真空”的影响

国外许多著名教育家如夸美纽斯、洛克、裴斯泰洛齐等的教育著作中都无不强调家庭教育在青少年身心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每个人成长来说,家庭是第一所学校,父母是第一任老师。《法制日报》记者曾对国内10余个大中型城市的外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作过一项调查,发现外来人员第二代的家庭教育基本呈现“空巢化”状态。从分局近年来列管的违法青少年来看,95%以上过早脱离家庭或家庭教育监管薄弱,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基本处于“管不了”、“不愿管”和放任自由的状态,将家庭教育的责任推给了社会。家庭教育监管的严重缺失,使他们过早面向社会,可以说他们既游离于家庭体系之外,又游离于城市社会体系之外,成为无“根”的社会游民,成为违法犯罪的“潜在风险群体”。这种家庭教育、引导、管理上的缺失,使“新二代”青少年大多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诱惑,极易做出错误判断而误入歧途。

(三)学校教育缺陷的影响

我国的户籍制度密切联系着社会福利和权益,包括教育资源。长期以来,外来人口第二代的入托、入学都是难题,失学、辍学现象突出。根据《中国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流动儿童的失学率较高,一直未上学者接近7%,失学者约占9%,且随着年龄的增大,流动儿童失学率、辍学率比例逐渐升高。缺乏正常的学校教育,这也是近年来外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攀升的重要因素。民工子弟学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入学难的问题,但其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外来人口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吴兴区现有外来青少年2万余人,而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仅5所,人员数量与教学资源严重不成比例,加上民工经济条件的制约,致使很多外来青少年过早地失学或辍学流失在社会上。缺乏稳定的、高质量的学校教育和人生指导,对于外来人口第二代的心理健康、健全人格的培养无疑都具有消极影响。

(四)个体自我意识的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戴维·马茨阿(David Matza)提出的“漂移理论”认为,大多数少年犯罪人是一些“漂移者”,他们既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守法,即在犯罪行为与守法行为之间漂移,他们究竟实施哪种行为,这要取决于行为当时的情景和他们自己的心理和情感。“新二代”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漂移状态,个体自我意识水平整体较低,表现在三种心理偏差。一是失衡感心理。他们对生活满意程度主要参照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当较多地体会到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差距时,便会在心理上产生更多的被歧视感和被剥夺感,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铤而走险。二是边缘化心理。由于不能融入城市,加之他们又经常处于失学、失业、失管的“三失”状态,极大强化了其边缘化心理,这一心理在特定情境下极易发展到怨恨、仇视社会,从而走向违法犯罪。三是犯罪获利心理。《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成本=犯罪应得惩处×定罪概率;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犯罪获利/犯罪成本。按照上述理论,“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后被抓获的现实威胁性较小,定罪概率也较小,同时其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成本极低,而犯罪获利却很丰厚,导致其更加肆无忌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预防和减少“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

《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10月)刊登了“让‘无根’的一代长出根来”的评论文章,指出“农民工第二代是与其父辈已迥然有异的群体,如果长期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之外,越来越被边缘化,实际上已成为可能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新因素”。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首次使用了“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字眼,可见农民工第二代管理问题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管理过程中亟须关注的重点。因此,我们必须将预防和减少“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来研究破解,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化进程。

(一)必须更加注重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监管责任落实,真正做到源头预防、防微杜渐

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监管是影响“新二代”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环节,是缺一不可的整体,要建立完善以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违法犯罪早期预防体系。一是家庭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家长的人格形象对子女的成长有着直接、持久的潜移默化影响。预防减少“新二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综治、司法、民政、公安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对不主动履行监管责任的家长,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知识、社会公德、思想道德的教育培训,督促家庭自觉履行好监管责任。二是学校要担负好教育职责。学校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行为约束奖惩机制,促使其在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方面趋向统一,逐步养成文明习惯,远离不良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学校、家庭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新二代”青少年辍学、逃学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况,有针对性采取帮教措施,力争使其重返学校接受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和民工子弟就学较多的中小学校的财力、智力和软环境建设投入,提高学校教书育人水平。三是社会要健全好干预机制。对家庭无法监管、失学游荡的“新二代”青少年,综治、司法、民政、教育、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健全完善早期干预机制,积极借鉴外地创办外来民工子女“半工半读”学校的新路子,招收心理行为偏常、家庭难以管教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新二代”青少年,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发挥工读学校在外来务工未成年教育保护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作用。

(二)必须更加注重外部社会环境整治净化,真正做到减少诱因、防范在先

“新二代”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要加大防范管理力度,努力净化外部环境,减少诱发“新二代”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一是重点场所行业严格管理。以“新二代”青少年易涉足的网吧、小旅馆、溜冰场等场所行业为重点,公安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联合加大日常检查管理力度,督促网吧、旅馆等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登记、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杜绝场所成为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二是重点区域部位严密防范。主动加强与综治、教育、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部位的治安秩序集中整治,坚决取缔和清理校园周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加大校园及周边日常巡逻盘查力度,及时发现驱逐聚集、逗留校园附近的社会闲散人员,防止引发敲诈勒索、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强化外来人口聚居区域的治安管理,及时采集人口信息,摸清“新二代”青少年底数。三是重点治安问题严厉整治。大力强化社会面上突出治安问题整治,严厉打击查处娱乐场所涉黄赌毒问题,有效净化社会风气,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同时,切实加强治安混乱公复场所整治,对“新二代”青少年经常聚集、治安混乱的公复场所,采取不定期临检等方式整顿经营秩序,必要时要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研究整改措施,该关闭的一律关闭。

(三)必须更加注重打击教育手段运用,真正做到多管齐下、打防并重

坚持“教育为主、适度打击、重在挽救”的方针,充分运用好打击教育行政管理手段,切实对“新二代”问题青少年起到警醒、警示作用。一是强化打击手段运用。对屡教不改的“新二代”青少年,要强化经营意识,注重和加强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证据固定和材料积累等工作,凡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一律予以查处打击,绝不姑息。对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屡犯屡教、社会危害性较大,家庭确实又无法管教的,要充分运用好少教等法律手段。同时,因年龄问题等原因无法打击处理,要以向监护人进行违法经济追偿、上门走访检查等手段将其挤压出辖区。二是实施重点动态管控。以失管漏控的“新二代”青少年为重点,将其纳入公安机关视线强化日常管理,特别对新排摸到的“新二代”青少年,充分借鉴外地动态管控经验,逐人建立资料档案,采集照片等相关个人信息并印制成小册子,落实到日常管控社区民警,提高见面率,密切掌握其动态情况。三是严密社会面上防控。从“新二代”青少年盗窃“三车”问题情况来看,客观反映了当前社会面上防控还不够严密,给了他们“可以下手”、“容易下手”的错觉。因此,在加强物防、技防、意识防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便衣蹲点巡逻守候为重点人防,提高管事率,对巡逻中发现的已纳入帮教的“新二代”青少年,要加强现场盘问、教育,或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教育,切实起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四)必须更加注重长效社会管理机制建设,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新二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健全完善一套长效的社会管理机制。一是完善管理机构。当前“新二代”青少年失管、漏管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必要的管理组织。要以成立新居民事务管理机构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专门设立公安、教育、民政、团委、司法、综治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新二代”青少年管理组织,落实部门责任,发挥职能优势,对“新二代”问题青少年实施“一对一”的帮教转化,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保障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对“新二代”青少年落实市民待遇,严厉查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使其尤其在教育等相关方面享受与本地人同等的待遇,使其融入本地社会,增强其归属感,以提高社会教育和公众约束力。三是加强普法宣传。针对“新二代”青少年文化程度偏低、法制意识不强的特点,要从增强法制理念入手,有计划、针对性、持续性开展法制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在思想意识上增强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的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和降低违法犯罪。同时,学习借鉴省内桐乡等地对“新二代”青少年定期实行集中教育的经验,联合教育、综治、司法等部门对问题“新二代”青少年进行集中法制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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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院课题调研组.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生存发展预防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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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芳兰.上海二代移民犯罪调查:更趋于激进暴力化[J].瞭望东方周刊,2007(3).

[1]徐伟明: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兴区委常委、吴兴区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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