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问题调研
——以上海为例
毛鹏飞[1]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作为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中一种社会现象,已渐渐为人们所接受。20世纪90年代后,农民工现象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许多人不再是孤身漂泊,而是在一个地方站稳脚跟后,拖家带口地迁移,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因此浮出水面。然而,这些随父母一样生活在城市的儿童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却并不容乐观,他们始终和父母一样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另外,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限制及父母的教育程度,他们的教育消费情况远远落后于一般城市家庭,也成为农民工子女的成绩远不如城市子女的原因之一。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问题已成为流动大军涌入城市后日益突出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1.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着眼于目前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消费问题。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来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大量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也随之进入城市。农民工子女适应城市生活是促进城市化发展和推动社会转型的基本动力,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是农民工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通过本次调查访谈以期能够了解上海市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的现状以及农民工家庭进城后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2.调查对象
本次的调查对象为随机抽样的200位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家长。
3.调查方法
采用不记名问卷调查形式,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87份,回收率为93.5%。
4.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消费的来源、消费方式、结果回报预期以及现实中面临的困难等。
二、调研数据分析及问题现状
(一)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及访谈记录
1.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我们发现,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大部分为小学程度的家庭占55%,上过初中的占30%,上过高中的则只有15%,父母的知识素养都不是很高。家庭中平均拥有0.1台电脑,可以上网。孩子所上的学校是基本上是根据暂住地所在就近上学的,只有59%的家长认为现在的教育投入是教育投资,没有想过是否有教育收益率,但是坚定地认为,肯定有收益。孩子是择校生的比例为10%,由于家庭的收入有限,家长们当然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上一所好的学校,所以90%的家长会为孩子择校,当然前提是自己有能力。择校费用平均在6 000元左右。自从国家政策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免除学费之后,这一阶段的孩子的教育投入主要在一些教辅用书上,以及保险费用。而高中和大学则一般学费是大头,平均为6 000元,还有统一服装费、保险费等,这些总共大致在250元左右。而关于孩子现在正在上的兴趣班则种类不尽相同,大致为乐器类、书画棋类、学习班类(奥数、英语等)等,大致的费用在500元左右每月。关于知道并了解自己在教育方面投入的孩子占了45%。90%的家庭目前为子女所支付的教育费用主要依靠自己的收入和储蓄,7%的家庭是自己的收入、储蓄和亲友的支持,3%的家庭是贷款的(大部分是大学生)。但是据我们了解,90%的家庭为了凑足学费向亲戚借钱或接受社会各界爱心机构的捐助。子女的教育费用中,最值得关注的项目是,教育质量问题(占21%),只要孩子高兴就好(占10%),孩子学有所成(占49%),教育内容(占20%)。关于出国只有部分家庭有想过(占12%),农民工要送孩子出国深造几乎是没有能力的。
2.访谈结果分析
在受访的三个农民工家庭都有两个子女,其中有一个家庭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失业在家,剩余两个家庭父母双方都在外打工。三个家庭年收入都不到20 000元,但是其中两个家庭有子女在读大学,教育费用每年就要花掉近1万元,其花费的比重占总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费用是家庭支出的一大块。
农民工家庭的父母谈起教育的花费时,他们都表示很无奈,因为自己的教育水平低,才导致家庭收入较低,为了让下一代能够过上好的生活,为了子女能有机会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省吃俭用。对于未来他们更多的是把希望寄托在下一代的身上。谈到子女的教育消费组成,父母们表示,这些消费的大部分都是子女的学杂费。而各种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和巨额的择校费都是农民工所负担不起的。
(二)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
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①在公立中小学借读;②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③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④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⑤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的适龄儿童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⑥部分农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2.就学过程不平等
第一,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三)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农民工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允许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运输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人数超过1亿。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农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拖欠的不公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额外的赞助费和借读费,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他们子女上学难的直接动因。
2.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曾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形式把中国公民分成身份不同的两大类别,蜂拥入城的农民工居住在城市,户籍却仍是在农村。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农民工子女在流动的同时,教育资金并没有随之流转,从而致使处于流入地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不了流出地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也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显示国家政策赋予流入地学校收取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的权利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在流入地城市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必须比城市孩子支付更高的教育成本。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3.义务教育制度的过度分权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1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个规定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4.农民工家庭的流动性大,社会交往面窄
农民工居住空间狭窄,条件较差,孩子没有安静的学习空间;农民工子女尽管生活在广阔的城市空间,他们实际却只拥有狭隘的生活空间,这与乡村社会中频繁的互动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经常随同父母一起流动使适龄儿童的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甚至造成了阶段性辍学,影响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客观层面上拉大了与其他儿童的教育差距,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
三、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问题的建议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
必须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2.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应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在制度层面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受教育者的行为。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附属教学(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隔离开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许多国际人权法等相关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同时政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4.积极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
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减少农民工的流动成本。
四、结语
本研究对于上海市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获得了一些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基本认识。但限于条件,还有许多重要问题没有涉及,希望今后的学习中能够加以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对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消费问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子女的生活与学习状态有其特殊性,如果有可能,希望能够对农民工子弟学校和广大师生进行长期、深入的跟踪式调查。通过考察这些流动儿童少年的真实生活和学习情况,认识他们的成长规律,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健康成长,这需要加强人类学方法的应用。
参考文献
[1]胡建勇,陈海燕.农民工子女免费义务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7(11).
[2]金磊.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解决途径探析[J].天津教育,2005(8).
[3]刘淑萍,赖以柱,蒋常香.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探析[J].农业考古,2007(6).
[4]徐学俊.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论析[J].湖北大学学报,2007(11).
【注释】
[1]毛鹏飞,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2010级金融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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